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評黃異教授《從國際法看釣魚台列嶼爭議》一文

傅崑成


黃異教授在上一期(第一四六期)《海峽評論》上發表的這一篇《從國際法看釣魚台列嶼爭議》文章,沒有任何註釋,並不是一篇嚴謹的學術論文,對於文中短短數百字所提出的矛盾或錯誤,原本不必加以嚴格的評論。但是由於文章是發表在強調民族大義與國際法的《海峽評論》上;同時又是在日本針對釣魚台列嶼提出新的主權主張之際發表的,因此很可能會造成一些關心釣魚台主權歸屬問題的讀者們的誤會。筆者因此冒昧提出以下的批評,希望就教於各界讀者。

首先,文章中所提出的中國的基本立場有著嚴重的錯誤。黃教授說:「不論日本或中國都認為釣魚台列嶼在一八九五年之後已成為日本領土。」這是毫無根由的說法。(筆者按:一八九四年中日甲午戰爭後,次年,中日簽定了中國割讓台灣給日本的《馬關條約》。)

事實上,中國從未放棄對於釣魚台列嶼的主權主張,何來上述中國認為一八九五年後釣魚台列嶼「已經成為日本領土」的說法?即便到了今天,當日本政府於今(二○○三)年一月一日宣稱將向釣魚台島民「租用」土地時,中國大陸外交部發言人立刻就在翌日公開反駁稱: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固有領土,日方對這些島嶼採取的任何單方面行動,都是無效的。

立論的基本立場有此重大錯誤,後面的論點就很難正確了。

我猜想黃教授的說法可能只是對於「日本領土」一詞的濫用。或許他的意思只是:因為日本已經佔領了釣魚台列嶼,所以釣魚台就是「日本的領土」了。我這麼猜想是有原因的,因為,早在數年前,我就曾經在報端看見黃教授討論釣魚台主權爭執問題的文章。當時他表示:日本已經因為長期、持續、和平佔有釣魚台列嶼,所以日本已經「依時效取得」了對於釣魚台列嶼的主權。關於領土主權根本沒有「時效取得」的餘地一點,我已經多次公開提及,於茲不贅。但是由此可以合理的猜想,黃教授可能一向認為:釣魚台已經被日本長期「佔領」,因而成為其無可置疑的「領土」。黃教授的這種想法,看似很現實,但是卻很不合事實,更不合法律。因為:(一)日本並沒有長期、和平、持續的佔有釣魚台;相反的,日本對於釣魚台列嶼的主張,自始就不斷受到中國的強烈抗議,所以從未和平佔有過這些小島礁。(二)日本將釣魚台列入沖繩縣治下,自始不敢刊登政府公報,十足證實其竊占行為的本質。(三)日本迄今不敢在島上駐軍,只敢在口頭上叫嚷主權。(四)在國際法上,一個國家完整主權所及的陸地才能被稱之為他的「領土」。中國從來不認為日本對於釣魚台列嶼享有主權,哪裡會認為釣魚台是「日本的領土」呢?

值得肯定的是,在這篇新作中,黃教授沒有再提出所謂的「時效取得」一說。這次他提出的是:「日本主張在一八九五年之前釣魚台為無主地。因此因先占而取得該列嶼的領土主權。」但是,黃教授人認為,「根據歷史資料顯示,釣魚台列嶼在一八九五年之前應該是中國領土,而非無主地。」所以日本無法依先佔取得其主權。黃教授認為:「其實,日本是在一八九五年單方面兼併了釣魚台列嶼。」

我不知道黃教授如何定義「兼併」一詞;(因為實際上日本只是「試圖竊占」中國的固有領土釣魚台列嶼而已)。也無法苟同他對於美國(一個對琉球從未享有過任何「主權」的國家)將釣魚台「行政管轄權」交還給日本所產生的法律價值的重視。但是,他顯然認為,一九七二年美國交還琉球的行政管轄權,使得「日本又恢復對沖繩縣(包括釣魚台列嶼)的管轄權」,因此日本也就恢復了對釣魚台的主權主張依據。所以他才在文中提出結論說:「國際法角度來看,釣魚台列嶼最早應為中國領土,但在一八九五年因日本乘甲午戰爭之便而兼併了釣魚台列嶼。若我們還想取回祖先的領土,恐怕必須在外交上多下功夫。而目前大家一直沿用的國際法依據恐怕也必須做修正。」

黃教授很含蓄,他並沒有說出「國際法對於解決釣魚台主權之爭沒有用處」的話。但是我認為,黃教授如果再多看幾本海內外中國學者的研究論文,他應該會同意:他的這篇文章太低估了中國在國際法上的有力依據。

希望黃教授原諒我的直言不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