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弘達事件與中美關係

熊玠(美國紐約大學政治學教授)


吳弘達被捕之爭執

來自大陸而擁有美國籍華裔民運份子吳弘達,於6月119日在新疆邊境被捕。本來不是件了不起的大事,可是由於三點不幸的原由,已變成了轟動舉世的大新聞,有人還認為可能影響中(共)美關係繼續惡化,在談這三點「不幸」原由之前,首先必須聲明,本人與吳弘達君無冤無仇,基於人道的直覺還一度深表同情。以下所說的全是根據個人實事求是打聽出來的一點背景資料(請注意:我故意避免用「真相」二字,是要維護我的客觀立場也。)

(一)逮捕是在6月19日發生的,可是中共「遲至」6月23日才通知美國。我說「遲至」,是因為中共與美國之間有正式的領事協定,其中明文規定凡有一造逮捕對方公民時,必須在「48小時」之內,正式通知締約之對方,並讓其領事人員到監探望。所以,中共在此事上,是無法否認違背了該雙邊協約的規定。

也許有人憑直覺想像,認為這種違約行為,發生在中共身上,等於司空見慣,不足為奇。其實不然,根據很多客觀深入研究中共國際行為的專家們,有一個共同的結論:中共在別的問題上也許有時會有「天威莫測」的毛病(尤其是老毛的時代)。但只要它與任何一方(國家)有正式明文的協定,多方面實例證明,北京通常的傾向,是極不願明目張膽違背協約條文的。可是,這一次中共表現,實在有不可否認的違約事實,與北京一貫的國際行為可說背道而馳。單這一點,就足以讓吳弘達事件變成轟動全世界輿論的了。

(二)吳弘達最近一連三次,以不同名字進入中國大陸,即:Hong DaWu、Harry Wu,及Peter Wu。這個事實,是7月5日以前由美國國務院某官員親口告訴某記者的(恰好是我的朋友)。而在5月7日國務院發言人Nicholas Burns的記者招待會上,對記者就吳某人用化名的發問,卻含混其辭,不加證實,也不加否認,「顧左右而言他」地支吾過去。

而且,據悉,吳弘達這三次進入中國大陸,每一次都是由中國大陸邊境偏僻地點入境。今年這一次,是繞道中亞的哈薩克國(前蘇聯的一部分),再經新疆禁區入境的。(試問有多少人知道這麼做?為什麼需要如此做?)在第一次,也就是1991年,他領了美國CBS-TV電視一個攝影隊,潛入一個中共勞改營,偷偷拍攝其內部的一切情景,為的是給該美國CBS電視公司「60分鐘」節目,提供中共勞改營的具體實況(吳來美前曾勞改了19年,所以是這方面的專家無疑。)吳的第二次潛入中國大陸,則是帶領了英國國家廣播公司(BBC)的一個攝影隊,找尋中共將死刑後的囚屍解剖,出賣人體器官的證據,而吳本人則假扮是一個急需購買人體腎臟的美籍華裔富翁之親戚(試問有多少人會這麼做?)

我的消息來源,對這些事實,保證絕對可以提供確切的證據。因為有了這些背景,所以在中方來說,認為只是逮捕了一個刑事犯,是絕對有理的。美國國務院也掌握了有這些資料,可是美國國會則未知其究竟,國會的反應,是把這個事件,完全看做中共侵犯人權的另一新例。因此,一向被看為違反人權的北京政府,在美國國會就更加倍吃癟了。這也是為什麼支持吳的人(包括其妻),都極力要去國會請願,而不循求正常外交管道的道理,因為要循正常外交管道,則必須通過美國政府的國務院不可。而採訪國會新聞的記者們,也本能地將吳弘達被捕的新聞,大大炒熱了,這是此案件變成更重要的另一原因。

(三)由於很多人(包括美國國會在內)不知這些背後事實(註:由於同樣原因,我還是不用「真相」二字),所以新聞界(尤其是台灣的記者)就認為這次中共逮捕吳弘達,是中共因李登輝訪美事件而引起之對美國報復的一招(黔驢技窮?)。因此,再加以上的兩點,本來一件並無太大政治意義的刑事案,就隔夜變成了頭條的政治新聞了。

此案對中(共)美關係可能之影響

很多不明這個中微妙的人,認為本來因李登輝訪美而已經受挫的中(共)美關係,會因吳案而再降到谷底,個人則恕不能苟同,有以下幾點原因:

(一)吳弘達被捕一事,如上所說,本是一件刑事案件,可是因為美國國會及其他人一時不察其究竟,才錯誤地變成了一個政治問題(遠超過一般尋常的人權問題)。我認為,美國國務院既然已風聞以上所說的一些事實,最後美國國會也遲早會知道其詳的。如果真是這樣,這個假政治問題,很有可能最終還是恢復它刑事案的本來面目。如果真如此,當然就對中(共)美關係,不會繼續發生不當發生的破壞性效果了。

(二)最近國際上有一個在人權問題上反美國的潮流,譬如四十九個亞洲國家(均是聯合國的會員),於1993年初在泰國曼谷開了一個人權大會,通過了一個很受國際重視的《曼谷宣言》。其中幾項重點包括:(甲)任何國家(指美國)不得用其自己對人權的定義,強加於別的國家之上;更不得利用人權的藉口,來干擾別國的內政,甚至於拒絕給予經濟上的援助。(乙)國家不分大小,都享有其自己決定在其境內什麼是人權的權利。(丙)任何國家都不得「選擇性」的適用雙重或多種的人權標準,加諸於別的國家身上(此亦是指美國,請見下)。(丁)呼籲在人權問題上,應該多多仰仗聯合國及其屬下之人權委員會,而個別國家(指美國)應少管點閒事,更不應越俎代庖,等等。這個反美國人權政策的潮流,越來越強,造成對很多國際人權組織的麻煩,有的竟喪失了他們歷年來以非政府組織(NGO)身份參與聯合國相關機構討論人權事宜的旁聽權,譬如美國有名的「自由廟堂」組織(Freedom House),今年被剝奪了這種權利,即是一例。這表現,不僅是個別的NGO在聯合國吃癟而已,也證明了美國在全世界人權問題上,已逐漸喪失其以往權威發言之獨攬地位。

再者,美國自己的人權紀錄,越來越不受其他國家的接受,姑且不談美國國內的人種歧視問題,只談美國簽訂與批准國際保護人權條約的紀錄,就可以看出它在人權問題上的雙重標準,對別人要求的是一套,對自己要求的是另一套,譬如,僅經過聯合國而達成的各種保護人權的國際條約,至少已有30多種。而美國到今日只簽署了10個,批准了5個(不錯,僅批准了5個),況且,在批准這5個保護人權的國際條約時,美國還不停地附加各種的保留條件,所謂的RUD,即:保留、瞭解,及宣言,其目的就在拒絕接受比美國國內更高的國際人權標準。再說聯合國有史以來第一個(也是最重要的)有關人權的文件,1948年的《聯合國人權宣言》,本來計畫是採一個正式國際條約的方式,可是,因為美國國會威脅絕不能通過那麼一個條約的,所以只好作罷,才變成了一個宣言。因為其中定的人權標準,正是當時美國南方各州無法達到的(讀者如想深入瞭解,請參看《美國國際法季刊》,1995年4月號,頁341-350,由前任美國國際法學會會長Louis Henkin老師寫的有關評論。)當然,這一事實,老早已存在(本人早先亦寫過這方面的英文文章),不同的是:現在由於非西方國家反對美國,而遍翻美國的舊帳,所以世界上有愈來愈多的人知道而已。

(三)由於以上所說的國際反對美國人權政策的潮流,連歐洲的盟邦,都在人權問題上近來屢次與華盛頓刻意保持距離,譬如沒有多久以前,美國呼籲其盟邦,因人權問題,對伊朗實行杯葛。可是幾乎全部歐洲的國家與日本,都拒絕與美國合作,在吳弘達事件發生後,據知很少有盟邦願意大力作美國的後盾,同時,中共與歐洲的外交關係,越來越密切,除了歐洲的首腦(譬如德國總理寇爾)來訪中國大陸,並簽了多種協定及合同以外,江澤民還新近報聘回訪歐洲好幾個國家,更重要的是歐盟在七月七日鄭重發表了一個「新中國政策」的宣言,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即:「引導中國進入世界經濟與政治的活動以及遠離孤立,對歐洲利益極其重要。」(見台北《中央日報》,1995年7月7日,頁4)而且,這文件還特別指出,為了歐洲自身利益,必須扭轉其自1989年(天安門事件)以來的對華孤立政策。同時,個人得知北京今日有一個故意要將其國際貿易重心,從美國轉向歐洲,使得美國相當被動。

基於這幾點,美國今日在人權問題上,其能作文章的餘地,大不如以前。所以個人覺得,美國在這件逮捕吳弘達的刑事案件上,要想用「人權」把柄,找中共的碴,恐怕北京不太會買帳的。而在外交孤立戰線上,美國所能得到的盟邦支持,幾乎是微乎其微。總之,不需再太過深思,已可看到:美國對中共制裁上能打的牌,實在不多,亦不夠強;何況,美國在李登輝訪美後,才發覺其殺傷力之大,並非始料所及,所以國務院才一再聲明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同樣的,美國行政當局負責外交的人員,對中國大陸不無歉疚、有形無形地想要挽回中(共)美關係,所以我們可以估計華府在處理吳案中,絕對不願再走錯一步。基乎此,我們可以大膽預測,中(共)美關係,不致像某些人期望的那樣,說是只有更加惡化的一途;相反的,所謂的底谷,恐怕早已到了,以後只會往上提升,而不再會大幅度的下降,這,當然對吳弘達不一定是好消息,當然也只怪他自己不好,選錯了時間來中國大陸從事他預謀想作的事。不過,為了原諒他,我們未嘗不可以說,是他幕後或身邊的朋友,給他選了最壞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