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台灣一位學者朋友的電話,並傳來試擬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一法草案》(以下簡稱《統一法草案》),並要我轉達高層參考,我當然要遵照辦理。
這位學者朋友,是台灣南部人,陳水扁的同鄉。無獨有偶,他與陳水扁一樣,也是學法律的。我因擔心其被戴上「賣台」帽子,故不願說出其姓名。這裡謹欲就其所擬《統一法草案》之內容,以及我個人的一些想法,共同探討若干大家共同關心的問題:
(一)關於制定《統一法》的宗旨或目的。
為什麼要制定《國家統一法》?我個人認為,現在的世界已進入和平與發展的時代,無論是國內性或國際性的問題,更多地應通過法律和法理的途徑來進行溝通和解決,除非迫不得已,一般最好不要訴諸武力。這當然也是一種鬥爭,這種鬥爭有時也是相當激烈的,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是一種沒有硝煙和不流血的戰爭。台灣是中國的內政,台灣的領土和主權都屬於中國,正像這位朋友(以下簡稱「草案」作者)所試擬之《統一法草案》前言中所說的那樣,自新中國政府建立之日起,「依據國際法及政權輪替之準則」,即「已合法取得繼承前政府所有之主權及領土」,凡「在中國境內各行政區域內之各省份及地區領域均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行使主權及管理」。制定《國家統一法》的根本目的,就是在重申這些基本準則,利用法律武器,內反分裂主義者之不法行為,以及他們利用舊法統和各種藉口來對抗新政權;外反境外敵對勢力利用本國政權及法律,任意染指及干涉他國內政。以法對法,以新法對舊法,以合法對非法,以正義對非正義,這是新時代和新的歷史條件必須正確掌握和充分運用的一種新的鬥爭武器和鬥爭方式。
(二)關於新的《統一法》的適用範圍。
中國的《國家統一法》,是適用於「中國境內各行政區內之各省份及地區領域」的,應非針對台灣一地,而應包括香港、澳門、新疆、西藏等所有中國領土與主權範圍。就是說,該法的制定應有更廣闊的視野與長遠的戰略考慮,不能只局限於台灣問題。然就目前來講,中國的絕大部分地區,包括上述香港、澳門、新疆、西藏等地領土在內,99.25%以上都是統一的,台灣地區不過只佔全國領土面積的0.375%,還處於分割狀態,沒有實現統一。不過,台灣所佔面積雖小,然卻處於中國東南的咽喉要地,其對全國的現實影響和潛在影響甚大,絕不能讓其長期或無限期地處於分割或分裂狀態。是故目前所制定的《國家統一法》,重點應是針對台灣地區。沒有個別就沒有一般,沒有重點就沒有政策。統一法針對台灣所確定的一些方針、原則和政策,既有特殊性又有普遍性,其對全國其他地區同樣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三)關於反分裂鬥爭中的獎懲政策。
「草案」作者在所擬之《國家統一法》第四條中規定:如果中國大陸因「台獨挑釁」而被迫對台用武時,「中央人民政府將以戰爭罪犯追究該分裂勢力核心分子及盲從附和分子之刑責,除依法判刑外並依法給予沒收財產之處分」,還應「以該沒收之財產作為國家統一任務作戰所犧牲、死亡、受傷解放軍官兵及遺族之損害賠償金」。我個人很贊成這種獎懲分明的政策,但所談對「盲從附和分子」的懲處,必須是劣跡顯著者,一定要最大限度地縮小打擊面。所沒收之財產主要應用於台灣人民,特別是對「促統反獨」有功的台灣民眾。至於為反獨、反分裂作戰中犧牲傷亡之解放軍官兵的撫恤,及其他有功人員之獎勵,相信中國人民解放軍會另作更具體更詳盡的規定。
「草案」作者在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中,對於抗拒分裂勢力裹脅、堅持國家統一併作出貢獻的台灣軍民,以及與此相反而為分裂勢力張目、助紂為虐、劣跡昭彰的少數分子,其在獎懲上也都作出了明確規定。並還特別提到,凡刻意「歪曲事實、宣揚台獨」、「抹黑『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政策」,在民眾中造成惡劣影響者,亦應「視為台獨分裂勢力之主犯及從犯」,分別情況加以處置。
「草案」作者所擬的這一切規定,我個人是讚賞的,在經過一定法律程式通過後,可以事先加以公佈,廣而告之,這是會有「警示」作用和積極影響的。
(四)關於「用武」和「時間表」問題。
「草案」作者在第七條中提出:中國大陸「在用盡一切和平手段均無效後,將在適當時間派出中國人民解放軍進行掃蕩分裂勢力之軍事作戰。」這裡講了兩個問題:一是「用武」問題。它清楚表明,應「在用盡一切和平手段均無效後」始進行。現在是否到了已「用盡一切和平手段」的最後階段?我看遠還沒有。台灣的許多人,其中包括陳水扁在內,對什麼是「一國兩制」,至今並沒有真正搞清楚,更沒有搞懂,他的許多講法和提法都是「想當然」,盲目揣測,人云亦云。凡利個人主「獨」當政者,就吹捧有加,讚不絕口,大力宣揚;凡對兩岸「統一」和人民有利者,就蓄意抹黑,拚命攻擊,歪曲宣傳,因而欺騙和蒙蔽了許多台灣民眾,使之不瞭解真相。難道捨武力之外,就沒有別的和平手段來攻下這個頑固的「精神堡壘」?我個人以為,這方面其實還有許多著墨的空間,還應繼續努力才是。
二是「時間表」問題。兩岸有不少人,都對統一的「時間表」有想法和擔心。對台灣來說,時間「訂近」或「訂遠」都不好,近則感到有些緊張,遠則助長一個「拖」字。對大陸來說,用不用武,何時用武,完全應該根據客觀形勢的發展來判斷和決定,不能把自己的手腳給捆住了。「草案」不講「時間表」,只講「將在適當時間」,這就給用不用武和何時用武問題留下了極大的「彈性空間」和「靈活性」。這樣,中國大陸就完全掌控了主動權,對「台獨」分裂勢力也會更有威懾力。
(五)關於兩岸統一後的「國號」問題。
《草案》作者擬定《統一法草案》,名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一法草案》,這無論就《國內法》或《國際法》來說,本來都是無可非議的,但在目前島內某些獨派主導輿論的歷史條件下,很有可能被「污名化」和「扭曲化」,說這是中共有意「吞併」或「吃掉」台灣,從而會為統一大業製造種種不必要的障礙。故我個人認為,可以考慮改為《中國國家統一法草案》,也可考慮在《統一法草案》中特別加以規定,說明兩岸設若不是用武力而是通過談判實現和平統一時,國旗、國歌、國號等,都可在「一個中國」原則下經過談判協商求得合情合理的解決。
現在台灣島內,「國號」問題已成為十分敏感的問題。藍綠兩大派關於「國號」之爭從來沒有平息過,台聯黨和李登輝所謂「台灣正名」,就是要改「中華民國」為「台灣共和國」;民進黨和陳水扁所謂「憲政改革」,則無非是要名義上保有「中華民國」而實際上搞「漸進台獨」或「法理台獨」。國民黨在「民進黨化」,民進黨在「國民黨化」,兩黨在「國號」問題上實際正走向「同質化」,只有名義上而無本質上的區別。台灣現在提出的各種各樣的「國號」名稱,據說有30多種,其中包括游錫提出的「台灣.ROC」,陳水扁提出的「中華民國就是台灣」,呂秀蓮提出的「台灣中華民國」,以及國民黨提出的「台灣的『國號』就是『中華民國』」。這一切,究竟有什麼本質區別?
我個人認為,台灣是中國的台灣,台灣與中國大陸都是中國,兩者是不可能分得開的,離開兩岸統一去談什麼「國號」是永遠也談不清,永遠也無法解決的。奉勸台灣各界朋友,「國號」問題最好留待兩岸統一時或統一後去解決,在兩岸統一沒有實現前,最好「暫維現狀」。目前兩岸最大的現狀就是「法理關係」,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包含著台灣,台灣的「中華民國」包含著大陸,都是「一個中國」,這就是兩岸僅有的「臍帶關係」,亦即「法理關係」,設若台灣欲通過「修憲」、「制憲」或「正名」,來改變或割斷這個關係,其後果將是十分嚴重的。
總之,「草案」作者所試擬之《國家統一法》,總的說是好的,有積極意義的,其所提出的許多觀點,也都是富有啟發性的,有參考價值的。當然,統一法政策性極強,「草案」中仍難免有許多值得探討、推敲和完善之處。不過,只要兩岸愛國的朋友們能夠傾聽民意,掌握大勢,齊心協力,凝聚智慧,就一定會草擬出一個能夠反映兩岸民心、利國又利民,可供我決策高層參考的好方案來。
我個人要特別強調的是,正確的輿論導向會產生巨大的物質力量。《國家統一法》是法律武器,也是不可忽視的輿論武器。只要我們能正確反映實際,反映民意,立論正確、於法有據,在向兩岸人民、向全世界人民廣而告之,並為他們所接受之後,就一定會產生出不抗拒的物質力量。當年的國共內戰,國民黨的八百萬美式武器裝備起來的軍隊,短短三、四年內竟在共產黨領導的「小米加步槍」的解放區軍民面前迅速土崩瓦解,這是什麼原因?別的且不說,其中一個很重要方面,是一種正確的輿論力量,一種不可或缺的精神武器。今天的「台獨」,不過是區區的一小撮人,竟然如此囂張,能在台灣島內鬧得如此翻天覆地、黑雲滾滾,能不值得我們反思?為此,在如何應對「台獨」問題上,除了積極進行軍事準備外,我個人更力主加強「輿論戰」和「法律戰」。法律戰也要通過輿論戰來更好地發揮作用。
讓我們精準地擬定好《國家統一法》,使它像一顆小型的精神原子武器,在台灣島的上空,在那些不當地支援「台獨」的人群和地區,強烈地爆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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