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政治下的搜刮經濟與其反動性格(上)

劉進慶
(東京經濟大學教授)


一、問題所在與剖析角度

本文的目的,在於剖析台灣戰後白色恐怖時期專制獨裁政治之經濟基礎,解明其結構與機制以及其反動性本質。所謂反動之含意,即指背向社會進步,或者違背歷史現代化發展的動態而言。所以從政治、社會觀點而言,反民主自由,反人性人權,反現代化的制度機構以及措施功能,均可屬於反動的概念和範疇之內。從經濟觀點而言,倒退巿場機制,強權搾取百姓,搜刮人民財富而來做為恐怖政治之物質基礎的經濟體制應可視為是反動經濟。

台灣戰後經濟,自從1945年到1960年代白色恐怖時期之一大特點為搜刮經濟(squeeze economy),是政府在米糖農業、公營經濟(工業,金融,流通)、軍事財政三方面,不惜倒退巿場、貨幣經濟機制,強權搜刮農工人民大眾,護航特權工商資本原始積累。從近代發展史觀點來看,可以說是從日本統治下的殖民地資本主義經濟轉移到國民黨一黨專制下的半封建性前近代資本主義經濟,是一個歷史反動倒退的過程。從社會經濟層面來看,是一種國家權力強制積累以及政商資本原始積累的過程。此一過程的經濟機制之基本性格,本文擬用搜刮經濟一辭的概念來剖析。

「搜刮」一辭的含意一般是指竭力求錢,強要財富。用在本文分析概念則可包括掠奪、搾取、剝削等國家撈取人民財富或者剩餘勞動價值而言。搜刮在此又可分成兩種範疇,一種是經濟外強制性的搜刮,例如透過徵收地租、稅捐等手段的掠奪應屬於這一種搜刮。另一種是巿場機制的搜刮,亦即利用經濟活動和巿場交換關係的搾取或者剝削均屬於這一種搜刮。上開國民黨政府對米糖農業的搜刮手段包括掠奪和剝削,公營經濟的搜刮手段則基於巿場交換關係的剝削,至於軍事稅捐的搜刮是完全屬於單行道的掠奪,幾乎沒有建設開發或財富再分配機制可言。

搜刮經濟大有別於開發經濟(Development economy)。搜刮經濟是社會單純再生產經濟,在經濟機制上鮮有開發指向因素存在,是軍事專制政權的物質基礎,具有濃厚的半封建性,前近代性格。相形之下,開發經濟是社會擴大再生產經濟,雖然政治是獨裁製,但是基本上指向開發和經濟現代化,因此,一般把1970年代以後的台灣、韓國等東亞地區的經濟發展定義為開發獨裁製(Development oriented authoritarianism)或者獨裁製開發(Development with authoritarianism),則白色恐怖時期的台灣搜刮經濟便可定義為搜刮獨裁製(Squeeze oriented authoritarianism)或者獨裁製搜刮(Squeeze with authoritarianism)。兩者之間應予嚴格區別,前者具有超克專制獨裁的辯證性歷史發展因素,有一定的進步性,而後者則保守專制獨裁,是倒退的、反動的政治經濟體制。

台灣要從搜刮獨裁製走到開發獨裁製之間的一大轉折,自有其內外不可抗拒的時代背景。1950年代末到1960年代初,美蘇冷戰形勢有所轉變,台海對峙局勢趨向固定化,國民黨政權的反攻大陸無望明確化,黨外勢力抬頭,國際經濟環境巨步變化。此一形勢逼使國民黨政權在台灣為要長治久安,把獨裁統治正當化、持久化,則非對外開放,覓求經濟開發之路不可。由是搜刮獨裁製失去其存在的時代背景和內外條件。台灣經濟遂於改革開放,朝向開發獨裁製轉軌躍進。

因此,我們絕無理由也不應該以往後的經濟發展而把白色恐怖時期的反動搜刮經濟正當化,或者美化,反而更應該闡明其是非,批判其負面遺制。歷史的錯誤是會重演的,所以歷史的教訓應該要好好吸取,白色恐怖下搜刮經濟的反動性應該徹底揭發,做為後事之師。

本文剖析的角度,首先要從歷史裁判的觀點以及民眾史觀的問題意識來看問題。其次,對一個政權的性格之探討,特別注重政策手段的觀察來理解其目的,接近其本質,亦即利用實證的方法來剖析問題。這一點需要強調,一般的國家權力所標榜的目標,可以說都是崇高完美,然而要達到這個目標所採取的政策手段或者制度機構的實踐運作,往往是另外一回事。例如,國民黨政府在白色恐怖時期所標榜的反共理念為民主、自由、人性、反極權、反殘暴,然而當時台灣的政治現實恰恰是相反,是戒嚴體制下的專制極權、恐怖、非人性血腥鎮壓。口號與現實、目的與手段之間有雲泥之差,甚至有羊頭狗肉之嫌。即使美國也不例外,它標榜著民主、自由、人權理念的推廣,然對當時台灣恐怖政治的現實,為著本身外交利益考慮,採取雙重標準態度,睜一眼閉一眼,安有民主、自由、人權理念在?所以還是手段的觀察為重要。至於白色恐怖時期的劃分,從何時開始,何時告段落,從政治、經濟、社會各方面來看,各有說法。本文對此一問題無意深入涉足,概略以1950年代到1960年代的一段時期為主要考察對象。

二、 搜刮經濟的歷史時代背景

白色恐怖時期國民黨政權對廣大人民大眾的搜刮經濟體制和機制之形成,必然有它歷史和時代的背景。一個反人民、反民主、反人性、反現代的社會經濟體制必須依靠或寄生於內外特殊的環境與條件才能存在。當時台灣的時代背景和社會條件,大約可分成三方面,即台灣本身的日本殖民地經濟遺制;大陸的國民黨政權性格和內戰非常形勢之規制;以及國際間東西冷戰反共體制的制約三方面因素。

第一,關於日本殖民地經濟遺制的因素。我們知道搜刮經濟體制是以龐大的公營經濟體制為依據,而此一公營經濟體制是完全來自於接收所有日人在台的壟斷資本,將它幾乎全面國有化而形成的。例如,完備無欠的米谷糧食管理制度是繼承台灣總督府戰時糧食統制配給制度來改編;台灣糖業公司是統合所有日人糖業壟斷資本而組成的,其他重要骨幹產業以及金融、貿易機構大部分來自日產的接收,具體事例不勝枚舉。至於日人在台的中小型企業,則綜合起來編成為工礦、農林兩個公司。這一類公司殊難適合公營,遂於1953年藉農地改革之際,連同水泥、紙業兩公司轉讓給民間,從整體公營經濟來看,規模不大,無關重要。由是可知,公營經濟為依據的搜刮經濟體制完全建立在日本殖民地經濟遺制之上,非有殖民地經濟就難有龐大的公營經濟,而搜刮經濟也就失去形成的條件。同時,這裡勿忘另一個條件,也就是台灣本地民間資本的力量薄弱,一時間無足夠力量承擔日人遺留下來的現代產業經濟,又無力抗拒新政府的大規模國有化措施。說來,民間資本力量薄弱的原因,也是來自於殖民地統治的結果,日本殖民地統治之害,誠是深長無比,而新來國民黨政權之體質和接踵而至的中國內戰非常形勢,更加提供搜刮經濟體制強化而加深的條件。

第二,關於國民黨政權性格和中國內戰非常形勢的規制。這個問題,首先要指出孫文學說中民生主義的「發展國家資本,節制私人資本」指導理念。因為國民黨政權是依據此一指導理念來推行公營經濟政策。本來此一理念本身有其合理性,而問題在於國民黨政權實踐「發展國家資本」的具體表現,卻就是1930年代以及抗戰時期重慶政權下茁壯的中國官僚資本主義體制,是以四大家族為核心的剝削人民大眾,獨厚四家一黨的搜刮經濟〔註1〕。不幸,此一性格的政權和政策戰後延伸到台灣來,先是將所有日人產業國有化,來創建公營經濟,後以內戰非常時期為由,強化搜刮經濟,苛斂誅求,使戰後台灣民不聊生。待國民黨中央流落到台灣之後,此一政權政策性格,一脈相承,而體現在1950年代白色恐怖時期的台灣搜刮經濟上。例如,對米糖農民的強權搜刮,公營經濟的壟斷利潤,為龐大軍費支出的苛捐重稅等經濟機制比比皆是,詳情俟後再述。

第三, 關於東西冷戰反共體制的制約,是屬於國際因素。1950年韓戰爆發,中國為抗美援朝而參戰,遠東進入東西冷戰體制。美國為發動圍堵中國大陸政策,便結合鞏固台日韓以及南越等東亞反共國家,而展開大規模對外經濟軍事援助。美國的對外援助,本著本身國家安全和外交利益,只要是反共政權,一概鼎力支援軍事經濟,而對反共軍事政權的獨裁專制、不民主非人性殘暴措施則坐視不管。對台灣的經濟援助,主要集中於公營企業,間接支援搜刮經濟體制。致使在台茍延殘喘的國民黨一小撮統治集團坐大,有恃無恐,恣無憚忌地推動恐怖統治,搜刮人民,形成東亞地區獨裁專制極右反共軍事政權的典型代表。現在看來,無非是在冷戰體制下才能存在的反動體制。

綜上所述,日本、大陸和美國三方面的歷史社會以及政治軍事因素之介入深深地影響,規制當時台灣的白色恐怖下社會經濟體制。我們順筆不能不提及,此一基本架構與當前的形勢格局相比,卻可發覺惟有輕重之分而無本質之變。所以說歷史是活的,亦即歷史是過去,也是現在和未來。以下將針對1950年代到1960年代期間,分成國民黨政權對稻蔗農民的搜刮以及透過公營經濟,苛捐重稅對人民大眾的搜刮兩方面,來探討白色恐怖政權的物質基礎以及其反動性格。因已有敝著詳予論證〔註2〕,本文則止於略述扼要。

三、統制米糖農業搜刮稻蔗農民的機制

1950年代到1960年代的台灣社會經濟,以農業為主要產業,農業之中以稻蔗兩項種植業為骨幹,而國民黨政權正對此米糖農業採取強制手段加予統制,全面掌握主要農產品和農民勞動剩餘價值。當然米谷與砂糖產業的統制方法不盡相同,應分開來探討,首先來看米谷統制。

(一)對稻農的搜刮機制--肥料換谷

歸納糧食徵收政策,可分成三種方法與範疇。第一是地租收取實物米谷方法,是無償徵收,屬於掠奪範疇的搜刮。第二是強制收購米谷方法。以低於巿價的公定價格徵購,是不等價強制交換,兼有掠奪與剝削範疇的搜刮。第三是實物交換方法,主要是肥料換谷。因肥料供應由政府壟斷,交換比例也是公定,所以是不等價交換,屬於剝削範疇的搜刮。同時此一方法把貨幣經濟倒退,代之實物交換,具有反巿場經濟、反資本主義以及反現代性格。糧食徵收政策的三種方法中,正以此一實物交換統制經濟為主要部分,更可見此一搜刮農民政策的反動性格。

台灣戰後糧食統制是接踵日本投降而始。1945年10月,新政府在日據戰時糧食統制辦法的基礎上,頒布《管理糧食臨時辦法》。1946年7月,公佈《台灣省田賦徵收實物實施辦法》,從同年第二期作物開始實施實物地租。同年11月設立「台灣省糧食局」專管糧食統制。1947年7月再予公佈《台灣省糧食收購辦法》,實施糧食強制收購。1948年9月再公佈《台灣省政府化學肥料配銷辦法》,實行肥料換谷制度。由是可知上述三種方法的糧食徵收政策,早在戰後不久的期間已經釐定,而此一糧食徵收政策與制度,是淵源於國民黨政府重慶時代的戰時經濟政策。更可見此一糧食徵收的搜刮經濟是台灣殖民地經濟遺制與大陸戰時統制經濟的結合體,而更臻完整,徹底無漏。

1952年台灣實施「耕者有其田」農地改革,結果有143,552甲的農地由106,049戶的地主放領到194,823戶的佃農〔註3〕。此一改革確實鼓勵小農提高農業生產力,而隨著糧食生產的增加,政府的糧食徵收規模也隨著擴大,使1950年代的農民搜刮機制在數量上擴大而加深。以下從數量方面來探討對糧農搜刮的情況。

如表一所示,從1951年到1965年的15年之間,政府的糧食徵收情況一目瞭然。從總體來看,隨著每年米谷生產量的增加,政府以各種名目和方法徵收到的米谷總量也在遞增,對生產總量的佔有率維持在大約30%左右,規模相當之大。徵收方法如上所述,大致可分成收取,收購和交換三個範疇領域。其中以肥料換谷一項最為重要,佔有徵收總數的三分之二(66.3%),成為糧食徵收手段的骨幹。其次是強制收購的14.2%,再次是隨賦收取的13.7%,其他一項微不足道。隨賦收取部分是無償徵收,其他兩項是透過巿場價格機制的徵收,主要以不等價交換來剝削,首先來看肥料換谷的搜刮關係。

此期台灣的肥料供應不管是國內生產(台灣肥料公司)或者從外國進口,統由省糧食局一手來包辦。肥料換谷的比例(以重量計算)前後略為一比一之比數,即農民一公斤的米谷向糧食局換來一公斤的肥料(硫氨為準)。此期肥料供給情況大約60%是從外國進口〔註4〕。進口每噸的價格比國產肥料價格低,而為米谷價格之二分之一乃至三分之一之譜〔註5〕,顯然是大幅度的不等價交換。而此一差價部分就是政府對稻農的剝削之具體形態。至於政府進口肥料所費多少?俟後再提。

【表一】 糧食局之米穀徵收狀況   (單位:千噸)

  徵收 強制徵購 物物交換 其他 徵收量合計 米穀年間生產(噸) 對產量之徵收比率(%)
 

地租

縣教育捐 國防稅 公有地地租 私有地隨賦徵購 公有地隨賦徵購 大中戶餘糧徵購 預貸徵購 肥料交換 放領農地地價 土地債券實物兌換(一)

19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合計

(%)

58

57

91

90

82

89

93

90

81

83

89

113

104

118

124

1,362

(13.3)

17

17

 

 

 

 

 

 

 

 

 

 

 

 

 

34

(0.3)

17

17

 

 

 

 

 

 

 

 

 

 

 

 

 

34

(0.3)

9

3

3

3

3

3

3

3

3

3

2

2

2

2

2

46

(0.4)

78

78

77

76

70

74

77

75

68

69

75

73

66

73

78

1,109

(10.6)

11

8

6

6

6

7

7

10

6

7

7

7

6

7

8

109

(1.0)

4

2

 

 

 

 

 

 

 

 

 

 

 

 

 

6

(0.1)

34

15

27

27

21

27

13

16

14

10

11

11

12

10

10

258

(2.5)

279

335

346

409

415

455

477

504

501

489

453

510

556

666

567

6,962

(66.3)

 

 

134

121

112

143

143

133

123

120

130

130

 

 

 

1,289

(12.3)

 

 

-73

-84

-81

-67

-62

-67

-67

-73

-70

-70

 

 

 

-714

(-6.8)

507

532

611

648

628

731

751

764

728

708

697

776

746

878

789

10,495

(100.0)

1,931

2,041

3,135

2,204

2,100

2,327

2,446

2,462

2,413

2,486

2,621

2,747

2,742

2,921

3,052

36,628

 

(26.3)

(26.1)

(28.6)

(29.4)

(29.9)

(31.4)

(30.7)

(31.0)

(30.2)

(28.5)

(26.6)

(28.3)

(28.3)

(30.1)

(25.9)

(28.6)

 

〔註1〕參閱渡邊長雄《中國資本主義と戰後經濟》東洋經濟新報社,1950年,32-57頁以及中鳶太一《中国官僚資本主義研究序說:帝国主義下の半植民地的後進資本制の構造一》滋賀大學經濟學部研究叢書第1號,1970,92-144頁。
〔註2〕參閱敝著《戰後台灣經濟分析》東京大學出版會,1975年,漢譯本《台灣戰後經濟分析》人間出版社,本文基本上依據敝著敲稿,諸多資料典據不便逐一列出,請諒。
〔註3〕Hui-sung Tang, Land Reform in Free China 1957, J.C.R.R. Taiwan pp. 137-138.
〔註4〕台灣省糧食局《台灣糧食統計要覽》,1966年,126-127頁。
〔註5〕依據台灣省糧食局《台灣糧食統計要覽》,1966年,139-145。《台灣銀行季刊》第16卷第3期,109頁,以及《中華民國年鑑》1959-1966年各年度資料算出。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