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日本政府的核污水排放
評日本政府的核污水排放
2011年日本福島3.11大地震引發海嘯,造成嚴重核子事故,為了急速降低反應爐的溫度,決定向反應爐以注水方式降溫核燃料棒,這些具有高濃度放射性物質的「核污染水」一直以儲水槽貯藏在福島核電廠廠區內,但廠區空間有限,預計2022年秋天時將無空間可以繼續存放。日本政府遂於2021年4月13日公布,決定將這些「核污染水」透過淨化裝置除去氚以外若干輻射物質並且加以稀釋後的「處理水」排入海中,日本政府認為經過處理過後的水質符合國際排放標準,並且設定將於兩年後開始排放。
日本政府此番決定引起日本國內和國際社會的激烈回應。福島附近的地方政府和漁業組織反對最烈,認為逐漸恢復的環境又要遭到破壞。在國際回應方面,特別是中國與南韓對此種核污染水排放所可能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問題表示高度憂心,認為此種排放核污染水的決定是極端不負責的做法。韓國還要求日方提出避免排放污染水損害人民安全及海洋環境的具體作法,並表示會向聯合國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等國際機構提出韓方的憂慮,要求更客觀的驗證。
日本核污染水排放涉及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稱呼「處理水」就沒有核廢了嗎?
福島核電站隸屬東京電力公司(TEPCO,簡稱「東電」)表示,核廢水經過多核素去除裝置(ALPS)處理,可以過濾掉62種放射性物質,只有氚無法去除,因此需要再經稀釋處理。也就是說,日本政府企圖用模糊焦點的方式,轉移群眾對於核廢水是否仍然含有其他放射性物質的疑慮,將焦點放在含氚量以及稀釋上,所以刻意將處理過後的核廢水稱呼為「處理水」,顯然有避重就輕之嫌。
3.11福島核災發生爐心熔毀,所以灌入冷卻的核廢水中含有63種放射性核種,但一般核電廠的廢水低於10種。在此情形下,日本能否有效濾除其他核種,令人擔憂。若是刻意或無意的遺漏,經過長期累積和食物鏈效應下,福島核污染水的潛在危險,著實不可輕忽。同時,日本政府如此「避重就輕」的說法,也讓人質疑其對於相關資訊之公開是否顧及透明化的原則。
第二、稱呼「處理水」就不會污染海洋環境嗎?
在此,需要說明國際海洋法中「海洋環境污染」的定義。《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海洋環境污染」的定義是:
人類直接或間接把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其中包括河口灣,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損害生物資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類健康、妨礙包括捕魚和海洋的其他正當用途在內的各種海洋活動,損壞海水使用質量和減損環境優美等有害影響。
請注意的第一句文字「人類直接或間接把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因此只要排放的廢水中含有與排放點環境有不同的物質或能量,即可被視為污染海洋環境的行為,日本的核污染水排放當然屬於污染。日本又提出中國大陸、南韓、加拿大、法國和中國台灣的核電廠也有排放含氚廢水的紀錄,為何國際社會不質疑這些國家與地區的核廢水排放?並藉此推論日本的排放合乎國際實踐。這是另類魚目混珠,將一般核電廠的工作廢水與福島核災產生的核污染水混為一談。
第三、日本政府是否應當暫停排放福島核廢水計畫?
國際環境法中有個重要的「預防原則」,主要精神在強調當有環境議題發生或是有發生之虞時,國家應當停止特定之作為或政策,同時不應以欠缺科學明確性為延後停止該作為之理由。而且已經有許多的案例表明,「任何一國不得以其境內任何形式之活動,造成其他國家人民或財產上之損失」。因此若是在涉及跨國環境污染議題時,任何國家皆需要對於其境內之活動所造成的跨界環境危害,以及可預見的環境風險負起防治或預防的責任,即使仍在缺乏足夠的科學證據之前。
確立預防原則的目的在於突破傳統證據法則的先決條件,亦即因為缺乏明確科學證據所導致之風險或損害,而無法對特定行為執行有效因應與處理之困境。當前可見運用預防原則所涉及之國際海洋環境議題,主要出現在海洋污染、魚群保育、廢棄物傾倒等議題。此類環境風險或是災難往往具有時間上的急迫性,若無法及時運用預防原則進行處理,則相關環境災難不僅可能發生,更有難以恢復原狀之可能。
檢視日本政府決定將核污染水排放入海之決定,可見具有海洋環境污染的結果,國際社會並擔憂此排放對於海洋環境與生態,特別是漁業資源的損害,基於預防原則,日本政府應當謹慎行事。若無法在可能造成損害的階段就考慮採取預防原則,那麼未來帶來的損害將有可能是浩劫。
第四、日本做法是否違反區域漁業管理組織規範?
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海洋環境資訊系模擬了洋流情況,福島核電廠核污染水若連續排放一年後,核污染水可以沿著黑潮延伸向東到北太平洋中央,連續排放四年後會影響到北美洲西岸,七年後整個北太平洋都在影響範圍內。在此情形下,受到最深影響的海上活動將會是漁捕,而這在北太平洋海域將至少會與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美洲熱帶委員會(IATTC)和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NPFC)等區域漁業管理組織的管理政策和措施產生衝突,日本是這些漁業組織的成員國。
以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為例,在其2004年公約中即有預防性作為和避免對海洋環境造成負面影響等相關文字,同時也有強調合作責任的要求。基於條約法中對於締約國應當確實履行公約的原則,特別是日本與其排放核污染水而受到影響的相關國家之間,應有進一步建立合作安排的必要。
聯合國有毒物質和人權問題特別報告員馬科斯.奧雷拉納(Marcos Orellana)、食物權問題特別報告員法赫里(Michael Fakhri)和人權與環境問題特別報告員大衛.博伊德(David. R. Boyd)在一份聯合聲明中表示:向海洋排放100萬噸污水,對日本境內外的有關人口所享有的人權構成了很大的風險。鑑於此前就有關這種排放會對許多人的生命和整個環境造成影響發出的警告,日本政府的決定非常令人擔憂。他們進一步說,氚的放射性危害被低估了,並可能對人類和環境構成100多年的風險。
對於台灣民眾來說,大家最擔憂的還是在漁產品的安全,特別是核污染水排放地點首當其衝的秋刀魚場。因此,日本排放核污染水不僅影響台灣漁民的利益,更會衝擊到民眾的食品安全。蔡英文表示政府將持續關注日方與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等後續因應作為,並與日方更加緊密進行相關技術交流與資訊分享。不過,按照目前日本高調以台灣核三廠排放廢水作為範例一事來看,蔡政府能否與日方有效進行相關技術交流與資訊分享,可能還需時間證明。蔡政府外交部發言人天真地表示,將透過駐日代表處向日方蒐集排放進度,以利後續提供主政機關行政院及原能會參考。
觀諸民進黨政府駐日代表謝長廷配合日本混淆台電核三廠排放廢水一事,未來要指望他確實監督或交流資訊,蔡政府不如打開窗子說亮話:我們就是公開支持日本政府將「處理水」倒入海洋。【王冠雄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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