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改爭議就是統獨爭議

敬答曾建元同學之「發言補充」

劉國基


曾建元同學來稿補充答覆6月22日本刊所辦座談會中本人之質詢,當時由於時間限制,未能讓曾同學完整說明,本人深感抱歉。對於曾同學執著學術探討之熱忱,本人深致敬意。曾同學在法學方面用功甚深,尤其有關憲政改革與統獨之見解,竟能獲得林正杰立委「幾乎每一個字都完全同意」之評語,可見其立論之綜合性與影響性。曾同學思路清晰,措辭精確,對於政治現實與法律現狀頗能巧妙迴避,已經盡到了「有權立憲者--國民」之用心良苦,因此本人樂於再就曾同學之看法提出論證。

「主權」、「主權的主張權」、「主權的行使權」是三個不同的概念。《中華民國憲法》第二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因此,只有「國民全體」才有「主權的主張權」及「主權的行使權」。最具體、最徹底的行使主權便是制訂憲法或修訂憲法。如果台澎金馬地區「居民全體」不是憲法總綱第二條所說的「國民全體」,那麼在台北的國民大會即使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八十五號「依法選出,而能應召……」的操作型定義可以突破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限制,但卻不能彌補憲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所規定「代表性不足」之瑕疵。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的「釋憲」是否涉嫌「修憲」或「違憲」,自有歷史裁判。

把憲法制訂層次的「主權者」界定問題,依憲法第三條委任立法的行政法規層次《國籍法》來解決是個方法論上的謬誤,但仍可一駁。《國籍法》第一章規定了「固有國籍」,第二章規定了「取得國籍」,第三章規定了「國籍喪失」之情形。因此,凡固有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而未有《國籍法》第十條或第十一條情形者均為中華民國之國民。當然主權行使時,在實務上少不了又要受《戶籍法》、《選罷法》等等規範。這裡,曾同學提出「中華民國台灣政治生活共同體」的概念,企圖縮小中華民國固有之疆域和固有之國民,甚至又提出「特殊的憲法的符合法律性的規定」之概念,以解決法理上的貧困,恰巧反證了這是一個特別設置的(ad hoc)救急說詞(Deus ex Machina)。除非國民大會決議放棄大陸之領土與人民,但此種決議已在「程式上」不可能。捨此之外,都屬「憲法革命」性質,那現今第一屆國民大會憑什麼代表台澎金馬公民自決﹖所謂台灣獨立最精確的法律意義便是宣佈放棄中國大陸的主權(此即民進黨台獨派所主張),但誰有這個權力宣佈而能不違反《中華民國憲法》呢﹖

曾同學提到「大陸人民武裝趕走中華民國政府,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並經世界各國承認之後,他們實在已放棄了作為中華民國主權者的意願,自行成立新的國家,所謂立憲權源,除了台灣人民尚復有誰﹖」這個論點涉及國際法上國家承認、國家繼承、以及政府繼承等問題,需要逐一解析。有關國內法主權問題反而最好解答,先予說明。《中華民國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認知的「固有領土」與「固有人民」其實是重疊的,即使「國民政府」與「人民政府」有效統治地區均未及對方,並不影響其主權的單一性。中國的主權因屬於國民全體,因此並未分裂,也無法分裂,因為「只要有中國人的血統就是中國國民」。這也是曾同學的認知。所以「主權」並未分裂,分裂的只是「主權的行使權」。這是國共兩黨內戰割據的歷史殘餘問題,需要時間解決。正如同「國民政府」從未放棄大陸領土的主張權,「人民政府」也一直追求台灣重歸祖國懷抱,並且明訂為憲法義務。

台北與北京當局在國際外交承認上的零和遊戲充分證明了「中國唯一合法政府」的競合規則。即使台北有意接受國際上「暫時性的雙重承認」(此即兩個中國立場!),但只要北京不答應,地球上任何國家仍舊只能與一個「中國唯一合法政府」打交道。所謂「國際社會」的代表機構聯合國有關中國代表權的鬥爭史反應了中國的國家代表權繼承的歷史,在國際霸權主義介入之下,中國的國土尚未統一,標示著統一國家的統一憲法如1946年憲法秩序下的《中華民國憲法》(有中共黨人秦邦憲條款參與締造,)確曾在台灣兩岸同步施行,奠定了海峽兩岸全體國民均為主權者之事實,不能因「不完全的政府繼承」而改變。我們也相信未來的統一憲法必定可在海峽兩岸全體中國人民協商之下,在現有兩部憲法之上修訂出來。

曾同學也許未見內戰烽火,未見白色恐怖,所以認為海峽東岸兩千萬人命運共同體可以成為一個偏安的國家級政治實體,而追求不受任何歷史包袱束縛的憲政改革,為了安慰統一派的民族情懷,故願在憲法序言上加上一個「統一命令」之抽像原則,卻不規定具體的履行程序,或不履行此義務之罰則,而空泛地訴諸國民公意之監督。同時他卻在法律意義下主張擱置大陸的主權,他主張由台灣人民制憲或修憲成立一個新的共和國--不論設計上多精緻多妥協,這事實上是「台獨」與「獨台」的匯合論。所謂「台灣命運共同體」所認知的統一是無限遙遠的、最好不要發生的夢魘。最好的結果就像埃及與利比亞公民自決統一那樣。他的立即目的就在把我們祖國的分斷固定化、永久化、法制化以及「國際化」!

關愛台灣同胞的朋友都知道目前台灣兩大政治議題如憲政改革與兩岸關係(有人忌諱用「國土統一」的名目)其實息息相關。國民政府宣告終止戡亂,終於對這兩大議題均有突破。任何憲政改革不能超越國家認同的基線,否則必然造成兩岸關係緊張而傷害到台灣地區的民主憲政。此乃最大的政治現實,難道暢言憲政改革的博學鴻儒們無法認知麼﹖抑或有人在憲改工程上企圖混進獨立建國的戰略目標﹖在台灣的統派代表人物,老一輩如胡秋原立委,中生代如王曉波教授,新生代如劉國基等,並非如某些人士所譏諷地對憲政改革做反動派,而我們是主張海峽兩岸人民先結束內戰狀態,以政治協商來達成統一憲法之制訂,以再次建立大中國的憲政秩序,否則以台灣地區的「憲法叛變」成就不了什麼氣候。此外,國民政府對大陸失土放棄戡亂,但仍堅守「法律主權論」則有助於發展兩岸關係正常化,而人民政府不放棄武力解決台灣問題,除了反抗美國國內法《台灣關係法》中將台灣視為美國國家利益(即美國軍隊要保衛的標的),嚴重侵犯中國主權之外,其實主要又在性質上界定了台灣是中國內政問題的決心。如果國民政府不必對外國政府或本國同胞宣佈放棄以武力(包括軍隊及警力)解決內政問題,為什麼人民政府必須如此喪權辱國﹖

最後仍是「西德模式」的討論,我在座談會中已發言,對於二次大戰軸心國的德意志民族被制裁而分裂,為了解脫同盟國的佔領,透過自決模式一個邦一個邦地自決來達成統一憲法,這是辛酸無奈的悲慘歷史。

每次我讀《西德基本法》序言最後一句「務望我全體德意志人民依其自由決定完成德意志之統一與自由。」我的眼淚就要掉下來。沒有民族統一何來民族獨立與自由呢﹖當年朝鮮東學黨之亂鬧獨立,其實是日本兼併的前奏曲。台灣如鬧獨立是否也如此呢﹖日本人撤退台灣時許多軍人口喊的「二十年後再見」是什麼意思﹖美國國會把台灣問題當「國內法」來處理是什麼意思﹖中國大陸以處理「殖民地」香港的模式來解決台灣問題又是什麼意思﹖為什麼國共內戰對峙的問題,變成北京華盛頓要談判的難題﹖

追求台灣人民幸福與尊嚴的同志們與同胞們,敬請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