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輕忽日本政府對釣魚台的新圖謀

傅崑成
(作者為廈門大學海洋法律研究中心教授、〔台灣〕中國國際法學會常務理事)


二○○三年元月三日,台灣各報報導:日本政府向民間租用釣魚台,以宣示其對釣魚台列嶼的主權主張。這件事情引起了兩岸人民的關切。大陸政府發言人並隨即公開駁斥了日本對釣魚台的主張。在香港,若干保釣人士也立刻再度走上街道,向日本發出了抗議的怒吼聲。

從國際法與國際政治的角度,來觀察這件事。筆者深覺所有中國人應該提高警惕,不能再含含混混地處理釣魚台問題。原因很簡單:這件事情顯示了日本政府對釣魚台問題採取了更公開,更法制化的立場。

日本政府為什麼要向民間租用釣魚台列嶼(日本所謂之尖閣群島)?表面上看起來,好像只是為了按照日本的國內法律,向沖繩縣治下有權利的民間氏族,取得使用這些小「礁巖」(惟真正法律意義上之「島嶼」)的權利;但是,在國際法上卻是不折不扣的「國家公權力的行使」作為。這是對領土主權主張,不可缺少的基礎。

如果筆者猜測得不錯的話,日本政府這次所施展的新招術,有三項主要的目的:

第一、企圖阻斷中國向聯合國提出大陸礁層(即大陸架)外部界線的合理性。

由於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要求各締約國在批准或加入該公約十年之內,向聯合國大陸架外部界線委員會,提出該國對大陸架外部界超出二百浬處的精確位置,供委員會審查。如果該國所提出的外部界線合乎公約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委員會將在審查通過之後,公佈該國的大陸架外部界線,從而確定該國的主張合法性,而可以據此對抗任何其它國家的相反主張。

中國大陸近數年來,一直在積極研究、調查中國的大陸架超越二百浬處的外部界線,準備向聯合國上述大陸架外部界線委員會正式提出。按照公約的規定,因為中國於一九九四年批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以應該在二○○四年前,正式提出申請審查案。(但是由於各國目前都有調查能力不足,資料無法確定的困難;事實上,也只有俄羅斯已經提出了申請,其它各國都還沒有提出,所以聯合國已決定延長申請審查的年限。)

眾所周知,中國的大陸架外部界線會超出領海基點基線達二百浬的,主要是在東海地區。中國認為,中國的大陸架外部界線,依照自然延伸原則,可以遠達日本、琉球附近。尤其因為沖繩海槽的存在,日本或琉球(注意:琉球在法律上並非日本)對其本身大陸架的主張,應該無法反延伸超越沖繩海槽。

中國的此一主張是有國際法上的先例及海洋法的法律依據的。

日本對此當然十分不滿,堅稱應以「中線」來區分東海大陸架的歸屬權。為了鞏固此一立場,所以日本多年來一直積極主張對釣魚台的主權主張。畢竟,日本如果有了釣魚台的主權,才能算是跨越了沖繩海槽,在東海大陸架的劃界問題上,才能勉強對抗中國「自然延伸」的合法主張。

第二,企圖為自己「竊占」中國領土釣魚台的行為,尋求「時效取得」的法律基礎。

李登輝和台灣少數頭腦不清的學者,曾經提出日本已依時效取得對釣魚台主權的謬論。這種呼應日本政府主張的說法,其實是基於對國際法的誤會而生出的。

雖然有些國際法的教科書,確把「時效」列為國家領土主權取得的「五種方式」之一,但是,深研國際法的學者都會發現:國際法(無論成文法或習慣法)從來不曾接受「時效取得」領土主權的說法。從國際法的法律上來看,也不應該允許任何國家主張「因長期、和平、持續佔領」,而取得任何領土主權,否則豈不是以國際法來鼓勵「竊占」他國的領土,埋下無窮的糾紛種子嗎?

多年前,錢復先生擔任外交部政務次長時,也曾在一次年終中外記者會中,提及中華民國至少已依「時效」取得對台灣主權的說法。當時,筆者曾私下向其提出:「國際法沒有時效取得領土主權之事」。錢復虛心接受,並在一年多後,當面向筆者答覆說:經過他一再向各國國際法專家請教的結果,確認了筆者所提出的忠告屬實。

日本政府當年由自己的內閣決議,將釣魚台列嶼納入沖繩縣治下。當時沒有刊登官報,日本人民及外國均不知情。後來,沖繩縣令西村舍三透過內務卿山縣有朋,向外務卿提出「諮詢關於在清國與沖繩縣之間無人島事情之文件」,就有關設立國標向太政大臣提出申請案。而外務卿井上馨卻以「親啟文書」的方式,回答沖繩縣令說:「……特別是清國給該島嶼取了島名,而且…對日本懷抱猜疑,……故不得建國標。」井上馨同時還特別交待:「不得刊於官報或新聞紙」……等等。

由此來看,日本政府自始知道自己是「竊占」中國領土的事實。為了掩飾這一事實,從而取得國際法上比較對己有利的地位,日本政府才會在一九五○年日本人民開始瞭解釣魚台的主張後,一再做出「和平、持續、佔有」釣魚台的姿態,企圖以「時間」換取「權利主張」。

筆者相信,日本政府應該也已經瞭解到「時效取得」領土主權的不可能與不合法。但是,在國際社會上,一旦長時間存在了「國家公權力行使」的事實,逐漸形成了對領土主權主張的有利基礎之後,「竊占者」往往反而會成為理直氣壯的「既存法律秩序」的維護者──這才是所有中國人要擔心的事實。

因為,國際法一如任何文明國家的國內法,對於長時間存在的「法律秩序」,總是採取維護的立場,不宜改變既存的穩定關係。日本看準了這一點,所以多年來,始終採取了不在釣魚台「太早」製造事端的立場。

如今,日本眼見中國大陸近三年來,在釣魚台列嶼附近,仔細測量東海大陸架處部界線的可能合法定點;又一再調查、研究沖繩海槽的地形、地質條件,準備向聯合國提出中國大陸架超出二百浬處的精確位置了。日本政府施展出向民間租地的法律動作,自然也就不難理解其心中的想法了。

從中國的角度來看,釣魚台列嶼是中國人「先佔取得」的固有領土,並且早已是台灣的附屬島嶼。在台灣的中國人政府不但早已將之列入台灣宜蘭縣治,並且在一九九九年二月十日由行政院以「台內字第○五一六一號令」正式公佈了釣魚台列嶼的領海基線(採用正常基線,亦即最低潮線)。換言之,釣魚台目前是由在台灣的中國人政府實施政府公權力。

大陸方面所公佈的領海基點基線,並沒有包括釣魚台列嶼(以及台灣和其所有附屬島嶼)的基點基線。因此,筆者認為:保護釣魚台目前應該主要是台灣的責任,一如保護蘭嶼、綠島的主權責任。但是,由於日本和大陸建有正式的外交關係,如果在大陸的中國人政府坐視日本竊占釣魚台,而默不作聲,以沉默容忍了日本以「時間」換取「權利」的策略,那麼未來要面對歷史無情批判的,就不會只是「在台灣的中國人政府了」。

事實上,筆者注意到長久以來,一意擱置主權爭議的大陸政府當局,這一次總算是正式發言批判了日本政府的無理舉措。這在確認釣魚台為中國固有領土的立場上,深具意義。

從一九八六年聯合國在德國漢堡正式成立了「海洋法國際法社」(ITLOS)以來,有關釣魚台列嶼(以及南海各群島)的領土主權糾紛,已經有了新的有權裁判的國際司法機關。

筆者認為,日本對於釣魚台列嶼,一如東南亞各國對於南海諸群島,都正處心積慮地累積著他們侵奪中國島嶼主權利益的資本。各國利用中國兩岸不和;台灣領導人只圖短程的執政利益;大陸領導人為了拚經濟,不願與鄰國起任何衝突;故意以和平、長期、持續佔有中國的島嶼的做法,企圖在若干時光之後,面臨國際司法或准司法(仲裁)的解決關鍵時刻,提出一個對他們有利的「現況日」(dateofstatusquo),做為維持國際社會「既存法律秩序」的基準點。到了那個時候,中國人祖先留下的諸多歷史證據,都將面臨價值減低,而原本毫無歷史證據的這些鄰國「竊占者」,卻都一一成為維護國際秩序的「衛道者」。

作為現代的中國知識份子,筆者認為,我們有責任大聲說清楚這一局勢的可能發展方向,提高兩岸中國人政府領導人保護中華民族邊土主權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