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政治的理論與實踐

兼論台灣政黨政治的現況

朱高正
(立法委員)


要處理「政黨政治」這個頗為複雜的論題,先得從方法論上著手。從太極思維的角度來看,一物一太極,而太極乃一「整體」。整體是揚棄「部分」與「全體」對立後的統一體。「部分」可視為瞬間的「全體」,而「全體」則是長時段的「部分」。「部分」與「全體」不能分割,而是處於既對立又統一的關係。缺乏對全體的觀照所瞭解到的部分是片面的,同樣,缺少對部分深入的認識所瞭解到的全體也是不夠牢靠的。事實上,我們對客觀世界的認識就是建立在一連串「部分-全體-部分-全體……」的無止境辯證超越之上。

筆者在這裡之所以要強調「整體思維」的研究方法,乃是因為我們如果不從整體上瞭解政黨政治的理論與實踐,不瞭解中國自有黨爭,以至引進政黨制度以來的政治發展過程,就不可能理解台灣當前的政黨政治。因此,無論從時間上還是空間上說,都要先從整體上把握政黨政治的全貌。

「政黨」及政黨政治的形成

「政黨」的英文為“party”,德文為“Partei”,皆源自拉丁文“pars”。“pars”的原意是「部分」的意思,政黨是指部分人結合,以全面支配國家生活為目的的組織,而在中文裡頭,「黨」的原始含義為拉幫結派,有成群結「黨」、「黨」同伐異的意思。「黨」的字面含義具有某種貶義,其字形結構是「尚黑為黨」,而「尚黑」在閩南話發音如「熊窩」,即「最黑」的意思。然而,本文所探討的「政黨政治」是指人類在工業革命之後在政治制度上發展出來,並經歷史錘煉後的智慧結晶,政黨作為一個基本的政治學術語有其特定的內涵。

所謂「政黨」是指一群人基於共同的政治信仰、理想或利益而相與結合,以獲取政權、實現其政治主張為目標的社團。政黨基本上可分為兩大類:一是議會式或精英式的政黨,由國會中立場比較一致的議員結合在一起,對政府的政策、立法施加影響力;另一類是革命性或群眾性政黨,這類政黨對現存的社經政治體制多持否定態度,甚至主張以武力推翻舊體制,建立新政權。下面分別以英國和德國的政黨政治發展史為例,說明這兩種類型的政黨。

現代的政黨政治起源於英國的議會式或精英式政黨。英國早在1640年就出現擁護英國國教派(Church of Eng-land即英國王室與教廷決裂後的天主教會)君主的托利黨(Tories),其成員主要為騎士階級和信仰英國國教的大地主階級,他們是傳統專制王權的支援者。17世紀英國國會(Parliament)與王室為了人權問題展開激烈鬥爭,新興的中產階級要求廢除農奴制度,主張自由契約、自由貿易,這些主張與王權所代表的封建集團發生了衝突。1679年通過「人身保護令」(Habeas-Corpus-Akte),也標幟著新興布爾喬亞階級的輝格黨(Whigs)的崛起。該黨反對腐敗的教會,同時也反對由教會所支援的王位繼承人。從1679年開始,輝格黨和托利黨展開鬥爭,到1688年便發生了光榮革命,新興的輝格黨成功地抗拒了國王的專制主義。1689年通過了在人權史上至關重要的《權利法案》(Billof Rights)。布爾喬亞階級獲得了貿易、投資、遷徙和選擇職業的自由。而大地主階級則提出了保護自己財產不受隨意徵稅或徵收的自由,在這一點上輝格黨成功地離間了托利黨的內部。

1689年以後,輝格黨主政,1710至1714年則是托利黨執政。1714年,英國國王出缺,英國的布爾喬亞階級力主由非天主教派的人物擔任國王,於是從德國的漢諾威(Hannover)迎來了講德語且信仰改革教派的喬治一世繼承王位。喬治一世本人對政治就不感興趣,加上不諳英文,無法主持國務會議,故大權基本上掌握在內閣大臣手裡。從此,英國便確立了「國王永不犯錯」(The king cando no wrong)的憲政制度。因為國王不就國家政策做出決定,內閣總理大臣實際掌握著國家的行政主導權。1714至1784年,輝格黨執政,英國的議會政治在這70年間得到了長足的發展。

到了1780年代,歐洲政局動盪不安,尤其是1789年法國爆發了大革命,法王路易16被送上斷頭台。面對法國的革命風潮輝格黨內部發生嚴重歧見,從而導致1784年至1830年執政權又落到托利黨手中。1830年爆發7月革命,輝格黨重新上台。從此兩黨輪流執政,英國的兩黨政治格局於焉形成。輝格黨和托利黨分別為自由黨和保守黨的前身,其主要成員都是國會議員,英國的議會政治就是以兩黨在國會舞台上不斷競爭和爭鬥而展開的。

至於英國工黨的成立是本世紀的事情。1900年英國國會通過了國民教育法,使得廣大的勞工階級有機會識字讀報,接受新思想,勞工意識才漸漸被喚醒。隨著工黨的成立和發展,英國政黨政治也隨之多元化。

與英國政黨發展史不同,德國的政黨政治從一開始便以勞工階級的政黨為主。眾所周知,在西歐國家中,德國的工業化起步最遲,建立「民族國家」也最晚。德國本是經濟落後、民族意識淡薄的國家,但卻後來居上,一旦發展開來,銳不可擋。尤其是在1860年以後,德國先後打敗奧、法兩國,1871年實現德國的統一,且獲得50億金法郎的戰爭賠款。這時德國才正式成為民族國家。而工業化隨即迅速發展,因此社會矛盾也急遽尖銳化,較激烈的社會改革思想亦由此產生。

1863年拉薩爾(F. Lassalle)在萊比錫創建ADAV(全德總工會),其主導思想有三:一是信奉社會主義,二是帶有德意志民族主義的色彩,三是主張以和平的手段來完成社會改造。這些綱領雖然遭到馬克思嚴厲批評。但俾斯麥在擔任首相期間所推行的社會立法(Soziale Gesetzgebung)大多是拉薩爾所建議的。

1869年,李卜克內西(W. Liebknecht)、倍倍爾(A. Bebel)在德西地區的艾登納(Eisenach)成立了SDAP,即社會民主工黨。這是世界上第一個「工黨」,它與全德總工會的主要差異在於宣稱以馬克思的思想作為指導綱領,主張國際社會主義和階級鬥爭。1875年,全德總工會與社會民主工黨合併為SAP,即德國社會主義勞工黨。1890年,考茨基(K. Kautsky)與伯恩斯坦(E. Bernstein)又將之改造為SPD,即德國社會民主黨,其基本政治主張有兩點:一是堅持議會路線,反對階級鬥爭;二是主張和平的社會改革。這對該黨於一次大戰以後成為執政黨具有決定性的作用。

1914年,德國議會就是否發動一戰進行表決,社民黨投了贊成票,遭到國際社會主義人士的嚴厲批評,也造成了社民黨的分裂。從中分出來的USPD(獨立社會民主黨)於1918年與盧森堡(Rosa Luxemburg)領導的斯巴達克斯聯盟合併成德國共產黨(KPD),直到1933年的國會縱火案,共產黨被宣佈為非法。而從1919年至1930年,社民黨則是德國第一大黨。

1929年發生世界經濟大恐慌,德國經濟極度蕭條,貨幣急劇貶值。此時左派重提是否要搞階級鬥爭的問題,再度造成社民黨的分裂。因而德國政局不穩,內閣更迭頻繁,失業激增。最終導致1933年元月30日希特勒上台,他採取合法的手段徹底顛覆魏瑪憲法。魏瑪憲法授權總理在國家面臨危機時可以發佈緊急命令。希特勒上台後發佈的第一條緊急命令就是:憲法各條文在不牴觸納粹黨黨綱的條件下繼續有效。這就將黨的地位凌駕於國家之上,成了名符其實的國黨(Staatspartei)。納粹黨用陰謀手段逼迫社民黨人士流亡海外。二次大戰以後,西德社民黨和共產黨恢復活動。共產黨提出與社民黨合併,卻遭到了社民黨黨魁舒馬赫(K. Schu-macher)的拒絕,其原因除了舒馬赫與英國工黨有秘密聯繫外,社民黨反對階級鬥爭、主張議會路線也與共產黨的路線格格不入。

德國社民黨的重要轉變,是在沃倫豪爾(E. Ollenhau-er)任該黨主席之後。1958年,該黨通過了一個重要決議,正式宣佈社民黨放棄「階級政黨」的立場:社民黨不再只是勞工階級的政黨,而是中間偏左的「全民政黨」(Vol-kspartei),此舉為社民黨日後的執政創造了有利條件。1964年,勃蘭特(W. Brandt)接掌社民黨,將之變成了中間偏左的全民政黨,並於1966年至1969年與基督教民主聯盟(CDU/CSU)組成「大聯合內閣」。而於1969改與自由民主黨(FDP)合組聯合內閣,直至1982年自由民主黨捨棄社會民主黨改與基督民主聯盟合組政府。可見在政壇上,政黨沒有永久的盟友,也不存在永久的敵人,政黨的政策主張與發展策略常常隨著主客觀形勢的變化而調整。

政黨競爭應予以規範

現代政黨制度的建立是政治民主化的必經階段,從一黨專政向多黨制過渡也非一蹴可幾。從歷史經驗來看,政黨政治的發展要經歷四個階段:一是否定(Negation)階段,當一黨統治天下時,該專政黨總是否定其他政黨存在的合法性,排斥其他的政治勢力或派系。二是放任(Ignorance)階段,當權的政黨仍然竭力貶低或漠視其他政治勢力的存在,在窮於應付社會危機或矛盾之際,才給其他黨派的發展提供了機會。三是合法化(Legalization)階段,經過硬碰硬的角力之後,當權派才不得不承認其他黨派取得了合法的地位。四是制度化(Institutionalization)階段,即透過憲法或法律明定政黨的地位,將「政黨」視為經營國家生活不可或缺的制度。

依先進民主國家的通例,政黨內部的組織及其運作不得違反民主原則,黨內獨裁不僅會壓制、扼殺政黨及其黨員的活力與創造力。而且它一旦成為執政黨,很可能會將少數人或該黨的利益凌駕於國家利益之上,甚至危害到國家。聯邦德國憲法明定,如果政黨危害到「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或聯邦德國本身,則聯邦憲法法院可宣佈該黨違憲,而予以強制解散。如1956年德國共產黨(KPD)被聯邦憲法法院宣佈為違憲,而於1968年才重新以「Deutsche Kommun-istische Partei」(DKP)的名義公開從事政黨活動。唯有將政黨予以制度化,才能保證各政黨參政、議政的平等權力,並使政黨之間的競爭得到有效的規範。

黨派之間的鬥爭如果沒有予以規範,那就會給全民帶來災難,中國封建社會的歷史清楚地表明了這一點。儘管中國封建社會的政治特質是集權和專制,但其具體表現形式在歷朝歷代卻各有不同。事實上,統治階級內部通常分化為不同的集團或派別,尤其是在朝政腐敗之時,由於缺乏制度化的規範,不同派別之間為了各自的主張或利益,明爭暗鬥,你死我活,給社會帶來動盪和災難。漢朝有黨錮之禍,唐朝有牛李黨爭,宋代有新舊黨爭,明朝有東林黨之亂,清末更出現了改革派與守舊派的鬥爭。中國漢、唐、宋、明、清五大朝代可以說都是毀於黨爭。當然,嚴格來說,在皇權大一統的社會,是不可能有真正的政黨。

在推翻滿清封建專制的過程中,孫中山引進了政黨制度。民國初年,政局動盪,黨派林立,但歸納起來不外兩種:進步的與守舊的。其實各個政黨的政治口號並無多大區別,都是「內除國賊,外抗強權」。由於政黨未能實現制度化,這些黨派之間為了爭權奪利,展開一場場混戰,致使內憂外患紛至沓來。因此,孫中山才特別強調黨人要有黨性、黨德。

由此可見,政黨本身必須承擔政治責任,而不是隨心所欲,為所欲為。古希臘哲學家亞里士多德曾經探討過政體的好壞。他依據兩個標準將政體分為兩類六種,這兩個標準是:一、從政體的宗旨看,是維護城邦的公共利益,還是維持統治階級本身的利益;二、從掌權的人數看,是一個人、少數人還是多數人掌權。他指出,凡是維護公共利益的各種政體就是好政體;而那些只照顧到統治階級利益的政體就是壞政體。好政體包括君主政體、貴族政體和共和政體;與此相應的三種壞政體是:僭主政體、寡頭政體和暴民政體。亞里士多德認為,中產階級執政的政體是理想而可行的政體,它可以兼顧窮人和富人的利益。顯然他主張執掌政權的人應該照顧到社會的整體利益,協調社會各階層的利益和要求。這些觀點在今天仍然不失其重要的啟示意義。

政黨參與建構「國民總意志」

1949年聯邦德國憲法第21條明定,政黨的職責在於參與建構國民總意志,政黨的組織及運作應符合民主原則,政黨應定期公佈其資金來源與使用情況。這後面兩點在於政黨政治的民主化和公開化,而參與建構國民總意志則是政黨的主要職責。

在現代多元民主社會中,由於利益與階層的高度分化,政黨在參與建構國民總意志時會遇到很大的困難。因為政黨只是部分人的集合,但它卻要全面規範國家生活。從邏輯上說,這兩者之間存在著矛盾,德國新康德主義法學家拉德布魯赫(Radbruch)主張,政黨不能只有一個,至少要有兩個;政黨從一開始就是一個「複數概念」,否則政黨就不成為政黨,而只是獨裁或專制的同義辭。因為在多元社會裡,沒有一個政黨可以全面代表各個社會階層的利益。

問題在於:如何去建構國民總意志,它在規範國家生活的過程中如何才能調和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法國哲學家盧梭最早使用國民總意志這一概念,這是指個體意志的共同所在,即大家都想要的東西。可是,在現實生活中,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生活意志和要求,也許每個人想得到的東西各不相同,而且個體的要求不僅受理性的引導,在許多方面更受慾望的支配,從根本上說是非理性的。那麼,怎樣才能從這些不相統屬的個體意志中建構出國民總意志呢?

在現代社會達致總意志(general will)的最有效途徑莫過於採行民主政治。很多人認為,民主就是多數決。事實上,多數決只不過是最後不得已的手段而已。如果把民主政治等同於多數決,那民主很容易淪為多數人的暴政,即一些人可以壓制另一些人的意志。民主政治最可貴之處乃在於持不同意見者之間可以相互辯難,並尋求出最大的公約數。不同意見的爭執,在大多數情形下,並非「非甲即乙」,而是互相妥協、讓步後的「丙」。

儘管中國封建政治的本質是皇權專制,但在其權力的具體運作過程中,也有某些類似民主的制衡機制,如相權對皇權的制衡即其著例。唐朝皇帝的詔書向由中書省草擬,然後交門下省封駁,查覈是否與前朝的法令有所牴觸,或者與今上以前發佈的敕令相矛盾,然後再呈送皇帝朱批。每天早晨,中書與門下兩省的長官齊集在政事堂開會,充分陳述各自的意見,互相詰難後,採行最好的意見。如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意見難分高下時,才會依「賢均從眾」的原則來定奪。這些都是調和不同意見、而非主觀隨意獨斷的例子。可見不應迷信多數決,非理性的多數決是暴民政治、民粹主義的根源。「多數決」只有先以耐心與不同意見者的相互辯駁、溝通為前提,才有意義。

那麼,民主政治的精義何在呢?盧梭說過:「人生而自由,然而卻無處不在枷鎖之中。」人在理性上要求自由自在,但在現實生活中卻有諸多束縛。因為人所處的社會存在著既定的客觀物質條件以及種種風俗、習慣與法律制度的文化條件。民主政治的目標即是解決人的這種兩難境地。從服從風俗、習慣與法律規範的角度來看,我們是單純的被統治者。但就法律規範乃由議會或人代會制定,而議員或人大代表則是經由定期選舉,代表大家去投票表決,制定法律。就這一點而言,我們服從法律其實就是間接服從我們自己制定的律則,這樣,統治與被統治的對立就得到了統一。民主政治的合理性即在於此。由於法律的通過都要經由國會過半數的同意,每次法律的制定或修改,即是代表國民總意志的再宣示。

由此看來,政黨在現代民主社會中所扮演的角色主要有兩個:一是針對大家所關心的公共議題提出備選政策方案;二是在各種重要的選舉中為國家舉薦優秀的政治人才。

譬如,政黨欲就某一公眾所關心的問題作出決議,首先必須廣泛收集、歸納民意,在充分考慮各種主客觀條件的基礎上,具體論證採取何種政策才最符合大家的最大利益。如出現兩種或兩種以上提案難以定奪時,便以「賢均從眾」的多數議決方式定奪。可見政黨在這當中所要做的事情便是反映、歸納和整合民意,而整合出的民意又要與該黨過去的一貫主張和做法保持一致,否則就必須對此重大的變革作出合理的說明。在現代多元民主社會裡,社會階層及利益高度分化,政黨的責任便是把不同階層的社會利益充分反映出來,在密集的、專業的交叉辯難中整合出國民總意志。總意志只能在相互對立、甚至相互衡突的政治主張之中,通過政黨的相互交鋒、論辯和妥協產生出來。這是民主政治極為關鍵的一環。

政黨間的制衡關係

自二次大戰以後,政黨政治又被賦予了一種新的使命。按照傳統的民主政治理論,對政治權力應該實行分立制衡,否則人民的權利便沒有保障。就如艾克頓爵士所言:「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造成絕對的腐化。」因此只有將權力分成立法、行政、司法三權,使三者彼此互相制衡,人民的權利才不會遭到國家公權力的肆意侵犯。但按照英國議會政治的經驗,行政和立法本來就是一家,亦即國會多數黨的領袖掌控內閣。儘管美國的行政權和立法權可以相互制衡,但如果總統和參眾兩院的多數屬於同一政黨時,那麼又怎能奢望這兩種權力會相互制衡呢?因此,戰後世界政治發生了一種新的變化,便是反對黨對執政黨的制衡。

執政黨總是為自己的既定政策辯護,並且為贊成而贊成到底,這就可能出現無理辯三分、文過飾非的執政黨。因此在制度上也應當保證反對黨擁有為反對而反對到底的權利。不應要求反對黨過早地肯定執政黨的政策,正如在司法審判中不能剝奪被告申訴抗辯的權利,否則就極易造成冤案。在法庭上,原告總是竭力主張對被告不利的證據,漠視對被告有利的證據;被告則相反,總是盡力為自己辯護,攻擊對方。對爭訟的最終裁決則是落在聽訟中立的法官或陪審團,而不是原、被告的任何一方。

政黨政治也是如此。執政黨竭力為自己辯護,反對黨則與之針鋒相對;一造為贊成而贊成,他造為反對而反對。最終裁決權則在選民手裡。每到換屆選舉時,選民通過選票來表達意見,決定執政黨的去留。正因如此,執政黨必須根據形勢的變化而不斷地提出新政策,以保持活力,否則終將被淘汰出局。

現代西方國家政黨派別林立,但大致可以分為三種類型:左派、中間派和右派。左派包括共產黨、勞動黨、社會黨、社會民主黨、工黨等,基本代表中低所得者;右派政黨大多代表大地主、大資產階級以及尚未覺悟的普羅大眾;中間派則包括自由黨、自由民主黨等,他們基本代表學有專精的律師、會計師、教授、新聞記者等白領階級。當然這三派的劃分是相對的,但仔細分辨後,仍可看出各派有其大致的特徵。如左派政黨大多宣稱自己是唯物主義者,認為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但真正將左派人士結合起來的不是物質的因素,而是兄弟愛和社會正義;右派常掛在嘴上的是道德、傳統、價值、安全,看似唯心論者,但真正將渠等結合起來的則是廠房、土地、金錢、股票等物質資源;中間派則左右搖擺,有時難免被譏為騎牆,偏左的是進步的自由派,偏右的有時比右派還要反動。

台灣政黨政治的格局

對台灣政黨政治的研究必須放在世界政黨政治發展史的大環境下來考察,並且將國民黨在大陸的作為,以及70年代以後台灣經濟發展所導致的社會結構重大變化等等因素,一併考量,方能對台灣政黨政治有一較完整的認識。

1919年五四運動以後,馬克思主義傳入中國,社會主義很快成為中國思想界的主流。由於俄國10月革命,新成立的蘇維埃政權宣佈放棄在中國的各項特權,贏得了中國人民的好感,蘇維埃政權也成為許多中國人嚮往的楷模。1921年中國共產黨便是在這一歷史背景下成立,1923年孫中山領導的南方政府更提出聯俄容共的政策,改造中國國民黨,並派蔣介石到蘇聯考察,旋即實現了國共兩黨的第一次合作。而蔣介石在蘇聯考察期間加入共產國際,從而得到後者的大力支援,乃得以出任黃埔軍校校長這一關鍵職位。

此時在國民黨內支援聯俄容共政策的重要人物,除了孫中山以外,便是國民黨左派人士廖仲愷,竭力反對此一政策的是汪精衛、胡漢民。1925年孫中山逝世後,發生了刺殺廖仲愷事件、中山艦事件,使得胡、汪相繼亡走,蔣介石遂坐上了國民黨的第一把交椅。當時國民黨黨內的共產黨員成了蔣介石的心腹之患,必欲除之而後快。1927年發生的四一二事件宣告國共合作破產,兩黨從此兵戎相向達十年之久。直到日本侵華日亟,國難當頭,兩黨乃於1936年底的西安事變之後再度合作。但抗戰勝利後不久,兩黨關係又瀕臨決裂,其真正原因是蔣介石玩假民主真獨裁的把戲,容不得反對黨。1947年全國政治協商會議通過十項修憲原則,本可為中國多黨民主制建立一個基礎,但蔣介石片面毀約,致使內戰爆發。

蔣介石率國民政府到台灣以後,自50年代初執行白色恐怖政策,清除所有與共產黨有牽連的人士,發生過多起莫須有的冤案。直到70年代,國民黨在台灣仍然實行「黨外無黨,黨內無派」的獨裁政策。然而70年代台灣經濟迅速發展,為台灣的政黨政治帶來了轉機。因為政黨政治是現代工業文明的產物,工商業的發展產生了代表布爾喬亞階級的自由黨;隨著工人隊伍的壯大,又產生了代表勞工階級的左派政黨,終而產生了宣稱不只是代表某個特定階層利益的全民政黨。

事實上,1949年台灣農業人口占就業人口的52%,到70年代經濟開始起飛,迅速遞減,到1989年跌至13%。而80年代末,農業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下降到5%以下,製造業的產值已不足45%,第三級產業的產值超過50%。與此相應,社會階層明顯分化,不僅有傳統的藍領和白領階層,而且還出現新的粉領階層。各種利益集團應運而生,政治派別如雨後春筍般湧現出來,公民的參政意識迅速覺醒。一般來說,國民人均所得1,500美元是社會轉型的一個分界線,逾此水平以後,國家的對內對外政策和個人生活方式都會出現明顯的變化。當權者對國內異議份子比較不會採取高壓手段,而對外政策也多以談判代替對抗。至於第三級產業在這種條件下也會快速發展。人們願意訂閱報紙雜誌,購買電視機,試圖獲得更多的資訊,思想也更加自由開放。台灣從1965年的人均所得216美元,到1978年即達到1,577美元,其政治生活也急劇變化。1977年縣市長與省市議員選舉時爆發了中壢事件,以新興中產階級為基礎的「黨外」獲得突破性勝利。而激進派的快速崛起引起了國民黨的恐慌,遂於1979年發生了圍剿黨外人士的高雄「美麗島事件」。這一鎮壓不僅沒有起到遏止的作用,反而使得黨外勢力進一步得到發展。而事實上,自1979年以後,國民黨確實也就沒有大規模地鎮壓黨外運動。

台灣是到1987年才解除黨禁。1986年9月,民進黨率先衝破黨禁,宣佈成立。1987年8月工黨成立,1989年3月勞動黨成立,1991年3月中華社會民主黨成立,1993年8月新黨成立。經過十多年的發展,登記有案的政黨不下七、八十個,但目前真正對台灣政局有影響的只有三黨:國民黨、民進黨和新黨。

這三黨的政治主張儘管有些差別,但原則性的分野並不明顯。以統獨問題為例,目前的民進黨主張台灣主權獨立,可稱為A型台獨;國民黨是表面喊統一,實際上在搞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可謂為B型台獨;新黨則有人提出「一中兩國」的主張,可稱之為C型台獨。這些政黨的政策取向並無實質區別,很難用民主先進國家「左、中、右」的概念來分類。因而選民在作政治選擇時這些黨派為了各自的利益明爭暗鬥,同時在黨內也發生了激烈的奪權鬥爭,賄選、換票、掛靠財團,無所不為。除了民進黨比較重視黨內民主以外,黨內獨裁仍然是高層政治的一種積弊,搞「順我者昌,逆我者亡」,那些與黨內高層意見不合者常受到排擠,不能在黨內透過正常管道表達自己的異議,並促使黨內實行改革。由於在國民黨與新黨均不能落實黨內民主,致使政黨成為少數人專擅的工具,根本上就背離了民主政治的真義。至於民進黨雖重視黨內民主,卻往往流於民粹主義。這幾個政黨之間為了爭權奪利,既聯合又鬥爭,或暗中交易,或公然勾結。1995年底,民進黨與新黨搞「大和解」聯手對抗國民黨;一九九六年底民進黨又與國民黨在「國發會」合作,聯手推動飽受各界批評的1997年修憲。這使得民眾對三黨普遍喪失信心。

「民主」雖非國家存立的終極目標,但它是一種有效的機制,即通過民主可使公民真正行使參政議政之權,使國民總意志得到及時而充分的建構和表達,以實現主權在民的崇高目標。政黨政治的目的原本在於此,政黨制度化、多黨民主競爭的最終歸宿也在於此。台灣的政黨政治雖已走上了合法化的階梯,但離制度化仍有一段艱難而漫長的道路。關鍵在於政黨運作需有更大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以廉潔公正的形象和實質性的政策主張給選民以真正選擇的機會,以開創台灣政黨政治的新局面。

(本文根據作者1998年5月在南京大學的公開講演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