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命名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是對日反制

鄭海麟
(香港亞太研究中心主任)


日前,日本內閣綜合海洋政策本部公佈了39個無人島名稱,其中包括釣魚島附屬島嶼,中方對日方此舉作具體的回應。中國國家海洋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對中國海域海島進行了名稱標準化處理。經國務院批准,國家海洋局、民政部3月3日公佈了釣魚島及其部分附屬島嶼的標準名稱。中國和日本就釣魚島一帶島嶼的命名再起新波瀾。中國國家海洋局公佈釣魚島及其70個附屬島嶼進行名稱標準化處理,其中釣魚島標準名稱為「釣魚島」,位置描述為「距溫州市約356公里,福州市約385公里,基隆市約190公里」。外交部發言人洪磊表示,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固有領土,中國對此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

中國命名釣魚島是根據國內法的一種執法行為

事實上,對於釣魚台列嶼周圍海域的領有和管轄,中國政府已於1992年2月25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簡稱《領海法》),規定釣魚台列嶼周圍海域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效管轄的水域。該《領海法》第二條云: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為鄰接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和內水的一帶海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陸地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台灣及其包括釣魚島在內的附屬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一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島嶼。」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向陸地一側的水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 (見《人民日報》1992年2月26日)

這部《領海法》雖屬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內法,但很明顯,它是對甲午戰爭中日簽訂《馬關條約》(1895年)作出的正面清算。《馬關條約》第二款第二項寫明將「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島嶼」永遠讓與日本;而《領海法》則清楚指明「台灣及其包括釣魚島在內的附屬各島」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陸地領土,據此,釣魚台列嶼周圍海域無疑屬「鄰接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和內水的一帶海域」。

根據國際間最具權威的《奧本海國際法》的定義:「一個沿岸國可以對其他海洋區域享有某些管轄權權利,如與領海連接的毗連區,還可以對大陸架及其海床和底土的資源享有某些主權權利和其他排他性權利;或者享有某種管轄和控制的優先權,如在捕魚區。」(王鐵崖等譯《奧本海國際法》第一卷第二分冊,第8頁,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年版)另外,根據1982年通過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第二條:領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1.沿海國的主權及於其陸地領土及其內水以外鄰接的一帶海域。」(前揭書,第23頁)

根據上引《奧本海國際法》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定義,中國政府對釣魚台列嶼周圍海域毫無疑問享有管轄權,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也是相吻合和不矛盾的。更何況,根據歷史事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此雖屬《國內法》),釣魚台列嶼屬於中國的陸地領土。此次中國國家海洋局對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命名,完全是根據國內法的一種執法行為。至於中國漁民在釣魚台列嶼周圍海域進行捕魚作業、中國企業在該海域進行資源開採,亦是符合國際法和國內法的有關規定的。中國政府有義務和責任保護中國漁民和中國企業在釣魚台列嶼周圍海域進行資源開採的權利,保障中國人民往來釣魚台列嶼的安全。否則便有執法不力或有法不依的失職之虞,難於向國人和歷史交代。另方面,中國漁民(包括所有中國人)亦有權利要求中國政府武裝保護他們在釣魚台列嶼周圍海域從事各種合法活動的安全。這是完全符合國際法和人類公理的正當要求。

中國政府應採取更積極有效的措施

今次對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命名,無疑是對《領海法》規定的「釣魚島在內的附屬各島」的領有和管轄進一步具體地和明確化。同時也是再一次向國際社會宣示中國對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據此,筆者認為中國政府接下來應採取更積極有效的措施,具體的有效對策最起碼應包括如下幾點。

(一)恢復中國人往來釣魚島的固有權利

釣魚島最早是由中國人發現、命名使用的,據史籍記載,自從1403年至1969年這五、六百年間,中國人自由來往釣魚島,視為家常便飯,並且留下大量文字紀錄。近40年來,日本由美國托管當局手中接管琉球群島後,突然宣佈釣魚島為其治下領土,不許中國人自由往來釣魚島,甚至悍然出動軍艦、 巡邏船撞擊中國船隻,驅趕甚至逮捕中國漁民和前往釣魚島宣示主權的中國保釣人士,剝奪了中國人五、六百年來自由往來釣魚島的權利,這不但違反國際公法,並且也違背人類公理。日本政府的這種行為,既是對中國人人格的侮辱,也是對中國國格的踐踏。因此,筆者要求兩岸中國人的政府一致對日,首先是要恢復中國人五、六百年間往來釣魚島的自由,禁止日本海上自衛隊在釣魚島及其周圍12浬範圍內的活動。這是完全符合國際法的正當要求。因為按照國際法規定,承認最初發現、命名和使用海上無人島的人士擁有該島的固有權利也即是原始權利(Inchoate title),中國人往來釣魚島,實際上即是行使其固有的原始權利。

(二)積極開採釣魚島天然資源

釣魚島位處東中國海大陸架邊緣,為中國東海中部隆起地帶,從地質構造體系來看,屬於晚近新華夏系,是中國大陸地塊向南伸延的部分,中國對該島嶼無疑擁有領土主權。積極開採釣魚島天然資源,屬於中國行使主權範圍。又據美國總統杜魯門(Harry S. Truman)於1945年9月28日發表的有關大陸架的一項聲明指出:「美國政府認為大陸架之底土及海床所有天然資源,由土地連接國家行使管轄權,是合理及公正的。」據此,中國政府對於位處中國海大陸架上的釣魚島行使管轄權是合理及公正的。美國當局應遵守杜魯門的聲明,尊重中國政府在釣魚島的合法權利。另外,根據杜魯門的該項聲明精神,聯合國於1958年簽訂了《大陸架公約》,其中第二條規定:「海岸國有行使發掘大陸架,與利用其天然資源之主權權利。」1982年通過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將該《大陸架公約》全文收錄,成為國際社會普遍接受和遵守的國際公法。釣魚島位於中國海大陸架上,中國作為海岸國,毫無疑問擁有釣魚島天然資源的主權權利。兩岸中國人應積極合作,共同對日,充分開採釣魚島及其周邊海域的天然資源,行使國際法規定的這項主權權利。為此,中國政府應採取強力有效的措施,收回釣魚島的管轄權。這樣,中國人在釣魚島周邊海域開採其天然資源的合法權利才能得到保障。

(三)兩岸共謀解決中日領土主權紛爭

在釣魚島領土主權問題上,兩岸政府都必須放棄所持的政治歧見,採取統一的口徑,即要有一個共同的認識,釣魚島是中國固有的領土,在領土主權問題上,中日之間沒有商量的餘地。同時就釣魚島的歷史和法理歸屬,兩岸政府必須有一致的說法,以免給日本方面有可乘之機。在領土主權的大是大非問題上,兩岸切忌各說各話,自把自為,應從各個方面加強合作。積極運用調查研究獲得的歷史文獻、地理及地質構造的實據,國際法理,循外交途徑與日本政府談判,然後交國際法庭仲裁,使釣魚島領土主權紛爭獲得最終的司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