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反盜版與反美帝

傅昆成
(廈門大學海洋法律研究中心教授)


美國微軟公司因為贈送免費IE配套軟體,造成Netscape等小廠商重大損失的案子,上個月才在美國再度開庭,迄今還沒了結。到底贈送配套軟體,是自由經濟中的契約自由?還是壟斷市場的手段?美國法律界還在爭辯中。但是,毫無疑問的,那是一個法律社會哲學的問題。

今年的「五四」,在台灣發生的「新五四」學生運動。其實,也是一個法律社會哲學的問題。從學生的抗議內容來看,「反反盜版」、「反公訴罪」、「反美帝」、要求「知識普及」、「知識下放」,這其中至少涉及了兩個大的社會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美國微軟超級公司的電腦軟體如此昂貴,是否應該被「適度的盜版」?

第二個問題是:一心嚮往台灣獨立的阿扁政府,是否應該為了對抗中國統一,而對美國俯首貼耳,做美國的次殖民地政府?

就第一個問題而言,我們可能必須先思考,一個社會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根本意義」。顯然,所有的智慧產權保護者都會告訴我們:保護智慧財產的根本目的,在於鼓勵智慧創造,提升社會因智慧創造所獲得的利益。

這裡面的邏輯,其實和其他經濟發展的邏輯一樣: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以便鼓勵投資,促進經濟發展,讓更多人能夠享受到經濟發展帶來的好處。

因此,當保護投資者的法令,造成了「富者愈富、窮者愈窮」的結果,多數人無法成為新的富有的投資者,社會無法讓多數人享受到經濟發展的好處時,我們就不能再保護投資者以促進經濟發展,而寧可減少保護、減緩經濟發展了。

同樣地,當保護智慧創造的措施過了頭,形成了世界超級公司的超級利益的時候;當發展中國家學生的學習成本節節升高,教師的研究成本節節升高,形成國際社會的智慧創造機會失衡的時候;我們還應該給予軟體創造業者同樣的保護嗎?

發生學生的抗議活動之後,台灣微軟公司的負責人公開說:微軟公司軟體的價格是「世界一致」的。殊不知,正是這一致無差的價格,造成了它必須被抗議的理由。別忘了,美國的國民所得遠遠超過台灣,以及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或地區,人民的所得。

中國人自古講究中道,凡事不可太過分。西方法律學上,也有所謂的「比例原則」(proportionality)。在這類問題上,都一樣可以適用。

有些人似乎不能理解,為什麼學生、教師或一般個人軟體消費者的看法會如此激烈?

在學生抗議之後,微軟公司已經立刻同意給予「非營利的社團」,「一塊錢買合法軟體」的優待。但是,他們為什麼不能對學生、教師,提供這樣的優待呢?因為後者才是最大的使用消費者群體。如果給予他們同樣的優待,生產軟體的跨國超級公司將很難繼續大賺其錢了。而很少人注意到的是:這最大的軟體消費者群體,經常是在某種被脅迫的情形下,不得不使用微軟公司電腦軟體的。

這些個人軟體消費者的無奈,至少有三端:

第一、當一些大企業或政府機關,基於他們的利益關係,採用了某一種電腦軟體之後,你就不得不使用相同或相通的軟體,否則將不能,或至少不能有效地,使用該企業或該機關必要的服務。

第二、當社會上許多人(未必是多數人)已經使用了某種更新版的軟體之後,你也不得不放棄原有的軟體,花錢、費力氣地升級你的軟體,否則將不能配合他人,繼續工作。

第三、當軟體生產者故意將新版軟體,以「β版」或「試用版」的方式,洩漏到社會上時,上述第二種情況,勢必加速到來。

總之,個人消費者得不斷地「跟上時代」,否則就只有「被時代淘汰」的分。這種情形,有一點類似抽鴉片。一旦使用了電腦,就必須繼續不斷地使用電腦及其軟體,直到人生的終點。因此,個人消費者經常是在一種「上層脅迫」或「集體脅迫」的情況下,被迫使用電腦軟體的。他們看待電腦軟體價格問題的角度,當然和軟體生產者生產以牟利的角度,完全不同了。

今天,扁政府企圖使用「公訴罪」和「嚴刑峻法」,來解決盜版問題。這根本無法達到禁止盜版的目的。這又有一點類似懲治社會上的賣春行為。因為社會無法為了達到這一個比較小的利益目標,而犧牲眾多人更大的利益,包括:人身保護、尊重隱私、工作餬口等等基本的利益。所以,賣春的行為始終是「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

同樣的,社會不能為了保護少數軟體超級公司的超級利潤,而犧牲眾多學生、教師、工人、農夫、上班族的學習、研究、工作、省錢吃飯、知識人權等等基本的利益。

更何況,今天的局面,那些生產電腦軟體,而且以不當手法(例如,前述故意將新版軟體洩漏給盜版者的手法),迫使消費者不斷升級的大企業生產者,其實也應該擔負一定的責任,受到適度的節制。

至於抗議學生主張:用民法的法律精神,來處理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問題。這當然也是正確的。而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即便是在「契約自由」的民法領域內,也不能允許契約當事人訂定過高的利率;否則就是「暴利行為」,所訂定的契約仍然不會被公權力(法院)所強制執行。這可以說,早已是世界各國共同的一般法律原則(generalprincipleoflaw)了。按照《海牙國際法院規約》,也具有國際法的效力。因此政府有權抑制任何外國公司的暴利行為,並要求將微軟公司的軟體價格降低至適當的程度。

由上所述,可見解釋法律、執行法律,必須要有彈性;也必須符合社會的總體利益,不能偏執於單一方面的利益。

扁政府法務部最近打擊電腦軟體盜版的宣示,包含三個重點:(一)修改著作權法,加重刑罰。(二)將「非營利的侵權行為」改為公訴罪。(三)嚴格管制生產光碟的特殊原料和刻板機之進口。這些措施,都只是單一地從美國微軟公司等生產者的利益角度看問題;也都是從美國利益的角度來看問題。完全忽略了自己國民的權利與義務。難怪學生、教師們要提出激烈的抗議了。

就第二個問題而言,那更是不必多談了。

追求台獨的目的,無論如何,絕對不能只是「為台獨而台獨」,而必須要能和最大多數人民的利益結合,始有意義。如今為了追求台獨,抗拒統一,結果降格成了遙遠美國的次殖民地、以及對付自己同胞的武器試驗場,這對台灣人民有何利益可言?

更何況,中華民國的憲法明明白白就是一部「一中憲法」。阿扁政府一日不能承認「一中」,一日就只是一個「違憲政府」。最上位階的憲法都被踐踏在地了,它還有什麼資格來和人民談「依法」保護合法電腦軟體?或任何低位階的法律問題?而社會因此犧牲了法律尊嚴,對人民又有何利益可言?

由於欠缺李登輝的日本極右派的反美情結,阿扁政府對於美國政府言聽計從,比李登輝時代更加惡劣。從上任以來,陳水扁已經成了美國的兒皇帝。扁政府中的外交部長、國防部次長,都是多年擁有美國國籍的美國公民。難怪美國政府評估認為:目前的台灣政府是「空前有利於美國的政府」。這和稱呼台灣是美國的「次殖民地政府」,有何差別?

其實,美國應該對兩岸目前的局面感到滿意了。因為台灣和大陸都已經加入了WTO。這一個世界貿易體系將可望維持美國長遠的經濟貿易領先地位。按照這個組織的設計架構,各國放棄了關稅保護制度以後,歐美的優勢商品,將可以長驅直入世界各國的市場,形成「強者愈強、弱者愈弱」的局面。中國人已經放棄了和美國競爭波音飛機的製造、放棄了和美國競爭超級電腦的製造。連小小的軟體設計,都不能讓中國人保留一點競爭的機會嗎?

事實上,不僅如此。美國小布希總統上台以來,美國政府為了保持核子彈道飛彈研發的領先地位,已經片面宣佈廢止了《美蘇彈道飛彈協定》。為了保護美國的工業生產利潤,已經宣佈放棄各國接受的《京都議定書》。為了拒絕分享海洋礦資源的勘探技術,美國迄今仍然拒絕批准世界一百多國已經接受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為了不讓美國在海外用兵攻擊他國的將士,受到國際法院的審判,布希最近還宣佈拒絕批准世界六十餘國已然批准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

美國為了一己的私心,一再任意踐踏國際法,已經將國際法視為無物,置於無地;成了道道地地的霸權主義者。

我們的政府應該少許學學美國政府的「利己精神」,看清國際社會的現實利益。向美國老大表態,不該失了自己的尊嚴。更應該面對自己國民的實際需要,「適度地」容忍電腦軟體的盜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