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丙坤無知於國家定位

茅漢


十二月二十一日,中央社有二則新聞報導:一則是在二十一世紀基金會舉辦的「展望二十一世紀台灣新願景」研討會上,多位學者對台灣國家認同提出意見,故江丙坤認為國家認同定位議題,「有必要透過跨黨派委員會,尋求台灣內部共識」。

二則是,馬英九出席「釋憲六十週年」研討會上表示,「看檢察官在(陳水扁)起訴書中提到憲法第48條總統誓詞:『余必遵守憲法……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一方面很感動,一方面很警惕,也感到司法界,不論檢方或院方,對於憲法的尊重比以前進步。」在兩岸關係方面,除了強調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國家外,他還強調「依照目前中華民國憲法,不可能承認大陸是一個國家,台灣地區和大陸地區是憲法給予的定位。」

憲法是國家的基本大法,是全國人民的共識,也是國家意涵的定義。故台灣的「國家認同定位」在中華民國憲法中自有定義,憲法就是全民的共識,位階遠超過「跨黨派委員會」。並且,除了憲法外,「跨黨派委員會」根本沒有資格討論「台灣國家認同定位」的問題,而只能是為立法院法案協調而設想的。討論「台灣國家認同定位」,則須在制憲會議中討論,要制憲則須先廢除中華民國及其憲法才行。

什麼是「台灣的國家認同定位」,根據憲法,中華民國之領土為固有疆域,包括今日海峽兩岸,唯因國共內戰,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敗退台灣,而對大陸地區無法實施有效統治,只能實施有效統治於台灣省、福建省金、馬兩縣,及海南省之東沙、南沙二群島。且中華民國憲法是一部國家統一憲法,故中華民國政府有義務最終必須實現中國之統一。

中華民國憲法並非沒有台灣的「國家認同定位」,而是李、扁毀憲亂政,視憲法為無物,而有「兩國論」和「一邊一國」。天下能有不須憲法而可以治的民主法治國家嗎?馬英九要撥亂反正,第一步就必須回歸憲法,確立憲法威信。所以,馬英九見起訴書居然提到久違的憲法,而「感動」,而「警惕」。

江丙坤認為「國家認同定位」,「有必要透過跨黨派委員會,尋求台灣內部共識」之說,實因其無知於憲法概念和知識,而不知「國家認同定位」的「共識」就在中華民國的憲法之中。在憲法之外而去尋求「共識」,豈非違反憲法,江丙坤要讓馬英九去「接受國家嚴厲之制裁」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