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既定 真相流失

「真調會」的宿命與無奈

楊志誠
(逢甲大學公共政策研究所教授)


在政治運作上,美國《金融時報》專欄作家伍爾夫(Martin Wolf)曾經無奈的指出:「強權即是公理」,台灣2004年的總統大選正好具體反映了這個事實。如果再進一步稍加推論,也不難得出「強權之下,那會有真相?」也因為這一個準則,泛藍汲汲營營拚出來的「真相調查委員會」,無可避免地將注定會在強權壓制下徒呼無奈了。

事實上,從人類社會的歷史經驗來看,一旦碰觸到政治事件,輸贏要靠權力而真相往往要留給歷史去沉澱。雖然人類的文明已經進化到民主的制度,幾千年來人性依然沒有什麼改變,推動制度運轉的動力還是沒有產生「質變」。從深一層的內涵來檢視,吾人可以發現,就算是受到規範的權力,還是脫離不了權力的本質,它總是存在想突破規範的內在動力;一旦有機可乘,必將會隨時「破繭而出」。另外,不管是個人或機構,一旦有權,就有不受規範並想支配別人的強烈傾向,除非有更強大的權力,形成有效的制衡機制,才得以規範和限制。所以,當代的民主政治無不試圖以憲法來規範或限制權力的形成與行使,而到底憲法能不能真正有效的規範權力呢?法律如果被認定只是必須遵守的條文,那能規範權力?事實上,就如上述,只有更大的權力才能規範和限制權力,這也是自然界的力學原理;憲法的背後如果沒有強大的人民意志力(天賦人權信念下的正當暴力)支撐,根本就無法限制政治權力的行使。如果試圖以六百多萬張選票的鬆散、無法堅持、不具貫徹意志力的權力去規範或限制同樣是六百多萬張選票高度凝聚的強大意志力,看來可能會真的徒勞無功;這是「真調會」的宿命和無奈!

平心而論,撇開權力的運作不談,無可否認地,這次總統大選的選務工作確實有很大的瑕疵,但是想要翻盤的關鍵點絕對不在「槍擊案的真相」上。首先,沒有任何的科學邏輯或政治學理論可以推論出「槍擊案確實直接影響選民的投票行為」;這種情況就有如美國在200年否決「京都議定書」的理由一樣,沒有直接的證據或理論可以證明「地球的暖化與二氧化碳的屯積量有直接的關係」,如果只是還在高度懷疑的階段,就不應該任意採取行動。知己知彼嘛!如果從阿扁的立場來看,所謂的「真相調查」,無非就是要往一個預設的真相做推論:「槍擊案是阿扁自導自演的戲碼」;好!那麼退一萬步來說,就算「真調會」得出了這麼一個結論,又能改變什麼呢?目前有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定候選人如果「自殘」,當選無效!?為什麼候選人跪票和哭票,當選都有效,而自殘得票卻無效呢?或許有人會說,因為槍擊案啟動「國安機制」,使得選情丕變,違反選罷法,試圖讓人不當選。這當中存在二個邏輯環結:一是啟動「國安機制」是否真的產生選情丕變的結果,二是啟動「國安機制」,誰該負責。(不是邱義仁,就是游錫坤,怎麼輪也輪不到阿扁本人;既然不是阿扁該負責,又怎能判阿扁當選無效呢?)這二個論證大題就足夠雙方辯論難決了,當講理講不清的時候,就是權力不受規範和限制,進而介入干預的時候。缺乏配套、可用的相關法律,想堵住權力的不當介入,實在不大可能,這也是「真調會」的宿命和無奈!

本來,在開票結果出來的那一刻,權力正處於飄浮未定的狀態,基本上也是泛藍競逐權力、底定江山的最有利時機。可惜,由於泛藍陣營缺乏果敢、有力的領導者來帶領,無法匯聚支持選民的意志力,以營造一個權力操作的國內外形勢。更糟糕的是,連戰心中存有「馬可仕VS.柯拉蓉 」的迷思,陷入機會主義的窠臼,以為可以取得美國的支持,逼使阿扁下台,讓他順順當當的取得執政權。這一個迷思的躊躇,延誤了可戰之機,注定了失敗的命運。殊不知,美國的政治思維是屬於強者文化,你要夠強,才會拉你入伙,否則不落井下石,已經算是運氣了;對於介入他國的干預,美國所依據的並不是「真相」而是本身的「國家利益」及領導者個人的「政治利益」,真相那能抵得上這些利益呢?當美國宣稱台灣選舉的爭議要依「法」解決,而不是擺在對選務瑕疵的指責時,阿扁的權力概已底定(相較於馬可仕與柯拉蓉的選舉,美國的做法是直指馬可仕在選務上作弊,應立即交出執政權,其做法迥異)。時空轉移,連戰未能揣時度勢;「馬可仕VS.柯拉蓉」的迷思可真誤了連戰的天下,如今再掉頭來調查真相,豈會有真相?

其次,除了權力的現實之外,不管怎麼說,某種程度上台灣還是在一個民主憲政的體制下運作,儘管不成熟,權力運作還是要講程序,才能具有行使權力的正當性;這也是阿扁為什麼要不惜費那麼大的精神與泛藍陣營做法律周旋的原因。換句話說,阿扁與「真調會」爭的是當前執政權的正當性(多數人民的信服),而不是當選總統的合法性(並無特定法律能夠否定其「既已取得的」執政權)。然而,在這種輸得不明不白的情況下,輸者的不甘心是絕對可以理解的,這也是美國對待泛藍陣營的態度,只能表示遺憾和同情,明知「法不抵權」,還是鼓勵「依法爭取」。當然,要依法爭取,但又明知「法不抵權」,惟一的辦法就是訴之於道德,藉此擴大權力,以更大的權力才能抵制既已形成的權力,此為「真調會」的權力背景。

顯然地,「真調會」之所以能夠順利立法通過,多少應歸功於它的道德訴求。然而,由於一味地想要抵制既已形成的政治權力,立法的時候卻忘了「立法權」並不能像原始的政治權力一樣,它的形成本質是受程序規範的,不能無限擴張。儘管憲法條文明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但是既然是「成文憲法」的體制,立法院就沒有無限制的立法權:立法院所立的法不能超越憲法的規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有權審查,並判決無效。也因為認知到形勢的嚴峻,所以在授予「真調會」權力時自然地就會往擴權的方向去思考,冀以抵制行政權或司法權的干預或阻礙。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也是形勢使然,不擴權,成立「真調會」就無功效和意義;想要「真調會」發揮追查真相的功能,就不能不擴權。但是,一旦擴權,以便可以抵制既已形成的政治權力,就會有違憲之虞(侵害行政權及司法權,違反權力分立的精神)。所以,施啟揚身為「真調會」的召集人,才會即時凍結部分條文並建議立即修法;而馬英九也無奈地呼籲,推動「真調會」的階段性任務已經完成,建議見好就收、就此罷手。如此弔詭又兩難的窘境,也正是「真調會」的宿命和無奈!

正因為有了這樣的辮子,阿扁於是狠抓亂打,也不管是否違法違憲,反正跟你亂打一通。本來根據憲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除非行政院提出覆議成功,否則應於十日內公佈,不能置喙(應該也不能批注)。但是阿扁知道反正爭的是正當性,又不是合法性;在此考量下,批注只要有得分,不管違不違憲,就加以批注,(有如當年拆蔣緯國的房子一樣,違法反特權,有理!得分!)但仍依法公佈,看你能怎樣(這就是連戰不及的地方)。接著,既然《真調會條例》有侵權之嫌,行政院也就不管什麼程序規範,更不管有無違憲,胡亂提出「行政抵抗權」。殊不知,在民主政治的體制內,立法權是屬於人民權,而行政權為政府權,所以政府只能「依法行政」;一旦行政對立法有抵抗權,那豈不是政府對人民有抵抗權,這樣一來,完全推翻了民主政治的基本前提,如果人民也來賦予自己對政府的抵抗權,豈不牽引天下大亂?或許游錫坤會說,反正《真調會條例》的內容可以違憲,行政院為什麼不能有抵抗權?答案就是不能,此乃民主政治可貴之處,相關雙方不能依自我認定的判斷採取行動,必須受程序的規範,這也就是為什麼「獨立的司法」為民主政治的要件。《真調會條例》違不違憲必須要由司法來判決才算;《真調會條例》只有司法可以判決違憲無效,而不能透過行政的抵抗而無效;就算《真調會條例》最後被判無效,也是司法判決其無效,而不能由行政來抵抗。其實,行政對立法的抵抗更是違憲而無效(亦即抵抗權違憲、違法,理應「抵抗無效」),所以才會引入「部分人民」的政治權力做抵抗,這樣一來,更是大亂矣!真是「狠抓亂打」!

其實,如果從戰略的角度來看,阿扁的「狠抓亂打」正可以利用這種得不出定論的周旋,取得緩兵的效果,甚至又可以發揮聲東擊西的欺敵作用,進一步在年底攻下立法院的席次,鞏固其執政權威。看來,真相就留待歷史家去追尋吧!泛藍還是回到政治的「主戰線」:固本盤整再出發,直搗敵營,為其可為者,方為上上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