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人權的真相

余東周
(紐約《僑報》副總編輯)


美國最喜以人權為名,將自己的價值觀強加於人,且以雙重標準來混淆是非。

眾所周知,美國自開國以來,其人權紀錄,乏善可陳。在本國內虐待印第安人、歧視黑人、姑息壞人,好人遭殃;對外入侵格瑞納達,進軍巴拿馬、殺死無辜平民百姓,其數目遠遠超過一些美國抗議的國家對人權的侵犯。

自從卡特政府將人權作為外交基石之後,美國遂自命為世界的「人權衛士」,並且到處興師問罪,干預他國內政,遂行霸權主義。

資產階級人權的片面性與欺騙性

事實上,美國在外交上所關切的人權,其概念乃以啟蒙階段的自然法概念為基礎,就是資產階級的人權思想。其所指人權不是以正義為核心而是以強權為內容:不是重視人性的尊嚴,而是珍視霸道的邏輯;辨別是否合乎人權標準時不衡量客觀因素,只計較主觀利益;其所關切的人權,僅著眼於個人主義為基礎的自由權與參政權。「關懷」他國人權時,對於人家的國情,法制都視而不見。

隨著社會的進步,人權的概念也隨之而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人權的範圍不再以自由權與參政權為限。由於產業發達的結果、勞資對立、具有社會主義色彩的工作權、團結權等社會權應運而生。

在社會主義思潮的激盪下,資本主義國家為了改變自由權的貧乏現象,遂進行自我改善,充實其內容,擴大其範圍。在社會主義國家,除了對自由權的重視外,更著重於社會權的保障,對勞動者的基本人權除了用法律予以保障外,更對生產關係進行調整,使勞動者成為集體或全民所有制的主人,根本性地保障其勞動權。須知,自由權不能代替或概括社會權,但社會權卻是真正體現自由權的不可或缺的條件;亦即給自由權、參政權提供物的基礎。

今天,人權的涵意,不再僅指自由權、參政灌或社會權而言;就是法律之上人人平等的原則,以及保障基本人權不可缺乏手段的請願權、訴訟權也都包括在內。近年來,更由於環境的日益惡化,居民對於環境條件的要求,也作為基本人權的一部份登上了「人權榜」。

未盡維護治安之責﹖﹖人權的侵犯

作為政府,其職責,不止於消極地不作為以避免蹂躪公民的自由權或侵害參政權為足,而是更應以積極的作為去給百姓創造人身不受攻擊、住宅不受侵犯的安全環境。

維護治安是政府無可旁貸的職責,政府怠忽這項職責,以致發生無辜平民遇害、居處被侵入洗劫,乃屬未盡保護人權之責;其怠忽雖屬不作為,但其結果與作為無異。

造成侵害人權的手段,不以積極的作為為限,消極的不作為也包括在內。譬如:政府(包括行政部門和立法部門)根據調查結果,明知槍枝在目前造成兇殺死亡案件的最重要因素,卻未採取嚴格管制措施,坐視罪案直線上升,此種消極性的不作為亦屬人權的侵犯。以華盛頓特區為例,據1月2日《華盛頓郵報》報導,1990年計發生703件命案,其中大部份都死於槍殺、由此可知槍枝為最主要的凶器。由此可斷言,只要對槍枝進行嚴厲管制就可大幅減少死亡數目。但為政者卻囿於特殊利益團體,對槍枝不作嚴厲管制。結果槍枝氾濫、街頭血跡斑斑。這些數以百計遭槍殺者,誰是最大幫兇,不言可喻。毋需諱言,政府就是槍殺案的共犯。蓋政府對於犯罪「情節」,應注意,且能注意而不加以注意,以致發生許許多多的命案。

總之,政府消極地疏於保護平民,或積極地侵害百姓,同屬違背人權的行為。「不作為」與「作為」在法律上或道德上具有同樣作用,均應受譴責無疑。

衡量一個國家的人權狀況,不應僅止於自由權和參政權,他如生存權、工作權……都應包括在內;也不應以因政府的「作為」所造成的侵權為限,縱使消極的「不作為」也應包括在內。

如果依據上述觀點來看美國的人權狀況的話,其冠世界的犯罪紀錄,已是於顯示其平民百姓的人身自由與權利,並未獲得充分的保障,其人權成績應屬世界上最差的國度之一。

人權與法制、政治化

人權固然有其普遍性的價值,但這項價值,要在一定的時空下才具意義。世界絕無抽像的人權。任何價值觀念均具有時空的局限性。人們不能以現代的價值觀去嘲笑古人;也不能以甲地價值標準去評斷乙地的長短。

又人權問題不能孤立地去看待,而應與當地的法制一併來考慮。

基本人權固然受到法律的保護,但也唯有在不侵害他人自由權利,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的情形下,才能受到保護。如果在示威遊行,或罷工時,觸犯法律時,此種違法行為並不能藉「人權」為由而阻卻其違法性。這一點,往往被有心者刻意予以忽視。這些人認為只要高舉人權的旗幟就可不顧國家法制而可為所欲為,阻卻其違法性。請問,世界上有哪個國家容許這種現象存在﹖除非採取雙重標準或霸道心態。

一些好管閒事者往往想迴避一國的法制,對於那些敢於反對目前體制或政策的,就贈以「人權鬥士」封號,若被歸案繫獄,就以政治犯目之。

緣政治犯係指反對現行政權或意圖奪取政權而被捕的人而言,又名良心犯或確信犯。蓋政治犯其犯罪動機不在於謀求私益,而係秉持其信念反抗現行政權與一般道德犯不同。此一概念係歐洲資產階級在反封建鬥爭中所提出的。政治犯一般享受不同於普通罪犯待遇,即不處以死刑;在國際上也不得引渡。

如前所述,政治犯係指將於與現行體制不同的政治信念,反抗現政權或謀圖加以推翻的人。但其人犯罪動機不一,犯罪方法亦雜;有者勾結外人,有者結黨國人以進行犯罪行為。勾結外人圖謀叛亂構成外患罪,一般立法例不再以政治犯視之。然而對破壞國家內部安全的內亂罪,是否應給予政治犯待遇,學者間亦頗有爭議。認為「現時人情詭異,世變益亟,國內之圖不軌者,殆無不勾結國外勢力,陰謀滲透,肆其顛覆伎倆」,認為「內亂罪」與「外患罪」的犯罪行為已難絕對劃分,進而認為內亂罪犯給予政治犯待遇,「是否盡當,更不無斟酌餘地」。

一名罪犯是否能享受政治犯待遇,亦即是否作為政治犯看待,乃根據本國法律來認定,不是由他國來界定或指指點點。

每一個國家可以根據自己的國情權利採擇任何制度。基於這項制度而建立的政權,應受到國際間的尊重。此乃國際上的根本原則。任何一個受國際社會承認的國家,其依據本身的法制處理犯罪問題,不容他國插足,任何國家都有責任維護本國法律尊嚴,依法懲處觸犯刑律的犯罪份子;其司法機關嚴格按照法律對違法犯罪人員進行審判、完全是其主權範圍內的正常事務,任何外國國際組織或個人都無權干涉。如任意插足,就難脫干預他國內政之嫌。今天的國際社會,之所以能稱為文明社會,其旨在此。在文明社會裡,不存在著絕對的主宰者,也沒有任何國家有權利要求別個國家這樣做那樣做。

當然,執政者以羅織罪名、捏造證據的方式來對付異見份子的話,該被入罪繫獄的人,當屬政治犯無疑。

人權與公益福祉

重視人權乃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誌,各國在其憲法中對基本人權均予揭示,但因國情有異,因此對於人權的落實有些參差。

基本人權應受尊重、保護,已成共識。但為了使全體的「人權」得到充分、公平且合理的行使,亦即為了公益福祉,對於個別「人權」的行使,非予限制不可。就是在不侵害他人自由權利,或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的條件下,基本人權的行使,才不會受到限制。

蓋個人與社會的關係為「有機的一體」,就像生物的有機體一般。集各部門器官而構成「全體」。各部份一致協力、「全體」才能活動自如。社會與個人的關係,亦屬如是。沒有個人就沒有社會,但個人不能離群索居。個人的利益應建築在社會利益之上。

因此,少數個人權利的維護固然重要,但多數人的自由福祉的保障更不可忽視,如果少數人的自由與多數人的自由不能並存時,則「兩害相權取其輕」寧犧牲少數人的自由,以保護多數人的自由。此即所謂公益重於私益是也。

吃飯問題是最大的人權

吃穿問題的解決,乃是中國的最大人權。這項人權應受到最為優先的維護。

基礎薄、條件差而擁有龐大人口的中國,要照顧好11億人的生活,這是人類有史以來的最大的工程。

新中國自建立以來就以保護人民的生存權作為施政的基調,40年來所獲得的成績有目共睹。但若想具體落實這項最基本的人權--生存權,首先就得讓人人有飯吃,有衣穿。如果生命都不得獲保,還談什麼自由、參政!

吃穿問題的根本解決,在中國具有特別意義;在過去,曾是改朝換代的關鍵因素;當今更是社會維持穩定,走向繁榮的基本前提。

要想解決好11億人的吃穿問題,非有穩定的社會環境不可。擁有全球五分之一人口的中國,其保持社會穩定,對整個世界具有不平凡的意義。中國政府為了維護穩定所採取的不得已措施,不能視為人權的侵犯,而是「最大人權」的保護。譬如,為了避免人口過度膨脹,以致影響經濟成長以及人民生活水平所採取的節育措施,不僅有利自己同時對他人也有好處。對於這樣措施,怎能視為違反人權、人道而妄加指責、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