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與司法之間

評陳同佳與太陽花國賠案

諍言
(司法工作者)


自食惡果:蔡政府處理陳同佳案

2018年初,有位名叫陳同佳的香港男子偕同女友來台灣旅遊。陳男因細故殺害女友後潛逃回香港,此案遂成台港兩地的矚目焦點。港府藉此案提出《逃犯條例》草案,意欲向中國大陸、澳門和台灣等司法管轄區在移交犯罪嫌疑人、進行法律協助等事上做出相應規範。孰料事起變故,以致爭議迭生,最終竟成為香港多月以來動亂的導火線。

陳同佳回港後因他案入獄服刑,於2019年10月下旬刑滿出獄前表示,有意在相關人士陪同下前往台灣「自首」,但此事卻引起蔡政府的猜忌與抵制。在部分親綠媒體質疑陳男來台動機不單純、背後有北京操作的惡意渲染下,蔡政府開始以政治凌駕法律的態度來處理此案。

法務部發新聞稿說香港法庭對港女命案有直接的管轄權,陸委會也聲明港府意圖規避自身的司法管轄權,內政部長徐國勇受訪時還表示香港司法採「屬人主義」,所以要香港先行審判陳同佳。

其實在考量犯罪的行為地與結果地、有效行使司法管轄權、節省司法資源等各種因素之下,香港和台灣的刑法都是採「屬地主義」。舉例而言,若有人在香港涉犯殺人罪,香港警政、司法單位會主張由於殺人行為及結果都在香港,所以犯嫌理當先由港方處理,至於犯嫌是港籍還是外籍則非首要考量之點。對照去年陳同佳在台殺人一事來看,由於犯罪的行為與結果地都在台灣,所以台灣司法機關主張對陳嫌有司法管轄權也是於法有據。

內政部長徐國勇一席昧於事理的屬人主義之說,不但迅即被瞭解實情的法律人士予以反駁糾正,媒體還以「港人在台殺人要投案,台灣竟然還拒收」為標題,加以嘲諷挖苦。在輿論大譁、民意反彈之下,蔡政府不得不改口說只要陳同佳來台就一定會處理。

不管是港府送陳同佳來台就審,還是陳男自己赴台投案,關於陳同佳涉犯殺人罪的處理都會涉及司法互助的環節,而司法互助又可分「正式協議」和「無協議的個案實質合作」。港府想與台灣簽的是「兩地、兩府」性質的正式協議,而蔡政府想要簽的是「兩國」性質的正式協議,以致台港雙方並無交集,簽署協議變得遙遙無期。

至於個案的實質合作,台港倒是有先例。2016年3月香港發生一樁水泥封屍案,一名男性死者被藏屍在灌有水泥的木箱內,而港籍凶嫌潛逃到台灣藏匿。台灣刑事局於同年4月在新北巿找到三名涉案的香港嫌犯。由於台港之間沒有正式的司法互助協議,兩地有關人員經協商後,採取在機場空橋內移交嫌犯的遣送模式。

就實際解決問題而言,台港個案合作處理陳同佳案較為可行,但這得在雙方有默契、氣氛需融洽才能達成。現在的情況是蔡政府左一句「香港不辦」,右一句「『兩國』的管轄權」,既傷害了與港府之間的情面,也升高了政治對立的敵意,因此台港短期內恐難就陳同佳案攜手合作了。

從年初蔡英文曲解習近平《告台灣同胞書》40週年講話以來,蔡政府上下沉浸在「抗中氛圍」而不能自拔。有點風吹草動,就先「抹紅」。在陳同佳一案的處理上,蔡政府本想給港府、北京方面潑髒水,沒想到弄巧成拙,搞得自己民意下跌、真可謂是自食惡果了。

偏聽偏信的太陽花案法官

2014年3月18日台灣發生「太陽花學運」,學生佔領立法院數日後食髓知味,夥同抗爭民眾進而攻佔行政院。警方為恢復中樞官署的正常運作,於3月24日凌晨進行數波的驅離行動。由於當時現場警民立場相異,不免發生肢體摩擦,據統計共約百餘名的警民受傷。

事後部分受傷民眾具狀訴請國家賠償,由於案件審理曠日廢時,台北地方法院直至今年10月30日才做出判決,命台北市警察局應賠償10名於驅離行動中受傷的學運參與者共約新台幣111萬餘元。只是消息甫出,輿情大譁,批評聲量同時高漲。

這份國賠判決書有六萬多字,法官在其中洋洋灑灑論理說法。要旨提到部分員警在執行公權力時逾越比例原則,因此成立不法行為,並認為降低對於原告(受傷民眾)所提證據證明度之要求,應可符合兩造間之公平。

在判決裡有個原告A找來的證人對法官說「想不起來A說他如何受傷,印象中他說被警察拖,好像有用警棍打他,好像沒說被打哪裡等語」,法官認為證人的證言再加上A所提出的驗傷單已經足夠認定A的頭部傷勢是由警察持械所為。

還有原告B拿驗傷單跟法官說他被幾個警察拿警棍圍毆,B的女友以證人身分說有這事,警方則抗辯說B可能有衝撞警察的行為。結果法官認為證人女友的話可信,警方抗辯之詞因無佐證,所以不採。

又有原告C持驗傷單告訴法官她被警察用警棍打頭,C的姐姐作證說我有看到,然後法官就信了,還說警察拿棍子打人家的頭是宣洩負面情緒的不法行為。

以上A、B、C三人都獲有數萬元不等的國賠金額,法官所持理由均是警察有不法行為、降低受傷民眾的舉證程度。特點是警察能不能確認是單人、多人,還是一群在所不問。另外,對於原告證人的證言大多加以採信。

原告須指出違法侵害權利的具體特定公務員是國賠的成立要件之一,也是傳統司法實務的多數見解。本案判決認為原告或其證人指稱的警察無須確定,是相當前衛的少數見解。由於民事一審原則上採法官一人獨任制,容有法官做成不循常規的判決空間。若本案將來上訴二審,將由三位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屆時在集思廣益、審慎周詳以及尊重向來實務多數見解的情況下,法院可能改做出對警察一方有利的判決。

另外關於證人的證言可信度方面,本案法官也過於相信證詞,因而對警方做出不利的判定。實情是對於警方的清場行動過程,證人可能因為自己在事發當時緊張的關係所以看錯,也可能因為時間過去所以記憶有誤,更有可能證人受到利誘、威脅或誤導所以說錯。所以法官不該偏聽證人的片面之詞,以致做出對警方失衡的判決。

整份判決書閱讀下來,可感受到本案法官採「抗爭民眾為善、警察人員是惡」的視角來判決,問題是當時現場抗爭民眾真的那麼良善?當時警察也有被打、被丟石頭、防爆盾牌被搶、警棍被奪的情況發生,足證當時現場呈現動態混亂的狀況,抗爭民眾也絕非法官想像的那麼理性與弱勢。

由於蔡政府上台後就撤回太陽花學運人士攻佔行政院的刑事告訴,致使當時群眾暴力的事實經過未被呈現出來。流毒影響所及,便是在今時的國賠案中,法官只看到警察暴力,未對群眾暴力有所置喙或批評。警察今日受到過苛的責任追究,肇因於當政者昔日的荒謬決定,說起來蔡政府才是罪魁禍首。

綜上所述,這份太陽花學運國賠案判決書是法官偏聽偏信下的產物,也容有可受訾議批評之處。期盼台北市警察局上訴後,他日可獲得二審法院給予「雲開月明、冤屈得申」的有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