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年來,國人對進入聯合國,參與國際組織之期盼日殷,紛紛提出見解,以求能解決現階段兩岸主權爭議,及兩岸共存於國際社會之問題。「台灣主權」、「平行主權」、「階段性分割主權」論相繼出爐,甫就任司法院長之施啟揚先生與外交部錢部長亦表示,傳統之主權理論已經落伍,只要對中華民國發展有利者均需考量,而無需拘泥於傳統之主權理論,外交部並曾有「階段性兩個中國」之議。我等深信,上述主張之目的均繫在為台灣地區二千一百萬人民謀福與爭理,惟其所引用之法理,實值得爭議,有易造成國人之誤導及海峽對岸對我追求中國統一誠意之質疑,本文僅從國際法及憲法之觀點來探討兩岸間主權問題之真義,以求找尋一合理之解釋。
主權可否作階段性之分割
「主權」一詞,最早出現在中古世紀歐洲之封建社會,用來指一種封建領土以上,無其他最高權威之概念。至民族國家興起,16世紀,主權被認為系屬於君主,但自公元1762年盧梭發表「社會契約論」迄今,主權屬於人民,已是一公認之見解,從而確立主權不可轉讓、不可分割、絕對至高無上與神聖不可侵犯三原則。通俗而言,主權非有機體,系無法分割之權利。主權既是屬於全體人民,則政府只是受人民委託,行使主權「權力」。換言之,一旦人民不再支持政府,即表示人民不願意將其主權付託予政府代為行使,政府即失去主權行使者之地位。這種理念,已是20世紀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的法則,因此,認為主權是可分割,或可作階段性分割之看法,其實是犯了認為「主權是屬於國家或政府」之錯誤,也違背了「主權在民」之理念。
主權觀已不符合時代潮流?
甚多政治人物與政治學者認為,20世紀之一項特徵,即國家將主權讓渡予國際組織,他們並舉聯合國與歐洲聯盟為例,認為參與國對自己之主權作自我約束與限制。其實,在國際法內,國家主權(嚴格地說,應是「國家行使人民主權之權力」)與國際法並非完全對立。國際法雖然約束國家主權,但是經過當事國自由意志以明示或昭示方式表明。主權國家遵守國際法,也就是履行己方所同意承擔之國際義務,因此二者並不相悖。認為國際組織或條約勢必削弱國家主權之說法,其實是未注意到國際組織或條約正是國家行使主權權力,經自由意志(簽約或互訂條約),以協議方式共同參與之。在意義上,它非但未否定或削弱國家主權,反而一再強調重申國家主權。例如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一項即規定,「本組織基於各會員國主權平等之原則」。在理論上,各國倘覺其主權因參與國際組織而受到限制與削弱,其可自由選擇退出。
國際法的確在往前演變,例如海洋法即有多變,惟「主權在民」理念,反而成為20世紀之主流;隨者國際互動日益頻繁,更未見「國家主權」有何削減。因此,我倘希以挑戰傳統國際法主權觀之心態來解決兩岸問題,恐將事倍功半,不易竟其功。
「中國」之主權在那裡?
對分裂中國家而言,「中國」之領域應是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管轄領域之總和,中國之主權應屬於兩岸及持有兩岸護照之人民。在中國統一前,沒有一方有資格代表全體中國,無權代表「中國」也無權代表對方。
中共稱其擁有全中國之主權,其實中共之主權及管轄權從未及於台灣地區。台灣地區從民國34年對日抗戰勝利後,一直受到中華民國政府管轄,中共自無權主張其對台灣地區亦擁有主權。
其實,以中華民國立場言,中共即使在對其目前所管轄之大陸地區是否擁有主權之正當性(legitimacy)亦是值得爭議。回顧歷史,自1980年代後期,國際情勢急劇變化,東歐共黨政權紛紛瓦解。東德併入西德完成統一,蘇聯解體,南斯拉夫陷入內亂,這些當時宣稱擁有人民付託代為行使主權權力之政府,在經由人民表達自由意志之選舉後均告結束。這些近在眼前之歷史事實顯示,實行一黨專政之政府,不足反映人民真正意志,無權代表人民行使主權。換言之,中共唯有在實行自由選舉後,方有資格對外宣稱,它是受到人民之付託行使主權,否則,不論是海峽兩岸任何一方之中國人,均有權利對其政權提出挑戰。
暫拋棄上述之法律哲學不論,就憲法與國際法之術語而言,兩岸政府對己方所管轄領域內之人事而言,是一完整之國際法人(通俗稱之為主權國家),但對於整個中國(一個中國)事務而言,中華民國與中共均非一完整之國際法人(主權國家),亦即即使目前雙方在國際間所作之承諾,在統一後仍需統一後中國之同意方得續行。以德國為例,統一前之東西德曾分別與波蘭簽訂有關德波邊界條約,確定戰後之德波邊界,但在德國統一後,仍由統一後之德國再作相同之宣示。再舉例而言,即使目前之中共同意西藏獨立,但在憲法之意義上,中共只是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同意,而非是以「中國」之名同意,假如日後中國完成統一,統一後之中國有權再對西藏獨立之事表達其看法。
德國學者將解釋這種分裂中國家之學說稱之為「部分秩序理論」(Teilordnungatherie),依此理論,在中國統一前,兩岸均只是一個部分秩序主體。因此,中華民國目前加入國際組織,只要是以目前所管轄之領域為代表,國際社會即無理由以法律理由阻礙我加入,而所能引用的僅系政治理由罷了!
兩岸必須先有共信
以追求統一為目標之分裂中國家,經常處於一種矛盾中。雙方在國際社會裡積極競賽,以爭取優勢。主權之爭奪往往是其中最具象徵意義者,彼此為自己創造出一些似是而非之國際法理論,以解釋行為。例如,中共對其主權之解釋已幾近於霸權之表述,而我方若干「分割主權」、「階段性兩個中國」之陳述又予人有分離之意圖。如此均增加了雙方之不信任。
或許有人對《國家統一綱領》提出批評,但很值得一提者,即《國統綱領》很巧妙地避開了主權歸屬問題之爭議,此一智慧應值兩岸省思。
今日兩岸要建立互信,必須先有共信。「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承認兩岸目前分裂分治之現實」應是兩岸建立共信與共識之必要條件。堅持一個中國原則,表示兩岸中國人不願中國走向永久分裂之最好證明與根據,承認兩岸目前分裂分治是承認現實,雙方攜手合作,共創中國未來之基礎。
在兩岸與中國統一事務上,希望雙方均能展現大格局之智慧,一方不以分離恐嚇,一方不以武力威脅,務實地為兩岸建立良性互動,以為中國統一創造良好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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