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戒嚴時期50年代政治案件史料彙編》出版有感
《台灣地區戒嚴時期50年代政治案件史料彙編》出版有感
一件台灣社會值得恭喜的訊息
繼《二二八事件史料彙編》之後,省文獻會又編輯出版了《台灣地區戒嚴時期50年代政治案件史料彙編》五鉅冊,都二百餘萬言。適時稍前立法院也通過了《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這分別的兩件事,當然不是偶然的,合併起來看,光復後,台灣繼「二二八事件」後最冤抑的政治事件,50年代「白色恐怖」,就將解決在即了。這當然是一件台灣社會值得恭喜的訊息。
尤其是我,做為一個台灣近現代史的研究者,不能不感謝省文獻會的辛勞,為我們將一向台灣近現代史研究諱莫如深的一段史料揭露了出來;另外,做為一個50年代政治受難人的遺屬而言,我們更要感謝省文獻會把我們先人的事跡史料重見天日。一切在歷史中發生的,終必在歷史中消失,一切在歷史中產生作用的,也終必接受歷史的批判。我們願意走出悲情,結束這段歷史;我們也願意先人的犧牲,接受歷史公正的審判。此外,做為一個台灣歷史的關懷者,我們曾經呼籲過為賴和、王敏川、楊逵平反,也曾經呼籲過保衛抗日先烈林少貓的歷史地位,呼籲過要解決「二二八事件」的歷史問題。我又如何能夠忘懷迫使我幼年家破人亡,受害終身的「白色恐怖」呢?所以,我個人對省文獻會參與《史料彙編》的朋友們,懷抱著三重的感謝。
有待於國家檔案法的立法
除了懷抱著三重感謝外,對《史料彙編》和《補償條例》也有幾點意見。
(一)根據省文獻會李宣鋒編纂的統計,戒嚴時期的政治案件共有29,407件,涉案人員當以數倍計,更不知多少。但是,能搜集的個案資料只有60件,顯然不夠充分。雖然,省文獻會已全力以赴,但也有一些尚未克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困難。
賴澤涵教授在主持行政院版的二二八事件資料彙編時,就遇到軍方拒絕開放檔案的困難,以致學者不能相信軍方所提供的檔案是充分和完全的資料。這得有待於國家檔案法的立法才得以克服。
此外,當年偵辦政治案件的機構太多,什麼保安司令部、保密局、警察、憲兵……甚至各軍種司令部的軍法處就有權處決人犯,檔案管理不易,日久散失。例如,家父為憲兵中校,遭憲兵司令部判處徒刑七年。家母非軍人,更非憲兵,竟也遭憲兵司令部判處死刑而執行。至今,僅存當年的執行登記簿紀錄,有關起訴書、判決書,經詢問,均已散失不存。果真不存,也必須開放檔案,才能取信於世人,這是已不能克服的困難。
如果能克服困難,省文獻會的《史料彙編》勢必須有續編。
即使開放檔案補充《史料彙編》,其實也很難呈現50年代「白色恐怖」的全貌。因為當時的偵查並無扣押的期限,收押後,不問、不審、不判的案例也不少,最著名的是龔德柏案。一般拘押一、二年,無罪釋放,但已過「十八銅人關」,受盡各種嚴刑酷打,連一紙開釋證明都沒有,自己又回家了。關於這部分的資料只能用更多的口述歷史來補充,但事隔50年,當時的受害人多已作古,只能「缺憾還諸天地」了。
(二)以《補償條例》言,法務部送審的草案,經立法院審查通過後,竟多出了第八條第二款的排除條款,即「經認定為叛亂犯或匪諜確有實據者」,「不得申請補償」,雖說明「前項第二款之認定,除由政府機關提出證據外,基金會並應設預審小組就個案事實逐一審認之」。
不是以二度傷害政治受難人為目的
故我們深感為德不卒,而有幾點質疑:
A.站在政府機關的立場,當年的判決當然是有「實據」的,又豈能是在路上隨便捉個人來審判。因此,就必須要有受害人能提出反證給預審小組「審認」。但是,受難人或當年已處決,或出獄後死亡,或年久證據散佚,又如何能提出反證?即使今日尚存者,至預審小組提出反證,這豈不是第二次審判,和對受難人的「二度傷害」嗎?更甚者,預審小組的「審認」能代替司法機關的判決嗎?補贖基金會僅是行政院授權的民間團體,預審小組成員也不具有司法官身份,又如何來「審認」甚至判決當年的審判為「不當」?這不也違反了行政權與司法權分立的憲法原則嗎?
B.在《懲治叛亂條例》中,並非只有「匪諜」或「二條一」著手實施叛亂才處罰,還有預備犯和陰謀犯。此外,不必是「叛徒」本人,也要處罰,第四條為助叛及圖利叛徒罪(共12款),第五條為參加叛亂組織或集會罪,第六條散播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消息罪,第七條有利叛徒宣傳罪。犯了這些「罪」的,算不算有「實據」呢?例如,前《自立晚報》記者張化民,從外電得悉,而報導中共試爆原子彈,以第七條判決之,這是不是有「實據」?孫立人、雷震可以是冤、假、錯案,但張化民報導中共試爆原子彈,使得台灣反政府的人心為之一振,難道不是「有利於叛徒宣傳」嗎?如果說張化民案的判決沒有「實據」,難道對當年的軍法官公平嗎?還有一些判無罪受扣押的,或最後免訴遭扣押的,一關都是好多年,但卻不在補償條例之內。
C.據後投降國民黨的前中共地下黨負責人蔡孝乾的供詞,中共地下黨在台不到千人,僅九百多人。就算有九百多人的真共產黨不能分辨,難道就必須繼續犧牲幾十萬政治受難人及其遺屬的公道正義嗎?豈不又是「寧可錯殺三千,絕不放過一人」的戒嚴心態的復活。再者,「二二八事件」的受難人中,難道沒有因「實據」而受難的嗎?為什麼「二二八事件」可以通案處理,一律補償,而對50年代政治受難人必須二度審判,再度傷害呢?何況,50年代政治受難人多因「二二八事件」對「白色祖國」失望,而轉向對「紅色祖國」的期望,但亦旨在自由民主解放台灣,政治事件本應政治處理,《補償條例》旨在彌補台灣社會傷痕,不是以二度傷害政治受難人為目的的。
(三)目前兩岸未能結束敵對狀態,中共一旦公佈「真案」名單,必然造成島內同志家屬的二度傷害,然沒有中共的證實,只憑當年政府機關的「證據」,也是難以「確有實據」的。但是,50年代政治受難人,基本上都是國共內戰的受害人,即使是冤、假、錯案,也是因為國共內戰才被冤的。所以,我們認為50年代「白色恐怖」,國共兩黨均應負起責任,無論冤、假、錯案,必須概括承受,並且,我們對國共兩黨有以下之建議。
兩岸政府共募基金補償受難人
A.由兩岸政府共同籌募基金,組成基金會,負責對受難人及其遺屬之補償,和籌建墓園、紀念公園、學術研究等。補償金發放方式,應比照「二二八事件」,取消排除條款,通案辦理,一律補償。
B.若未能兩岸合作及取消排除條款,則北京方面應宣佈,未能在台取得補償金之受難人和遺屬,無論是否冤、假、錯案,得取得台方拒絕補償之證明後,得向北京當局申請補償。
50年代「白色恐怖」是國共內戰的產物,國共兩黨唯有妥善處理,才是對台灣人民和對過去歷史負責的態度。
省文獻會的《史料彙編》初步提供了我們對50年代「白色恐怖」瞭解的資料,這是我要再三感謝的。《補償條例》為德不卒,唯望立院諸公能體察時代潮流,取消排除條款,還我社會公道,彌平歷史創傷,並以處理50年代政治案件為結束兩岸敵對狀態的開始。把歷史的還給歷史,讓台灣社會能在21世紀真正的走出悲情的陰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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