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理獨立」的界定及其演進程式

鄭海麟
(香港中文大學亞太研究所)


隨著2008年台灣大選日益迫近,島內炒作「入聯公投」議題也愈演愈烈。不僅綠營在聲嘶力竭地叫喊,藍營亦隨聲附和地跟進。至於大陸方面,則連連發出黃牌警告。今年7月29日,國台辦主任陳雲林當著十多位台商會代表,及國民黨副主席江丙坤等藍營政治人物的面直言,台灣的聯合國公投議題已讓兩岸陷入「空前的險境」,希望「兩岸可長可久,不要相煎大急!」其結果必然造成台灣實質獨立甚至更改國號的後果,中共完全無法接受。陳雲林還指出,原先顧慮若綠營繼續執政搞台獨,2010年時,兩岸恐將面臨攤牌局面,但聯合國公投案搞下去,「攤牌的時間很可能會被迫提前!」陳並強調,中共很不希望這樣的情況繼續發展下去,導致造成台海兩岸人民「最不願見到的情況發生!」可見台灣「入聯公投」議題已令兩岸關係面臨攤牌的危局和險境,原因是炒作此議題必然會造成「台灣實質獨立」的結果。然而,陳的「台灣實質獨立」指的是那一種情況呢?筆者認為,2008年的台灣大選,無論藍綠哪一陣營當選,都不會公開宣佈「台灣獨立」,台灣目前的執政當局也一再強調,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目前的國號叫「中華民國」,台灣沒有必要宣佈獨立。那麼,陳雲林所說的「台灣實質獨立」的底線又該如何界定呢?這裡牽涉到關於「台獨」的定義問題,本文試從國際法的角度研究「台獨」的定義及其演進程序。

一、關於「台獨」的定義

筆者認為民進黨的「台獨」路線是由「法理台獨」階段性地發展為「實質獨立」的演進過程,它與傳統的特別是二戰後殖民地脫離宗主國宣佈獨立,或分裂國家更改國號分疆裂土的程序有所不同,表現為一種漸進的演進程序(也即是所謂「漸進式台獨」),即由「政黨輪替—政府繼承—國家繼承」的階段性演進。其中最顯著的一個特點是將國家與國號相區隔,即只演進國家,建設國家的主體工程,可以不涉及國號,即不變更國號。並且以「維持現狀」、「承認現狀」作為推動「漸進式台獨」的切入點。所謂「維持現狀」,也就是維持「中華民國」的國號不變,因為國號不變可以解釋為既沒有被大陸統一,也沒有宣佈台灣獨立,即「不統不獨」,但是,國家演化還是照樣進行。將國號與國家作出區隔,最初是由李登輝發明,李在執政時一再宣稱「中華民國」在台灣,意謂目前的「中華民國」僅僅是建基於台灣的一個主權國家,與以往建基於南京、主權涵蓋整個大陸的中華民國不同。換言之,建基於台灣的主權國家是實,「中華民國」是虛或名。李的這一思路為民進黨人所繼承,並且成為民進黨人推動「漸進式台獨」,繼而達到「國家繼承」的一種策略,也可以說是分離主義的一種新模式。相信日後台灣無論何黨何派何人當選,皆會沿續李登輝的這一路線。 至於「承認現狀」,它包含兩方面內容,一是承認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二是承認「中華民國」的主權僅及於台澎金馬地區,也就是將「中華民國」的領土範圍縮限於目前統治權所及的台澎金馬地區。

關於「維持現狀」,目前在台灣的政壇,國、親、民等朝野各黨派皆無異詞,同時也獲得百分之八十的台灣民眾的認同,更重要的是大陸方面並沒有明確表示反對。至於「承認現狀」,問題卻要複雜得多。如果「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獲得國際社會大多數國家的承認,不管是明示承認或默示承認,那麼,台灣不用宣佈獨立,國號仍沿用「中華民國」,也就等同於「事實獨立」。又假如台灣當局通過「制憲公投」,將《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的領土範圍縮限於台澎金馬,也即是將該憲法第四條中的「中華民國固有領土」改為「中華民國現有領土」(借用台灣大學王曉波教授語),那麼,台灣也就等同於從中國的領土版圖中分離出去,因為國際法關於一個國家的分離和獨立的標準是以領土變更的事實為根據的。

根據以上的分析,關於「台獨」的定義,最重要的標誌有兩點,一是國際社會的承認;二是領土變更的事實。2008年台灣無論哪一個政黨當選,執政者必然會以「承認現狀」為切入點,以求穩步地推進台灣成為「主權獨立的國家」,並且積極爭取國際社會的承認,具體做法無非有如下幾方面。

一、以深化台灣的民主化進程為口號,因為這樣有利於爭取到西方民主國家以及國際社會輿論的認同、理解和支持。

二、以「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為主要訴求,繼續推動爭取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的活動,爭取獲得國際社會的承認。

三、以「制憲公投」為建立「主權獨立國家」的手段。由於立法院已通過了《公投法》,公投的議題已被廣大台灣民眾所認同和接受,儘管台灣民眾對公投的議題有不同的看法和取向,但對行使自身的民主權利的公投舉措,應該是熱中和樂意接受的,估計起碼會有超過百分之五十的民眾樂意領票公投,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至於制憲,由於憲法上沒有規定可或不可,故不存在合法與不合法、違憲與否的問題。又由於憲法只規定修憲內容必須交由立法院會通過方能生效,但並無涉及制憲之條文,因此制憲之舉亦不需交由立法院會討論,只需交由公民投票通過即可生效。

四、「新憲法」如獲百分之五十一的民眾公投通過,台灣作為「主權獨立國家」即獲國內法的承認,「台獨」即宣告成立,不論大陸或國際社會承認與否,它都已成事實(也就是「實質獨立」),因為按照國際法中有關國家和政府的承認原則,「承認是否一個新國家成為國際社會一部分的唯一方法,是沒有確定的見解的。」根據1933年《關於國家權利和義務的蒙得維的亞公約》規定,「國家在政治上的存在並不依靠於他國的承認」(第三條),和「國家的承認僅僅意味著承認對方的國際人格並承認其具有國際法所規定的一切權利和義務。」(第六條)

根據以上這種國際法意見,台灣作為一個新國家在政治上的存在便有了法理上的依據,即使它的國號仍用「中華民國」,並不影響它對以往國民黨政權統治的中華民國(主權涵蓋整個大陸和台灣)的「國家繼承」。下來的任務是怎樣使中國大陸接受,讓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承認的問題。不管是「事實承認」或「法理承認」;「明示承認」或「默示承認」,都是台灣當局所希望爭取到的。如果以上的「承認」(recognize)爭取不到,退而求其次,爭取到國際社會的「認知」(acknowledge),也是台灣當局努力爭取的目標。

二、「法理台獨」的演進程序

自從2000年3月18日台灣大選民進黨獲勝,陳水扁入主總統府以來,轉眼將近八年了。陳水扁雖在當年宣示就職時對外宣佈了「四不一沒有」的承諾,標榜自己將會走「新中間路線」,在任內不會宣佈「台獨」等等。然而,仔細考察其歷年來的言行,我們不難發現,他的所作所為始終沒有偏離民進黨的「台獨綱領」,並且始終沒有放棄「台灣獨立建國」的目標,不過顯得更隱蔽和狡詐地推進罷了。換言之,他是在分階段性地向「法理台獨」的目標邁進,也就是通常說的「漸進式台獨」。而且,這一「漸進式台獨」還經過理論的巧妙包裝。如從「分裂國家」的法理和邏輯來看,可謂中規中矩。陳水扁搞台獨的漸進式或曰階段性,從法理上分析,可用如下方式表述:政黨輪替—政府繼承—國家繼承。茲將邏輯演進過程試析如下。

第一階段:政黨輪替。眾所周知,民進黨是以標榜推動台灣的民主化進程,通過「政黨輪替」的方式登上台灣政治舞台的。陳水扁上台之初,透過總統就職演說,公開宣佈「四不一沒有」的大陸政策,表面上向大陸及國際社會釋出善意,對民進黨的「台獨綱領」也採取凍結的態度,處處表現出柔軟身段,似乎給人一種無所作為,以拖待變的印象。但實際上他延續的是李登輝的「兩國論」路線,具體表現在他不承認自己是中國人,不承認也不否認國民黨政權統治時期與大陸達成的「九二共識」。就在這種籠統模糊、柔軟身段的掩飾下,扁政府從上台之日便開始實踐他的「法理台獨」的新思維,這一新思維的法理依據就是「政府繼承」的理論,即民進黨通過「政黨輪替」的方式登上執政舞台,進而逐步完成對國民黨政權的「政府繼承」,最終以修憲的方式達成對「中華民國台北政府」的合法繼承,使「中華民國」徹底台灣化,變成台灣人的「中華民國」。這一「中華民國」與國民黨執政時期的「中華民國」只有國號上的繼承,在政權性質上則分別屬於兩個截然不同的政府。

概括地說,民進黨是以深化台灣的民主改革,以推動台灣的民主化為標榜,以「政黨輪替」為主要訴求,在2000年總統大選中獲勝,從而登上政治舞台的。當陳水扁進入總統府之後,民進黨人便立即將「政黨輪替」轉化為「政府繼承」,也即是將「漸進式台獨」推向第二階段。在這裡,我們必須記住,2000年台灣大選的主旋律是「政黨輪替」。民進黨人以此為訴求,贏得了台灣主流民意的支持,擊敗了國民黨和親民黨,這絕不是僥倖,而是因為民進黨把握了2000年總統大選的主旋律。同時也得到了李登輝操弄台灣民意(實際上是搞撕裂族群的民粹主義那一套)的真傳,順應了「台灣式民主政治」的潮流。

第二階段:政府繼承。民進黨通過「政黨輪替」登上政治舞台後,經過不到兩年的努力,完成了對國民黨政權的「政府繼承」。標誌著這種「政府繼承」完成的特徵是2001年12月1日台灣島內立委和縣市長選舉,民進黨以87席獲勝。數字雖未過半,但仍成為立法院的多數黨,取代了往日國民黨在立法院中的主導地位,成為繼2000年總統大選以來,在立法院這個台灣政治主戰場上再次取勝國民黨,使台灣島內的政治板塊再度重組。如果說2000年的總統大選的主旋律是「政黨輪替」,那麼,2001年底的立委選舉的主旋律便是「統獨對決」。

在這場「統獨對決」中,獨派明顯佔了上風,標誌著台灣的主流意識開始向「台獨」的方向轉變,這也是民進黨通過「政府繼承」所取得的政治成果。民進黨在立委選戰中取勝,意味著「政黨輪替」向「政府繼承」過程的完成,結果使其所統治的「中華民國」為僅僅建基於台澎金馬的政權,其政權的合法性也僅僅來自台澎金馬人民的授予,與以往國民黨執政時期聲稱主權涵蓋整個大陸中國即《中華民國憲法》領土範圍的「中華民國」有性質的不同,其不同點表現於:它試圖與大陸中國完全脫離關係,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造成共產黨與民進黨在海峽兩岸瓜分國民黨政權的歷史事實。即與大陸的共產黨在五十年前以武力方式繼承國民黨的「中華民國南京政府」一樣,民進黨只不過在五十年後以和平方式繼承國民黨的「中華民國台北政府」。隨著「政府繼承」被合法化,民進黨迫使在台灣統治五十年之久的國民黨「黨國體制」從此劃上休止符。傳統的國民黨名存實亡,更確切地說,應是「中華民國」名存實亡。它意味著1949年由大陸播遷到台灣的那個「中國」(即《中華民國憲法》定義下的「中國」)已壽終正寢。即使國民黨日後在選戰中獲勝再度執政,亦將會以完全不同的面貌出現。在未來的兩岸關係中,中國大陸(共產黨政權)將會失去與中國台灣(國民黨政權)對話的對手。

由於民進黨人在2004年總統大選中獲勝並繼續執政,台灣島內政治生態中的統獨光譜明顯向有利於民進黨即「台獨」方向轉化,其結果使民進黨人不再滿足於對「中華民國」的「政府繼承」,並且試圖進一步將這種「政府繼承」轉化為「國家繼承」,以便實現民進黨人「法理上台獨」的理念。

第三階段:國家繼承。事實證明,民進黨人在2004年總統大選前後迅速地朝「國家繼承」的方向邁進,他們先是提出「公投制憲」,當蔡同榮版主張改變國號的「台獨公投法」被否決後,陳水扁又提出要在三月二十日舉辦「防禦性公投」(即大選綁公投)。這些舉措及台灣立法院通過公投立法事件,本身便意味著台灣已從法理上朝「國家繼承」方向演化。如果說2000年總統大選的主旋律是「政黨輪替」,那麼2004年總統大選的主旋律便是「國家繼承」,參選者比拚的是誰更有能力推動台灣向「國家繼承」方向演化,比誰更能承擔使台灣的「中華民國」演化為一個「獨立主權國家」的責任。當然,這種能力和承擔要以台灣免遭武力攻擊為前提,但又必須滿足台灣主流民意要求獨立自主和建立台灣主體性的願望。因此,「國家繼承」不但成為2004年總統大選的主旋律,而且也成為勝選連任後陳水扁繼續執政的著力點。民進黨人努力通過「公投制憲」等各種不同方式,試圖將「中華民國」的領土範圍縮限於台澎金馬,造成海峽兩岸一邊一國的事實現狀,進而爭取國際社會承認其為「獨立主權國家」。

不過,根據「國家繼承」的理論和「承認」的國際法,台灣即使一再宣稱自己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如果得不到國際社會的普遍承認,台灣仍然無法進入聯合國及其相關政府組織。「台獨」之聲即使響遍全台灣,也僅僅只限於島內,始終無法走向國際社會,因而也就不能成為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正常國家。果如是,則「台獨」終無實現之可能。由此可以推斷,2008年的台灣大選的主旋律是拚「國際承認」,具體做法是爭取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及其相關政府組織。

三、台灣加入聯合國的可能性分析

關於台灣炒作「入聯公投」議題風波,還得從陳水扁致函聯合國秘書長遭拒事件說起。《星島日報》7月24日報導,「聯合國秘書長發言人於昨日中午在答記者問時表示,秘書處根據聯大第2758號決議,決定不接受有關國家常駐代表轉交的陳水扁致聯合國秘書長函,已於7月20日退回了該函。對此,中國駐聯合國代表王光亞表示,聯合國秘書處的這一決定維護了《聯合國憲章》的嚴肅性和聯合國的尊嚴,中國政府對此表示高度讚賞。他說,根據《聯合國憲章》、安理會和聯大有關規定,只有主權國家才能申請成為聯合國會員國。」

至於台灣方面,外交部對台灣提出加入聯合國的申請函被聯合國退回表示遺憾,指出聯合國2758號決議並沒有涉及台灣代表權益的問題,聯合國應按既定議事規則處理台灣的申請。

按台灣方面的說法,聯合國秘書處在未進入議事程序便將陳水扁的申請函退回,是違反了聯合國的既定議事規則。據消息透露,台灣的副總統呂秀蓮還打算根據國際法控告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究竟是非曲直如何?筆者認為要正確認識和解答這一問題,還必須援引相關國際法。

首先,我們有必要對聯合國的機構及其權責稍作瞭解。聯合國機構是根據《聯合國憲章》,由眾多的國際組識結合而成的一種國際社會。《聯合國憲章》於1945年4月25日簽署,標誌著聯合國的正式誕生,創始國為51個國家,由中、美、英、蘇四國發起,地點在舊金山。當時,代表「中國」名義在《聯合國憲章》上簽約的是中華民國政府,從國際法的法理上來說,當時的「中國」即是中華民國,它的領土主權包括整個大陸、台灣等區域。由於在《聯合國憲章》上簽約的名義是「中國」,此後,舉凡重要的國際公約皆以「中國」名義簽署,並且存放在聯合國。聯合國的會籍(即代表籍)也是用「中國」(China)註冊。因此,聯合國有關文件紀錄也是用 「中國」(China)一詞,而非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這種情形並沒有因為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而改變,也沒有因為1971年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入聯合國而改變。基於此,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或者說「一個中國」的原則,是1945年聯合國成立、《聯合國憲章》簽約之際確立的。在海峽兩岸,任何一種以「中國」(China)名義之外要求加入聯合國的提案或要求,都難於獲得聯合國大會的通過。

其次, 台灣當局如欲加入聯合國,還必須瞭解傳統國際法中的「排他性承認」原則,該原則只允許在一個國家裡承認一個合法的政府。眾所周知,1945年聯合國成立之際,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是以「中國」(China)的名義加入聯合國,國際社會只承認一個中國。1949年後,一個中國分裂為兩個政治實體。儘管兩個政治實體事實上都符合國際法規定的國家條件,但是,根據國際法中的「排他性承認」原則,國際社會被迫作出在兩個政治實體中只能選擇其中之一的決定。在1971年之前,大多數國家選擇承認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作為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1971年之後,大多數國家則選擇承認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正是由於這種「排他性承認」原則,使被排斥承認的一方受到極不公平的對待(1971年以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及1971年以後的中華民國),尤有甚者,任何一方均利用其盟友及其在國際上的影響施加政治壓力,以阻止另一方被承認為國家,甚至被承認為合法政府。這種外交承認上的排他性往往又是造成對立政治實體雙方進入軍事對抗的誘因,除非兩者統合為一(包含一方吃掉另一方),或分裂為兩個互不隸屬的國家,否則這種狀況極難改變。

就當前海峽兩岸的狀況而言,雖然,台灣堅稱自己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但是,大陸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國際社會中的大多數國家也承認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基於國際法中這種「排他性承認」原則,台灣如欲加入聯合國,唯一的可能性是以「中國台灣」(China Taiwan)的名義爭取一國兩席加入聯合國。但前提條件是要取得北京的諒解和支持。要做到這點,關鍵的問題是,台灣必須設法使北京相信以「中國台灣」的名義加入聯合國並不是搞「台獨」或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要使北京清楚地瞭解台灣仍然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和國家統一的目標。然而,在目前民進黨執政的台灣,要做到這點幾乎是不可能的。

綜上所述,有一個很明確的事實存在於1945年聯合國成立後的國際社會,即1949年後形成的台灣海峽兩岸分治的政治實體,都必須接受「一個中國」原則的規範,尤其是目前有效控制著台灣地區的政權,不論是參加國際組織或國際公約,均應以中國的一部分的資格參加。如果在法律上脫離中國(例如以「台灣」名義),就失去了參加的資格。此外,建立在傳統國際法「排他性承認」原則基礎上的聯合國的法律結構,在根本上即排斥台灣進入聯合國的可能。由於任何加入聯合國的新會員國都要在第一步的程序上獲得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的推薦,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安理會又擁有一席位並具否決權,因此,即使國際社會中的所有會員國都同意台灣加入聯合國、台灣地區在聯合國應有會員權,如果北京不同意,依現有聯合國的憲章,台灣仍然無法達到此一目的。所以,台灣要加入聯合國,首先必須設法獲得北京的認可和支持,顯然在當前的國際現狀下已是無法改變的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