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儀深的「憲法亂表」

壽翁


一月十日「中央社」有「謝長廷拋憲法各表取代一中」報導,說民進黨政客謝長廷「召開『憲法共識vs.九二共識』記者會,主張朝野各界應尋求『憲法的重疊共識』取代國共片面聲稱的『九二共識』;『憲法各表』取代『一中各表』,做為『台灣』與『中國』互動協商的基礎,並以『憲法各表』原則,積極參與國際社會。」其後一月十三日香港的「中評社」有前「台灣教授協會」會長陳儀深說「中華民國憲法已非一中憲法」呼應之。

就憲法談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徹頭徹尾就是「一中憲法」,否則今兩岸間不可能有「一中原則」的「九二共識」存在之可能,易言之,兩岸間容或「憲法各表」了,也只能恰恰就是表成「一中各表」了,捨此無它,「九二共識」即兩岸間對「憲法各表」的互諒也,捨「一中」固無「九二共識」之可言也。則謝長廷逞其口舌之能,說什麼「憲法各表取代一中各表」,不知「憲法各表」恰恰就是「一中各表」,何有「取代」之可言呢?如是,謝長廷以其狡辯悖論,莫非希冀妄圖台灣可以放棄或否認「一中」嗎?以利台獨可以「積極參與國際社會」嗎?或再以為「『台灣』與『中國』互動協商的基礎」嗎?難怪陳儀深領會謝心,說出彼等一切台獨但願「中華民國憲法已非一中憲法」的底牌或曰真相了。

但「中華民國憲法已非一中憲法」了嗎?陳儀深悻悻然的說:「把憲法增修條文體制認定為『憲法一中』是很不好的解釋,謝長廷最好不要再提『憲法一中』」,意謂台獨仍須「中華民國憲法」,只是不能「一中」而已。但何以不要「一中」,卻仍要《中華民國憲法》呢?陳儀深說「否則,民進黨怎麼參與李登輝及陳水扁時代的七次『修憲』?」「民進黨又怎麼執政八年?」

而陳儀深何為認定憲法已非「一中」?其意蓋謂《中華民國憲法》經李扁之七修,已非「一中」憲法了,「中華民國」自亦已經不是「一中」了,正是民進黨在一九九九年通過的《台灣前途決議文》所走私的「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國號叫『中華民國』」了,陳儀深因此說「如果台灣是地方政府、是中國的一部分,根本沒有修憲的可能性」,「一定是主權擁有者才可能修憲」,所以他更放心大膽的說「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體制,不是『一中憲法』,這部憲法已經加入『台灣元素』,這也是『台灣』民主政治不可分開的狀況」。

其然哉?豈其然哉?

中華民國政府於一九四九年「轉進」來台,但並不等於中華民國政府已是台灣「地方政府」,此其一;而中華民國政府亦從未以台灣「地方政府」名義修憲,此其二;並且,所謂「修憲」,亦即針對憲法的七次修訂,所修訂皆只局限於「憲法增修條文」部份,對憲法本文可不曾一字之或增或刪之更動,只是「增修條文」中之「增修」而已,更非對憲法之廢止,此其三。

《中華民國憲法》之本文來自於一九四七年一月一日國民政府之所公佈,乃是當時全中國「四萬萬五千萬人」之代表所共同修訂,此即包括光復後之台灣的全中國之「一中憲法」也。因此,此一部「一中憲法」之本文,也只能於國家統一後,才能由全中國做必要之修訂更動。台灣做為中華民國之「地方」,是沒有資格代替僭越全中國人民隨意加以更動或修改中華民國憲法的。

但因中華民國政府自一九四九年即避居局限於「台、澎、金、馬」,為因應中國尚未統一前之需要,所以即以憲法之「增修條文」因應之,誠萬不得已也,此所以有李扁以來「七修」的《憲法之增修條文》之誕生也,此即「增修條文」開宗明義所說「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據憲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也。憲法之「增修條文」,只能由尚能有效行使主權的在台灣之中華民國國民為之了。重要者是,沒有憲法本文,即無憲法增修條文可言也。則「增修條文」誠然已有「台灣的因素」,但「台灣的因素」仍須涵括在「一中憲法」即「中國的因素」之內也。

可以告訴陳儀深者,《中華民國憲法》就是「一中憲法」,中華民國亦只能遵行「一中原則」;只有中華民國才是全中國,中華民國有效統治地區的台灣只是中國的一部份。「中華民國憲法已非一中憲法」了嗎?陳儀深「憲法亂表」,邏輯未免太差一點了吧?而謝長廷之妄扯「憲法各表取代一中各表」,亦可以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