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兩岸關係中的 「未完成繼承」 問題

兼評王英津論文中的三個誤區

鄭海麟
(香港亞太研究中心主任)


《中國評論》月刊2016年1月號刊登的王英津《論兩岸政治關係定位中的「中華民國」問題》一文,內中羅列了近年來兩岸關係發展過程中出現的許多現象和「說辭」,並作出分類排列。但由於作者對兩岸關係的歷史和現狀並不熟悉,對現代國際法和國際關係的發展亦不甚瞭解,加上作者對兩岸關係中出現的複雜而且特殊的各種現象和「說辭」採取單向性思維的理解和處理方式,至使文章中呈現出一些輕率武斷的結論和錯誤的認知,由於內中牽涉到大陸改革開放以來的對台政策的大政方針,筆者認為對王英津文章中出現的一些輕率武斷的結論和錯誤的認知有必要加以釐清。據筆者初步概括,王文最起碼有三個誤區或曰錯誤認知:

從兩岸關係發展的實際出發

一、是沒有搞清楚「不完全繼承」理論的來龍去脈,或曰沒有完全理解該理論的內涵和解釋範圍。這是由於作者對兩岸關係的歷史和現狀並不熟悉,對現代國際法和國際關係的發展不甚瞭解所致。事實上,對於國際法關於「政府繼承」存在不存在和有沒有「完全」或「不完全」的「法理」問題,在前輩學人如王鐵崖、張海鵬、丘宏達的著作中已有清晰的分析和用詞準確的敘述,王文大可不必花那麼多筆墨進行粗淺的解說。問題的關鍵和複雜性在於,王曉波提出的「不完全繼承」理論,並不限於傳統國際法中有關「政府繼承」這一理論層面,其中還涉及「主權」的國際法中有關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承認」的國際法中有關兩岸政府在國際社會中的外交承認問題。類似這些複雜的問題,既超出了傳統國際法有關「政府繼承」理論的解釋範圍,在以往的國際實踐中亦找不到先例。正是基於這種複雜而又特殊的情況,王曉波才從兩岸關係發展的實際出發,提出「不完全繼承」理論來解釋這些問題。這種實事求是的精神無疑是應該充分肯定的,儘管「不完全繼承」理論並非十分完善和無懈可擊,但這也是完全可以商榷的。事實上,張海鵬先生早在1993年出版的《海峽評論》雜誌上便寫有專文與王曉波就「不完全繼承」理論進行商榷,這種有益的探討無疑對兩岸關係的發展和解決複雜的問題是有幫助的,可惜王英津的論文並沒有注意到這點,加上自身的理論水準不足和思維上的缺憾,至使他對「不完全繼承」理論作出了輕率而且武斷的結論,即將其與使「分裂分治」固定化劃等號,這是王英津論文的誤區之一。 正中「台獨」和美日的下懷

二、是將1949年遷台的中華民國政府定性為「剩餘政權」或曰殘餘勢力,同時又將其與1949年前的國民政府的法統割斷,這一誤區使他的理論與台獨的理論走在一起了。如進一步推論很自然就會匯出「台灣地位未定論」。因為「剩餘政權」或曰殘餘勢力且又是軍事佔領是不可能產生國際法效力的。美日反華勢力在韓戰爆發後炮製「台灣地位未定論」,王昭堂、陳隆志等「台獨理論大師」堅持「台灣地位未定論」的觀點,所持的「論據」正好是與王英津論文相同的這種說法。王的論斷正中「台獨」和美日的下懷,同時也否定了1979年大陸改革開放以來歷屆政府的對台政策(即「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方針)。這一誤區也是由於他似懂非懂國際法和不完全瞭解兩岸關係史(特別是台灣的歷史和現狀)所致。

三、是由於作者不懂得在國際實踐和國際法發展過程中「道理」和「法理」的區別。質言之,當現實與理論發生矛盾時,理論必須根據現實即國際實踐作出調整和修正,而不是削足適履。也就是說所謂「法理」必須要據事實而合「道理」;換言之,即是要堅持「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這一歷史唯物主義的實踐論;而不是類似「兩個凡是」的歷史唯心主義先驗論。現代國際法就是這樣不斷根據國際實踐的發展修正出來的。否則就不可能有「一國兩制」理論的產生。嚴格說來,「一國兩制」與傳統國際法也是有矛盾的,傳統國際法只是籠統地強調主權不可分割,但「一國兩制」理論則一方面堅持國家的最高主權和領土主權不可分割,另方面又允許主權的某些方面可以讓渡(如允許台灣在統一後仍可保留作為主權最重要組成部分的軍事甚至外事權),這是20世紀國際法最新發展的結果。對於這些複雜的新問題,王英津先生似乎並不瞭解。按照他的論斷,必然會導致否定「一國兩制、和平統一」方針,最後的結論就是:台灣問題只能用武力解決了之。兩岸關係的理論研究如果按照這種單向性思維去推論和發展是十分危險的。

「不完全」抑「未完成」繼承

事實上,有關「不完全繼承」理論的討論,以及如何面對「中華民國」的問題和有關「政府繼承」與「國家繼承」等問題,不只是王曉波,大陸學者如王鐵崖、張海鵬、章念馳;台灣的丘宏達、魏鏞、張亞中等都做過深入的探討和發表過精闢的論述。作為「大陸出來的海外學人」(王曉波語),筆者對兩岸關係所涉及的政治學和國際法問題,也曾做過系統的研究和梳理,在港台出版過多部專書,並且被王英津在論文中多次引用(見其文註8、註9、註11)。不過,王文在引述我對「不完全繼承」理論的評價時,存在許多誤讀甚至曲解之處,不能不稍作辯正。

比如王英津將我視為認同「不完全政府繼承」概念的海外華裔學者,在節錄我的幾段論述後又不加分析地下結論,認為我的論述「缺乏國際法支撐,因此其解釋力和說服力依然不足」。但事實上,從其引述我的《從「繼承」的國際法看兩岸關係》論文中,由始至終都沒有出現認同「不完全政府繼承」概念的文字;相反,我在論文中反覆引述權威國際法學者如王鐵崖、端木正、奧本海等著作闡明「不完全繼承」理論與傳統國際法的「法理」是有矛盾的;不過,我也曾強調,鑑於台海兩岸出現的這種「分裂分治」現象在國際法的案例和國際實踐中所未見,為處理這種特殊的現象,有必要根據實際情況發展出一種新的理論來處理兩岸關係中出現的問題。正是在這一意義上,我才將王曉波的「不完全繼承」修正為「未完成繼承」,將「完成時」的「不完全」修正為「進行時」的「未完成」。並且,我在著作中還一再強調要將「繼承」的國際法與「主權」的國際法、以及「承認」的國際法結合起來考察,才能清晰地分辨出兩岸政府的「繼承」是一種正在進行和逐步完成的過程。當然,對於複雜而且特殊的兩岸關係,要求一位既不熟悉國際法、又不甚瞭解兩岸關係的歷史與現狀的學者用一篇論文來準確地解讀以上的問題似乎有些過分;但我認為有必要提醒的是,在引述和評價他人的著作時,決不能以斷章取義的方式進而作出輕率武斷的結論。

為還原歷史真相,釐清王英津論文的誤區,筆者認為有必要對國際法的「政府繼承」理論和王曉波提出的「不完全繼承」概念作進一步的解釋和補充說明。

王鐵崖:政府繼承異於國家繼承

關於兩岸關係中的「政府繼承」問題,長期研究兩岸關係的台灣學者王曉波教授曾提出頗具創意的解釋。他在《兩岸關係論集》中指出:「顯然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國家的政府繼承的關係,在聯合國的席位和邦交國都是按照國家的政府繼承理論在進行的。但是,在實際上,這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華民國政府的繼承並沒有全部完成,中華民國仍然保留了20多個邦交國(雖都是小國,但畢竟也是一國),原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華民國政府武力革命的繼承又在79年宣佈『和平統一祖國』而終止了,這種存留的狀況,我們只有姑且稱為『不完全繼承』或『不完全革命』了」。

王曉波的「不完全繼承」概念是符合兩岸政府的現實政治狀況的,但問題是理論上是否說得通。大陸最具權威性的國際法專家王鐵崖教授便不同意這種提法,他提出不同意見說:「國家繼承有完全繼承和不完全繼承即全部繼承和部分繼承之分。政府繼承則截然不同,政府變動不影響國家的同一性,而一個國家始終只有一個政府,因此,政府繼承只有完全或全部繼承,而沒有不完全或部分繼承……在政府繼承的場合提出『不完全繼承』的概念也是十分錯誤的。它在理論上站不住腳,在實際上也行不通的。這個概念抹煞了國家繼承和政府繼承之間的區別,把它們混為一談,它意味著政府變動後可以有兩個代表國家的政府從而產生不完全繼承的結果。」(見王鐵崖《光華寮案的國際法分析》,收入鄧正來編《王鐵崖文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

王鐵崖先生的意見,基本上是由《奧本海國際法》的原理所匯出。在該《國際法》中,只有在「國家繼承」部分提到「把全部繼承和局部繼承區別開來,是有幫助的。」至於在「政府繼承」部分則有如下的表述:「政府的繼承雖然嚴格地說不是國家繼承的問題……在政府變動的情形下,不論是按正常的憲法方式還是一次政變或革命成功的結果,一般公認,在所有影響國家的國際權利和義務的事務方面,都是新政權代替前政權。「(參看: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 Vol. I, Chap. II. see p.60, 67)可見在《奧本海國際法》中,「政府繼承」是不存在全部繼承和局部繼承之分的。

「繼承」、「承認」結合考慮

不過,有一點是要特別指出的,即《奧本海國際法》中「政府繼承」的概念,是根據正常的舊政權消亡並為新政權取代的情況而作出的分析判斷,其中並未涉及二戰後處於分裂狀態下的國家內部的「政府繼承」問題。尤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中華民國政府的繼承,是一種逐步被國際社會所接受和承認的過程。即使到了今天,這種逐步繼承的過程仍然沒有完成,否則便不存在兩岸統一的問題了。因此,「繼承」的國際法必須與「承認」的國際法結合起來考慮。根據台海兩岸分裂分治、中華民國政府並未完全消亡的事實、以及即使在大陸政府變動後(指1949年共產黨北平政權取代國民黨南京政權)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仍然在長期間內代表中國在國際社會發言(至1971年)的歷史,國際法實在有必要發展出一種新概念來解釋兩岸政府在「繼承」問題上的這種特殊情形。既然「不完全繼承」有混淆「國家繼承」與「政府繼承」概念、從而將兩岸分裂分治固定化或製造「兩個中國」之嫌,那麼「未完成的繼承」的提法應是較接近兩岸的政治現實和不違背國際法原理的。

「未完成的繼承」概念意味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華民國的繼承有可能完成即全部繼承,也有可能不能完成即局部繼承或曰「不完全繼承」,這完全應由日後的兩岸關係發展來決定。

關於「未完成的繼承」或曰「不完全的繼承」,我們還可徵諸歷史事實來加以說明。例如,1911年的辛亥革命推翻滿清王朝,清帝宣佈遜位,次年中華民國成立,繼承滿清政權成為中國的合法政府,從而實現了中華民國政府對大清政府的完全繼承。中華民國取代大清帝國,從史學的角度來看屬於改朝換代,但從國際法觀點來看則屬一個國家內的政府變動的情形,即屬於「政府繼承」的範疇,而這種政府變動或曰「政府繼承」是由於革命成功的結果。這種新、舊政府間的完全繼承,按前述《奧本海國際法》,在所有影響國家的國際權利和義務的事務方面,都是新政權代替前政權。因此,中華民國政府對大清帝國政府的繼承,屬於正常的舊政權消亡並為新政權取代的情況,並且為國際間所承認和普遍接受。

中華民國國際人格並未消失

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華民國的繼承,情況則有所不同。我們來看權威的國際法學者對這種繼承的歷史敘述:「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宣告自己為中國政府,並對於原有的國民黨政府進行了內戰。後者最終被趕到了台灣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效地控制了中國大陸。然而,許多國家拒絕承認這個政府並繼續承認國民黨政府為中國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到1971年才得到普遍的承認,那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在聯合國被接納為中國的代表。」(參看: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 Vol. I, Chap. II. see p.44)

上述引文著重談的是國際社會對兩岸中國政府的「承認」問題,但實際上這種「承認」是由「繼承」問題所匯出。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通過內戰推翻了國民黨南京政權,成為有效控制中國大陸的事實上的合法政府,儘管它的合法性直至1971年才被國際社會普遍承認。而「被趕到台灣島」的國民黨政府雖然失去了對中國大陸的控制權,但國際社會直至1971年仍然承認它為合法的中國政府。 以上的事實說明了兩個問題: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並沒有在全中國境內(1945至1949年中華民國有效統治的版圖)繼承中華民國政府,而台灣的國民黨政權一直仍以中華民國政府的名義在中國境內的部分領土上實行有效統治,這種情況我們姑且以「不完全繼承」來說明之;第二、由於中華民國政府並未像它所繼承的大清政府那樣宣佈遜位,因此,即使於1971年退出聯合國從而喪失了中國政府的代表權,但它的國際人格並未消失,至今仍有20多個國家承認它,並且在許多國際社會組織中保留會員資格。鑑於這種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中華民國政府的繼承,我們姑且以「未完成的繼承」來說明之。

「未完成繼承」三種可能的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中華民國政府的「未完成的繼承」,按目前兩岸關係發展,有如下的幾種可能:

第一、以武力的方式完成這種繼承,也即是將「台灣問題的解決」視為以往內戰的沿續,這雖是一種最直接簡單的方式,但也是代價最大的解決辦法,因為「武力解決台灣問題」不僅關係到兩岸中國人的生命財產,而且也牽動著整個東亞甚至全球的安全。況且,二戰後世界各國內部的「政府繼承」愈來愈趨向於憲法的方式而非武力方式。

第二、以憲法的方式也即是和平方式完成這種繼承。這種方式的繼承將意味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必須在其有效管治的境內實現民主憲政和全面現代化,以便有足夠的能力吸納海峽對岸的中華民國政府和人民。這種方式也即是通常說的在兩岸人民自願、兩岸政府同意基礎上實現的自然統一。

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放棄朝代更替的觀念,不再追求完成這種「政府繼承」,與中華民國政府共議統一,共同締造一個和平統一的新中國,成為真正代表全體中國人的惟一合法政府。這種情況,雖然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中華民國政府的繼承未能完成,但卻最符合兩岸中國人的利益和褔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