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和平統一的精義

兼談一個中國應有的內涵

余東周
(僑報副總編輯)


「自我表述」自欺欺人

「一個中國」的原則,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就把它作為處理內外事務的一項基本原則。作為內政事務範疇的兩岸關係,自應受到這項原則的制約,自不在話下。

前年,兩岸關係因李登輝的訪美而告停滯不前,致使北京當局更加強調「一個中國」原則的重要性;並且堅決要求台灣當局必須回到這個原則上之後,雙方才有恢復接觸談判的可能。

然而,台灣當局認為「一個中國」原則,其內涵,雙方已有「自我表述」的共識,並以此為由回應對方;且更責北京當局不該以此作為進行接觸談判的前提要件。

最近據台灣中央社報導,台灣行政院長連戰在一項記者會上指出,今天兩岸關係一直呈現低迷,就是因為中共一再設定先決條件,要求我們接受「一個中國」就是中華民國人民共和國,台灣是它的一省的所謂的「一個中國」的原則,等於就是一個坑,叫你跳下去,這是我們絕對不能接受的。

「一個中國」是否就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而言?觀之大陸學者專家,甚至官方,經常把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中國的同義詞,而且毫不保留地認為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省。這就不難想像連戰發表那席「絕對不能接受」的談話,並把兩岸低迷的責任推給對方的原因。

平心而論,今天兩岸未能就「一個中國」內涵達成共識,雙方都有責任。北京不願直指一個中國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且間接否認中華民國的存在,似有苦衷;而台灣所顯示的分離傾向的言詞與作法,則更令人焦慮。連戰在責北京之餘,有沒有自省一下,他所推展的務實外交政策,已嚴重地破壞了一個中國原則?有沒有想到雙重承認政策或平行代表權原則,同他的「蔣公」的「漢賊不兩立」的政策不相容?台灣的專家學者官員,有無認真研究一下中國內戰狀態仍然持續中的意義?有無認識到「自我表述」就是推責敷衍,或自欺欺人的代名詞?

聽說,汪道涵在最近的一次訪美途中,在華盛頓會見一批中國問題專家時曾表示:一個中國不是抽像的,也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我們從來也沒有說過一個中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中國是指江澤民主席宣示的「一個中國」的原則。他的這段話經媒體透露後,引起了極大的注意。然而過不了幾天,即1月20日,《人民日報》就發表了一篇題為《一個中國原則不容動搖》的署名文章,北京外交部發言人也鄭重聲明「一個中國」概念沒有任何改變,「一個中國」指的是包括大陸、台灣、香港和澳門,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

上述發言人的聲明和署名文章,似乎衝著有關汪道涵的傳言而來,但卻沒有針對他所說的「一個中國不是抽像的,也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我們沒有說過一個中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這些話所陳述的意義作出澄清,而僅泛泛地談述一個中國的涵義。

汪道涵有沒有談過或者以他的地位、立場會不會談這些話,並不重要。這些傳言中所陳述的意涵,其對錯、或真或假,才是令人關注的焦點。

一個中國就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嗎?是的話,那麼中華民國要算什麼?難道自我消失了?或把中華民國與台灣省等同看待?這些觀點既與歷史不符,與現實也有背。

北京當局有沒有想到,台灣當局提出「現階段兩個中國」論調,不就是針對北京「一個中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張的一種反彈!要台灣當局自視中華民國業已消亡,可能嗎?你越把他看成消亡,他越要展示其存在,此乃人類心理的必然反應。提倡和平統一中國的北京當局,不能不重視這項人類心理反應現象,並且應設法予以疏導或解決。

須知,和平統一與武力解放固然不同,與和平解放也截然有別。和平解放系以武力為後盾,而和平統一則以理為基礎。共產黨和平解放北平的作法,為人所津津樂道。但強調以和平統一方式結束兩岸分治問題,就不能以解放北平的方式為榜樣,即不能以兵臨城下的方式迫使對方進行談判,交出政權;而是要雙方在沒有任何威脅下,兩相情願地走上談判桌完成國家統一工作,亦即不得以強制威脅手段,迫使對方作出承諾進入統一進程。此即和平統一的精義所在。

眾所周知,和平統一為北京當局的既定政策,且長期以來不斷呼籲台灣當局,以民族前途利益為重,進行談判,早日實現國家統一。然而,台灣當局卻認為北京應放棄對台使用武力,才足以顯示其和平手段統一中國的誠意。因這項要求毫無道理,乃被北京所拒絕。

不放棄武力的真義

蓋和平統一與不放棄武力,表面上看來似有矛盾之處。其實,兩者之間,並不相剋。

須知,和平統一進程中承諾放棄武力使用權,就如私人合同中同意放棄公力救濟或私力救濟以保護其權利的手段。

所謂統一進程,乃指兩岸雙方先結束敵對狀態,進而安排結束分治,將國家政權統屬於同一政府之下的全部過程而言。

1995年1月30日,江澤民在八項主張中提出有關兩岸結束敵對狀態的倡議,就已明確指出分兩個步驟來完成統一工作。他說:「作為第一步,雙方可先就『一個中國的原則下,正式結束兩岸的敵對狀態』,進行談判,並達成協議。在此基礎上,共同承擔義務,維護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並對今後兩岸關係的發展進行規劃。」

統一與解放不同,前者系雙方行為,後者則屬單方行為,雙方對於國家統一工作所作出的承諾,具有合同性質。這項「統一合同」,當雙方就「兩岸關係的發展進行規劃」達成共識,並表示願意「承擔義務」時,始算成立、發生效力。

美國曾多次要求北京於統一過程中放棄使用武力,此種霸道要求,等於要中國放棄主權;而台灣當局要求北京放棄武力,即如要求在私人合同中放棄權利救濟手段,已如前述。履行「統一合同」過程中,沒有所謂使用武力問題,就如民事合同中無所謂強制力(公力救濟或私力救濟)介入的問題;除非一方不履行合同,否則就沒有使用強制力以保護其權益的必要。同理,「統一合同」中的一方,若有違背「合同」情事時,另一方自可訴諸「自力救濟」,即利用武力迫使對方履行「合同」,以實現國家統一。

要特別注意的是,此之所謂訴諸武力──私人救濟,與兵臨城下迫使對方進行談判的武力威脅不同。雖然兩者都以武力為後盾,但在使用時機與使用的性質上,兩者之間卻有很大的差別。進而言之,前者的所謂武力,乃用在對方不履行承諾時,作為維護當事人權益的手段。至於後者,則作為威脅的手段迫使對方作出承諾。兩者最根本的差別就在於有無自由意志這個要素,前者的承諾乃在自由意志的狀態下作出,而後者則否。

北京早就正式提出以和平統一、一國兩制作為結束兩岸分治狀態的建議──要約(offer),但迄今未獲台灣當局的正式回應──承諾(accept)。因此,雙方還未能進入簽署「合同」的階段。之所以仍在叫陣,乃因台灣當局未獲正名之故。前述連戰有關跳坑的講話,乃就此表達了其不平不滿之情。

須知,和平統一與和平解放,在本質上,全然不同。要和平統一就不能以和平解放的心態和方式來處理這項國家和解的工作。蓋進行和平解放時,可以不把對方看在眼裡,並以強者自居的勝利姿態對待對方,更可以部署重兵進行威脅,解放者一方可以為所欲為。但在和平統一為號召(offer)的情況下,就不能有這些「特權」了。蓋和平統一的可貴在於雙方的互相尊重與平等相待。並且,作為國家統一的當事人,雙方互為主體性,不能有主次之分,或中央地方之別。這是尊重歷史事實應有的態度,更是實事求是就是「理」的表現。

或許北京方面認為,一旦正視或承諾中華民國的存在,就會產生「兩個中國」的不良後果。事實上,這種顧慮是多餘的。承認中華民國的存在,充其量,只會造成「兩個中國」的假象,不是「真像」。

就法律觀點或北京的實力以及其國際影響力來看,要把兩岸分治的狀態予以永久化而變成「兩個中國」,談何容易!縱使台灣當局有意選擇獨木橋,倘非經包括大陸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同意,也無法從願。

中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同義詞

國家的分裂,若不在雙方皆大歡喜的情況下為之,絕無法成功。就算李登輝徹底拆毀中華民國繼續在台灣行使統治權的基礎──法統,只要北京不點頭,「中華民國」或台灣就無法取得獨立主權國家的地位。何況今天,他還沒有那種膽識跨過這一道最後「防線」。或者強權介入,就像當年印度把東西巴基斯坦分裂為兩個國家,如法炮製的成功機率等於零。要想在醒獅身上依樣畫葫蘆的話,祇有自取其辱,而且不會有好下場。

再者,叫中華民國或稱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是國統,不是國名。就中國歷史看,兩者都屬朝代之名。國家在統一的情況下,以國號替代國名,已習以為常。但在分治狀態的特殊歷史階段,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都不應與中國等同看待。兩岸各自統轄的區域,只能視為政治實體,不應作為國家看待,否則就發生「一個中國」之下,有「兩個中國」的怪現象了。

和平統一固以理為基礎,而理乃以尊重史實的精神以及實事求是的態度來體現,已如前述。易言之,要想和平統一,就得尊重史實、實事求是才能達致。

統一進程之所以遲遲未能展開,固然由於台灣當局的抗拒所致,但北京不承認中華民國的存在,才是根由所在。

事實表明,中華民國〔註:中國境內的一個政治實體〕並未消失;中華人民共和國〔註:也是政治實體〕的出現,並不當然地令中華民國消亡。

雖然北京不願正視中華民國或中華民國政府的存在,但我們卻可以從下列文件中隱約探出中華民國存在的跡象;也可以從這些文件中,明確地看到中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並不是同義詞,亦即可以看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定位;更可以看到「中國」是客觀存在的實體,不是抽像的歷史文化或地理名稱。

一、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承諾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

二、上海公報:中國方面重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省。

三、八一七公報:美利堅合眾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

四、最近北京官方聲明或發言都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

由此可以顯然地看出,國際社會的主體為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政府只是作為中國的代表──唯一合法代表,參與國際事務活動。兩者之間呈現一種代表關係,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政府的行為視為中國的行為,如此而已。中華人民共和國並不等於中國。

再者,既稱唯一合法政府或唯一合法代表,意指除了合法政府或代表之外,還有不能視為合法的政府或代表存在。此不具合法代表中國資格的政府或代表,當然就是指中華民國政府或其代表而言。其實,所謂合法或非法,其決定的標準就是實力。在目前國際法體系中,合法與非法之分僅具相對性意義。此乃因現行國際法仍缺強制力之故。

此外,正視中華民國的存在,以及政府間的平等相待,具有更深一層的重要意義。此種正視乃在體現對台灣人民的尊嚴的重視,即消除對方被吞被統的疑慮。被吞被統,對台灣人民來說,是一項莫大的羞辱。今天,中華民國或其政府,乃以台籍人士為其主要構成部份。百年來,台籍人士日夜所追求的目標,無非就是尊嚴與平等。若以統一作為最高價值的話,讓一下對方,並不會有造成任何損害之虞。何況在「和平統一」理念的指導下,以及在歷史事實的前提下,正視對方的存在,並予平等相待,乃理所當然之事。

總之,如果今天北京不提和平統一而仍主張武力解放或和平解放的話,就無需承認對方的存在,當然可以繼續把對方視為反動集團,並以解放的單向性行動予以追逐消滅。但,一旦在以和平統一作為結束國家不幸的分治狀態的基本方針的情況下,即應受到「和平統一」所涵蓋的「理」的制約,即雙方關係不再是政府與反動集團或叛亂團體的關係,而是政府與政府的互為主體的雙向性平等關係。若再繼續迴避而不予正視,最好還是回到「解放」時代,以便名實相副。蓋解放與統一,意義、作用有別;前者與戰爭同義,後者則與和平互為體面;而和平之可貴在於人類尊嚴的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