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敢台灣人,向美帝說不!」

反對301 知識要共享

王乃曼
(世新草根工作室聯絡人)


任何一種知識的研究發展,並非一人或幾人所能絕對獨立地完成,而是經由眾人直接或間接地參與,以及累積千萬年的文獻與經驗的代代相傳所致,那麼,我們就得承認這項事實,知識,是來自於人類集體創造!

一、智慧財產權的真相

智慧財產權自古便為一種特權,非基本人權,最早是以Patern(專利)的形式出現,Patern的前身為Charter(特許狀),是歐洲封建時期,國王特許工匠的特別權利,並不適用普遍的一般人;一七九八年,美國國內現行的專利法中明文規定:「保護出資者」,而不是真正的創作者;例如我們所熟悉的發明大王--愛迪生,這位以發明電燈泡為人類帶來極大貢獻而享有盛名的科學家,事實上只是個擁有其專利權的企業家罷了,他並無從事任何創造,而是與一群科學家具有合作關係,又僱用了一批律師(替專利權打官司)以及公關(打造良好形象),所以愛迪生成了偉大的發明家。智慧財產權是將「無形的智慧」當作「有形的財產」,透過商品的方式出售,並立法保障出資者的權益,不但沒有鼓勵創作,更阻礙了知識的流通,不但如此,美國還利用智慧財產權作為貿易制裁的武器,阻斷他國發展,在一九八八年所制訂的三○一條款便是一例。

二、反改公訴

在台灣政府屈服於美國三○一條款的壓迫之下,要將智財權中「非營利侵權行為」的部分納入公訴罪,由國家主動起訴。這種全世界最嚴苛的修法方向,已將智財權無限上綱,與一般使用者的使用分享權完全對立起來,只會造成知識的壟斷,更加深了知識上的階級貧富差距!舉例來說,電腦,現在已經是一般大學生求學的必備工具,如果單單只是一些基本的文書處理程式通通都要換成正版的軟體,十幾萬的價格,究竟在我們一般老百姓之中有多少家庭能負擔得起?

三、取消刑責

眾所周知,課以刑罰者,無一不是嚴重侵害個人生命財產安全或公共利益的罪名,無一不是社會普遍道德規範難以寬恕的惡舉,而智慧財產權法規是保障個別私人的財產權利,屬於私權範疇,本應用民事手段處理爭議,台灣的法律卻超國際水準地用刑罰手段來處理,完全混淆了公私之別,凸顯出當前政府完全偏袒跨國壟斷財團的利益,無情地打壓一般人民百姓的極端錯誤立場!按法理來說,私權爭議就應該以私法手段處理,政府應該將著作權法除罪化!

四、反對美國帝國主義

我們今天正遭受著美國帝國主義的經濟壓迫!而特別三○一條款,正是它進行壓迫的武器!台灣政府卻是在經濟主權、司法主權上步步退讓,喪權辱國,使台灣淪為美國的次殖民地,形同美國的第五十一州!而台灣政府在許多事件中卻反而成為美國帝國主義的在台打手,反過來打壓人民的權益,幫助跨國壟斷財團在台灣大賺其錢!為了維護台灣人民的基本人權、捍衛台灣的社會正義、挽救台灣的民主自由危機,我們大學生稟著社會良心一起站出來,向執政當局表示:「反改公訴,取消刑責!」並嚴正呼籲所有有尊嚴的台灣人:「勇敢台灣人,向美帝說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