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庭對「九段線」的「裁決」違反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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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海麟
(香港亞太研究中心主任)


為弄清歷史事實和究明法理,本文嘗試從國際法中的《條約法》角度對南海諸島主權歸屬的來龍去脈進行梳理,以便讓世人對中國主張的南海「九段線」的合法性和「歷史性權利」的合理性有一個比較清晰的認識。

南海問題與釣魚島問題以及台灣問題,嚴格說來都是二戰後遺留的歷史問題。這一系列問題都是相互關聯的,其中與日本關係特別重大,因為這些島嶼在二戰結束之前都是屬於日本用武力侵佔的領地。根據1943年的《開羅宣言》,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文件》,這些島嶼都應歸還給中國。研究這些問題,首先要搞清歷史的脈絡,把握到問題的癥結和時間上的關鍵日期。理由是,如果將這些問題提交國際法庭,從以往國際法庭判案的慣例來看,最受法官看重的是條約和關鍵日期這兩點。因為只有條約才有法律效力。與此同時,簽訂條約及條約生效的日期(即法律上的關鍵日期)也至關重要,否則便不能將問題講清楚。在這裡還必須稍加說明的是:國際法上的條約大致上可分為「造法條約」 (Law-making Treaties)與「契約條約」(Treaties of Contract)兩類。「造法條約」通常是由許多國家所締結的「多邊條約」(Multilateral Treaties),規定若干共同遵守的規則,故通常顯得較籠統含糊。比如《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以及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這些條約都屬於「造法條約」,也即是「多邊條約」這一類。至於「契約條約」,通常是指「雙邊條約」(Bilateral Treaties),規定與兩締約國自身有關的特殊事項,故通常顯得較具體明確。因此,「契約條約」又有「處分條約」之稱,並且具有很強的法律約束力。例如1895年的中日《馬關條約》和1952年的《中日雙邊條約》就屬於這一類。

二戰結束後,有關聯合國在處理日本於戰前用武力侵佔的領土問題時,除以上提到的《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文件》外,還必須從《舊金山和約》說起。該條約全文共7章27條,其中第2章《領域》部分,涉及中日疆界問題的條款明確規定:「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以及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和要求。」在這裡,聯合國只是規定日本必須無條件放棄上列領土的一切權益,但放棄之後這些權益歸屬誰?《舊金山和約》並沒有明文規定。原因是《舊金山和約》只是一部「造法條約」,只能提供日本一些指導性的意見。至於日本放棄的權益歸屬誰?必須由日本與被侵佔領土的主權國簽訂一份「雙邊條約」,具體解決這些領土權益的歸屬問題。於是,在美國的斡旋下,日本政府於1952年4月28日(即《舊金山和約》生效日)與當時在聯合國仍然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政府(台灣國民黨政權)簽訂了《中日雙邊和約》。該和約全文共14條,另附議定書2款共7項,作為對和約本文的附加和解釋條款。其中涉及領土權益的是該《和約》的第2條:「日本放棄對於台灣、澎湖列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的一切權益。」這一條款在文字上雖與《舊金山和約》相同,但訂約的對象卻是受日本侵略的領土主權國。這就意味著日本自1895年《馬關條約》簽訂以來所侵佔的台灣(包括釣魚島在內的所有附屬島嶼)、澎湖列島、西沙群島、南沙群島等島嶼已歸屬中國。儘管《中日雙邊和約》有這樣那樣的闕失(其中最受國人詬病的是放棄對日索償),但作為中日兩國解決領土問題的一部「契約條約」,日本放棄的這些領土及其一切權益,自然歸屬與其簽訂契約的對方即中國,這是毫無疑義的,即所謂「物歸原主」是也。

毫無疑問,《中日雙邊和約》是與《馬關條約》相對應的一部「契約條約」,根據《中日雙邊和約》,日本已將依據《馬關條約》取得的台灣及其所有附屬島嶼(包括釣魚島)及澎湖列島歸還中國;同時又將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用武力侵佔的西沙群島、南沙群島一併歸還中國,這是有條約依據的。在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以及《中日雙邊和約》簽訂這一關鍵日期之前,日本在國際法上還可聲明擁有這些島嶼的權益,但在這一關鍵日期之後,這些島嶼的主權和一切權益無疑歸屬中國。至於越南、菲律賓等一些國家在這一關鍵日期之後,只是用武力佔領了一些島嶼,但是根本沒有法理依據的,當然也是沒有主權的。擁有主權的只有中國。因此,南海問題的關鍵時間點也是在1952年4月28日,即日本與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簽訂了解決領土爭端的雙邊條約這一天。

不過,1971年以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繼承了中華民國政府在聯合國的中國(China)席位,所以也就繼承了台灣、澎湖列島和西沙群島、南沙群島等島嶼的主權。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南海島嶼擁有主權是合法的。但事實是目前大陸和台灣都只是佔領著南海的部分島嶼,所以兩岸之間必須合作協商來解決這個問題,這屬於中國的內政。

至於近年來南海問題再度浮現且有愈演愈烈之勢,這又與美國的重返亞太戰略有關。由美國在背後導演的南海仲裁案,其意圖十分明顯,就是要推翻中國主張的「九段線」及其「歷史性權利」,在南海區域重新洗牌,最後由其主導簽訂一個類似《舊金山和約》性質的「多邊條約」,按照美國重返亞太戰略的意圖,重新規範南海周邊各國的秩序。所以,美國想趁中國還沒有強大起來的時候,要把南海問題多邊化、國際化,希望讓更多周邊國家參與進來,達到日後重新規範南海「新秩序」的目的。而此次的南海仲裁案便是其中重要的一環,也可以說是美國的重返亞太戰略中以海洋法為武器向中國發起的第一輪進攻。

總結此次南海仲裁案,其中有三點特別值得我們注意。

一、菲律賓的提訴試圖以1982年建立的海洋法制度挑戰二戰後的國際法體系,以求達到對南海區域海洋資源重新分配之目的。而事實上這兩個法律體系是有矛盾的。海洋法制度是建基於主權權利之上的一種規則,其功能是調整海洋區域的資源分配,比如劃定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評估島嶼和岩礁及低潮高地的屬性,規範海洋生態環境的保護等等。而戰後國際法體系強調的是領土主權原則,將它運用到海洋區域則首先必須確認島嶼的領土主權歸屬,由領土主權派生出主權權利,擁有了主權權利才能產生主權權利即管轄權。很明顯,國際法體系與海洋法制度的基礎和適用範圍是有很大不同的。而南海問題最主要的還是島嶼主權爭議,要解決這些問題,首先必須遵循戰後的國際法體系,然後才能談到依據海洋法制度進行海洋區域資源分配的問題。此次的南海仲裁案有意避開島嶼的主權歸屬問題,然後完全按照海洋法制度中屬於主權權利範圍的專屬經濟區原則切入,以黃岩島的性質和歸屬作為評判基準,對中方主張的歷史性權利作出否定性的裁決,繼而將這一裁決標準推廣至南海區域的所有島礁(包括太平島),最終完全否定了中方的「九段線」內擁有歷史性權利的主張。實際上也就等於用新建立的海洋法制度去否定戰後國際法體系,以主權權利去否定或稀釋領土主權,這種本末倒置或倒果為因的「裁決」當然是不可能為中方接受的,其結果只會造成對海洋法制度的傷害。中方一貫強調的是在解決島嶼主權歸屬問題的前題下再談主權權利的分割,這才是解決問題的正確思路和最佳方法。

二、從法律角度看,仲裁庭以海洋法制度中的主權權利分割的規則去否定國際法體系中的島嶼主權歸屬,恐怕也難被國際社會接受和認可,如按這種方式進行海洋區域資源的重新分配並以此為基準去建立海洋新秩序,那麼不僅南海,恐怕整個世界都要重新洗牌,其結果極有可能引發區域衝突甚至世界大戰。從純法律角度來看,「仲裁」最敗筆的是將太平島裁判為礁而不是島,按海洋法第121條的定義評判也是不成立的。所以說它的裁決是不合法和缺乏公正的。

三、南海仲裁案還犯了程序上的致命錯誤。仲裁庭不是從法庭審判必須遵守的程序正義出發,而是未進入程序先預設政治立場,即要將中方所主張的「九段線」全部推翻,為達到此目的,不惜違反法律最基本的公正原則,整部仲裁「文本」充斥著刻意為菲律賓辯護的語言偽術,明顯屬於政治裁決而非法律裁決。其目的是要配合美國的重返亞太戰略,將中國的勢力排除出南海,把南海變成由美國掌握話語權的公海,最終是由美國主導訂立一個類似《舊金山和約》性質相同的《南海各國行為規則》或南海海洋區域資源重新分配的多邊條約。

最後,南海仲裁案給我們的啓示,同時也是最值得我們警惕的是:未來引發國際衝突的因素不單是宗教問題,海洋資源的分配問題也會成為一大誘因,宗教戰爭是因為伊斯蘭教國家和地區都是石油出產國,海洋戰爭則是因為海洋中隱藏著除石油外更多的其它物資資源。戰爭的目的無非是搶佔資源,戰爭的誘因即是利益驅動。因此,怎樣調整海洋法制度與國際法體系之間的矛盾?怎樣善用海洋法制度去進行海洋資源的重新分配和建立一個新的世界秩序?這的確是考驗21世紀人類智慧的最大難題。【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