論中國核試爆與全面禁止核試驗
論中國核試爆與全面禁止核試驗
一、前言
舉世矚目的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談判正在日內瓦的裁軍談判會議中緊鑼密鼓地進行。6月6日中國表示不再堅持「和平核爆炸」提案,同意暫時擱置該問題。6月8日中國政府宣佈已於當日進行了一次核試爆,並將在9月前再試爆一次以後,加入全球性的暫停試爆(Moritorium)。7月29日中國再度宣稱已進行了最一次核試爆,將於次日開始暫停核試爆。中國政府的一系列聲明,其重要性不亞於1964年10月16日中國首次核試爆成功時的宣言。
一時之間,國際社會轟然,各方媒體在爭相報導之餘,認為全面禁核試條約當一蹴可幾。西方各國官員表示歡迎中國的新立場與合作精神,並宣稱談判可望在近日內如期完成,條約於今年9月開放簽字。然而,此一國際社會推動了33年的全面禁核試條約果真已瓜熟蒂落,舉手可摘?其中多年來艱苦的談判鬥爭與目前仍存在的巨大政治障礙絕非新聞媒體的樂觀報導所能洞察。
二、從部份禁核試走向全面禁核試
(一)部份禁核試條約的簽訂
50年代冷戰開始,東、西兩大軍事集團為首的美蘇核軍備競賽激烈,雙方為改進和發展核武器系統,在大氣層及水底的核試爆頻繁,其所造成的輻射塵對生物的傷害及環境的污染,引起了世界各國的關注。因此,在1954年就有禁止試爆的建議。可是核試爆是發展新型核武器的必要手段,美蘇雙方核武器競賽正劇,欲罷不能。1963年6月,美、英、蘇三國終於在莫斯科就停止核試驗進行會談。7月初,蘇聯表示因為地下試爆核查的困難,只能簽訂一個有限的禁止核試爆條約,也就是禁止大氣層、外空以及水下的核試爆。因此,以美、英、蘇三國為主的「部份禁核試條約」於1963年8月5日在莫斯科簽訂,並開放所有國家簽字。同年10月10日《禁止在大氣層、外層空間和水下進行核武器試驗條約》開始生效。截至1995年底共有124個締約國,中國和法國均非締約國。該條約無限期有效。此外,在其序言部份第三條明示:「謀求永遠不再進行一切核武器試驗爆炸,決心繼續為此目的進行談判,並希望使人類環境不再受放射性物質污染。」該條款為將來全面禁核試指出了方向。
然而,至1963年《部份禁核試條約》簽訂時,美、英、蘇、法四個核武國家已進行了核試爆571次之多。就核試技術而言,轉入地下爆炸同樣能達到大氣層爆炸的效果和數據要求,並有核壟斷的作用,美、英、蘇三國因而簽署了「部份禁核試條約」。
(二)全面禁核試條約的談判
從部份禁核試條約到全面禁核試條約談判的路途是遙遠的。至今已有33年之久了。
1964年中國進行了首次核武器試爆,成為世界上第五個擁有核武器的國家。其時法國仍在大氣層試爆,而美、英、蘇繼續在地下試爆。1977年,美、英、蘇三國就全面禁核試進行談判,至1980年向裁軍談判委員會提出了「三邊報告」,同意全面禁止核試爆並簽訂條約,包括和平使用及核查監督機制等。其他無核武器國家極力推動條約的早日簽定,並援引1978年聯合國第一屆裁軍特別大會最後文件中認為全面禁核試將為防止新式武器及核武器擴散做出貢獻。但是,中國和法國對這種看法卻不以為然,指出美蘇兩國已進行了無數次的核試驗累積了足夠的技術性數據,可以不必再進行試爆而能在質量上改進各類型核武器。因此,1982年裁軍談判會議成立禁核試工作小組進行談判時,中國和法國拒絕參加工作小組的談判。此後的十年內,在全面禁核試方面的努力僅限於兩項同時進行的替代措施,即修改部份禁核試條約和暫停試爆,卻無實質的談判。而核武器國家更加緊核試爆的技術改進,準備下一輪的談判。
(A)修約途徑:
1985年鑒於全面禁核試談判基本上停頓,以墨西哥為首的許多不結盟國家推動以修約的程序轉換1963年的部份禁核試條約為全面禁核試條約。經過五年的努力磋商遊說,修約會議終於在1991年1月7日至18日舉行,但並未達到目的更無具體結果。其中最大困難是美、英兩國不願修約,也無意急速完成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因為當時美國內部軍方為現有核武器的可靠性與安全性堅持保有核試爆的備選方案,而且「戰略防禦計畫」(即俗稱星球大戰計畫)正大力發展,更需要核試爆研製激光武器系統。再者,中國和法國兩個核武器國家均非部份禁核試條約締約國,政治上也無意加入。該條約又缺乏有效的核查機制,需要重新談判。於是,修約一事就此擱置至今,做為將來可能的備選方案。
(B)暫停核試爆:
1985年8月及1991年10月,蘇聯兩度單方面宣佈暫停核試爆,從而導致1992年法國與美國也單方面宣佈暫停核試爆。英國因為需要使用美國的核試爆場地,也就實際上的暫停試爆。美、英、法西方核武國家何以一致決定暫停核試爆,乃是從政治上考慮,要和「1995年核不擴散條約審查和延長大會」相緊密關連,希望得到對核試驗不滿的一些不結盟無核武器國家的支持使條約無限期延長。所以,1994年3月美國再度宣佈暫停核試爆至1995年9月。然而,法國在核不擴散條約順利延長後的一個月就宣佈將於1995年9月至1996年5月恢復核試爆八次,以加強其核武器技術以及計算機摸擬試驗方法。法國的恢復試爆引起許多不結盟國家的不滿,尤其是南太平洋無核區國家強烈抗議。因此,法國繼而宣佈改為六次試爆,終於1996年1月27日結束,宣稱不再核試爆。俄羅斯聯邦和美國於1995年初宣佈繼續暫停核試爆直到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生效。在1996年7月29日以前,中國從未單方宣佈暫停核試爆,在多次宣稱支持締結全面禁核試條約之餘,表示盡力克制其核試次數,並將於條約生效後,遵守有關條款停止核試爆。
(C)日內瓦裁軍談判會議的努力
1994年1月25日裁軍談判會議通過了禁止核試驗特設委員會的任務和職權,開始實質的談判,制定一個普遍、多邊、有效、可核查的全面禁止核試驗的條約。兩年多來,該委員會經過各方努力的磋商、談判及起草工作,提出了一個條約草案的滾動案文供各會員國考慮。至1996年3月裁軍談判會議第一會期結束時,該滾動案文中有大約1,200個加以括弧的爭論點,而且在許多關鍵性的條款中存在著南轅北轍的政治性爭議。其中更有涉及最高國家安全利害的關係所在。1995年底聯合國大會通過50/65號決議,呼籲所有國家支持條約談判早日結束,以期在下屆大會之前開放簽字。因此,自1996年初裁軍談判會議復會以來談判正緊鑼密鼓地加緊進行,要求在8月中旬前就條約案文達成協議,以便提交大會認可。
然而,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草案中最具爭議之處在於:(1)序言,(2)適用範圍,(3)核查監測機制,(4)生效等四個方面,分述如下。
(1)序言部分:西方國家和東歐各國主張在序言內強調全面禁核試對核不擴散的重要性,以及對核裁軍進程的貢獻,並且重視條約的普遍性。不結盟集團國家則著重於強調核裁軍的重要性。尤其,印度更提出案文,要求所有核武器國家做出承諾,按既定的時間表於十年內進行核裁軍,銷毀所有核武器。中國提出案文,要求所有核武器國家承諾相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並對無核武器國家和無核武器區承諾不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的安全保證。中國的提案得到發展中國家的支持。
(2)基本義務(即條約適用範圍):條約的適用範圍是條約的核心,也是談判過程中最困難的問題。無核武器國家要求條約中全面禁止所有的核試驗,包括所有空間、層面、領域的核武器試爆,其他的核爆炸,以及實驗室的微型核試驗(Hydro-nuclear experiments)和計算機模擬實驗(Computer Simulation)等。因此,在條款案文中除了有「核武器試爆」、「其他核爆炸」文字外,更有「核爆炸釋出核能量」一詞,即針對微型核試爆而言。
1994年及1995年期間,美英法俄四國均表示實驗室的微型核爆不算真實的核試爆,應該不在條約禁止範圍內,而電腦模擬實驗更是一項數據的操作,也不是核試爆。美英俄多年來都進行過微型核試爆,目的在保證核武器的安全性與可靠性。因此,在最近的兩年條約談判中,「適用範圍」的問題成為爭議焦點之一。美國能源部把微型核試驗界定為,產生相當於兩公斤或四磅TNT炸藥當量的核聚變爆炸。俄國要求十噸為臨界,英國主張一百公斤,而法國提出至少一百噸為界線。在談判中,中國支持無核武器國家的立場,認為微型核試爆應屬於條約的適用範圍內,以所謂的「零當量」(Zero Yield)為標準。1996年,法國停止核試爆後美英俄法經過多次磋商後,同意接受「零當量」的界定。也就是,「每一締約國承諾不進行任何核武器試驗爆炸或任何其他核爆炸……」。基於此,中國也同意撤回其關於條約的禁止「任何核武器試驗爆炸釋出核能量」的案文。但中國堅持「和平核爆炸」不應該在條約適用範圍之內,而是一個例外。今年6月6日,中國代表在裁軍談判會議表示,中國同意暫時擱置和平核爆問題以便早日完成條約簽定,待十年後在條約審查會議中再審議,並要求在條款中明確規定。至於計算機模擬實驗以及「次臨界核爆炸實驗(Sub-Critical Test)」均不涉及實際的核爆炸,因此不在條約的適用範圍之內。至此,做為條約核心問題的「基本義務」原則上得到解決。但是印度和一些發展中國家繼續認為「次臨界」和計算機模擬實驗能實質性地改進核武器使核裁軍的進展失卻意義,要求核武器國家明確承諾核裁軍具體步驟。
(3)核查及監測機制:為防止非法暗地進行核爆,各國都同意要有嚴格的核查機制,包括一個國際監測系統,現場視察及信任措施等。監測的方法包括地震監測,放射性核素監測,水聲監測,次聲監測等,相輔相成同時並進,並由國際監測系統機制協調執行。可是,美國認為國際監測機制的能力有限,缺乏精密的設備,不可能探測一千噸當量以下的核爆炸。因此要求以「國家技術手段」(National Technical Means)為輔助,從而決定是否進行現場視察(On-Site Inspection)可疑的核爆炸。然而多數國家表示反對,認為這種機制對廣大國家具有高度的歧視,因為只有極少數的國家,如美俄等才有精密的儀器和衛星系統進行監測,從而造成可能的政治性濫用機制,侵犯他國主權。因此如何就這兩者平衡,即一方面能達到徹底監測非法核爆目的而他方面避免少數技術先進國家濫用機制,仍然是一項有待解決的政治問題。中國在這一點特別堅持。
(4)生效:有實質意義的全面禁核試條約在於其普遍性。也就是所有的國家,包括核武器國家以及所謂的「核門檻國家」如印度、巴基斯坦和以色列等都加入為條約的締約國。任何遺漏將無法保障國際安全與和平,而且政治上的連鎖反應更是巨大。目前所面臨的困難是如何在條約中不直接點名這三個核門檻國家而又能促成他們加入條約。雖然印度已宣佈不簽署條約,許多國家不願意讓條約成為這三國的人質而曠日持久不能生效。此外,一些國家認為,所有具備核研究能力和擁有核電站國家的加入應該是條約生效的先決條件。可是,目前的難題仍在於這三個核門檻國家。如果他們像對待《核不擴散條約》一樣,堅決不加入全面禁核試條約,那麼條約的普遍性無法完成,其實質目的又將何在。條約生效問題的另一方面是各國都贊成要有一個過渡時期。按目前條約案文是,條約開放簽字二年後,達到若干國家提交批准書的六個月開始生效。也就是至少有兩年半的緩衝期。這項條款對需要時間的國家,尤其中國比較有利。
全面禁核試條約談判從今年5月中旬進入最後階段時,特設委員會主席果斷地決定超越兩年來「去括弧」的談判方式,多次就談判現狀及政治因素提出了嶄新的條約案文,供各國作政治層面的考慮。至此,條約是否能達成協議已非談判案文的措詞或一些技術問題,而是各國領導人對政治戰略利害的考量和抉擇了。
(三)核武器與國際大國地位
核武器的出現不但改變了傳統的戰爭理論和戰略部署,也對國際社會中大國地位的標準進行重新評估。因此,要想獲得國際上的大國地位,必須擁有核武器。目前的所謂五大國(P-5),即中法俄英美是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也正巧擁有核武器。其他一些國家也曾企圖擁有核武器以便列入大國地位,但是,基於政治、軍事、戰略等種種因素,絕大多數的國家決定放棄擁有核武器的選擇,加入《核不擴散條約》。至今,該條約已超過180個締約國,只有印度、巴基斯坦、以色列三個國家拒絕加入。據核武專家估計,他們已擁有若干核武器並具備研製能力。就政治層面分析,巴基斯坦因為與印度有各方面矛盾衝突,其是否擁有核武器的意願取決於印度。以色列的走向則取決於中東和談的進程而定。因此,目前的關鍵問題在於印度就其核地位的政治決定。
印度於1974年5月進行了一次在地下的所謂「和平核裝置」試爆。如今,據專家的情報估計,印度已擁有數十枚核彈,並也製成中程導彈。然而,印度卻不宣佈為核武器國家,更拒絕加入《核不擴散條約》。印度的核外交政策是企圖介於有核與無核的地位之間,以達到政治上最大的邊際效用。一方面自稱為無核武器國家享有若干權利,他方面擁有核武能力,一旦需要就可發揮其戰略性的作用。所以,印度在過去的20年內極力推動核裁軍,要求禁止使用與全面銷毀核武器。在全面禁核試條約方面也熱中地推動談判。但是,當近年國際社會開始實際的條約談判時,印度則提出案文要求所有核武器國家承諾按即定的時間表於10年內全面銷毀所有核武器。這項提案必然無法為核武器國家接受,成為目前條約談判中最大的阻力。印度面臨到空前決定其核地位的政治難題和挑戰。一旦加入全面禁核試條約,對其核武器發展的限制必然當頭棒喝,尤其是因為缺乏計算機模擬技術,無法對其庫存核彈頭進行安全性與可靠性的查證。如果堅持不加入條約,更將面臨國際間全面的壓力,影響其政治、外交、軍事、經濟等各方面的發展。所以,印度國內右派人士極力主張宣佈印度為核武器國家,並再進行一次核試爆。就此巴基斯坦則揚言,一旦印度進行核試爆,它也將進行核試爆。這不但對西方國家所全力推動的核不擴散努力構成極大的衝擊,更不排除從而引發若干有核潛力的國家走向發展核武器的可能性。印度核地位的何去何從,成為各國高度關注的政治難題。美英法俄及西方國家在談判中極力加碼加壓實非無的放矢,而中國表示支持早日締結全面禁核試條約也確有所指。
(四)核武器技術發展與全面禁試的實質意義
核武器技術的發展在過去數十年內,決定了各核武器國家的裁軍政策、戰略部署,甚至外交政策。美國發展核武器最早,技術最先進。蘇聯跟進,至今兩者在於伯仲之間,各類型的核彈和運載工具都已到了理論設計的臨界。英國的核武技術與美國合作,甚至其試爆場地。法國核武發展較晚,技術落後,近年來極力趕上。1995年法國決定恢復核試爆六次後,今年1月宣佈不再試爆,證明其技術已擁有計算機模擬實驗能力保證其核武器的安全性與可靠性,甚至進行改良。中國的核武器發展最晚,技術也最落後。因為經濟的因素試爆的次數也最少。基於此,多年來中國受到其他核武國家的大力排擠,更面臨裁軍外交鬥爭中嚴峻的挑戰,據瑞典斯德哥爾摩國際和平研究所(SIPRI)和其他戰略研究所的統計,自1945年至1996年7月,美國共試爆1,030次(215次大氣層,815次地下);蘇聯715次(219次大氣層,496次地下),英國45次(21次大氣層,24次地下);法國210次(50次大氣層,160次地下)中國45次(23次大氣層,22次地下)。所有核武器國家共試2,044次。印度地下試爆一次,而美國卻獨佔了總數的一半以上。根據美蘇1990年簽署的《核門檻禁試條約》議定書中對「核試驗」所做的定義是,一個或兩個以上的核裝置相互間有兩公里半徑的圓圈距離,在零點一秒內連續爆炸。所以,美國核試的總數1,030次中其實爆炸1,149個核裝置,而蘇聯的715次中爆炸969個核裝置。絕大多數的核試爆是為了試驗符合於核武器運載工具的需要而進行的,諸如各類型的戰略、戰區及戰術核武器,包括轟炸機、巡航導彈、潛艇發射的導彈,陸基的短程、中程、遠程和洲際導彈以及多彈頭分導式導彈等。核彈頭的設計依各類型武器的需要而小型化、輕便化、準確化而發揮其最大的摧毀力。
各核武器國家的裁軍政策和戰略部署也隨著核武技術的發展而改變。而技術先進與落後的差距成為相互間外交鬥爭的催化劑,也是戰略部署的考量因素。60年代初,美英蘇在大氣層進行了足夠的核試爆455次之後,可以只需進行地下試爆達到同樣效果時,簽定了1963年的《部份禁核試條約》,企圖以條約的政治壓力限制其他國家發展核武器,尤其針對中國與法國。中法兩國而後繼續在大氣層試爆,造成輻射型環境污染,引起世界各國的抗議。法國於1975年,中國於1981年分別停止了大氣層核試爆而轉入地下。在80年代及90年代初,當國際社會正致力於化學武器公約談判時,美蘇英更努力於各型核武器的改進和實驗室微型核爆以及計算模擬實驗。尤其,美國在決定發展「戰略防禦計畫」(SDI)期間,美蘇每年試爆平均各15次。根據專家的評估,目前美國在勞倫斯利佛摩(Lawrence Livermore)、洛斯阿拉摩斯(Los Alamos)以及杉迪亞(Sandia)等三個國家實驗室所建立的新式設備和裝置,足以進行不需實際爆炸而達到保證安全性與可靠性,甚至改進核武器類型的能力。同樣地,蘇聯也掌握了類似的技術水平。因此,對美蘇而言,全面禁核試的問題已提升為一個政治性的考量與決定。英美傳統的技術合作,使得英國也掌握了一定的水平。
法國於過去20年致力於核武器技術的改進,有了相當的水平。基於促使《核不擴散條約》能夠順利延長的政治考慮,法國於1992年加入美英俄的暫停核試爆。1995年6月法國決定恢復試爆,而後將原定的八次改為六次,於1996年1月27日提前四個月結束。在這期間,傳聞美國為了使法國早日同意加入全面禁核試條約,曾提供法國必要的技術資訊數據。據6月17日《華盛頓郵報》正式報導,美國法國於1996年6月4日已簽訂協議,就核武技術的計算機模擬實驗進行合作,保證法國核武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美國的決定協助法國實乃政治上的全面考量。美國為了促成全面禁核試條約的早日簽訂,6月17日宣佈延緩其原定於6月中旬和9月中旬在內華達州核試驗場進行的一系列「次臨界」核實驗,以免就條約適用範圍界定問題再引起爭議。
三、中國與全面禁止核試驗
中國核武器的發展較晚,技術也較落後。50年代末期,蘇聯同意協助中國發展核武器而後毀約。中國決定自己發展核武技術,蘇聯進而撤離所有專家技術,以期緩慢中國的研發進展。中蘇關係因而惡化,而後甚至兵戎相見,蘇方高層曾有乘機全面摧毀中國核設施之議。1964年中國自己研發的原子彈首次試爆成功,核武國家間的政治、外交、戰略較量更添增了複雜性。
中國對1963年美英蘇簽訂的《部份禁核試條約》批評為核壟斷與核勒詐。在試爆成功後,表示中國的核武發展是打破美蘇的核壟斷及核勒詐。並宣佈中國在任何時候和任何情況之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其政治意涵是,中國的發展核武器完全是自衛性的。旨在心理上穩住美蘇,避免中國的核武發展在搖籃時期遭到摧毀。三十多年來,中國核武器的發展歷盡艱辛,如今已有了足以自衛的力量和「第二次打擊」的報復能力。綜合其核武力量有如下的各項特點。
(一)核試爆次數少,效果大,進展快
自1964年10月至1996年7月,中國總共只試爆了45次,而美蘇在1962年的一年內各分別試爆94次和79次之多。中國在一年內的試爆從未超過三次,而平均數是一年1.5次。可是在研發各類型核武器方面的進展快,效果大。譬如,試爆原子彈幾次後就研製成氫彈。而後有百萬噸TNT高當量的核子彈頭和低當量的中子彈,進而小型化配合各類型的運載工具,如中程、遠程、潛射、巡航以及洲際導彈等。最近研製的低當量輕小型核彈頭在於配合發展分導式多彈頭洲際導彈(東風31型和東風41型)或由核潛艇發射的各型導彈(巨浪2型)。中國在極有限的資源和很少的核爆次數中涵蓋各種類型核武器的需要和改進,實在應歸功於中國優秀科技專家們的智慧,迎頭趕上其他核武器國家的技術水平。
(二)核武器數量少,戰略部署嚴密,具備自衛能力
中國核武器的數量與質量和美蘇對比相差甚遠。根據西方各戰略研究所估計,中國有各類型核彈頭約四百枚左右。而美、蘇在冷戰時期各有兩萬多枚彈頭。雙方協議裁減後,目前仍各有八千枚左右,尤其是威力強大的多彈頭分導式陸基和潛射的導彈,相形之下實不可同日而語。然而,核武器的性質有別於一般的常規武器系統。傳統戰爭的勝負在很大的程度上取決於常規武器的數量與質量,而兩者兼緒則為最佳。可是核武器則不然,因為核武器高度發展的結果造成一旦核戰爭爆發,雙方將面臨同時毀滅的災難。因此,核武器唯一的效用在於政治上和戰略上的相互威懾。冷戰期間美蘇核武對峙,人類面臨生死存亡邊緣的威脅後,雙方領導人達成共識,即「核戰爭絕不能打,也不可能贏」。基於此種特性,中國的戰略部署和核武器的數量和質量只要達到「最大的邊際效用」,就能發揮同等的核威懾效果,而不必在數量與質量上和美蘇你追我趕地競爭,並可節省大量的資源和人力發展經濟建設。所謂的「最大邊際效用」,依戰略部署而言,就是有「第二次打擊的報覆核能力」。中國目前有各式導彈,其核彈頭的當量足以使對方遭受毀滅性的打擊和傷害。尤其是陸基高當量的洲際導彈和潛射的中程導彈,均有發揮第二次打擊報復能力的威懾效果。根據斯德哥爾摩國際和平研究所(SIPRI)1995年《軍備、裁軍與國際安全年鑒》的估計,至1995年初中國已部署的核武器力量分別如下:各型轟炸機載有一萬噸至三百萬噸TNT當量的核彈150枚;陸基的各型導彈有50枚東風3A型(一至三百萬噸當量,射程2,800公里),20枚東風四型(一至三百萬噸當量,射程4,750公里),四枚東風5A型(三百至五百萬噸當量,射程13,000公里),36枚東風21型(20至30萬噸當量,射程1,800公里);由核潛艇發射的導彈有24枚巨浪1型(射程1,700公里)。此外,中國正在研製的洲際導彈和潛射導彈有:東風31型(20至30萬噸當量,射程八千公里);東風41型(多彈頭分導式MIRV,射程12,000公里,巨浪2型(20至30萬噸當量,射程8,000公里)。這些新型的核武器估計在90年代末可以服役部署。其他一些短程、中程的各式導彈如M9和M11等也均可裝載核彈頭,依客觀情況需要使用。一般地說,以上對中國核武數量與質量的估計是比較保守的。實際的數據應該增加50%也不為過。
(三)裁軍外交策略和全面政治考量結合
中國的基本核裁軍政策除了承諾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外,並保證無條件不對無核武器國家和無核武器區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在支持無核武器國家核裁軍立場的同時,呼籲核武器國家承諾核裁軍並最終銷毀所有核武器。在去年的「核不擴散條約審議與延長大會」的談判和目前的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的談判過程中,堅決地同其他西方核武器國家和受其「核保護傘」保護下的一些國家展開針鋒相對的鬥爭。例如去年《核不擴散條約》延長年限的爭議和當前中國的「和平核爆炸」提案,都遭到這些國家的反對。中國為了早日完成條約的簽訂,於6月六日同意暫停考慮「和平核爆炸」問題,留待十年後再審議。然而,這些國家反對在條約中反映中國的立場。就此,中國代表指出,「和平核爆炸」是《核不擴散條約》中第五條明文規定的合法權利,並非中國首創。所以,如果西方國家反對將其列入全面禁核試條約內,則應對「核不擴散條約」內的該條款進行刪除。再者,就核查機制問題中的「國家技術手段」方面,中國站在廣大發展中國家的立場,反對其做為引發「現場視察」的標準,以防一些技術先進國家藉機侵犯他國主權和政治性的濫用機制。總之,中國在尋求戰略利益的同時,也兼顧到全面政治考量的平衡。
(四)技術趕進,保證核武安全可靠過關
近年來中國的核武專家們努力於技術的改進,以期早日在全面禁核試條約談判完成之前獲得必要的實驗室「次臨界」核試技術和計算機模擬實驗。因此中國未加入其他核武器國家單方宣佈的暫停核試爆,但表示支持不遲於1996年簽定全面禁核試條約,中國將於條約生效後停止其核試爆。此外,中國堅持條約必須至少包括所有核武器國家的批准加入才能生效。
這樣,中國將有較充裕的時間掌握必要的技術。最近以來,美英俄法為早日簽定條約,必須相當程度地考慮到中國的因素,否則就必須等待中國的技術到位才能完成條約的生效。西方國家權衡利害之後,於今年4月20日在莫斯科召開的七國首腦核安全會議中,同意俄國協助中國核技術早日過關。在俄國總統葉利欽5月訪問中國前夕,俄國媒體就有中俄將簽定軍工核技術合作,尤其是計算機模擬實驗技術的報導。而此項報導經證實終於在中俄所公佈的戰略協作夥伴關係和軍事技術合作協定中落實。而後,更有俄國協助中國提升多彈頭分導式洲際導彈(SS-18)技術之說。
6月8日中國外交部發表聲明,宣佈於當日進行了一次核試爆。據報導這次核試爆有數枚核裝置同時引爆,為研製多彈頭分導式導彈而進行的。中國的聲明同時重申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武器的核裁軍立場,並強調力爭今年內締結一項公正、合理、可核查的、普遍加入和永久有效的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中國強烈呼籲其他核武器國家響應中國的倡議,立即談判締結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條約,並就無條件地不對無核武器國家和無武器區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達成協議。為早日實現無核武器世界的崇高目標,為維護持久和平與普遍安全,中國政府宣佈:「今年9月份之前,中國還將為核武器的安全性再進行一次核試驗;在此之後,中國將暫停核試驗。」
中國這項重大聲明體現出兩個主要的方面:第一、堅持在條約的序言中,反映核裁軍的目標,並強調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與全面禁核試的戰略關係。同時維護無核武器國家的安全利益。第二、反映出中國核武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在技術上已經過關到位,將透過實驗室「次臨界」核試和計算機模擬得到保證。中國只需再一次核試爆就可以大功告成。7月29日的最後一次核試爆及聲明證實了中國核武發展的全面成功。這充分反映中國在國際政治鬥爭層面與戰略利益及裁軍政策之間作出適當的平衡。如今,中國的核武力量和技術水平已逐漸跨出了難關階段,為其他先進核武器國家難以漠視。企圖以政治外交與技術上的手段對中國進行打擊和封鎖的時代已成過去。為了一些共同的利害,核武器國家將來只有以合作互助的政策才能解決若干與人類的安全休戚相關的重大問題。這次全面禁核試條約談判的實例,正是此一趨勢的開端。也將為促進中美關係改善和中國統一做出貢獻。
四、從核裁軍理念到核不擴散與核壟斷的實現
1963年《部份禁止核試驗條約》的序言,宣佈條約的主要目的是:「按照聯合國的宗旨盡快達成一項在嚴格的國際監督下的全面徹底裁軍協定,這項協定將制止軍備競賽和消除對於生產和試驗各種武器,包括核武器的刺激因素」。此條款的核裁軍目標較為明確。為了實現核裁軍及消除核戰爭的危險,1968年美英蘇又簽定了《核不擴散條約》,一方面防止多國擁有核武器,他方面承諾核裁軍。條約第六條規定:「每個締約國家承諾就及早停止核軍備競賽和核裁軍方面的有效措施,以及就一項在嚴格和有國際監督下的全面徹底裁軍條約,真誠地進行談判。」該條約雖然被廣大無核武器國家批判為歧視性的核壟斷條約,但核武器國家在條約中作出了真誠地進行核裁軍談判的承諾。該條款鼓勵了許多國家加入條約。如今已接近其普遍性,只有核門檻國家如印度、巴基斯坦、以色列除外。
可是在冷戰期間,美蘇核軍備競賽劇烈相互威懾,根本談不上展開真誠地進行核裁軍談判。反而變本加厲地加強核不擴散的機制和措施剝奪無核武器國家和平使用核技術和能源的正當權益。因此多年來《核不擴散條約》遭到無核武器的發展中國家嚴厲的譴責。他們強調,在核不擴散的同時,更需要全面停止核試驗,從而走向核裁軍。然而,數十年來核裁軍努力未見成效,反而背道而馳。核裁軍猶未起步,核不擴散的枷鎖卻步步進逼,和平使用核能源的關卡重重。
冷戰後,國際形勢緩和,核戰爭的危險減少,美蘇核軍備競賽停止,開始部份核裁軍。然而30年來假以時日美蘇在核武技術方面已無需核試爆能保證其核武器的安全性與可靠性並改進核武類型,更不減其核威懾能力。藉此優勢,美英法俄極力加強核不擴散的機制和措施。譬如,去年為了爭取《核不擴散條約》無限期延長,單方宣佈暫停核試驗。此外,在延期大會召開前夕,再度對無核武器國家承諾消極和積極的安全保證。他方面,為保證條約的無限期延長,進行各種外交上的威脅利誘,分化不結盟國家集團的團結。1995年5月西方各國及核武器國家終於達到《核不擴散條約》無限期延長的目的。然而此後對核裁軍問題毫不熱中,使得對核裁軍的承諾與實現遙遙無期。目前,美蘇英法更以掌握技術的優勢極力促成早日締結全面禁核試條約,以促進核不擴散與核壟斷的實現。
嚴格地說,從部份禁核試條約,歷經核不擴散條約到締結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這一系列的外交談判深深地刻畫出以追求核裁軍為名,實現核壟斷為實的國際強權政治鬥爭。更是國際間弱肉強食的寫照。
五、結論──遙遠的無核世界
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的談判目前已進入白熱化的階段,條約的完成似乎呼之欲出。國際社會各方正拭目以待。
實際上,條約的談判已結束,只待有關各國領導人的政治考量和決定。而突出的問題是政治上如何對待那些核門檻國家,即印度、巴基斯坦、以色列等對條約案文的立場。尤其印度所提出的核裁軍時間表無法為核武器國家接受,更難予實現。美英法俄及西方和東歐國家如果為了力求條約的早日簽訂,可能的出路是不顧印度和一些不結盟國家的反對,強行推出條約案文提交聯合國大會於今年9月開放簽字。果真如此,則破壞了日內瓦裁軍談會議多年來遵守的議事規則中最重要的「協商一致」條款。該條款賦予所有的成員以「否決權」。一旦「協商一致」的原則崩潰,必將導致裁軍談判會議的癱瘓。因為今後公約條約可任由若干國家在任何場所進行談判向聯合國大會提出開放簽字,不必經由特定的裁軍機制。
另一可能的選擇是,先進核武器國家如美俄向核門檻國家提供必要的核技術譬如計算機模擬實驗以換取他們的同意使條約案文一致通過。果真如此,更可能導致政治性的連鎖反應。從本質上分析,美英法俄及西方國家欲透過條約達到核不擴散與核壟斷目的,卻和那些不結盟國家核裁軍努力的目標南轅北轍。兩者的出發點和目標存在著難以調和的矛盾。對於核門檻國家而言,全面禁核試條約正關係著最高國家安全利益。強行通過的後果將可能重踏《核不擴散條約》的覆轍,使得這些核門檻國家再度徘徊在森嚴的條約門外。條約的精神也不復存在。
1963年的《部份禁核試條約》和1968年的《核不擴散條約》,雖然在本質上有相當程度核壟斷的目的,但也多少存在著實現核裁軍的意願。殊不知高科技的發展,尤其電子計算機的日新月異及其無限的潛力,使得先進的核武器國家達到核壟斷的目的。使得冷戰後國際形勢本來有利於核裁軍的環境卻被核不擴散的政治意圖所淹沒。全面禁止核武器和銷毀所有核武器的崇高裁軍目標遙遙無期。核武器的存在固然對人類的生死存亡構成嚴重的威脅,但是核武器的威力和促成核武器國家在國際社會的特殊優勢地位,使得核裁軍的實現猶如海市蜃樓。
「放下屠刀,立地成佛。」核裁軍確是一個人類戰爭與和平的哲學問題。
(1996年6月20日完稿,8月10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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