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台海兩岸關係說明書》歪曲了「一國兩制」的內容
「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是鄧小平提出的實現中國統一的構想,是中共和大陸政府解決兩岸關係的基本政策。《台海兩岸關係說明書》在第3章4四節正式聲明「中華民國政府不接受『一國兩制』的主張」。它所列舉的理由主要有兩點:
(一)中共是假統一之名,行兼併台澎金馬之實,一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只是一個特別行政區,不能違背中共的憲法與中共政府的旨意。
(二)中共所提出的「兩制」,彼此在地位上也不相等,大陸地區所實施的社會主義被其視為主體,而台灣地區實行的三民主義只能為輔,且只能在過渡時期存在。……因此「兩制」乃是任由中共宰割的一種權宜措施。本質上仍是一種主從關係,一制代表中央,另一制代表地方,在此安排下,台灣地區終須被迫放棄民主自由制度,完全接受中共設定及安排的制度。明確地說,「一國兩制」的目的,只要中華民國向中共全面歸降,要台灣地區人民在一定時間後放棄民主自由制度。
我認為,《說明書》對「一國兩制」的解釋,嚴重誤解和歪曲了鄧小平和中共的本意。下面我引用鄧小平多次談話對「一國兩制」及和平解決台灣、香港問題的內容來加以澄清。
二 鄧小平對「一國兩制」闡述的原意
鄧小平在《怎樣評價一個國家的政治體制》文中說:「我們評價一個國家的政治體制、政治結構是否正確,關鍵看三條:第一是國家的政局是否穩定,第二是看能否增進人民的團結,改善人民的生活,第三是看生產力能否得到持續發展。」〔註1〕
鄧小平在1986年9月2日答美國記者邁克.華萊士問「台灣有什麼必要同大陸統一?」答道:「這首先是個民族問題、民族的感情問題。凡是中華民族子孫,都希望中國能統一,分裂狀況是違背民族意志的。其次,只要台灣不同大陸統一,台灣作為中國領土的地位是沒有保障的,不知道那一天又被別人拿去了。第三點理由是:我們採取『一國兩制』的方式解決統一問題,大陸搞社會主義,台灣搞它的資本主義。這對台灣的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不會改變、台灣人民沒有損失。」〔註2〕
早在1983年6月26日,鄧小平在《中國大陸和台灣和平統一的設想》中說:「問題的核心是祖國統一。和平統一已成為國共兩黨的共同語言。但不是我吃掉你也不是你吃掉我。我們希望國共兩黨共同完成統一,大家都對中華民族作出貢獻。」
「我們不贊成台灣『完全自治』的提法。自治不能沒有限度,既有限度就不能『完全』。『完全自治』就是『兩個中國』而不是『一個中國』。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國際上代表中國的,只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祖國統一後,台灣特別行政區可以有自己的獨立性,可以實行同大陸不同的制度。司法獨立,終審權不須到北京。台灣還可以有自己的軍隊,只是不能構成對大陸的威脅。大陸不派人駐台,不僅軍隊不去,行政人員也不去。台灣的黨、政、軍等系統,都由台灣自己來管。中央政府還要給台灣留出名額。」
「和平統一不是大陸把台灣吃掉,當然也不能是台灣把大陸吃掉。所謂『三民主義統一中國』,這不現實。」〔註3〕
鄧小平在會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說:「我們的『一國兩制』能不能真正成功要體現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裡面。這個基本法還要為澳門、台灣作出一個範例。」他還著重講到「香港在1997年回到祖國以後50年政策不變,包括我們寫的基本法,至少要管50年。我還要說,50年以後更沒有變的必要。」「對台灣的政策按照『一國兩制』方針解決統一問題後50年也不變。50年之後還會不變。當然,那時候我不在了,但是相信我們的接班人會懂得這個道理的。」他說:「我們的社會主義制度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制度,這個特色,很重要的一個內容就是對香港、澳門、台灣問題的處理就是『一國兩制』。要真正做到50年不變、50年以後也不變,就要大陸這個社會主義制度不變。」鄧小平又說:「台灣不實現同大陸的統一,台灣作為中國領土的地位是沒有保障的,不知道那一天被別人拿去。現在國際上有好多人都想在台灣問題上做文章,一旦台灣同大陸統一了,那怕它實行的制度等等一切都不變,但是形勢就穩定了。所以,解決這個問題,海峽兩岸的人都認為是一件大好事,為我們國家、民族的統一作出貢獻。」〔註4〕
從鄧小平的上述言論中,我們可以看出他是從中華民族祖國的統一大業,排除一切外國的干預和侵略的高度出發,把維護國家的獨立和主權,把國家政治的穩定、人民生活的改善、生產力的持續發展,看成高於政治制度和意識形態的分歧,作為和平解決兩岸分裂狀態,保持中國國強民富長治久安的百年大計來對待,提出了50年以內和以後都不會變的方針。這是多麼高瞻遠矚,宏偉博大的胸襟。台灣當局對「一國兩制」所抱的疑慮、對抗、敵視的態度,如不是出於誤解,即是從曲解和從統治階級狹隘的私利出發,一葉障目,看不到中國統一之後的光明遠景所致,是引導台灣人民誤入歧途的錯誤政策。
三 「一國兩制」對台灣人民有什麼利弊?
我認為,實現海峽兩岸的「一國兩制」,對台灣人民至少有以下幾個好處:
第一,可以保障海峽兩岸的和平,不再存在戰爭的可能。台灣現在消耗幾10億美元去買外國武器的錢,可用於和平建設和改善人民生活福利。
第二,可以同大陸進一步合作,共同發展經濟。台灣利用大陸作為發展經濟的腹地,實行直接通航、通郵訊,通商和相互投資,節約時間和費用。運用大陸豐富的自然資源、人力資源、廣大市場和雄厚的科技市場,再加上香港、澳門的資金、金融貿易等服務措施,一國四區,互補短長,將使大中國的經濟技術、文化迅速的發展起來,崛起於亞太地區和世界,台灣人民的生活水平,不但不會降低,而且能迅速得到提高。
第三,真正保障獨立的國家主權、開拓廣闊的國際空間,提高台灣人民的國際地位,使台灣人民的尊嚴和利益得到強有力的國家保護。
現在台灣當局老是與大陸爭奪開拓國際空間權利,並認為只有承認台灣當局是同大陸對等的「政治實體」,才能做到。近來又千方百計地活動,謀求進入聯合國。姑不論這種違背國際法理的癡心妄想不可能實現。即使台灣同更多的小國建交,或者在某些大國的支持下擠入聯合國的某些組織,它的國際地位和國際活動空間,能與中國統一後成為中國的一個組成部分相比嗎?如果實現「一國兩制」,台灣作為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可以參加各種國際組織(包括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等),同各國開展經貿活動。台灣在國際上的地位只會提高,不會降低。台灣同胞作為中國公民,持有中國的護照,比拿台灣護照,其受尊重和受保護的程度肯定要好。海灣戰爭中台灣同胞在中國大使館的保護下,作為中國公民身份安全撤離,即是明證。
現在台灣有些民族敗類,想依靠美國、日本人來搞分裂,靠外國人支持搞台灣獨立,甚至公然主張台灣應成為美國第51州(詳見8月份《海峽評論》載《獨到最高點》一文),真是喪心病狂,無恥之尤。這些台奸們雖妄想投靠其主子,出賣台灣,把自己變為美國公民,可惜的是,美國帝國主義在19世紀中國清朝廷在腐敗衰弱,任由外國宰割時,尚不敢做的事,在中國傲然站立於世界的20世紀末,美國敢這樣來干與中國內政、侵佔中國領土嗎?但這些賣身投靠的台奸們的狂言,居然能公開出現在台灣的報紙上(7月4日《民眾日報》),也可啟示我們,如果台灣從「對等的政治實體」走向二個中國或一中一台,那麼台灣的獨立是完全不可靠的。形式上是「中華民國在台灣」或「台灣共和國」,實際上卻是「美國在台灣」或「台灣成為美國的第51州」。到那時候,台灣一切被主子所操縱,還有什麼獨立的國家主權和崇高的國際地位呢?所以只有實行「一國兩制」,才能切實保障台灣的主權,台灣人民才能在中國內享受高度的自治,真正的當家作主。
第四,海峽兩岸和港澳之間,可以毫無隔閡的交流合作,互相學習,取長補短。整個民族的文化水平和人民素質可以大大提高,在21世紀內,中華文化將再現輝煌,提高到歷史上的最高水平。
第五,台灣島內政治由於不再存在統獨之爭,本地人、外省人可以消除分歧情結,精誠團結合作,民主生活趨於正常,精神文明、道德情操、社會風氣也可改進。不致再出現被全世界所蔑視貽笑的在議會中謾罵毆打的醜行。
我談了「一國兩制」這麼多的好處。台胞們一定要
問:難道「一國兩制」對台灣人民就沒有不利的地方嗎?可是我再三思考,想不出有什麼大的弊端。也許我對台灣的實際情況瞭解不夠,所以說不出來。我希望台胞中有識之士,能對此展開討論。如發現問題或有疑慮之處,可以爭論。真理不怕批評,總是愈辯愈明的
四 從香港基本法看「一國兩制」的具體內容
重要的關鍵,是台灣當局和台胞們,對鄧小平先生、對中共和大陸政府的方針、政策、言論,要消除疑慮,建立信任。中國共產黨一貫採取實事求是的態度,說話是算數的。許下的諾言,決不會反悔或賴掉。我們在解決香港問題上,花費了4年8個月的時間,同香港同胞共同起草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兩次公佈了草案,徵求香港同胞和全國人民的意見,先後修改一百多處,最後由「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通過,提交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定於1997年7月1日起實施。〔註5〕
為了使台胞瞭解在香港實行「一國兩制」的具體內容,我在下面作些簡要的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分序言;第一章總則;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四章政治體制(內第一節行政長官,第二節行政機關,第三節立法機關,第四節司法機關,第五節區域組織,第六節公務人員);第五章經濟(第一節財政、金融、貿易和工商業,第二節土地契約,第三節航運;第四節民用航空);第六章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宗教、勞工和社會服務;第七章對外事務;第八章本法的解釋和修改;第九章附則。
在「總則」中,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方式,50年不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
在「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中,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對外事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香港設立機構處理外交事務。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
在「對外事務」中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代表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代表團的成員參加中央人民政府進行的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直接有關的外交談判。」「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會議或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對以國家單位參加的,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香港特別行政區可派遣代表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的成員或以中央政府和上述有關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允許的身份參加,並以『中國香港』的名義發表意見。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不以國家為單位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國際協議,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情況和需要,在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決定是否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在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規定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禁止對居民施行酷刑、任意或非法剝奪居民的生命。香港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香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香港居民有遷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自由。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信仰的自由,有選擇職業的自由。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在公務人員中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在香港政府各部門,包括警察部門任職的公務人員均可留用,其年資予以保留,薪金、津貼、福利待遇和服務條件不低於原來的標準。對退休或符合規定離職的公務人員,按不低於原來的標準向他們或其家屬支付應得的退休金、酬金、津貼和福利費。」
從上述香港基本法的若干主要內容中,可以看到確實保持了香港原有的政治、經濟、社會體制結構,充分保障了人民生活和民主、自由的基本權利。今後香港在過渡期內和祖國恢復主權以後的一切工作,都要嚴格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執行。我們可以通過香港回歸祖國以後的變化,來觀察和判斷「一國兩制」在實踐中的成敗和效果如何。
五 在台灣如何實行「一國兩制」的具體方案需要兩岸當局和人民共同協商執行
《香港基本法》的頒布和實踐為海峽兩岸如何實行「一國兩制」提供了一個參考範例。當然,台灣與香港有許多不同的情況,應當區別對待。鄧小平說過,對台灣的政策,應當更寬一些。允許台灣保持軍隊,就是與香港、澳門不同之處。在台灣實行「一國兩制」上,必須照顧到台灣的歷史和現實情況,要耐心等待,在加深雙方的理解,建立互信的基礎上,有步驟的推進。但也不能消極等待,長期的拖延下去。我們希望,兩岸當局和人民之間,要加強交流接觸,加強相互理解,然後坐下來商談。世界上任何談判,都不能單方面提出先決條件,要對方接受,然後才能進行談判,以色列同巴勒斯坦、約旦之間,南非種族之間,美國和北朝鮮、南北朝鮮之間,都是從無條件談判開始的。它們之間的對峙程度和利害衝突,都超過了現在的兩岸關係。
總之,台灣的問題,要由大陸政府同台灣當局和台灣人民經過接觸、相互加強理解,通過商談、探討,逐步地取得共識,共同制訂適合於台灣的實施辦法,中國同英國政府、葡萄牙政府都已就中國在香港、澳門恢復主權的原則問題上取得一致意見,體現在中英兩國政府和中葡兩國的聯合聲明中,我相信,海峽兩岸是中國人內部的問題,也一定能通過雙方的接觸進入到高級人員談判的階段。南非內部的種族對立和衝突十分嚴重,以色列同巴勒斯坦、約旦間長期進行武裝衝突,南北朝鮮間的對立與隔閡,也比海峽兩岸間更為尖銳,為什麼它們都可以從頻繁的接觸談判中消除分歧,取得共識,使嚴重的老大難矛盾獲得解決,而海峽兩岸之間就非要僵持下去不能坐下來談判呢?談判是為了消除分歧,提出談判的先決條件,強迫對方接受,然後才能談判的政策是僵硬的、錯誤的,奉勸台灣當局順從世界以和平方式,經過談判解決矛盾的潮流,無條件的同大陸坐下來談,中共領導人多次表示,只要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雙方什麼問題都可以談,所以希望台灣當局不要再執迷不悟,頑固地堅持不接觸、不談判的態度,我認為,只要雙方以民族命運、國家前途為重,顧全大局,互諒互讓,在前進的道路上,雖然會有不少障礙和曲折,但前途是光明的。中國的統一大業是一定可以成功的。我們寄希望於台灣當局,更寄希望於台灣人民。當台灣人民認識到「一國兩制」是有利於台灣人民,符合台灣人民的根本利益時,我相信,中國的統一就會水到渠成了。
1944年8月4日
〔註1〕《鄧小平文選》第3卷212頁
〔註2〕《鄧小平文選》第3卷170頁
〔註3〕《鄧小平文選》第3卷30-31頁
〔註4〕《鄧小平文選》第3卷215-219頁
〔註5〕香港經濟導報社出版《香港經濟年鑒》1990年第1篇5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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