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下屆總統選舉尚有三年之久,台北政壇卻已為李總統應不應及能不能連任在大傷腦筋,實在是令人匪夷所思!當然,一個國家的元首之產生,自是要遵循憲法所規定的程序,祇要於法有據,合於資格,任何人都可以競選總統。不過,人類社會的經驗卻告訴我們,非民主國家的強人或獨裁者也往往是經由憲法規定的程序產生。甚至,世界上絕大部份國家的元首都是經由其國家憲法的規定而產生,不管是資本主義還是社會主義的政體。所以說,當了13年總統而且已近80高齡的李總統,他要不要再選一次,並不是符不符合憲法的問題,而是他的作為是不是符合民主政治的精神,以及對台灣民主的發展是否會造成傷害的問題。
美國首位總統華盛頓,深受愛戴,聲望崇高,做完兩任八年之後,眾人皆支持他再連任一次而且憲法也沒有規定他不能再選,但華盛頓以比他更適任總統的人還很多為由婉拒了。第三位總統傑佛遜,是啟蒙時代古典民主理念堅定的信徒,然他從實際政治中體會到人類政治野心和權力慾望必須加以節制,因此積極推動總統只能連任一次的修憲。雖然沒能實現,但是華盛頓與傑佛遜所立下的良好慣例,則為後來的總統所信守。最難能可貴的是,像老羅斯福和柯立芝,皆廣受擁護,也有資格再選一次,然而兩人都謙辭了。後來小羅斯福總統因為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緣故,四度當選總統,但他病逝後,美國國會立即著手修憲,通過第二十二條修正案,限制美國總統只能連任一次。
像這種展現民主風範的事例,也不是美國所獨有。法國前總統戴高樂一向被視為政治強人,1969年學生暴亂之後,他即進行一次全國性公民投票,以探詢人民對其政策的態度意向,由於沒有得到過半數的支持,他毅然辭去總統以示負責。另外,像南非的曼德拉總統和菲律賓的羅慕斯總統,都曾表示擔任一屆總統於願已足,應該讓其他有才幹的人來做。
何以民主國家的憲法要規定總統的最高任期?何以民主國家的政治人物大多具有謙讓的美德?那是因為民主政治發展的歷史告訴了我們,即權力若集中於一個人或一個機構太多,就會形成獨裁或專制;權力若集中於一個人太久,就會形成腐化。美國前總統甘迺迪就常用「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絕對的腐化」告誡美國人民。
我國政治人物喜歡以民意作藉口,說這說那,但民意善變也常是非客觀知識的情緒化產物,因而在人類歷史上,經由多數民意所產生的強人及獨裁者也不在少數。美國前總統尼克森曾以壓倒性民意獲得連任,但民意在他說謊觸法之後還是拋棄了他。水可載舟,亦可覆舟,就是民意的最佳寫照。因此,在李總統是否應連任這一問題上,希望那些國王的人馬,不要再在民意問題上大做文章,而是必須以民主制度的進步和茁壯為出發點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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