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評所謂「終止動員戡亂時期」

余叔通
(中國法學會海峽兩岸法律問題研究會副會長)


台灣當局自1987年開放探親以來,連續在作法律文章。繼制定《國家統一綱領》之後,前不久又正式宣佈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廢止「臨時條款」。它的「立法院」也正在審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草案》。儘管這些法律措施的根本目的在於擺脫其內外交困的處境,在於解決島內政治上和經濟上的困難,但是仍不失為改善兩岸關係的積極步驟,在客觀上有助於兩岸關係的發展。作為關心祖國統一的法律工作者,我對此感到欣慰。

但是,事情是否像台灣當局所渲染的那樣,似乎這些措施已為國家統一作了重大貢獻,是在兩岸關係上的重大讓步,現在該輪到大陸來作「善意回應」了呢﹖看來並非如此。我只想就這次「終止動員戡亂時期」,作一點法律上的剖析,就教於兩岸的法律界同仁。

一、「戡亂」本來就是非法的。四十多年前國民黨政府宣佈「動員戡亂」,既違背民意,也違背國共兩黨的《雙十協定》,違背舊政協決議,本身就是非法的。它實際是第二次國內戰爭時期反動的剿「匪」政策的繼續。國民黨政府在佔領了張家口以後,準備進攻延安以前,躊躇滿志。為挽救其瀕危的統治,以「動員戡亂」為名,進行全面內戰,公佈《緊急治罰條例》,建立「特刑庭」,軍警特務橫行,任意捕殺革命人士,搜刮民脂,荼毒百姓。這是國民黨一段很不光彩的歷史。所謂「動員戡亂時期」,早就應該從根本上加以否定,而實際上,自從中國大陸解放以後,「戡亂」早已經被人民所唾棄。歷史是不能捏造,也不能抹煞的。到了今天才宣佈終止,顯然遲了,但遲辦總比不辦強;只是要指出,「戡亂」從一開始的非法性必須明確。

既然終止「戡亂」,邏輯上就不應該再把共產黨視為「亂黨」。但奇怪的是,台灣當權人物卻對法律另有解釋,例如:終止「戡亂時期」不等於「反共的結束」,不等於「對抗狀態的結束」;「在法律上及司法機關見解方面:……中共仍是叛亂組織」;中共黨員到台還有「法律障礙」;甚至還威脅說,如果中共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如果中共繼續阻礙台灣發展其「國際活動空間」,就要重新把中共「定位」為「具有敵意的政治實體」。這不是和自己的法律相矛盾嗎﹖究竟是讓人相信台當局求和的誠意呢﹖還是使人不得不懷疑台灣當局此舉只是粉飾其外,言不由衷,真正用意仍在「反共復國」﹖就在宣佈終止「戡亂時期」的當天,台灣當局又繼續在金門、馬祖前線實施戒嚴,只不過改其名為「臨時戒嚴」,這又怎麼叫人相信是真正在改弦更張呢﹖

二、用「法統」說來對待兩岸關係沒有法理依據。台灣當局好多年沒有強調「法統」了,可是,這一次又聽到這種論調,就好像幾十年來發生過的事情都不存在,時代還停留在上半世紀的末葉似的。所謂法統,簡單地說就是國家統治權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共領導下的人民大眾經過長達28年的革命鬥爭而建立起來的。人民政權從來沒有承認過國民黨召開的偽國民大會,也從來沒有認可過國民黨一手炮製的所謂「憲法」,當然也沒有任何義務繼承國民黨的舊法律。早在人民共和國建立前夕,人民政權便正式地、公開地明文宣佈廢除偽法統,廢除六法全書和一切反動的法律在解放區的效力。建國以後,一整套反映社會主義要求的、從憲法到各部門法的法律體系,已經在中國誕生。這就是說,國民黨政府的舊法統早已在中國絕大部份土地上煙消雲散,不復存在了。現在,世界上已經有一百三十七個國家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而只靠武裝割據,偏安一隅,人口不及2%、面積只佔不到二十七分之一的台灣當局,卻重新抬出法統來說,既欠自知之明,也很不現實。

三、所謂「政治實體」的定位,完全混淆和顛倒了兩岸的法律關係。台灣當局經過一番論證和推敲以後,宣佈把大陸政府定位為「政治實體」,以為這是一個十分高明的創造。其實,這是把事情完全混淆了,顛倒了。

說它混淆是因為:政治實體本來是國際法上使用的概念。兩岸關係是一國的國內法問題,國家的統一與國際法無關,不加任何註釋地把這個概念引進來,是混淆了國際法與國內法。當然,這一混淆並不是由於疏忽或誤解,而是台灣當局有意把自己說成合法政府,說成是國際法的主體。

說它顛倒是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以及作為地方政權的台灣當局都早有定位,而且為國際上大多數國家所公認。根本用不著台灣當局來給中央政府定位。中共和人民政府在過去將近半個世紀中,一直是台灣當局筆下的「叛亂團體」,不但日子沒什麼不好過,卻反而壯大了、發展了,成為當今世界上舉足輕重的國家和政府,受到人民的擁護和國際社會的尊重。這個位是人民給定的。至於台灣當局,其法律地位也是早定了的,那就是:相對於中央政府來說,它是從屬的而不是對等的,是自治的而不是獨立的;相對於中央法域,它是地方性的法域。當然,這種定位並不排除未來按照「一國兩制」的構想,在經過充分協商以後,可以對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某些條款進行補充和修改,也不排除台灣當局的某些人士進入中央政府。

四、台灣當局要的是什麼「國際活動空間」﹖台灣當局發明了一個法律含義模糊不清的概念,叫做「國際活動空間」。如果是為了在國際上維護台灣人民的權益,那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外交活動中,就包含這一必要之義。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都切身體會到,只有祖國統一,國家昌盛,才能共享中國在國際上的崇高地位和尊嚴。而且,有鑑於歷史形成的現實情況,考慮到國際形勢的變化與發展,中共和人民政府並不排斥在特定的範圍內允許特別行政區以其名義維持與某些國際組織的聯繫,參與某些國際會議,甚至簽訂某些其效力只及於該特別行政區的協定。當然,這樣的做法,在今天,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同意,在統一以後,需要中央政府的特別授權。

國際席位的佔有,是國家主權的體現。一個國家只有一個完整的主權,即不能分割,也不能共享。只有一個合法的政府能夠代表一國的主權。因此,台灣當局企圖與他國建交在國際組織上佔據中國的席位,而稱此為「國際活動空間」,顯然,違背了一個中國的原則。在《國家統一綱領》中,台灣當局就明確地要求中國政府「尊重」和「不排斥」它維持與擴大這個空間,還要求中國政府「協力互助」它參加國際組織與活動。這究竟是在促進國家統一還是致力於分裂國家,豈不顯而易見。

僅從上述幾端,人們不能不懷疑,台灣當局究竟有幾分追求國家統一的真意,究竟是不是願意放棄「反共復國」等等不合時宜的政策。作文章是需要的,但更要緊的是做實事。如果真正希望祖國統一,真正想發展兩岸關係,當前確實有許多事情可以辦和應該辦,諸如:盡速開始兩黨直接接觸,安排對等的協商;撤除各種人為的障礙,便利高層人士的互訪和各個領域的雙向交流;開放直接「三通」等等。

至於所謂「善意回應」,世人皆知,早在十多年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發表過《告台灣同胞書》,鄧小平、葉劍英等黨和國家領導人就曾多次高瞻遠矚、恢宏大度地宣佈了實現台灣與祖國大陸統一的一些重大政策:在「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大前提下,你不吃掉我,我不吃掉你;在祖國統一後,台灣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可以有自己的獨立性,在對內政策上搞自己的一套;而且,連司法終審權的享有、軍隊的保留、政府名額的保留等處理原則,也都已昭告天下。試問,還有比這更為善意的表示嗎﹖

人們期望台灣當局及早認識到:時不我待,切莫心懷二意,畏葸不前,走小步不如邁大步,不如理智一些,現實一些,下決心順從兩岸人民的心願為發展兩岸關係多做一些實事,當然,人們更寄望於台灣同胞。

歷史告訴後人,人民是推動歷史前進的根本力量。

(原載《人民日報》海外版199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