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切忌曲解與自作多情

美國國會通過《台灣旅行法案》之來由與後果:

熊玠
(紐約大學在職終身教授)


醞釀了相當時候的《美國台灣旅行法案》(也有人翻譯成「美國對台灣交往法案」以提高它的身價)。在去年(2017)1月13日提出後,歷經眾院與參院先後於今年1月10日與3月1日通過。送交川普總統後,已由他在3月16日簽署成法。

對此案,不同論者解釋各有不同,而且差別甚大。極端友台人士(包括台獨分子)有鑑於此案高票通過(譬如眾院是一致投票通過;參院未經投票而以「一致默認」通過),所以認為此案表示美國對台政策有「質」上的轉變。而大陸也以此理由正式激烈反對。所以,我認為應該以冷靜頭腦,仔細檢驗此法案之究竟,包括它為何在提出後無聲無嗅的拖了一年毫無進展;而以後卻全票通過;以及此法案的法律與政治的意義為何等等。

此法案的自我定性

首先我們要看這個法案的自我定性。它的正式名稱是「115屆國會HR535:台灣旅行法案」。為何將它冠以HR,是因為它先在美國國會下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s,簡稱HR)提出而通過。該案,在眾院係是由俄亥俄州的查波特(Steve Chabot)眾議員(共和黨籍) 提出;再找了81個其他眾議員副署。但如果仔細看,此決議案自我定性為表達「國會議願」的決議案。而凡是懂得美國國會作業的人,就會知道所謂「國會意願決議案」就表示這是一個沒有拘束力的議案,因它只是國會藉此機會發表意見而已。在提本議案時,提案人的解釋是自從1979年美國與台灣斷交以來雙方就沒有官方來往。但這是美國國務院(就是美國的外交部)自己制定的「自我約束」,並非基於國會的要求。到現在與台灣斷交近40年來,美國國會認為是檢討應否更改此項美國國務院自我約束的時候。因此本提案僅是要表示國會認為應當有其轉圜的「意願」而已。

理論上,既然只是「國會意願」的表達,這個決議案對美國政府(包括國務院)並無拘束力(已如上述)。但是基於政治的考量以及歷史的慣例,美國國務院如果接受的話,那是它自己的選擇。現在我們須要檢驗一下此議案究竟表達了國會的什麼意願。仔細觀之,整個議案表達了國會對美國在與台灣關係上,有以下三點意願:1.美國政府應該准許美國在各階層的官員去台灣訪問,會晤當地對等的官員;2.美國政府應該允許台灣的高級官員在適當禮遇的條件下到訪,會晤美國的官員,包括美國國務院與國防部在內;3.美國應該鼓勵(台灣的)經濟文化代表處,以及任何其他台灣設立的類似機構,在美國進行它們的業務。僅此而已,故在實質上,此議案絕非有意要改變美國對台灣的政策可知。

為何會有此法案的提出

無風不起浪。試問為什麼會有此決議案在美國國會提出?要回答此問題,我們須要知道台灣在美國的遊說努力。一般外國在華盛頓遊說,通常有兩個做法。第一、是分別與某些國會議員聯絡感情;透過各議員的助理開始。第二個辦法,是雇傭美國的專業遊說公司代勞。美國有法律明文規定,允許這些遊說公司的存在與作業。法律只要求每個遊說公司須先向美國司法部登記;並規定每一個遊說公司在它為外國政府在美國做遊說工作的每一舉動,必須向司法部報備,以使其合法化。

台灣在美國國會的遊說代言人甚多。譬如這次在眾議院提出HR535議案的,有查波特與其他的81個眾議員(如上述)。在參議院提出該案的參議員盧比奧(Mario Rubio ,佛羅里達州,共和黨籍),以及參院外交小組主席的參議員科爾克(Bob Corker,田納西,共和黨籍),均堪稱友台人士。另外,台灣也花大錢雇用了一個名叫馬希爾.哈里斯(Marshall Harris)以及他所屬(座落於亞特蘭大)的Alston & Bird 律師事務樓,做台灣在美國的遊說代理。這樣經由職業遊說公司在國會行走的優勢是:第一、他們是美國本地人,溝通起來,習俗比較方便;第二、國會議員們對專業遊說代理人的說項比較容易接受,因為這是專業遊說代理人的工作,不致被議員們認為忤逆冒犯。更不致造成外來政權企圖左右(甚至說教或訓斥)的印象。另外,當然還有與民進黨關係極微妙的FAPA組織(負責人郭正光),在美為蔡政府活動。

該法案在國會高票通過的秘辛

既然此議案是一個僅僅表達國會意願的沒有約束力的決議案,為何在參眾兩院均分別以全票一致通過?

這點需要我們妥為推敲。據瞭解,此議案先在眾議院於去年1月13日(即特朗普總統就職後三天)提出時,並沒有很多的支持;更談不上全票。就是因為如此,所以提案人查波特眾議員,在極端沒有把握情況之下,才特別去在眾院435個議員中情商找到其他81個議員副署,一則以壯聲勢;二則可由這其他81個同事各自出發再去向更多的議員拉票。可是在提出該案後幾乎一年毫無進展。而在參議院也有此擔心,所以在盧比奧參議員提出此議案時,他特別請了參議院外交小組主席科爾克參議員代替自己為該案陳詞介紹。可是,有一件他們意想不到,可說是推波助瀾的事情發生了。

據友人言,那就是中國駐華盛頓大使在去年8月致美國國會的一封親筆信。這封信,按理說是為中國政府提出義正辭嚴的立場,直言認為如果該案通過將踩過中國的「紅線」,是中國萬萬不能接受的。

可是,從美國議員們的立場看來,這封崔大使的來信是外國要干預美國國會作業的惡劣表現,而且是有「教訓」美國國會之含義(與用詞)。所以引起普遍的反感與反彈。據悉,眾院對外事務小組資深成員的恩格爾議員(Eliot Engel,紐約州,民主黨籍),把這封來信認為是「天賜良機」。因此,眾院的對外事務小組在見到該信之後,不出兩個月,於10月12日就由該小組全體通過了《台灣旅行法案》。再於今年1月10日報告到眾議院全體大會投票時,經過羅伊斯議員(Edward Randall Royce)以眾院對外事務小組主席身分對該小組為何全體通過之理由,加以介紹,眾院也因同樣理由全體一致通過。在參議院,也在類似的氣氛下先在參院外交小組一致通過;後於今年2月28日由全體參院也以全票一致通過(「一致默認」)。這全是該項反感與反彈有以促成的具體結果。

結論與警世語

總結以上的各點。我們可斷言由國會兩院一致通過的《台灣旅行法》,絕對不代表美國對台灣政策有實質上的改變。充其量,只是更改了美國國務院以往自1979年以來對台灣不可有官方交往互訪的自律規範而已。但,我們實事求是,絕不能否認這是台灣(在蔡英文領導之下)的一次大大外交勝利。這個勝利,當然須要歸功於台灣在美國作遊說工作的成功。反觀大陸,與台灣在美國的遊說活動相比,難免有望塵莫及之感。長話短說,對大陸最大的教訓是,由官方寫信訓斥美國國會議員,僅能達到相反的效果。

本文若不作以下的警世語言,後世絕對會責怪作者沒有盡到言責。因此我要明言,我擔心的是:台灣會有人誤解此法案的意義,認為是美國對台政策的改變,甚至是對台灣當局大陸政策支持的暗示。如果由於這種一廂情願的想法而導致了台獨人士的一時衝動,後果將不堪設想。

以上這番的警世語,絕非無稽之談。是根據個人對美國基於《台灣關係法》而制定的對台政策真實背景的瞭解而來。須知,在美國的任何法律,不能只按字面來解釋,而須根據「立法過程紀錄」來透視。在《台灣關係法》制定過程,有紀錄顯示美國有對台灣以出售防禦性的武器保護台灣的安全的規定,不是沒有它嚴格的條件的。這條件分兩部分。第一、如果大陸主動向台灣發起戰爭,美國將責無旁貸而有此義務幫助台灣。但第二部分則是:如果台灣因搞台獨而引發大陸對台灣動武,在那種狀況下,美國則無任何幫助保護台灣之義務。這兩點,是當年國會參院辯論《台灣關係法》過程中,由參院外交小組主席邱池議員(Frank Church,民主黨,伊利諾州)提出的諮詢,而經各議員發表意見後,所得到的結論。一切全是紀錄有案。

現在,我的擔心是:如若台灣各界(特別是執政當局)一則認為(曲解)最近成立的《美國台灣旅行法案》表示美國對台灣(關係升等)的鼓勵,二則妄自以為有美國的《台灣關係法》而有恃無恐。綜合這兩個認知(錯覺)而產生的後果,將是無法收拾的。我言至此,已盡到我的言責。如果台灣當局仍然以誤解妄動而惹來對台灣2,300萬同胞的災害,後世將無人可以因此而責備我未盡言責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