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事聽命美國,何來主權獨立?

「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的國際法分析

鄭海麟
(加拿大卑詩大學教授)


一、各方的反應

繼不久前台灣陳水扁總統高喊「台灣要走自己的路」之後,八月三日上午,他又透過視訊會議對在日本東京召開的世界台灣同鄉會成員發表重要談話,首度指出台灣不能像香港、澳門,台灣與對岸的中國是「一邊一國,要分清楚」;同時又說:「所有台灣人要認真思考公民投票立法的必要性與迫切性。」這番頗類似三年前李登輝發表「特殊兩國論」的談話,立即引起台灣島內不同黨派的強烈反應。國民黨主席連戰對此表示:陳水扁就職演說承諾「四不一沒有」,就是排除了台獨做為選項,但對世台會成員所說的這番話卻都是台獨基本言論,這是很矛盾的,讓台灣的老百姓無所適從;並且質問,究竟是「四不一沒有」有一貫性,還是台獨黨綱有一貫性,而陳水扁所謂一邊一國的言論,是黨主席身份還是總統身份。親民黨主席宋楚瑜則嚴詞批陳,指出陳水扁發言正好印證自己是隨便更改承諾的總統,其公然推動「兩國論」,先前對全民的承諾已經完全破產。

至於海峽對岸也於五日打破沉默,以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新聞發言人的名義發表談話,指出:陳水扁這些言論「與李登輝『兩國論』如出一轍,充分暴露了他頑固堅持『台獨』立場的真面目……。」

至於美國方面,針對陳的「一邊一國」談話,國務院官員表示,華府事前「應該不知道」此事,並引用《上海公報》稱,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沒有任何改變,即希望兩岸透過對話,和平解決歧見。

二、扁政府事事聽命美國

華府的一句事前「應該不知道」此事,令陳水扁極度緊張。基於前任總統李登輝提出「兩國論」後令美國「勃然大怒」的經驗,扁政府旋於八月五日派遣陸委會主委蔡英文緊急赴美解釋。據當天《世界日報》報導:台北為化解美方對陳水扁總統提出「另類兩國論」的疑慮,政府高層幾經協調,已決定指派陸委會主委蔡英文臨時到美國紐約「停留待命」,萬一美方對台北的官方說法仍不清楚,蔡英文可以在第一時間前進華府,向布希政府相關官員解釋陳水扁的說法,為的是避免當年「兩國論」美國「意外」的反應重演。而美國政府也於六日通過駐北京大使雷德向北京表示,華府對陳水扁總統的「一邊一國」說極為「不悅」,並且通過「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主任包道格,以非常嚴肅的言詞向陳水扁表達美國的關切。至於「停留待命」在紐約的蔡英文,也獲准由台北駐美代表程建人陪同於七日搭火車自紐約到華府,拜會白宮與國務院主管亞洲事務的官員,向他們解釋陳水扁的談話,進行被媒體稱為「滅火」的行動。然而,美國是否接受台灣的解釋?白宮國家安全會議發言人麥考馬克表示:美國願意相信這項聲明是真的(Takethisstatementsatfacevalue),言下之意即「姑妄聽之」。同時重申:美國不支持台灣獨立。希望兩岸自制,避免威脅到和平穩定,盡早恢復對話。很明顯,美國的立場在於平息陳水扁發表有關「一邊一國」以及「公投立法」言論所引起的風波。

以上美國的態度和立場,無疑給陳水扁一顆「定心丸」,使其所掀起的「一邊一國論」風波有驚無險,達到了他「刺激大陸,但又不致引發真正危險的軍事行動」的初衷。阿扁在自鳴得意和感激美國之餘,復又於上週六晚(十日)以錄影方式向在洛杉磯參加「福爾摩莎之夜」的七百位台灣僑胞致辭指出:「美國是台灣最穩定的靠山,並讓台灣在國際有生存空間」,希望僑胞協助促進美台關係云云。

從上述內容來看,扁政府自掀起「一邊一國論」風波到「退燒」為止,一直以美國馬首是瞻,不僅依賴美國,托庇美國,且事事必須聽命於美國。沒有美國,台灣便沒有「穩定的靠山」更沒有「國際生存空間」可言。陳水扁的這些談話,使台灣儼然成了美國的殖民地。美國不讓台灣獨立,台灣便不能獨立;台灣總統發表任何有關「主權宣示」的談話,都必須事先知會美國,否則便有可能招來殺身之禍。台灣事事必須聽命於美國,何來「主權獨立國家」。台、美這種主從關係,實是對陳水扁宣示「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的最大譏諷。須知,國際法意義上的「主權獨立國家」,必須包括「獨立自主、屬地權威、屬人權威」三個最基本的方面。試問,目前的台灣達到了這些最基本的要求了嗎?

三、國際法「主權獨立國家」的定義

根據最具權威的國際法著作《奧本海國際法》第三章第四節第一一七目《獨立與屬地的屬人權威是主權的不同方面》所述,關於國際法意義上的主權國家必須適合如下的要求:

「主權有不同方面。就其排斥附從任何其他權威,尤其是排斥附從另一個國家的權威而言,主權就是獨立。就其在國外的行動自由而言,主權就是對外獨立。就其在國內的行動自由而言,主權就是對內獨立。作為國家對於國家領土內的一切人和物行使最高權威的權力,主權就是屬地權威(領有權或領土主權)。作為國家對於國內外本國人民行使最高權威的權力,主權就是屬人權威(即統治權或政治主權)。獨立與屬地和屬人權威是國家主權的三個主要方面。」

前引權威定義表明:所謂「主權獨立國家」,最起碼必須具備(一)「獨立自主性」;擁有(二)「領土主權」(領有權或所有權)和(三)「統治權」這些要件。

(一)關於「主權」為國家所有,其特徵表現為「獨立自主性」的觀點,在國際間早已形成共識,並為國際法學家及其著作的反覆論述所證明。例如,國際法院單獨仲裁員胡伯在《帕爾馬斯島仲裁案》(一九二八年)中寫道:「在國家之間的關係中,主權意味著獨立。對於地球的一部分來說,獨立就是排除其他國家在其中行使國家職能的權力。」換言之,對於一個主權獨立國家來說,必須做到在外沒有受制於其他國家的權威而維持獨立,在內沒有外國勢力的干涉而保持自主。相對目前的台灣統治當局來說,不僅在外受制於美國的權威,誠如阿扁所說:「美國是台灣最穩定的靠山」,並對依附美國作出「合理」的解釋。由此可見,扁政府所稱「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根本就不適合國際法的定義和要求。

(二)關於「領土主權」(屬地權威),它是構成國家主權的最真實的部分,離開了領土,主權的行使將無所依托。因此,所謂主權之爭,最終必然歸結為領土所有權之爭。由於國家領土內一切人和物都屬於國家的屬地權威的支配;所以,國家對其領土內一切的領土權威(人和物),包括對國家自然資源如礦藏的主權。據此,「領土主權」又可解析為國家對其領有土地上的人和物(包括自然資源)享有權威。相對目前台灣的中華民國憲法來說,其所涵蓋的固有領土包括大陸和台灣即整個中國。而海峽對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其領土主權亦明確規定包括大陸和台灣。可見就「屬地權威」的角度來看,台灣也構不上國際法規定的「主權獨立國家」的要求。

(三)屬於「統治權」(屬人權威),它的實施一般是通過處理對內對外事務來體現的。在處理對內事務方面,統治權的權威通過立法、司法、行政等方式表現為一種「主權權力」;在處理對外事務方面,統治權的權威通過對外交往,參加國際組織等活動表現為一種「主權權利」。就目前台灣的統治當局來說,儘管其在處理對內事務方面的權威是完整的,但其在處理對外事務方面,則明顯受制於美國和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權威,可見其統治權也不能說是完整的。特別是當扁政府上台後,為了達到其施政「讓美國放心」之目的,其統治權較諸兩蔣時代,似有日漸萎縮的現象。

以上分析表明,扁政府宣示的「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在國際法意義上並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