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主權」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不完全繼承,而中華民國則是不完全喪失的情況下,二者加起來,才是擁有了整個中國的全部主權,此亦即熊玠將「不完權繼承論」另解讀為「兩個半壁中國」之理由。因此,「不完權繼承論」亦有效解釋了當前兩岸在「領土」、「治權」與「主權」方面的疑慮與爭議。
肆、「不完全繼承論」的發展
本文目前討論了「不完全繼承論」的理論,即其「實然」面。而本段則欲討論「不完全繼承論」的「應然」面,也就是「不完全繼承論」對兩岸政治定位未來的走向與發展可能。
按簡單的邏輯推理,兩岸之間的「不完全繼承」有三種可能的發展。第一種是「終止繼承」,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放棄其未完成繼承的台澎金馬地區,可將這些地區放棄給任何國家或政府(亦包括不完全喪失的中華民國政府),此即「台獨」或是「兩個中國」。此種可能的問題是,其結局都不符合兩岸的一中憲法。
第二種可能是「完成繼承」。欲達成「完成繼承」有兩個方式,一是以暴力方式進行,二是以和平談判方式進行。此種可能的問題是,若是「完成繼承」,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完全繼承了中華民國,中華民國自此完全終結;換個角度,一旦「完成繼承」了,則表示中華民國政府「完全喪失」。
第三種可能則是海峽兩岸均放棄中國主權的繼承權或主張權,而由一個新中國政府來繼承完整的中國主權。
以兩岸的現狀來看,「被繼承方」是中華民國,「繼承方」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欲完成「未完成」的繼承,發動方較有可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若依上述三種發展的可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則可能以下述三種方式來「完成繼承」:
一、以暴力武力的方式「完成繼承」。此方式可視為國、共內戰的延續,以武力「完成繼承」是最快速、簡單的方式,卻是代價最大的方式,不符合兩岸和解與和平的發展方向。
二、以和平方式「完成繼承」。此方式亦即兩岸在人民自願、政府同意的情形下「自然統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可能放棄社會主義制度,將憲法與國體改為民主憲政,藉此來吸引在台澎金馬的中華民國與人民。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不再追求「政府繼承」,由兩岸政府共議一個新的中國,並以此來代表兩岸人民的唯一政府。在此方式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放棄並結束了「不完全繼承」,而中華民國也放棄並結束了「不完全喪失」。(鄭海麟,2000:46-47)
提出「不完全繼承論」的熊玠教授,並沒有依此對兩岸做出「應然」的規劃與安排。而同樣主張「不完全繼承論」的王曉波教授,則是主張上述第三種的可能,也就是海峽兩岸均放棄中國主權的繼承權或主張權,而由一個新中國政府來繼承完整的中國主權。王曉波認為「或可經由海基、海協兩會協商,達成共識,在『一中原則』下,承認『不完全繼承』,根據各自的憲法法理,進行兩岸政治協商,進而統一協商,協商出新國號、新憲法,由兩岸人民公投通過而成立新的中央政府,兩岸各自放棄現在有效統治地區的領土主權和繼承權的主張,而由新中央政府繼承代表之。」(社論,2010:4)
在此基礎上,王曉波教授對於由兩岸放棄繼承權與主張權之後而共議成立的「新中國」,在制度安排方面可以有下述的幾項規劃:
一、根據兩岸各自的憲法協商出新國號、新憲法、新中央一途,來繼承現在「不完全繼承」的雙方。新憲法可以列出台灣專章,將「一國兩區」和「一國兩制」列入,並可由台灣人民先行公決通過,再由全國人民或人民代表公決通過。「一國兩制」無台灣人民通過同意,台灣人民當然沒有遵守之義務;同樣的,「一國兩區」無大陸人民的通過同意,大陸方面亦無遵守之義務。兩岸有了根據各自憲法協商出來並經人民公投通過的共同新憲法,自然就取代了現有各自憲法法理的制約,而又不違背現有各自法理的制約。因有憲法的授權,故「一國兩區」和「一國兩制」也未能破壞中國領土主權的完整性。新憲法或可除了規定國號、領土、主權外,只列出台灣專章,而兩岸各自保留現有的憲法。
二、新的中央政府,可以是虛設的機構,也可以由兩岸憲法學者組成,兩岸若有糾紛時,負責對新憲法的解釋。不但「中央政府不干預台灣地方事務」,也不干預大陸地方事務。
三、新的國號問題,可以用「中國」,兩岸各稱「中國大陸」和「中國台灣」(或「中華台北」)。一旦「結束政治對立」,就沒有了「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治對立問題。或尊重歷史和現狀,也可以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區」和「中華民國地區」,但均非主權獨立國家的國號,而是經新憲法授權的治權獨立「地區」。
四、對外事務的問題,台灣方面可享有獨立的外事權。外交代表權和國際組織之參與,在新憲法通過統一後,台灣方面仍應可「維持現狀」,即維持中國領土主權完整。在聯合國及國際組織方面,台灣人民應有代表參加中國代表團的權利,或在「一中原則」下,仍以「中華台北」名義獨自參與之。在邦交國方面,可「維持現狀」;或台灣的邦交國,大使館在台北,領事館應可派駐北京;大陸的邦交國,大使館在北京,領事館應可派駐台北,是為「兩岸共一席」和「兩岸共一交」。(社論,2010:4-5;王曉波,1992b)
事實上,在「不完全繼承論」的第三種發展可能下,王曉波的規劃類似於張亞中教授與兩岸統合學會所提出的「一中三憲」主張。依據王曉波的規劃與安排,「一中原則」得以維護與持續,國際上不會有出現「兩個中國」、「台灣獨立」、「一中一台」、「一邊一國」或「雙重承認」的可能。其次,承認「不完全繼承」,不是在統一前承認領土主權的分裂,而是承認兩岸治權的分立,並不排除雙方各自的領土主權都及於對方。承認「不完全繼承」,就必須承認尚未完全被繼承的中華民國之事實,也必須承認繼承大陸領土主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這是治權的承認,而不是國家主權的承認。亦即內戰中交戰雙方的相互承認。據此,可以解消卡在兩岸政治交往的「中華民國」國號問題。當然,兩岸長期的爭議,諸如「誰吃掉誰」、外交上的競爭……等,也就隨之破除。(社論,2010:4-5;鄭海麟,2001:80-85;王曉波,1992b)而張亞中教授及其領導的兩岸統合學會主張之「一中三憲」,同樣是在追求確定兩岸同屬「整個中國」、相互保證不分裂整個中國、兩岸在國際組織內共同出現、尊重雙方主體性……等等,(張亞中,2010a:35-51)儘管在細節上有所差異,但其出發點與王曉波教授依「不完全繼承論」的現狀對未來的規劃與安排,可說有異曲同工之處。
伍、「不完全繼承論」的限制
據前文所述,「不完全繼承論」的內涵是「政府間的繼承」。而國際法上經常引用的《奧本海默國際法》(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將「繼承」區分為「國家繼承」與「政府繼承」。在前者部分,《奧本海默國際法》認為「把全部繼承和局部繼承區別開來,是有幫助的」;在後者部分,《奧本海默國際法》則指出「政府的繼承雖然嚴格地說不是國家繼承的問題……在政府變動的情形下,不論是按正常的憲法方式,還是一次政變或革命成功的結果,一般公認,在所有影響國家的國際權利和義務的事務方面,都是新政權代替前政權。」(轉引自鄭海麟,2000:42-43)簡言之,在一般公認的國際法上,「全部繼承」與「局部繼承」(不完全繼承)只發生在「國家繼承」,不發生在「政府繼承」。
中國大陸的國際法學者王鐵崖先生,依照國際法「國家繼承」與「政府繼承」之區分,反對了「不完全繼承理論」。王鐵崖指出:「國家繼承有完全繼承與不完全繼承,即全部繼承和部分繼承之分。政府繼承只有完全或全部繼承,而沒有不完全或部分繼承……在政府繼承的場合提出『不完全繼承』的概念也是十分錯誤的。它在理論上站不住腳,在實際上也行不通。這個概念抹煞了國家繼承和政府繼承之間的區別,把它們混為一談,它意味著政府變動後可以有兩個代表國家的政府,從而產生不完全繼承的結果。」(鄭正來,1993)事實上,王鐵崖先生的顧慮並非沒有道理,例如丘宏達曾指出:「中共在1949年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這是不錯,但須注意,中共使用的是『建國』,所以其與中華民國的關係不是政府的繼承,而是國家的繼承,事實上,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仍在廣州,所以從此國際上才有所謂的『兩個中國』問題出現。」(丘宏達,2000)若無法釐清「不完全繼承論」的內涵與概念,確實容易推導出「兩個中國」的結論。若改稱「未完成繼承」,表示繼承問題仍為「進行式」,或許可以有效避免「兩個中國」的疑慮。(劉傑立,2003:118-119)
此外,王鐵崖先生進一步指出:「國家繼承必須與『政府繼承』相區別。固然政府變動也是國家變動的一種──例如朝代的更迭、政府形式的改變;固然學者把國家繼承與政府繼承並在一起討論,但是,政府變動並不發生國家繼承的問題,後繼的政府對於先前的政府的行為擔負責任,這是政府之間的繼承,與國家繼承是兩種不同的法律現象,應該適用不同的規則。」(鄭正來,1993:520)
類似的問題,另一位國際法權威丘宏達指出:「嚴格的說,在國際法上並無所謂的政府繼承問題,如果一定要認為有繼承之現象存在,則亦應屬『全部繼承』(universal succession)之範疇,因此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決定不研究政府繼承的問題。」(丘宏達,2008:376)丘宏達就國際法的觀點,認為「繼承」僅發生於「國家」,沒有「政府繼承」,也否定了「不完全繼承」之觀點。
中國內部的朝代更迭,有別於西方民族國家(nation-state)的發展經驗,而依西方民族國家關係所建立起的現代國際法,似乎無法對兩岸的政治定位提供正確的解讀。而1949年以來的兩岸政治定位,是因國、共內戰所留下的歷史問題,是中國兩岸特有的狀況,無法以德、韓經驗來全部套用,更無法以西方民族國家的經驗來解釋。儘管「不完全繼承論」現實地解釋了兩岸政治定位的歷史與現狀,卻無法利用國際法來詮釋。若採取「不完全繼承論」做為兩岸進一步政治談判的基石,則如何突破現代國際法的限制,是其問題之一。
直接對「不完全繼承理論」提出批評與挑戰的,則是現任中國社科院學部委員兼中國社科院文史哲部副主任的張海鵬教授。張海鵬教授在1993年發表一篇文章《與王曉波教授商榷「不完全繼承」理論》,其中對「不完全繼承論」有三項批評。
第一、張海鵬認為繼承必以「遺產」而言,新政府繼承舊政府遺產,首先是國家的全部版圖。而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不僅宣佈中華民國法統的終結,也宣佈它繼承中華民國的全部遺產。
第二、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暫時未實現在台灣的統治權說成是對主權的「不完全繼承」,顯然隱含了對國家主權的割裂,而獨立國家的主權不容分割既是國際法的一項原則,也是主權國家的立國準則。因此,張海鵬認為「不完全繼承」在法理上是無法成立的。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台灣沒有建立起有效的統治,不是對台灣的統治權沒有繼承,不是「不完全繼承」,而是還沒有最後完成法理所規定的完全繼承。至於沒有完成的完全繼承,是因為外力進行干預,也是由於這種完成繼承目前尚在完成的過程中。
最後,張海鵬教授認為,「不完全繼承論」可能成為台灣某些人關於兩岸分裂的現實、對等政治實體、台獨、獨台,乃至「一中一台」、「兩個中國」訴求的理論根據,這可能都超出了「不完全繼承論」原提出者的主觀設想。而且,若是「不完全繼承」關係長期保留且能夠定格,也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華民國「遺產」的繼承中有一部分是由於「不完全繼承理論」所允許的,例如中華民國的23個邦交國,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並存的「兩個中國」將可能成為事實。(張海鵬,2010:45-55)
事實上,張海鵬教授的批評主要是出於兩方面,一個是對近代中國歷史認知的差異,一個則是對「中國」主權認知的差異。1949年新中國成立以降,及至1971年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這些歷史事件對兩岸政治定位的認知,顯然兩岸之間是有差異的。其次,「中國」的主權是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屬中華民國,又或屬前者加上後者(大陸與台灣的中國人民),儘管「不完全繼承論」對此有所主張,但如何消除兩岸對此問題的認知差異,顯然尚有待努力。
此外,「不完全繼承論」對兩岸現狀定位為「主權統一」、「治權分裂」的「一個中國」原則。但是此符合「實然」層次的「一個中國」原則,是奠基於兩岸各自的一中憲法。對台灣方面尤其重要,因為1945年台灣脫離日本統治,正式復歸在《中華民國憲法》內的中國版圖。就此,「不完全繼承論」具有某程度的潛在危險,民進黨執政時期,陳水扁前總統在2006年推動制憲運動,「制憲」即代表推翻原有的《中華民國憲法》;同年,陳水扁也正式廢除《國統綱領》與「國家統一委員會」的運作,改變「一中」內涵的《中華民國憲法》與「台獨」,都成為台灣未來的選項之一。至馬英九代表國民黨執政後,迄今未恢復《國統綱領》與「國家統一委員會」的運作,也將「統一」與「獨立」均列為人民選項之一。依目前現實來看,北京方面較不可能改變其一中憲法,但台北仍有改變一中憲法的可能與風險,一旦如此,則「不完全繼承理論」便無法再提供兩岸政治定位的解釋,進而宣告破產。
陸、結 論
「不完全繼承理論」是當前學界較少討論的兩岸政治定位解釋,本文利用王曉波教授與熊玠教授個別提出的「不完全繼承論」,透過「時間」(歷史發展)與「空間」(領土、治權、主權)等兩個層次的檢視,分析「不完全繼承論」對當前兩岸政治定位的解釋力,認為該理論確實有效詮釋現在兩岸的政治定位狀況:即主權統一、治權分裂的一個中國原則。「整個中國」的主權完整,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統治的大陸地區,再加上中華民國政府統治的台澎金馬地區。
在2008年馬英九執政之後,提出「不統、不獨、不武」政策,其「不統」是指兩岸「治權不統」,而「不獨」是指台灣「主權不獨」,分別相應了「不完全繼承論」的「主權統一」與「治權分裂」現況。儘管馬英九尚未恢復《國統綱領》與「國家統一委員會」的運作,但其已經回歸到《中華民國憲法》(包括增修條文)的「一個中國」原則,在此原則之下,兩岸是治權尚未統一前的「一國兩區」或「一國兩制」,同樣亦符合了「不完全繼承論」的內涵。
而當前學界對於兩岸政治定位的論述,諸如魏鏞教授提倡的「多體系國家」與「聯鎖社群」,又如張亞中教授主張的「一中三憲,兩岸統合」,再如北京長期推廣的「一國兩制、和平統一」,大多是對於「未來」兩岸政治定位的設想。而「不完全繼承論」則是提供對過去與現況的有力解釋,在向「未來」前進時,必須先破解歷史的糾葛,以及當前認知的差異。
當然「不完全繼承論」仍有其限制所在,該理論無法與以西方民族國家經驗形成的《國際法》進行對話,因其在前提的「國家繼承」與「政府繼承」有所不同。其次,兩岸對於歷史與主權歸屬的認知仍有落差,在認知未達相當的水平之前,「不完全繼承論」將有可能淹沒在政治的角力與口水之中。
此外,「不完全繼承論」是維護「一中原則」,並求兩岸「平等」。但中國大陸日漸勃興,如何使其同意平等,而民進黨人士反對「一中」,欲求在中國之外與對方平等。「不完全繼承論」所代表的「一中下之平等」,如何說服前述兩方,應是使其成為現實的關鍵點。【全文完,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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