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對伊拉克發動的戰爭,經三星期血腥濫炸、掃蕩屠城後,軍事部份已告結束。但剩下來的,除了河山再造與解救無辜生靈的重建伊拉克之艱巨工程外,還有很多因這次美國布希總統單邊主義所造成對國際法與人道主義的侵犯等嚴重問題,尚須面臨很長時期的辯論與輿論審判,方能在史冊上劃下休止符。這次戰爭對布希二世「先發制人」教條,以及高科技戰爭中的戰略考量有何啟示,亦將成為長時期的辯論題目。因限於篇幅與距戰爭結束時間短促,本文僅能舉其中最顯著數點,尤其與國際法有關部份,略加闡述與分析。希望能對預測今後各方辯論之方向起得「一葉知秋」的作用。
最令人矚目的問題,仍是此次戰爭的合法性。這個答案,可以由兩方面尋找:一是國際法﹔另一是良知。
先來看國際法的要求。國際法有關戰爭(或曰動用武力)之規範,分jus ad bellum(即對動武合法性之評估標準) 與jus in bello 兩部份;通稱之為「戰爭法」。前者是規定開啟戰端所必須符合之法律要求,後者則是作戰時的交戰團體必須遵守的規則。現代國際法有關jus ad bellum部份,硬性規定:一個國家唯有在面臨別國武裝攻擊時得用武力行使自衛權;此外一切武力之動用均為違法。而自衛權不能在假定情況下行使,以免有人藉故與濫用。這一點已寫入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但其法源乃超出聯合國憲章﹔而是寓於習慣國際法(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註一〕。也就是說,任何國家,無論是否聯合國會員,並且無論其對聯合國憲章如何看法,對這項要求均無法逃避的。如此衡量,美國對伊拉克動武,如要界定其為合法,必須發生在伊拉克先對美國發動了武裝攻擊方能成立。布希總統一再宣稱伊拉克擁有生化武器甚至核武器,對美國造成威脅,因此美國對伊拉克動武是基於自衛。但問題是:來自伊拉克的「威脅」,第一是主觀的感受(譬如為什麼對法、德、俄各國即不造成威脅);第二,威脅並不等於對美國的武裝攻擊,故不足成為美國引用自衛而作侵伊之依據。這是有小學程度的人都能辨別的。唯美國白宮的主人不懂,或假裝不懂。但此中的弔詭(悖論)是:如果僅因伊拉克擁有威脅性武器就可以造成美國動武的法理根據的話,那麼美國比伊拉克擁有更多、更厲害的威脅性武器,是否世界上所有感到威脅的國家們就因此有聯手對美國動武,或抵制美國的法理依據呢?這不是強權的問題,而是法理的問題。
另外在jus in bello (即國際法對作戰行為的規定)上,有兩點原則值得一提。其一,任何交戰國所用之武器,基於人道主義,不可對敵人造成不必要之傷痛與苦楚。其二,所用之反擊武器與手段,必須與對方攻擊所造成之傷害成比例。此次伊戰中,美軍使用的武器,包括了壓倒性的空襲濫炸與諸如導彈一類有絕對摧毀力之火力。這些是否對伊拉克軍隊與平民造成了「不必要之傷痛與苦楚」,想像可知。至於第二點,美國既然是在沒有先被襲擊情況下而主動發動對伊拉克戰爭,任何多於零的火力都應是超過比例的。
再由常識(或作「良知」)角度來看。布希總統攻打伊拉克的理由,說是因它有生化武器﹔而且因為薩達姆.海珊拒絕自動放棄與摧毀這些武器,所以美國必須用武力征服伊拉克,以達到「更換政權」之目的。這種說法,姑且不談其藐視他國主權的嚴重問題,且問它與國際恐怖分子用其非常手段來摧毀美國的社會秩序與安全(譬如911恐怖行動),在邏輯上有何不同?更諷刺的是:經過三星期的戰事,薩達姆.海珊政權瓦解了,伊拉克已完全控制於美國之手,可是美軍仍處於遍尋生化武器而不得之尷尬局面。如果再過三個星期甚或更長時間仍然無法找到足以服人的證據,那麼美國對伊拉克的戰爭與佔領,將如何自圓其說?它對伊拉克進行「政權更換」的依據又安在?如果薩達姆.海珊已被美軍的濫肆轟炸擊中而犧牲了,那麼在那種情形下,在法理上他應算是死於無辜。那麼布希二世將如何償命?更重要的是:民主國家一向標榜的「無罪假定」(即被告在證明確實有罪以前均應視同無罪)以及不可傷及無辜的要求,布希又將如何交代?何況,縱使經過美國主導的「政權更換」後,伊拉克真的開始有一個民主政府的話,那麼一個無法避免的問題將是:如果民主是要用外來暴力攻佔其國,然後再強加之於其國民的話,那樣的民主,其基礎是建立於國家主權之被侵犯,以及生靈被侮與文明被摧毀的代價上,究竟還算是民主嗎?如果說算,那又將置正義於何處?這樣的作法,又與帝國主義何異?
一九八九年底,老布希總統曾動用武力侵佔中美洲的巴拿馬,並將其總統諾列加劫持綁架至美國,在國際販毒罪名受審定罪。事後美國學界與民間成立了一個「獨立調查巴拿馬被侵委員會」,深入調查真相並於一九九一寫成報告,將老布希對巴國侵略以及美軍格殺無辜而被美政府所隱瞞的血腥事實公昭於世〔註二〕。而這次小布希侵略伊拉克之劣跡,百倍於其老父之侵犯巴拿馬。所以,日後來自學界的口誅筆伐,一定更層出無窮。何況這次小布希侵伊之舉所造成對國際法與聯合國之違背與不敬,遠超過上次老布希之劣行,勢將有更深更激烈之舌辯與誅伐。唯一可能有助於小布希申辯的是薩達姆.海珊在一九九○侵略科威特的前科。但為那次的罪衍薩達姆.海珊已受懲罰。而且薩達姆.海珊的前科不能用作掩蓋與洗刷小布希這次侵伊之開脫藉口,其理自明,無庸贅言。
須附帶加一點。美國在二戰結束後也曾在戰敗國的日本做出佔領的過渡(凡七年),也曾用類似的「政權更換」辦法給日本修了一部民主憲法、為日本戰後的民主制度鋪路。但那次的情況完全不一樣。第一,日本一九四一年「珍珠港事變」一舉,的確造成對美國武裝攻擊。美國是被害國,日本是侵略者。所以美國在戰敗日本後,有權佔領日本與「再造」日本的政治秩序。但這一次,美國的襲擊伊拉克,美國的地位不是被害國,而是侵略發動者。所不同的是這一次侵略國打贏了,變成戰勝國而已。諷刺的是:嗣後,如有別的國家對他人發動類似戰爭以達到對其「政權更換」之目的時,美國既是始作俑者,將無權對之加以指責或干預了。
儘管布希二世口口聲聲對國際法與聯合國不敬,但他發令攻擊前夕在三月十七日夜電視上發表的文宣中,卻引用了聯合國安理會兩項已被人淡忘了的決議案:即第六七八號與第六八七號決議案。而且大多數人恐怕也不懂得其中的意義為何。茲扼要說明之。雖然這兩個決議案都是在上次海灣戰事(一九九一)由安理會通過的,但在去年(二○○二)十一月八日安理會通過的一四四一號決議案,曾明文引用六七八號與六八七號決議案,所以在法理上這兩項在一九九一通過的決議案仍然具有法律效用。再者,第六七八決議案援用聯合國憲章第四十二條委託聯合國各會員國「採取必要之空海陸軍行動」,以達到恢復國際和平之目的。另外,第六八七決議案飭令伊拉克摧毀其所擁有之大型殺傷性武器、接受武檢與放棄恐怖主義。而最近的一四四一號決議案,在重申第六八七決議案的此項指令後再加一句「不然將有嚴重後果」的警告(意即將不排除第六七八決議案中敦請聯合國會員國「採取空海陸軍行動」)。所以,布希總統將這兩個安理會決議案並列引用的道理,即在刻劃其向伊拉克進軍的用意,乃在響應第六七八決議案(動用「必要之空海陸軍行動」)的號召﹔用以達到第六八七決議案中安理會所列之目標(解除伊拉克所擁有被聯合國勒禁的武器)。歸根結柢,小布希還是擔心伊戰的合法性會被人挑戰,所以還得向聯合國既有的決議案中尋找依據。由此觀之,他能證明國際法不相干嗎?
在伊戰開始時,有美軍人員誤闖陷阱被擄。伊方將他們遊街示眾並展示於電視節目中。美方立即呼籲伊方對戰俘應遵循日內瓦公約對待戰俘之標準。小布希此時為何不說國際法不相干?
另外,在四月九日美軍攻進首都巴格達後,一時城內秩序混亂,搶劫盜竊,比比皆是。伊拉克政府既已垮台,無法維持秩序﹔而美軍亦未負起警衛值勤之責。聯合國秘書長安南乃於四月十一日發表公開談話,指責美國在佔領巴格達後未負起警衛責任是違背了國際法。因為日內瓦公約(一九四九)中,對戰時的佔領軍在其所佔領地區內應負起軍政警衛責任,有明文規定與要求。安南批評刊出的次日,美軍在巴格達就立即開始執行維持秩序、保衛公安的任務,符合了日內瓦公約有關部份的規定。誰說國際法不相干?
伊戰是在國際關係史上一個極為特殊與複雜的事端。其所在國際上與在美國國內所能引起的後果,亦多到難以確切預測與闡述。最主要的無外乎:
(一) 後薩達姆.海珊的伊拉克政局,以及重建伊拉克的政、經與社會秩序之重擔。聯合國估計伊戰的損失當在四千億美元,長時期將有兩百萬人以上失業。再加伊拉克所負兩千億美元的外債如何處理,均是問題。
(二)重建伊拉克,究由美國單方負責,或是由多國參加,抑或交由聯合國處理?再者,伊拉克的油田,應由何人接管?銷售原油的收入,如何處理?由誰決定? 聯合國既有長達十二年的禁運令,又將如何處置〔註三〕?
(三)阿拉伯國家本來認為美國袒護以色列,對美國不滿。甚至有人說是因為這種對美國的高度不滿,才有二○○一年911的恐怖事件發生。雖然這無法證明,但在美國侵伊以後阿拉伯國家的反美情緒高漲,是無可否認的。民間的反美,更導致阿拉伯國家中沒有政府敢露出親美姿態〔註四〕。(四)美國與歐洲盟邦(尤其是法,德兩國)的關係如何彌補,將是美國未來的一大考驗。(五)小布希的「先發制人」教條之未來,以及這次侵伊戰爭中所採用(由國防部長倫斯斐親自擬定的)依賴與發揮絕對空軍優勢之策略,均已面臨考驗。
至於第(五)的後面一點,美國國內已有高度質疑之聲。事實證明,在空軍轟炸以後,要真正佔領伊拉克,仍須靠陸軍與陸戰隊。沒有佔領即沒有征服,亦即沒有戰勝。至於小布希的「先發制人」教條,則不只是美國國內反對之對象,而是全世界眾矢之的。個人估計,小布希總統何時下台,這個教條與政策亦將消聲滅跡。因為下一任美國總統,甘願同樣冒天下之大不韙者,大概不多。而小布希總統在侵伊以後連任機會之消長,也是我們考慮伊戰後果應該顧及的。雖然民意調查顯示伊戰於三星期內順利結束對小布希評價稍有增加,但在國會卻遭遇相反的後果。自911以來,國會因考慮國難期間理應團結以求槍桿一致對外,所以對總統百般配合。可是,伊戰既畢,很多議員認為一年多以來的低姿態已應解除。一個足以試探小布希總統在國會的「行情」當推他那大膽減稅方案的前景。孰料伊戰一告結束,小布希的這個方案在國會立刻遭遇困難。另外,美國經濟並未因打伊拉克戰爭而有所改進。況且,小布希是歷來美國總統中少有在任內目睹全國失業率大肆增加的一位。別忘了老布希總統在一九九一第一次海灣戰爭以後,聲望一度大大提升,其幅度遠超過今日的小布希總統。結果,因為美國國內經濟不景氣,老布希逃不了黯然落選的下場。目下一般估計,同樣的命運恐怕在二○○四大選時將等待著小布希總統。誠如是也,小布希總統的「牛仔」作風與政策(包括他的「先聲奪人」信念),將沒有銷路可言。如果歷史真的如此重演,這將是對小布希自以為洋洋得意侵伊之舉的最諷刺的腳注。
最後,在「後果」之下還須加第(六)點。從二戰以後審判戰犯及追究刑事責任以至索賠(譬如戰後德國即對被納粹殺死的猶太人倖存者或家屬賠償了約六百億美金之數),一直到最近審判塞爾維亞(即前南斯拉夫的Serbia)「種族清洗」犯下滔天大罪當時的政要負責人(包括前總統米洛塞維奇Milosevic在內)〔註五〕,國際法上已有一整套先例與程序可循。縱使戰後的伊拉克或其他願意主持公道的政府無法將小布希以戰犯審判處理,然而伊拉克人民中在美軍轟炸、濫殺之下的倖存者或家屬,也未嘗沒有要想盡辦法控告小布希以討回公道之可能。美國加州近年來由於法律改變,有人以被害者(或家屬)身份向當地法院控告日本在二戰中肆虐並向日本索賠。未來的美籍伊拉克人,如有人援此為先例,進而控告美國政府與小布希的話,也不是完全沒有可能的。
這次小布希侵伊事件,美國有幾項預測與期望沒有兌現。第一,美國以為由於薩達姆.海珊的暴政,伊拉克人民一定鼓舞期待美軍到來解放他們。因此美軍所到之處,一定是人民簞食壺漿以迎王師。但沒想到,這個並未發生。不但此也,美軍在將薩達姆.海珊政權打垮後,不出數日竟然在巴格達有兩萬民眾抗議美國的「佔領」並向美軍下逐客令〔註六〕。雖然美國境內與世界各地均有民眾抗議,其規模較大者當推義大利與西班牙(各有五萬人之多),但在伊拉克境內居然當地人民不但不感激美軍「解放」了他們,反而抗議並要美軍及早撤除它的佔領,是小布希絕對沒有想到亦不能面對的事實。最早,美軍初進巴格達時,還以為人民因懼怕薩達姆.海珊之餘威,故不敢公開大規模地向美軍示好。但在薩達姆.海珊政權已徹底瓦解後一星期竟然發生數以萬計之群眾向美軍示威。原來伊拉克民眾將美國與薩達姆.海珊並列〔註六〕!實在匪夷所思。其實,中國古聖賢已有「以暴易暴」的警世名言。小布希當然未有此智慧。
第二,美國相信薩達姆.海珊既然擁有生化武器,一定會用來決一死戰。所以美軍個個均攜帶了防毒面具與防毒衣鞋嚴陣以待。孰料伊拉克軍隊至終沒有使用。美國始終無法瞭解為何如此。當然伊拉克的「共和防衛隊」素以剽悍著稱,竟然如此不堪一擊,也是事前沒有預料到的。第三,小布希下令攻打伊拉克之前滿以為戰事三、五天即可結束,故成本不至太高。沒想到拖到了三個多星期。總共在財務上的花費,按目前的估計已超過美金八百億元。未來須增加多少,尚是未知數。有經濟學家估計,連重建伊拉克費用包括在內可能高達一萬億(即一兆)美元。這也是始料未及的。
另外,這次美國侵伊有一個看不見的代價,是美國一向引以為榮的言論自由受到了嚴重挑戰。譬如一位哥倫比亞大學教授因公開反對美國對伊拉克發動戰事,認為它是侵略,卻惹起了國會某些共和黨議員反彈。竟然有一百零三名議員聯名要求哥大校長開除那位(還沒有取得終身聘任的)教授。最後當然被哥大校長以不能干預言論自由與學府自由婉拒。但是在婉拒的同時,哥大校長也表示他個人並不同意那位教授的言論,表示與他劃清界線。在一個自命是世界上首席民主大國的美國,居然有這樣政府(國會也是政府的一部份)干預學府自由﹗說穿了,往日的自我標榜,豈不完全不值一文錢了?悲哉﹗我為美國惋惜。
〔註一〕:關於「自衛」的定義與行使自衛權必須符合的條件,早在一八三七迦洛蘭號(The Caroline)案例中已有權威性的界定。自此後,其原則與解釋已納入習慣國際法。至於武力之運用僅限於國家自衛之一節,自一九二八之《廢戰公約》以來也已變成習慣國際法之原則。
〔註二〕The Independent Commission of Inquiry on the U.S. Invasion of Panama, The U.S. Invasion of Panama: The Truth Behind Operation Just Cause(Boston: South End Press, 1991),
〔註三〕美國已透露應由聯合國對伊拉克逐漸解除禁運(見《紐約時報》,二○○三年四月十九日,頁一)。但實際情況尚須安理會決定。
〔註四〕Through Arab Eyes: The Images of Civilian Casualties in Iraq Throw Mideast Leaders on the Defense, U.S. News & World Report, 2003/4/7, p.25,
〔註五〕:見 Paul R. Williams and Michael P. Scharf, Peace with Justice? War Crimes and Accountability in the Former Yugoslavia (Lanham, MD: Rowman and Littlefield, 2002).
〔註六〕Baghdad Residents Protest U.S.Troops, 4/18/2003; and Sunnis and Shiites Unite to Protest U.S. and Hussein, New York Times, 4/19/2003, p.1.◆
社論
國際觀察
侵伊戰爭
中日關係
連宋配
特載
台灣事情
海峽短評
編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