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海盜﹖

談兩岸海上糾紛

張潤冬


外籍鷹王號貨輪向大陸走私香煙,正丟包中,被大陸巡邏艇發現,登輪搜查。那走私輪明知做的是犯法勾當,所以循著兩岸中心線航行與停泊,一旦被發現,便利用兩岸的微妙關係,將船掉頭逃進台灣水域,並謊報遇盜,欲藉台灣海上軍警的力量以拒捕,果然得逞。於是乎,台灣乃成為海峽私梟的逋逃藪與庇護所。反而是大陸依法執行任務的緝私員被解除武裝,白坐若干天黑牢。

我想這個「模式」是從三保警事件學來的,只要事件是發生在海峽的何處,不管三七二十一,先利用優勢海、空火力,將人、船押回來,籌碼在我手中,就好辦了。理由反正是編出來的。君不見法庭上殺人越貨的死刑犯,也能找到之所以必須殺人越貨或絕未殺人越貨的理由乎﹖好像那被搶被殺人反而理虧、活該。

這個模式一朝建立,則必有狡獪、刁蠻之徒傚尤利用,那是不待解釋的。果然,前天又發生了一件兩岸漁民因作業而起的糾紛,這邊的漁民趕快向台灣軍警謊報遇盜,軍警則照例將對方人、船押回,再一一加上械具還繩捆索綁關進台中港「靖廬」,那所在肯定不是希爾頓飯店。

某報一篇「社論」,充滿書生「愛國」之情,一開頭就肯定「我方漁船再度遭到大陸海盜船洗劫」,主調(法院的判決書叫做「主文」)定好,然後發揮想像曰一、曰二、曰三,結尾的推理是大陸人之淪為「海盜」是「大陸經濟的落後,以及其人民生活水準與我方生活水準的巨大差距有密切關係,」並預測「尤其在此次大陸嚴重水災之後,大陸的經濟狀況與人民的生活必然受到慘重的打擊。在難以維生的情況下,大陸人民鋌而走險步上犯罪之途的比率自會增加,而海上的走私與搶劫行為僅為其中的一環。」依此看來,這是大陸漁船的「海盜行為」不僅已是「事實」,而且還為此行為與事實找到了之所以發生的背景。

最後又說,「我們一方面要呼籲中共注意此一深層問題,並思考長久的對策,從改善經濟水準與社會穩定方面來徹底解決大陸海上犯罪(筆者按:還是一口咬定)問題」,接著:「另一方面我們亦要籲請此間民眾對於大陸漁民海上犯罪(筆者按:再度咬定)的原因有進一步的認識,而能對大陸人民的當前困境發揮同情的瞭解。」但既已一口咬定他們是海盜,則依《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一項五款的規定,是唯一死刑,哪裡還有我們同情的餘地﹖又,既要我們同情,但末尾點出台灣人民捐款救災,而大陸人民卻「搶劫我們漁民」,忘恩負義,恩將仇報。這是教我們同情嗎﹖

根據同一報紙的報導:

一、兩把斧頭當武器,能幹海盜嗎﹖(筆者按:航海船隻為了維修、救難攜載的工具往往像隻百寶箱)二、這樣的破舊船體、簡陋裝備、航行速度能當海盜船嗎﹖三、海上漁民的性格,不管是大陸的、台灣的或別處的,一般都較剽悍,如非理虧,會將身上僅有的五千七百元拿出來理賠嗎﹖四、事實上,船主已承認拖斷對方一根漁繩,則其肇事於前,十分清楚。就法講,其行為雖非故意,罰則也不重,但畢竟有觸犯刑法第三五四條的嫌疑,為什麼完全不提呢﹖五、對方說是漁網被衝破,且索賠人民幣五萬元,固不能遽予採信。但既係因理賠數額的差距太大而起爭執,海上又無法院,對方一時情急而行使「自力救濟」,擄人為質、復奪取電視、對講機、羅盤、手錶、電扇、錄放影機,行為雖不法,心理動機實甚單純而明顯,何能遽認定為唯一死刑的海盜罪呢﹖六、台中港警所經偵訊後,初步認為只是恐嚇取財的犯嫌,尚難成立海盜罪。七、「偏聽則暗,兼聽則明」,一個領導輿論知識分子,怎可憑一面之詞寫出這樣煽情的文章﹖

一群討海漁民,忽被一艘海軍偵巡艦、二艘警方巡艇及附近數艘作業漁船包圍,頭上還有飛機,何曾見過如此陣仗,加上人又被子彈射傷,怕不要「至今殘破膽,猶有未招魂」,莫說同胞,休語親情,基於單純人道,何忍遽發此致人於死之言。同情乎﹖

政府保護人民不受侵犯,是其無庸質疑的權力和責任,這方面台灣已經做得很出色。中共如是為了搞統戰吃掉台灣,故有意放低姿態,不盡保護的責任,這種政府太靠不住,不能擁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