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論海洋法「專屬經濟區」的定義
兼論海洋法「專屬經濟區」的定義
因中日之間的釣魚台爭議,「專屬經濟區」一詞,一再見諸海內外的中文報端。有的中文報紙譯為「專屬經濟海域」,有的甚至譯為「排他性經濟海域」,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實際上的法律用語,有很大的出入。應當特別注意的一點是:日本今年7月才批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但從今年2月起,就故意規避與日本有正式外交關係的中國,要直接同台灣劃分涉及釣魚台的「專屬經濟區」,以致使沉寂了將近20年的釣魚台再度成為國際爭議的標的。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5部分第75條有下列規定:
「專屬經濟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二百海里。
為了更清楚地理解釣魚台問題的實質,以及台日協議的重大瑕疵,讓我們先從「專屬經濟區」談起。
一、「專屬經濟區」的由來
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於1982年通過以前,「專屬經濟區」這個名詞在國際法上並不存在。1971年,聯合國倡議召開第三次海洋法會議,起草新的海洋法之時,拉美國家其中特別是智利提出了「承襲海」的概念,並主張沿海國領海的寬度應為兩百海里。這一主張如果成為國際法的規則,無疑將大大地限制發達國家海軍武力的活動範圍。因此西方國家對此反對最力。但經過聯合國仔細研究,才認識到拉美國家所以有此主張,與其說是出於政治上的考慮,不如說來自保護經濟利益的願望。原來在拉美西岸,離海岸185海里處,有一道連接南極的深海海溝,形成一個上暖下寒的水體。有名的鯷魚在這個天然條件下大量繁殖。這種魚類不僅豐富了拉美西岸的漁民,而且肥沃了拉美西岸的土地。因為大量鯷魚是海鷗的最好食物,而海鷗的習慣是在海上用餐,然後到陸地上方便,為拉美沿海農民帶來了自天而降的肥料。
充滿了折衷辦法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於是在其第三條中,將領海寬度規定為12海里,並如上述,將「專屬經濟區」規定為兩百海里。前者照顧到了發達國家的關切,後者則照顧到了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拉美各國的利益。
二、「專屬經濟區」的實質內容
各國劃定「專屬經濟區」和劃定「領海」所用的是一條基線。不是兩條基線!因此領海必然包括在「專屬經濟區」的二百海里的範圍以內,台灣負責與日本交涉的官員對此應特別注意。
沿海國在領海以內享有「主權」;但在「專屬經濟區」內則享有「主權權利」。主權是不容打任何折扣的絕對權利;而主權權利卻是衍生於主權的權利,因此沿海國對區內的生物和非生物資源雖享有專屬權利,但世界各國在該區內的航行卻如同在公海上一樣。
由此可知,台日之間就釣魚台問題達成的協議是有根本性瑕疵的。如果日本的基線是從釣魚台群島劃起,台灣豈不是承認釣魚台就是日本的領土了嗎?還有什麼爭論呢?如上段所述,實際上在兩百海里的專屬經濟區內,頭12海里就是領海!再說一遍,台灣如果接受日本從釣魚台劃基線,就是承認釣魚台是日本的領土。還有什麼爭論的?!
三、釣魚台所涉及的實際問題
決定島嶼權利歸屬的原則有二:一是地理位置,二是歷史性所有權。在目前的情況下,根據所有的歷史證據,釣魚台都屬於中國,而不問其是否在台灣的經濟區內或大陸架上。遜清慈禧太后的詔諭,乃至日本統治台灣時期的建制,都足以證明這一點。因此,日本主張在釣魚台和台灣之間劃中間線以確定中日兩國「專屬經濟區」界限的提議,是相當老謀深算的。如果不是因為釣魚台群島底下有石油,日本也許不會這樣熱中於這個無人島嶼了。鑒於領海亦包括在兩百海里以內的事實,這確實是一著險棋。台灣不能上當,也不應上當。國民政府一位官員,當年因為簽了出賣外蒙的《中蘇友好條約》,以致晚年夜夜不能安眠。現在台灣處理釣魚台交涉的人,也得當心民族良心的負擔。
但如甚至對《馬關條約》都持有不同的體會,竟而認為日本是18世紀解救台灣的親人,也就不必擔心有此負擔了。目前在台灣容許開課講授《日本在台殖民史》,挖空心思為當年的殖民統治者搽胭脂抹粉的人,大概忘了或故意不記得日本曾經屠殺了65萬台灣人,才鞏固了日本在台灣的統治地位的事實!
四、從實施《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作起
台灣海峽平均寬度為125海里,自然是兩岸共同經營的最佳「專屬經濟區」,像中國人自己的海上莊園一樣。而台灣與菲律賓之間,與日本之間,都有海洋劃界問題;中國與朝鮮之間,與日本之間,乃至與越南之間,也有相鄰和相向的海洋界限問題。更不用說爭論迭起的南沙和西沙群島等歷史性水域了。在這類問題上,兩岸的真誠合作,對於中華民族的事業,是有百利而無一害的。兩岸的中國人應該著眼於第21世紀,不僅攜手發展教育,共同致力於中華民族智力的開發,以便順利進入信息時代,而且共同關心致力於疆土的穩定,目前特別是東海海域的保持和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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