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播中央四台始末

李所思


禁播中央四台,是言論自由問題,這事要從頭說起。

有一個法,單是把它名字念完,聽眾已不耐煩叫停了,它是:「大陸……出版品……廣播電視……進入台灣或……許可辦法」,一共有四十八個字。

其實這個辦法只有四個字:「排中條款」。也就是說,一切大陸的東西皆不准入台,除非我許可。其實說穿了,就是一切兩岸的交流皆屬禁止,除非我擋不住事後追認或保留許可權。這從早年開放探親,到後來投資上限,跟監記者;八吋晶圓;觀光宵禁;中共四台,都是如此。

不錯,中共也有許可辦法,而且她若說不許,你要衝還真比較困難。但她基本上是歡迎、希望交流的,她是負面表列,台灣則是反對、阻撓交流的,是正面表列。

早年,對言論的控制理由是反共,其實是保權,後來在台獨反彈情緒和知識分子民主要求下,言論管制的防線崩潰了。在廣電方面,常常以色情暴力起家的第四台,當新聞局努力剪了許多年的線失敗後,它終於成為有線電視而成為今日電視收視的主流了。那三家官營電視已淪為公開拍賣的命運。

本來,言論自由就是百分之百,以前在野民主人士爭的也是這個不准聽毛主席萬歲就如不准人說蔣介石混蛋一樣是反民主的。言論自由也不是來交換或比較的,不是你不准我說我爸爸偉大,我就不准你說你爸爸英明。真理愈辯愈明,除非其言論真有立即危險,如美國人誣賓拉登錄影談話中暗藏攻擊訊號等,言論是不能限制的。

進入WTO後,經濟利益又使這種「文化許可」更難存在。

但當台灣在威權政治轉型時,由於它的推動力是台獨民粹和社會民主的混合體,因此反共就轉型成了反中。一切威權時代的措施,在反中這塊領域內都保留了下來,甚至擴大延伸,「台生條款」就是一例。

所以,各種對大陸的「許可辦法」都出籠了。官僚體系,如文化或安全體制也樂得配合。官先要能「管」,沒有不同意的。除非這「管」實在形同具文太久,如《出版法》,否則不會廢的。

這種言論控制,反中的人樂見,反共的人也習慣,大家就不去問它是否違反民主了。甚至有人說,這就是民主,千夫所指,無疾而死,黑白講可也。

但在這個「排中條款」成立時,第四台已在轉播中央台及雲貴台的衛星節目。新聞局不能准播NHK及各種非法的暴力色情節目,獨獨就要因播大陸台而剪其線。但若不剪,那這種二十四小時的大陸節目又該如何「審查、許可」呢?因此就在該法第十三條文訂出:「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經申請許可後,得同步轉播大陸衛星節目。」這就是中央四台一直播下來之因。(雲貴台後來收看率低,不再被轉播。)

這個因時制宜的規定正好凸顯了「排中條款」的矛盾。如果管制大陸文化產品,如電視節目,不得有「宣揚共產及統戰」內容(先不談如何界定,與民主違不違反),但那衛星直播,為何又不管了呢?

再比如說「不得違反善良風俗」,若在大陸製作璩美鳳光碟,不得在台發行,但上中央台的衛星,二十四小時播,則不能管,這說得通嗎?

從網站上也可收到「中共統戰」訊息,報紙、電訊、電視也播報之,那又為何不禁呢?

新聞局每次依法「留待審查處理」,每次就產生爭議。什麼叫「宣揚共產及統戰」?陳總統說要「統合」,是不是也是附和「中共統戰」?

但問題是,為何這種反民主的不合理法條及規定存在了十年呢?這就與前述立法時的條件和現在查禁的原因是一樣的。即排中不涉重大利益,沒太多人關心,故沒什麼關係。

禁播中央台,輿論會強烈抗議嗎?中國人會聚眾抗爭嗎?中共會打飛彈嗎?中共能搞三○一嗎?都不會,觀眾雖然有點不滿,知識分子雖知此有違言論自由,但新聞局一句「大陸沒對等待我」就擋回去了。至於為何前許現禁,也就沒人去深究了。

這裡面還有商業利益的作祟,本來代理中央四台的頻道商,政商關係良好,大陸也把籌碼全放在他身上,因為他有頻道實力,許多人因其政治立場向中共進讒,中共仍不為所動。但轉播中央台並無什麼商業利益,因為中央台在台灣收視率很低,中共卻受代理人的影響,以為尚有一點收視率。並不是中央台的節目全不能看,只是它不會包裝,說的又非台灣人的語言(此指形式,並非指閩南話),連統派都不常收看,更別說一般觀眾了。而因中共對台統戰其實只重形式不重實質,此官僚政治之必然,中共更嚴重罷了,因此只要台灣能播中央台便有了交代。至於有沒效果,是沒人關心的。但你把它禁了,它又不得不著急起來。其實中共若認真看過中央台在台的收視率,那對這次停播應也不會太在意,因為播與不播影響並不大。

停播後,是有很多人打電話向新聞局抗議,但終不到有效政治抗爭的程度,政府一句「親中人士」就不屑理會。

對於台獨主政者來說,中央台本來看著就刺眼。什麼大陸東西都禁止來台,還能容許其中央之聲直播進入人民家庭?並不是怕它會影響人心(因收視低),主要是看了就討厭。許它可以,不許它也不缺理由,一句「她沒對等」(政策理由),加上系統業者申報太慢(技術理由),都可禁之。而代理商本是要借代理來取得大陸的衛星落地權(非政治性節目),但中共不會給,一是要控制輿論,一是這涉及大利益,要給就給自己人,給外國大頻道商,台灣商人是排在很後的。故原代理商也就順水推舟,不玩就大家不玩吧。

還有,禁播了可當籌碼與中共討價還價也。

結論是,這是反言論自由,「對等」也說不通,言論自由更沒對等這回事。但台灣言論自由本來就不成熟,「排中條款」更是政治正確。此事是台獨思考的必然、遲早要做的。談些道理,只是要分析其如此做的經過和原因,其實是沒什麼道理可言的。

那法叫:「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台灣地區或在台灣地區發行銷售製造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如果您讀完此文,尚有點精神,可以念它一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