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扁黑金體制的真相

台灣高鐵說帖

陳文茜
(立法委員)


■問題一

民進黨表示,高鐵是國民黨政府時代就有的政策,如果有弊端,應該道歉的是國民黨,與民進黨無關!但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真相一

一、台灣高鐵從國民黨時代開始,前後歷經兩任部長,第一次取得的特權是以承諾政府零出資為訴求得標,當時讓台灣高鐵得標的是與長榮集團關係匪淺的前交通部長蔡兆陽。之後蔡部長再給台灣高鐵第二個特權,也就是未來在高鐵營運發生困難時,將合約中的「政府得買回」條款改為「政府應買回」條款,也就是所謂的政府強制收買機制,此二特權為高鐵整個特權結構中最重要的兩個環節。

二、因此有人說「高鐵有弊端是從國民黨時代開始」,這句話對了一半,也錯了一半。對的是高鐵的確在國民黨時代簽下一般BOT案所沒有的「政府應強制收買」特權,但錯的是給台灣高鐵特權的人不是林豐正、也不是蕭萬長、不是江丙坤,而是與長榮集團關係良好的李登輝愛將蔡兆陽。

三、在國民黨主政時代,當時的行政院長蕭萬長與經建會主委江丙坤所給予的協助是融資保證與中長期資金協助,包括二千一百億郵政儲金、一百億勞保基金、一百億勞退基金與一百億退撫恤基金。因此總合來說,台灣高鐵在國民黨時代主要得到兩項特權與協助,一個就是簽收政府強制收買機制,另一就是融資保證與中長期資金協助。但是國民黨時代給予種種協助後,只要求台灣高鐵盡一項最重要的義務,也就是要求遵守三比七的融資授信比例,意即在台灣高鐵總資金中百分之三十必須為自有資金!

四、然而這唯一的義務與最重要的防線卻在扁政府上台後完全被解脫了!先從行政院開發基金搬走三十億,台糖五十九億,再為台灣鐵量身修訂銀行法及保險法,從國營事業銀行、政府掌控之行庫及中央信託局搬走一百七十億,總計從政府取得資金二百五十億,股權已達百分之三十一點二以上,遠高過原始五大股東所持有的百分之二十七點四,更違反獎參條例第四條中所規定的「其有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投資者,其直接投資間接投資合計不得高於該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

五、所以當這條高速鐵路一路駛進到阿扁主政時代,一路上政府的協助也好、特權也好,台灣高鐵此種掏空國庫的行徑已經不是「BOT」,而是「包賺錢」!原始股東只享受包工程賺錢的權利,而連自募資金的唯一義務都不用盡,只是一味地巧立各種名目從國庫搬錢增資,這難道不是在民進黨主政下的嚴重弊端嗎?

■問題二

台灣高鐵表示雖然政府要求民間需自行籌資百分之三十資金,但可以援用獎參條例第四條要求政府或公營事業之投資可達百分之二十,因此目前按照台灣高鐵版本計算,根本沒有違法,立法院以錯誤資料做不實指控!但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真相二

一、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立法院為審查《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特別召開交通、內政、財政、經濟聯席委員會。其中行政院所送來的第四條原始條文為:「其有政府投資者,直接投資比例低於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

二、當時民進黨有位頗具理想性的立委,也就是現今的台南縣縣長蘇煥智,要求將本條文的百分之五十上限向下修正為百分之二十,並且表示:「過去傳統上都是以政府控制權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便歸類為國營事業,然現今根據學術界對公司制度的研究,一般大型公司只要控股權在百分之十五以上,其對公司的控制是綽綽有餘……所以我們應採取目前此種務實的區分法,而不應再拘泥過去百分之五十的傳統區分方式;因此本席提議只要是政府投資比率不得高於百分之二十作為一限制。」

三、而當時的在野黨民進黨,為了避免國民黨政府不當投資,除原文中的「直接投資」外,更加入「間接投資」以茲規範,於是條文才修正為現行的「其有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投資者,其直接投資間接投資合計不得高於該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

四、此外,再根據司法院第二五○四號解釋:「自屬公務員直接經營商業,其受公務員之委託,以自己之名義,為公務員之計算為之者,亦屬公務員間接經營商業」,意指所謂之「政府間接投資」乃指受政府委託、雖非以政府名義但具政府身份代表者,其投資亦應視同政府之間接投資。因此按照本法精神及司法相關解釋,政府及國營事業直接間接投資已經達百分之三十一點二,明顯違法!

五、台灣高鐵只一味強調其政府「投資」只達百分之十八點八六,用以混淆社會大眾及媒體,但對於獎參條例第四條原文中的「間接投資」規範卻不敢提及隻字片語!

六、為避免扁政府整天忙於為金主開脫責任,藉由擴充法律解釋以逃避所有法律責任,因此立法院將直接修正獎參條例第四條,將本條文立法精神及司法院解釋明確規定!明訂本條文中之民間機構,如已取得政府融資保證、中長期資金協助,或已與政府簽訂強收買之興建營運合約者,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對其直接間接投資合計不得高於該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於本法修正施行後,所謂百分之二十之計算,應明訂包括政府、公營事業機構,以及政府與公營事業佔有董事席次達二分之一以上之公司對該機構之投資,均應計算於內。

■問題三

有人認為立法院不斷地抨擊台灣高鐵,形同以政圍商,將妨礙台灣經濟的振興發展!但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真相三

一、台灣高鐵的規劃始於一九九二年,當時中國大陸市場尚未崛起,政府希望透過高速鐵路來促進整個西部走廊的經濟發展,特別是新竹科學園區以外的第二個台南科學園區的發展。一九九四年,政府正式編列每年八百億的預算,預備自行興建高鐵,但是在當時在野黨,也就是民進黨與新黨的封殺下,確定高鐵不應由政府興建營運,應由民間出資采BOT方式招標,最後台灣高鐵以政府零出資訴求打敗要求政府出資一千億的中華高鐵。

二、然台灣高鐵得標不久便發生了亞洲金融風暴,大陸市場強勢崛起,而南部高科學園區廠商進駐率不到兩成,換句話說,台灣高鐵最初的財務規劃假設與政府零出資假設都已經無法完全實現,導致台灣高鐵面臨國內沒有一家銀行願意融資貸款。於是政府開始急轉彎,政府為了維持BOT原意以及高速鐵路能順利興建,於是才給予融資保證與強制收買機制,方使銀行團願意融資。

三、當我們談台灣高鐵的弊端時,重點在於民間應善盡自籌百分之三十自有資金之義務,如果原始股東連此義務都不願意盡,而只思包工程獲暴利,如此建設不僅是破壞BOT精神,而已成為一件道德風險太高的公共工程。

四、我們質疑台灣高鐵弊端,但並不反對台灣高鐵興建,就像我們批判拉法葉案弊端時,沒有人反對台灣應該建軍。批判拉法葉案或是幻象機與F16採購案的超額佣金時,重點都不在於台灣是否應該購買軍備,而是在過程中是否有弊端!同樣的道理,我們在此時批判台灣高鐵,不是在批評高速鐵路興建計畫,而是批判在執行過程中,台灣高鐵公司的嚴重道德風險,賺足國家的錢卻不盡籌資基本義務,破壞原始合約中自有資金籌措精神,而政府不但不去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反而成為業界代表!

五、本案跟拉法葉案的弊端已經沒有什麼差別!當年合作廠商聯合承攬四百九十四億的大陸工程、與合作廠商聯合承攬三百三十七億的長榮集團若在總統大選時捐贈政治獻金給陳水扁,就等於是扁政府拿國家的錢去資助台灣高鐵公司,而這些大股東從包工程中獲取暴利後再回頭捐贈給陳水扁,模式就跟拉法葉案的佣金回流方式一模一樣。汪傳浦賺取佣金、劉泰英因幫特定企業紓困而收取回扣,在法律上都是犯法行為,劉泰英拿的是國民黨黨營事業,法律上稱之為背信罪,如果我們的總統取得捐款是這種方式,假設憲法沒有保障他,他所觸犯的將是貪污治罪條例!

■問題四

有人表示,反對黨立委們只會滿口投資風險,但實際的營運計畫與資金運作,立委會比錙銖必較的銀行家來的精算嗎!任何投資案到了在野黨手中,只要是被認定為挺扁企業所主導的投資案,就被扣上利益輸送的帽子,在野黨根本不瞭解商場運作,不尊重專業經理人選擇,讓台灣成為政治干預投資的非理性國家!但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真相四

一、我們在商言商,請問如果台灣高鐵真是如此優秀的投資標的,利潤真的那麼好賺,好賺到台灣高鐵公司要政府投資得如此理直氣壯,身為原始股東的大財團們為何自己不繼續加碼挹注資金呢?以富邦集團為例,在今年初的特別股僅投資十億,還表示這是功德事業,不也透露出自己也明白台灣高鐵並不會賺錢。但是在去年底的中華電信釋股案,富邦集團一掏就是三百二十七億,同樣的時間點,兩相對照,投資額卻差了三十二倍之多,很明顯的,就是因為對企業實際營運計畫與資金運作錙銖必較的富邦集團知道跟台灣高鐵比起來,中華電信才是真正會賺錢、值得去投資的事業!

二、有人說,高鐵特別股有百分之五保證利率,投資報酬率可達百分之七,政府行庫為何不能買,立法院儼然成為國營事業的董事會,以政圍商!我們的答案很簡單,特別股連原始股東都不願意買,只有國家各行庫專業經理人為遵守政策指示,違背專業良心而爭先恐後去投資,難道他們當真評估到連原始財團股東都精算不到的獲利前景嗎?更悲哀的是,當立法院善盡監督之責就立刻被指控為惡意干涉國家經濟時,我們不禁要問,我們面對的究竟是怎樣龐大的金權勢力以廣告主身份在媒體上反撲!

三、當立法院要對違背立法決議而去投資台灣高鐵的國營相關行庫移送檢調單位調查及法辦,民進黨卻表示應該尊重各行庫專業經理人的決定。我們必須說民進黨的說法等於是要把所有的風險由各行庫的專業經理人自行承擔!如果台灣高鐵日後發生虧損,而且此虧損為市場上可明顯預知,各行庫經理人卻故意投資,那就是比照劉泰英的背信罪辦理!如果該專業經理人具公務人員身份,那就是獨犯貪污治罪條例!這些行庫的董事長聽到民進黨的說法應該要覺得很寒心,明明是依照政策指示投資,日後之可能刑責卻要自己背負,除非日後願意轉任污點證人,供出更高層的指使者涉案事證,否則他們就是第一線的涉案人,這與李登輝對付劉泰英的策略如出一轍。民進黨的說法正是告訴這些董事長們,政黨輪替後,扁政府並不會認帳,關於坐牢,諸位董事長自行慢坐!

■問題五

有人說政治獻金法尚未通過,為何要陳水扁公佈富邦、大陸工程、長榮集團對其之捐款?

■真相五

一、總統作為國家元首,原本就不應以法律尚未通過作為推卸責任之藉口!當陳水扁給予財團明顯之巨大利益時,有絕對的義務讓全民知道究竟收受了相關財團多少政府獻金、是否收受變相回扣。難道劉泰英也可以說因為政府獻金法還沒通過,所以以紓困企業收取回扣的方式就沒有錯嗎?如果民進黨的邏輯可以成立,試問民進黨政府是用何法將劉泰英拘提囚困?

二、民進黨要求蔡同榮等政治人物要退出媒體,並說法律通過前要秉持更高的道德標準,所以要蔡同榮自行辭去民視董事長職務,不能等廣電三法通過!那麼為什麼不用同樣標準來要求陳水扁總統呢!如果民進黨還保有當年一絲一毫的理想與堅持,何必要等政治獻金法通過,因為陳水扁總統已給予這些財團特殊的利益,當然要作為表率,公佈相關財團的政治獻金狀況。

■問題六

台灣高鐵稱江丙坤副院長願意支持該公司,與國親兩黨立場不同!但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真相六

一、事實上江副院長接受媒體訪問之全文表述分為兩段,首先是高鐵應接受立法院監督,第二段則是希望高鐵能順利興建完成。我們必須說,至今為止,所有提案監督高鐵的立委沒有一位不希望高鐵能興建成功,只是希望高鐵是在沒有弊端的情況下興建完成,與江副院長的願望沒有任何差別!

二、當年江副院長擔任經建會主委時,同意以郵政儲金兩千一百億融資協助,但希望台灣高鐵能取得七百億外資,當時經建會的想法是若採用歐鐵系統,便可從歐洲取得外資,若採用日本新幹線系統,就可從日本取得。然而台灣高鐵卻因為當時正值亞洲金融風暴,各國匯率波動頗大,不願意負擔匯率風險,拒絕經建會所提之構想。

三、當年的江丙坤主委之所以提案要有七百億外資到位,就是因為台灣欠缺BOT相關經驗,希望藉由國外銀行七百億的貸款,監督未來高鐵之興建與營運,好能成功帶動台灣BOT。當年台灣高鐵以一己之私,拒絕經建會主委江丙坤之要求,卻又選在此時,利用民進黨對江副院長之立場進行不實挑撥動作,實在是引人非議。

■問題七

殷琪接受《自由時報》專訪時,表示將在台灣高鐵通車時宣佈辭去董事長一職,屆時如果殷琪辭職後,是否政府勾結現象就會消失,台灣高鐵公司將回歸沒有弊端的營運正軌?

■真相七

一、答案正好相反!台灣高鐵總共分兩階段,第一是營建階段,接下來是營運階段,真正的風險從營運階段才開始。在營建階段所牽涉的工程發包與購買機電系統,任何一個承包商都有龐大的利潤空間,以台灣高鐵為例,大陸工程與合作廠商聯合承攬四百九十四億。長榮集團旗下的長榮開發與長鴻營造與合作廠商聯合承攬三百三十七億。

二、但整個台灣高鐵的真正風險是從營運通車後才開始,因為整個台灣經濟環境已大幅改變,在經濟成長率嚴重衰退的情形下,無論是運輸量是否還符合當初評估的需求量?站區開發利益是否仍能如預期?因為土建工程或是軌道機電工程所衍生的公共安全問題是否會發生當年阿扁市長批評台北捷運的「碰碰車、火燒車」?無論是財務或是公安,都是必須等高鐵真正通車後才真正面臨的風險。

三、一個負責任的BOT業主,不是只有在營建期負責發包工程兼賺錢,更重要的是要負責把後面的營運工作做好,所以如果殷琪在民國九十四年十月通車時宣佈辭去職務,那麼未來可能發生一種狀況,按照股權結構,政府的官股總占比已超過原始五大股東,可根據一般公司自然的改選方式由政府接手,台灣高鐵在BOT的外表下成為實質上的國營事業,所有營運時的財務及公安風險及營建期的弊端都將由政府承擔,換句話說,當殷琪辭去職務的時候,就是把所有的困難丟給政府、而把所有的利益留給自己的時候。

■問題八

台灣高鐵曾經表示可以取得外資,也宣佈有外資願意投資台灣高鐵,台灣人何必自己唱衰台灣高鐵公司!但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真相八

一、事實的真相的,日本新幹線雖得到一千二百五十億的工程款,但卻只在特別股增資中投資七點四億,實質上等於是小小的佣金回流!真正唱衰台灣高鐵的是原始五大股東,在總共二百六十九億的特別股增資行動中,只投資三十億,反由國營相關行庫投資一百七十億。

二、任何一個民營企業,只要原始股東在增資行動中不願意再挹注資金,市場的解讀就是原始股東對自己的企業已沒有信心,所以真正唱衰台灣高鐵的,不是立法院、也不是在野黨,而是原始五大股東自己!

■問題九

有人質疑立法院在此時強力監督高鐵,是否會造成台灣高鐵增資困難?

■真相九

一、立法院第一次監督高鐵是在一年前,台糖與開發基金已各投資了五十億及三十億,當時據台電與中華電信員工向立委投訴,已收到政策指示要求該二單位各投資一百億,因此立院才於去年六月做出政府及國公營事業及其轉投資事業,不得再投資台灣高鐵之決議。

二、除了今年初已到位的二百六十九億元,今年年底前台灣高鐵還有二百三十一億元的增資需求,而明年也至少還有三百三十五億元的自募資金缺口,如果現在立法院失職而不監督,是否台灣高鐵又會比照上一波增資模式:「原始股東意思投資,主要都從國庫搬錢」?

三、我們必須說,去年下半年第二會期立法院對於正在進行募資的台灣高鐵都暫時停止批判,就是要避免在外界過多的政治討論下,妨礙高鐵的籌資,換句話說,立法院已經給台灣高鐵非常高的時間與空間。直到今年一月底資金確定募集到位後,立法院才針對認購名單加以抨擊,就是不希望成為高鐵籌資不順的藉口。

四、今年年底前的二百三十一億增資需求,明年至少三百三十五億元的增資需求,我們必須請台灣高鐵明白告訴我們,還準備從國庫搬多少錢?請陳水扁總統告訴我們,還要再挹注他的金主多少錢?再請陳水扁總統告訴我們,透過政治獻金由這些金主收取變相的回扣多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