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考試與社會公平正義

吳泰成
(考試委員)


常任文官是政府永續運作的維持者,負責國家政策之研擬與貫徹執行;是人民的公僕,應效忠國家服務全民;同時也是社會的中堅,並應負起匡正社會風氣的責任。因此現代國家,一定要型塑高素質、高士氣、高效能、行政中立且公正清廉的文官群,以為國為民服務。為達成此目標,必須建立良好的文官制度,其內容包括:公開公正考試取才、給予永業保障、加強培育發展、強化行為規範以及合理獎優汰劣等,其中尤以公開公正考試取才,為基礎關鍵。

國家考試選拔文官,依據憲法及考試法規定應公開競爭行之,這不僅是傳承我國文官制度之精髓,更是現代先進國家功績用人原則的實踐,也是進步社會公平正義普世原則的落實,因此辦理國家考試絕不可背離公平公正之基本原則。

萬千莘莘學子,秉著對國家考試的信心,肯定這套不論貴賤、不論思想信仰、不論關係,只要認真努力,可憑真本求得一個正當職業的途徑,而寬衣旱食勤學不懈。從民國三十九年至九十三年底止,應公務人員考試者達8,022,709人(次),及格者741,597人,平均及格率為9.24%,近年來之及格率更在百分之五以下,競爭激烈。國家開公平正義的大門大路,讓這些優秀人員走進來,抬頭挺胸地當個好文官,這是我國文官制度,受到舉世讚賞主因之一。

關於國家考試威信,如何才能妥適建構?近日鬧得沸沸揚揚的國文可否以方言命題、本國史地範圍及存廢、典試委員長職權多大等問題,實應予以釐清以免誤導。茲以筆者擔任考試委員八年,十次典試委員長的小小心得,提出管見,以供各界參考。

首先就憲法言,依照憲法第八十五條明定,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所謂公開競爭,就是要站在憲法第五條第七條平等之基礎上,公平公正辦理,不能為私不公。憲法為使考試委員能堅持貫徹公開競爭意旨,復規定其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主持典試時絕不可把獨立行使職權無限上綱,而把超出黨派以外及依據法律的明文,視而不見。

次就法律言,典試法明定,典試委員長等辦理考試人員,為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潛通關節、洩漏試題,並有應行迴避的規定。考試法除延伸憲法公開競爭之原則外,訂有國家考試不得因身份而有特殊規定,應試科目如有修正,應於考前四個月公告之,其餘尚有命題規則等數十種輔助規章,明訂典試及試務作業規範,典試委員長並不能罔顧法規,率性為之。

再就職權設計言,每次考試之典試委會系由考試院設立,事後應將辦理情形報院核備,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及事務之疏失,依考試法由考試院補行錄取及撤銷,去年閩南語命題風波,考試院即循此補行錄取人員。因此考試院對典試會當然有政策領導、業務監督及事後補救之職權及責任。例如考試院去年九月院會決定之國文命題四原則,各典試會自應照辦。

又就實務運作言,辦理考試時對於試題之命擬,雖由典試委員長最後決定,但每次考試科目眾多、學術領域甚廣,需賴典試委員、分組召集人及命題委員參與,借重各界學者,對各科之命題範圍、單元、難易及鑒別度等,加以審慎研擬,始不致偏頗或徇私,若典試委員長介入主導,決定人選時師心自用,或要求命題者依其理念命擬,或題庫抽題時偏頗抽取,則均屬膽大妄為目無法紀之舉了。

再如初等考試本國史地測驗題之建構,依據命題規則第五條第六款,測驗式試題之擬定:「各科目考試內容,已訂有命題比例者,應依比例命題;未訂命題比例者,應就各該科目之範圍,預為分配各單元之題數。」向來考選部於建立題庫或請命題委員臨時命題時,均以國中、高中教材,按其各單元之比例,合理配題,考生依所學的史地來應考,教與考之間合理扣合,不致偏離。換言之,有關統獨、領土範圍、國家認同等憲政層次問題,不應由國家考試之命題來面對或突破,否則就會造成考試的不公,考生權益受損。

總之,國家考試應依循上述原則及作法,堅守公平公正之底線,並為社會公平正義留一淨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