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過前瞻預算案 民進黨倒行逆施

諍言
(司法實務工作者)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在立法院經過朝野立委角力許久後,終於在8、9月交替之際完成三讀,通過了第一期總計金額1,089億元的預算案,僅砍了18.5億元,是立法院有史以來預算刪減比例最低,又完全依照執政黨提案通過的一次審議。又因為立法院長蘇嘉全配合立法院民進黨團,以粗劣手法通過這個預算案,引發外界批評民進黨有違法濫權之虞。

蘇嘉全來個「一事不二議」!

事情原由就是在與國民黨團就前瞻計畫預算協商未果後,民進黨團透過蘇嘉全提出「一事不二議」的獨創處理辦法,先行表決民進黨團的提案,進而忽略不審國民黨團的提案,最後就強勢通過前瞻計畫第一期預算。

蘇嘉全對外解釋用「一事不二議」的理由是:一、依內政部所公布的《會議規範》第53條規定,採「先提案、先表決」的方式處理前瞻預算案;二、按照司法院大法官所做《釋字第342號解釋》,立法院有議事規範審議的自主權。然而這樣的理由不但過於牽強,同時也有可受批評之處。

首先,早期學理上解釋「一事不再議」,向來以英國這個老牌民主國家為例。英國國會的「一事不再議」係指當屆國會不能推翻前屆國會立法決議的慣例,以確保國會立法的穩定性與一貫性。而晚近解釋「一事不再議」原則,是指已議決的議案(無論通過或否決),不可在同一會期中再度提出審議。所以「一事不二議」的說法,應是蘇嘉全對「一事不再議」的誤稱及錯解。

其次,立法院就法律案、預算案,向來依《憲法》、《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委員行為法》和《立法院議事規則》進行審議,並漸次形成慣例。這次國民黨針對前瞻計畫預算的提案內容,有刪減預算或凍結預算的不同形式,並針對不同事項予以附註說明。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9條「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之規定,只要提案內容沒有重複,都應該一一進行表決。但蘇嘉全卻對國民黨的所有提案,連朗讀都不肯,其議事行為明顯違法。

另外,《預算法》第49條明確規定,預算案之審議,在歲入情形審議時,應就來源別決定之;在歲出情形審議時,應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決定之。既然法律規定要以「類別」細審預算,那麼民進黨只顧搶先提案,不管三七二十一就先付表決的議事操作,就與法律規定相悖了。

立法院長是為民進黨服務的

還有,依立法院議事慣例,先提案者先討論,至討論終結或停止討論之時,即進行表決。蘇嘉全捨立法院的慣例不用,卻援引內政部的《會議規範》,破天荒以「先提案、先表決」的方式處理前瞻預算案,將立法部門、行政部門處理議案的方式混淆在一起,根本就是為了替民進黨護航,一點也沒有立法院長應「議事中立」的榜樣。

至於蘇嘉全片面曲解《釋字第342號解釋》的意旨,搬出「國會自主原則」來掩飾其議事不公的說詞,亦有可訾議之處。

《釋字第342號解釋》說明依照民主憲政國家的通例,國家的立法權屬於國會。國會行使立法權的程序,在不牴觸憲法的範圍內,得依其自行訂定的議事規範為之。所以議事規範如何踐行是國會內部事項,司法部門原則上不予以介入干涉。

但《釋字第342號解釋》也提到法律因牴觸憲法而無效,固不以其內容牴觸憲法者為限,即其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之重大瑕疵者(如未經憲法第63條之議決程序),則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

國會議長目無中華民國憲法

《釋字第391號解釋》將預算案認定為「措施性法律」,所以前瞻預算案也可像法律案一樣,接受大法官會議審查。又目前的情況是民進黨團雖有議決前瞻計畫預算案的事實,但程序上卻是逸脫過往立法院的議事慣例,因此極具爭議。如果提請大法官釋憲,是有被補充解釋為立法程序具重大瑕疵而違憲的空間。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立委聲請解釋憲法須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也就是要38席立委連署才可成案。目前國民黨團扣除一席停權僅有34席立委,如想透過釋憲來阻止民進黨在立法院的多數暴力,那麼能否得到擁有四席立委的親民黨團的支持,就成了關鍵所在。所幸在9月中旬,國親兩黨聯合籌組釋憲小組,就「前瞻計畫特別預算案」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提出釋憲案已有了共識,接下來將按部就班地進行聲請釋憲的相關程序。

大開民主倒車的惡例

民進黨團與立法院長蘇嘉全這次聯手以強橫霸道之姿,通過前瞻計畫第一期預算。過程罔顧議事程序,並排除在野黨立委監督預算的權利,是名副其實地大開民主倒車的惡例。解決之道除了國親兩黨得先尋求釋憲成案之外,亦期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受理釋憲案後能做出權力制衡的先進解釋,阻止民進黨續行種種違法濫權的倒行逆施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