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帝對東沙群島的覬覦(五)

清廷捍衛國家海洋領土主權的史實

李理 (中國社會科學院近史所研究員)


另外惠州省的代表也就東沙島的現狀等進行了闡述:

「沿海漁民的所建築的廟宇,足以證明該島是我國領土。日本人為了在該島的設施,驅逐了中國漁民。電報證明英國美國兩國都認為該島是我國的領土。外國人地圖,也能確認該島也是我國的領土。」

廣東省當局多次派員進行調查。

根據以上詳細報告,在同月21日,廣州市各界人士幾千人在府學館召開會議,議決四項解決辦法:

第一、聯合各界,向廣東總督張人駿及國境劃定專使高爾謙,請求維持全島的權宜。

第二、以書面申請的方式向廣東紳商自治會及在北京廣東出生官員請求全力協助維持該島權益。

第三、對各地紳商及學界等進行書面倡議,請求協助調查該島情況。

第四、一切費用由商學兩屆共同承擔。

同時,將某位地學家對全島利害關係的陳述,以書面的方式向北京的攝政王載豐進行陳述。

4.日本政界對東沙島的轉化

中日之間東沙島之爭也引起了日本各界的關注。「現在東沙島究竟屬於何國還十分明確,日本政府如果決定要佔領該地,那必須向中國提出確鑿的證據,使中國來放棄其領土的認識。如果認定該島為中國領土,那應當保護現在該島居住的日本人。」

日本也承認「沒有主張該島的領土權。但也不認為中國擁有該島的領土主權,認為該島應該是無所屬的無人島。日本人西澤的同島經營是個人的事業,日本政府並不知曉。」但台灣總督府方面即持相反的態度,認為「此島是根據中日媾和條約中台灣一條,而成為由台灣所屬的島嶼,故整個群島都是屬於日本。」台灣總督府的大島民政長官公佈稱:「西澤已經在該島開拓多有時日,從來沒有得到清國方面的任何的抗議,廣東總督的要求措施十分無理。此島不過是一個小島嶼,因磷礦豐富而受到西澤的重視,並傾全力進行開拓,花費了莫大的資金,縱令該島屬於清國的領土,那麼對西澤也應該給予相當的賠償。」

在確鑿的證據面前,日本政府最後承認:「中國所提出的許多關於東沙島的證據都值得信賴,承認東沙島屬於中國的領土,並在近期將該島歸還給中國。」同時,西澤向外務省提出了保護申請,請求在該島約40萬元以上的財產要交由中國管理。最後台灣總督府方面屈服,這樣兩邊的主張就漸次的接近,日本政府承認該島為中國領土,中國政府承諾對西澤的損失進行相當的補償。

5.賠償金的商議

1908年5月,廣東省洋務局官員魏潮與日本領事賴川及西澤三人,共同前往東沙島進行實地調查。在調查的基礎上,魏潮提出五條件:

第一、必須購買的房屋和器具等,在價格決定之後由中國委員直接引渡管理。

第二、不動產轉讓決定之後,先行停止該島的一切產業,日本和台灣的工人同時從該島撤去,一切房屋進行引渡之後,中國委員將日本國旗撤棄,將中國龍行旗插上。

第三、已經採取的還沒運回的礦物、木材、鳥糞、肥料、海產、魚類等,一概按照指定的日期運回,並依據條例進行納稅。

第四、收購的房屋器具等,先行由日商出具價格表並上交給日本領事館來進行查驗並指定交接日期。對於日本人損壞的中國的大王廟和漁民的損失,也有委員制定價格表,交到日本領事館由領事和日商進行查驗並確定價格,並從收購金額中扣除。

第五、中國收回該島之後進行開墾,作為商埠,許可與外國進行通商,待商埠專章制定後進行通告。

對以上第一、第二、第三、第五,都得到了日本領事的認可。但對於第四項,對於房屋和器具的收購價格及大王廟及漁民的損失賠償價格兩者之間差距甚大。日商提出來的收購價格是一百萬元,廣東省委員會通過調查,認為僅應給予四分之一,這樣反覆的磋商,一直沒有最終獲得雙方的認可。在此期間,西澤繼續在該島從事其相關事業,把大量的礦物及海產物運回台灣。廣東省當局認為該島的物產也理所應當屬於中國所有,責成王委員向派到該島的魏道進行通告,令其與日本領事進行交涉。

根據各委員在該島對房屋、淺橋等進行調查的結果,認為只有事務所還算是能等同於建築物的建築,故認為日本人的賠償金要求非常的過高。廣東總督張人駿也因在東沙島問題上態度強硬,轉任兩江總督,由袁樹勳繼任張人駿的位置。但張人駿仍然向外務省發電:「該島嶼完全屬於中國的領土,日本商人做法十分不符合國際法,現在日本旗還在島上飄揚,必須要求撤下其旗幟,以強調我主權。」

6.西澤利用新聞媒體施壓

日本方面並不甘心得到賠償並撤出東沙島。西澤開始利用新聞媒體進行狡辯,在接受《外字新聞》記者採訪時稱:「1901年我第一次到東沙島的時候,該島嶼並沒有人居住,僅有一個小廟和一塊古地。1907年及1908年再次到達該島嶼時,小廟已經被火燒毀,故並不是由我故意損壞的。當時我還對全島進行了調查,沒有發現任何人的痕跡,只是在馬中海濱發現了一艘破損的漁船,仔細檢查以後發現英國的炮艦『理刺號』。另外還發現了三艘外國漁船的遺骸。在海濱發掘的一個小船中有一具屍體,判斷是日本人,就直接將其埋葬。當時中國人或者英國人等都沒有在該島居住。但是想如果對該島進行經營的話,他日一定會得到相當的利益,於是投入巨額的資金,雇傭了六百多名工人用船將其運到該島嶼,進行各種事業的工作,現在已經歷經兩年,其投資額也達數十萬元。又架設了輕軌鐵路,修築了倉庫、工廠、醫院、機械工廠、製鐵工廠等,還用小蒸汽船,大型船舶等各類各種小船等,將建造用建造房屋鐵道等各樣材料,大量的運到該島上進行儲藏,同時將在這兩年之間採集鳥糞約一萬五千噸,磷礦約八九萬噸運往各處。現在中國人要奪回該島,並要求進行賠償。特別是,中國官員還要求對其開拓先驅者進行賠償金,十分過分。」新聞記者稱「經營即將成功之時被剝奪權力確實有些遺憾」,對此西澤稱:「如果能得到其他三個荒島來代替中國的賠償金的話,他就沒有什麼遺憾了。」

7.中日最終達成協議

由於廣東方面委員只承諾答應日商要求賠償金額的三分之一,而對大王廟等的賠償及其對磷礦等開採要求的金額比較巨大,交涉一直到1909年7月的時候,仍然沒有任何結果。日本旗還在島上飄揚,但由於日本已經承認東沙島為中國的領土,故島上居住的日本人已經開始撤回到琉球群島。

8月中旬,日本方面進行了讓步,將賠償金減少到廣東銀16萬兩,對於大王廟破壞的賠償金抵3萬扣除,最後賠償13萬元。8月22日由廣東總督袁樹勳對協定的內容進行最後的認可調印。協議內容如下:

第一、惠州府所屬東沙島,在中日兩國進行大量蒐集證據的情況下,認定為中國廣東省惠州府所屬,中國自行派遣職員進行開拓經營。

第二、對於日商在該島進行經營的事業的一般財產等,與廣東派遣委員共同進行調查的基礎上,認定其全部價格費廣東銀16萬兩,向日商進行購買。(購買的財產包括房屋兩棟,各種房屋六棟,由礦區運至海岸的馬路及一部鐵道工程、各種船舶八艘、礦產及海產採用器具及各種使用器具45件,即已經採出的磷礦海產物等)。

第三、對日商破壞的該島的大王廟及漁民的房屋及船舶等的損害賠償金及輸出磷礦所得稅金額為三萬元,由日商在上季款項中扣除。

第四、約定扣除日商人賠付的三萬元之後所要支付的廣東銀13萬元在該島財產全部引渡之後,在廣東省城進行支付,由廣東省委員會在舊曆9月12日,即新曆10月25日將全島財產作為最後的引渡期,9月14日將購買金額全部支付。

第五、該島的全部財產引渡給廣東省委員之後,該島居住的日本商人及工人,將全部從該島撤離,對於購買之外的道具財產等,可自行任意攜帶。

上記協定簽字成立之後,袁樹勳在9月12日與日本副領事共同在勸業道善後局向該島派駐了中方職員。

小 結

中日東沙群島交涉,有利說明南海諸島歷史上的中國所屬。日本侵奪東沙群島的行為,促使清政府認識到對南海諸島的疏失,於1902年,兩廣總督張人駿派廣東水師提督李準前往東、西沙群島巡視勘察,同時加強了對東沙群島的設治管理和開發建設。1910年7月,清政府為加強對東沙島的行政治理, 設立了「管理東沙島委員會」,負責管理東沙島事務。同時增派駐守東沙島人員。為往來船隻的航行安全,清政府還計劃在東沙、西沙群島設立燈塔和無線電台。清政府在東沙島的行政建制,作為捍衛國家海洋領土主權的切實步驟,特別是同時派人到西沙群島的巡視,斷絕了本欲覬覦侵佔西沙的日本人的野心,日本人只好轉變方式,採取聯合中國商人的辦法來達到其掠奪西沙群島的磷酸礦和海產資源。【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