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國際法看釣魚台的主權與保釣運動功能

熊玠
(紐約大學政治學系終身教授)


導 論

李登輝於九月十六日接受日本《沖繩日報》訪問時,公然宣稱﹕「中國和台灣雖然都宣稱擁有釣魚台列島主權,但釣魚台是日本的領土。」並且還坦白交代稱﹕「我擔任總統時就指示[台灣]軍方要特別注意,不要侵犯日本領空。」(見台北《聯合報》九月二十五日東京特派員專電。)在很多愛國志士義憤填膺大罵皇民李登輝「脫古背祖」與「叛國通敵」之際,我們需要冷靜地用國際法角度來分析究竟釣魚台的主權誰屬。

釣魚台爭執須看其所有權誰屬

在任何國際土地(島嶼)爭執案件中,首先須問該土地所有權究竟屬於何方。如爭執之雙方各執一詞均認為自己擁有所有權時,則須檢視哪一方的依據更具優越性。這一切均有國際法清楚可循。國際法是一門浩瀚學問。在此短文中,我希望以深入淺出的辦法來刨析這一個爭論的問題。如果有孜孜學子想更深一層探討其中有關道理,我建議他們須先熟讀國際法上一個經典案例叫IslandofPalmas的仲裁案(一九二八),始能入門。一般老生常談虛無縹緲,不足定論。

國際法上,關於土地所有權(即主權)之取得,最主要之指導原則,無外乎是發現、征服與割讓。至於釣魚台,由於史實與當地無居民之故,征服不能成為取得對其所有權之依據,故僅剩下了發現與割讓兩原則。日本如用發現(discovery)之依據,則須證明它發現釣魚台的年代比中國為早,同時必須證明它在發現之後對該島繼續展示或行使主權。如說割讓,那麼日本能找到的依據無非是﹕美國二戰時所佔領的琉球群島在一九七二年歸還日本時,釣魚台小島連同沖繩與其他島嶼一併交給了日本。在法理上,形同割讓。但按國際法的要求,割讓者(美國)必須證明它對被割讓土地之所有權擁有無可抗爭的依據。

換句話說,我們須問﹕第一,釣魚台是否屬於琉球群島的一部份﹔這是地理的問題。但是,如果事實證明釣魚台並不屬於琉球群島,那麼美國即無權將它當作琉球的一部分送給日本。因而,日本亦無法用割讓自美國的理由來作它對釣魚台所有權的依據。第二,還須問﹕美國在歸還琉球群島時是否對釣魚台有絕無異議的所有權。按照國際法,如果另有一方(中國)能證明它對釣魚台的所有權比美國具有之依據更優越的話,那麼同樣地,日本說它對釣魚台的所有權來自美國割讓,在法理上就不能成立。因為美國無權把它沒有擁有的土地轉讓給任何他國。

中、日對釣魚台主權之依據孰為優越﹖

按照以上之分析,要比較中、日對釣魚台主權之依據,由國際法來看,首先須檢驗以上所說「發現」這一原則在史實上如何體現。亦即須看:(一)中國與日本在歷史上各自與釣魚台(日人稱之為「尖閣列島」Senkaku)起得的關係,何者更為悠久﹔以及(二)釣魚台地理位置,是否屬於琉球群島。

日本歷史學者井上清(KiyoshiInoue)教授對此有精心研究,並在日本的《歷史研究》學刊第三八一期(一九七二年元月號)發表了一篇名為《釣魚台(尖閣列島)的歷史與歸屬問題》文章。根據他的結論,歷史文獻證明了釣魚台為中國人所有。而且,釣魚台並非琉球群島的一部分,是屬於台灣省的一個島嶼。井上清指出,在中國歷史上最早有關釣魚台的紀錄,出現於明朝嘉靖十一年(公元一五三二)陳侃所寫的《使琉球錄》一書中。井上清還指出歷史上琉球王府與人民以及日本人並沒有認為這些島嶼是琉球的一部分。相反地,琉球人皆知釣魚台是屬中國的。再者,井上清並指出,日本是在甲午戰(一八九五)後才將赤尾嶼一連串島嶼(包括尖閣列島)當成日本領土。一八六五年與一五三二年相比,中間相差三百六十三年。

以上我也指出,按國際法的要求,一個國家如僅能對一片土地(或島嶼)提出它「發現」的依據還不夠。在有爭論時,它必須能提出它在發現後還有繼續行使主權之證據。現在我們來看一項一八九三年(光緒十九年)慈禧太后頒給盛宣懷的一份詔諭。(這份詔諭由原台灣師範大學地理學沙學浚教授父子珍藏迄今。)該詔諭略謂﹕「皇太后慈諭太常寺正卿盛宣懷所進藥丸甚為有效驗。據奏原料藥材采自台灣島海外釣魚台小島

……即將該釣魚台、黃尾嶼、赤嶼三小島賞給盛宣懷為產業供採藥之用。其深體皇太后及皇上仁德普被之至意。欽此。光緒十九年十月。」(以上見《世界日報》,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一日《釣魚台主權屬中國由來已久》之報導。)

由此可知,中國在釣魚台早在清朝就有諸如採藥材一類之活動,而清廷在公元一八九三年將釣魚台等三小島賜給當時中國官員盛宣懷,相當於一個「封疆」之舉。釣魚台既由清朝的中國政府策封給一位官員,而沒有他國抗議,那麼由現代國際法角度來看,這個史實證明了中國對該三小島(包括釣魚台)擁有無可爭議之主權。更重要的是這項詔諭的法律意義﹕它證明了中國對該三島嶼行使主權之事實。

所以,無論就發現的時間與行使主權的角度觀之,中國對釣魚台所有權(即主權)主張之依據,均優越於日本。

保釣運動之意義

正如以上所言,一個國家對它任何有爭議的土地(包括島嶼),僅憑「發現」或者歷史上的交往,在別國提出爭議時,都是不夠駁倒別國競爭性的主張(claim)的。尤其是在別國能提出它在該地(和島嶼)已有連續行使排他性主權的證據為然。這在國際法,叫做「先占」原則(prescription)。知道了這點,我們就可以更進一步瞭解為甚麼日本的右翼分子一定在釣魚台懸掛日本國旗、設有燈塔、並且有武力看守以嚴拒外來「侵犯者」的挑釁。這表示他們深知國際法的要求。他們要建立連續在尖閣列島行使排他性主權的紀錄,以滿足國際法上「先占」原則的要求。如此,他們對釣魚台主權的依據將是不可駁斥的了。

在這樣情況下,偏偏北京與台北官方,均因不同的原因對日本在釣魚台這些動作不聞不問,寧可讓民間人士出面去抗爭。也許他們以為這樣就可以同時達到保障中國對釣魚台權益以及不開罪於日本官方的雙重目的。殊不知中國(包括北京與台北)這種官方不聞不問作風,正中日本下懷。如上所述,根據國際法,如果日本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對釣魚台如此連續行使排他性的主權,久而久之日本對釣魚台主權的依據將無法被中方推翻了。因為中國(包括台灣)目前官方的沉寂(quietude),在法律的「沉默即自禁」(estoppel)原則之下,將構成一種默許。以後中國官方(無論大陸和台灣)若再想重申中國對釣魚台的主權時,國際法將站在日本那一邊了。

到目前為止,所有中國人的保釣運動,無論是在美國、香港、台灣、大陸或其他地區,統統是發自個人與民間團體。這樣龐大的民間保釣運動,對於日本霸佔釣魚台行徑,形成了一種足以引起全世界注目的挑戰。雖然不如來自中國官方對日本提出的直接挑戰有更大之法律作用,但至少可以成為將來中國政府(無論是北京或台北)對日本政府爭討釣魚台主權時堪足引用的一個聲援。更重要地,在法律與道義上,足以對日本在釣魚台冀建「排他性」主權之企圖起得法律上的駁斥(rebuttal)作用。因為,既然有中國人如此龐大保釣運動的抗議,那日本儘管在該島有連續行使主權之實(譬如懸掛國旗、維持燈塔與武力,甚至有經常性的捕魚活動),它對釣魚台主權的主張是否還能稱作具有「排他性」的,將有相當困難了。

這個國際法上「先占」的觀念與要求,正好與中國人息事寧人、以後再論的做法相悖。中國近代外交史上往往吃人虧,其中很大一原因即這個文化上的差距。國人不可不自覺。

結束語

我們以上所言,可證明按照國際法來看,中國人對釣魚台主權的歷史依據,無論在「發現」(與行使主權)原則或地理位置原則上,均比日本的依據優越至多。但是,自一九四九年以來,台海兩岸的官方對於日本在釣魚台的侵權行為,由於不同原因均遲疑不前,寧可讓民間發動保釣運動以抗之。但由於以上已解釋的理由,這個是不夠的。中國官方這種寂靜,正是日本人為求達到他們對釣魚台建立「排他性」主權所需要見到的。到目前為止,還虧得有民間自動自發的保釣運動,在法理上可以形成對日本侵權的強大挑戰。更重要的是﹕這些民間愛國志士的保釣運動,對日本企圖在釣魚台建立它「排他性」主權的努力,構成一個法律的否定。

在這個意義上,只要中國(北京與台北)官方一日不出面與日本抗爭,民間保釣運動就一日不可或缺。對保護中國領土之完整,保釣運動之存在與其所代表之正義凜然精神,三十多年來已證明其青史地位與不朽價值。其原因在此。

*本文系為紐約各界二○○二年十月十三日保釣批李座談會而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