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中華民國國民?

林正杰與青年學生座談會發言補充

曾建元
(政治大學三民主義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


筆者於6月22日參加《海峽評論》舉辦的一場座談會中,曾心有所感地就統獨論爭與憲政改造的問題提出意見,因見連林正杰先生有時都免不了在憲政的議題上陷入統獨的泥淖,所以力主以統一命令的憲法義務來解決憲政主體的爭議。然由於時間因素,言猶未盡,對於劉國基先生的質問無法現時完整答覆,因此擬以書面再加以清楚說明(原發言內容見《海峽評論》7月號)。

首先關於統一命令的法律性質,其絕非一個單純的政治意向宣示,而是構成憲法法規規範性基礎的根本政治決定,在憲法法規的階段構造上屬於最上位,這是憲法前言的法效所在,易言之,它表明了憲法的基本精神,規定了憲法具體條文和國民共同努力的目標,當然是國民必須履行的憲法上的義務。但它是一個抽像的原則,並未具體規定履行的程序,而是留待有權為政治行為之機關去判斷何種統一的方法在政治上係合乎此一目的。此一判斷自非獨斷式的裁量,自應受到國民公意的監督。

接下來的問題是,誰是中華民國或台灣的有權立憲者?現行《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第三條復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由此可見,當年的制憲者的意思,乃是將主權者的範圍委任立法決定,而現行《國籍法》則以屬人主義為原則,認為凡具有中國人血統者皆為我國國民。在此一情況下,欲解決國民主權者的疑義有兩個途徑。一是不改變《國籍法》,但限定只有具備行使主權能力的國民作為主權者。如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八十五號有關國民大會總額計算的解釋,即以「依法選出,而能應召集會……」為據,給予國民大會一種操作型定義,據此法理而應用在無形國大,則既又滿足我中華民國台灣此一政治生活共同體的憲法秩序的需要,又保留了大陸人民參與中華民國國民主權運作的權利。可是,儘管形式上台灣人民是以全中華民國國民的身份共同行使主權,然而由於國民主權的內在精神係指「統治與被統治者的同一性」,因此在實際事務範圍上,台灣人民則不想僭越代替大陸人民決定,而應將主權自我限縮在中華民國的統治地區,再視統一的進度,逐步推進於台灣以外地區。直言之,這就是把戶籍作為判斷誰具有行使國民主權能力者的依據。另一個解決途逕自就是直接修改《國籍法》。改採屬地主義,以居住於中華民國統治地區之中國人為國民。

無論何種方式,亦皆面臨了劉先生質問的混淆立憲權和憲法權力的問題,但筆者要指出的是,我國憲法有關國民主權的特殊的「憲法的符合法律性」規定,可以幫助我們排除此種無謂的爭執,何況從事實來看,當年大陸人民以武裝革命趕走中華民國政府,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通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並經世界各國承認之後,他們實在已放棄了作為中華民國主權者的意願,自行成立新的國家,所謂的立憲權源,除了台灣人民尚還有誰?

固然法律主張不一定要符合事實,如我們可以無視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法意義上的合法存在而以中華民國國內法指控其叛亂,卻千萬不可因為這些虛浮的法律假設而毀壞我們自身安身立命的根基,理論不能離開實踐,否則理論即當修正。尤其是攸關我們政治秩序的憲改工程,更不可因噎廢食,削足適履。其實,就算我們採用核心國家理論,即認為中華民國領域限縮至台灣地區,中華人民共和國為自國土分離獨立的他國,若課以台灣人民統一中國的義務,難道這也等於台獨了嗎?如果是,那麼台獨一詞豈非太過浮泛,換個角度來看,我們硬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為中華民國國民,他們可願接受,那我們又何必拿熱臉去貼人家的冷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