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馬英九「洽簽兩岸和平協議」的倡議

鄭海麟
(香港中文大學亞太研究所)


今年10月17日,馬英九總統主持「黃金十年」系列第五場記者會,談到兩岸關係時, 提出了有關兩岸洽簽「和平協議」的敏感性議題,引起海內外媒體及關心兩岸問題人士的高度關注。馬英九在致詞中重申,他就任三年多以來,在中華民國憲法的架構下,推動兩岸「不統、不獨、不武」的現狀,一方面捍衛中華民國主權,堅守台灣主體性,同時也促進了民眾福祉。在未來十年,當然會繼續「鞏固中華民國主權」、「壯大台灣實力」、「引領兩岸關係良性發展」及「建構台灣長期和平穩定」,作為兩岸關係的施政主軸。關於洽簽兩岸「和平協議」問題,馬英九總統的主要論述有如下幾點:

「經過三年多運作,我們現在也在思考未來十年當中,兩岸在循序漸進的情況下,審慎斟酌是不是洽簽兩岸和平協議」。

「這樣做是有前提的,第一就是國內民意有高度支持,第二我們國家有確實需要,第三必須要在國會監督的情況下,才會踏出這一步。我們會非常審慎,但因為現在的規畫是十年,因此這種可能性當然不會排除」。

「要不要簽和平協議,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公共政策,我們不會為簽而簽,一定是能夠在以台灣為主、對人民有利的情況下才會去做。之所以提出來,因為這是十年的規畫。不可能在十年當中不去觸及這個議題,我們必須要先去做周全的準備」。

除「和平協議」之外,馬英九在致詞中還提到兩岸「政治對話」的問題,他說:「我說先急後緩、先易後難、先經後政,先經後政就是沒有排除跟大陸未來做政治對話,和平協議當然是其中之一。」

此外,馬英九在致詞中還提到「兩岸互設辦事機構」問題,他說:「為了進一步穩定兩岸關係,並且把互動的模式制度化,循序推動兩岸互設辦事機構,這樣會使得雙方在處理兩岸事務上,更能夠得心應手」。

綜合以上的談話,我們大致可以看出,在馬英九的「兩岸和平」願景中,簽訂「和平協議」是關鍵,同時也是進行兩岸「政治對話」的前提,而「兩岸互設辦事機構」則是簽訂「和平協議」或「政治對話」所產生的的直接成果。

以上馬英九總統有關兩岸洽簽「和平協議」的議題。在當前兩岸關係中是否有現實性或可操作性姑且不說,但他在總統大選臨近的關鍵時刻提出這一敏感性議題,便足以構成爆炸性。誠如台灣媒體評論提出:此一論題極為敏感,且具高度的爆炸性,恐怕很少人會想到馬總統居然會以此為大選政見,因為畢竟不易估量其後座力;但馬總統竟在其「黃金十年」政綱中提出,足見其對此一政見具有自信,亦對民意深具信心。因為,客觀而論,「審酌推動兩岸商簽和平協議」,應是未來任何中華民國總統所能為台灣做的最正確、最有利,也是最必要的政策貢獻。

台灣《聯合報》10月18日的社論還進一步提出:其實「和平協議」就是馬英九總統早先提出的「不統、不獨、不武」的法制化與固定化。台北得以「和平協議」來迴避或減低統一的壓力,北京則得以「和平協議」化解台獨的爭議;反過來說,大陸方面得以「和平協議」而免於困在「統一的陷阱」;台灣方面則可藉「和平協議」降低內部受台獨撕裂的痛苦與消耗。這將使兩岸皆可獲得一可大可小的「和平發展」架構,可謂是對大陸及台灣兩利的局面。因此,兩岸簽訂「和平協議」,無論作為「終極方案」或「中程方案」皆可。不過,從另一角度來看,「和平協議」非但是「不統、不獨、不武」的法制化與固定化;亦應當是「一中各表」的法制化與固定化。因為「和平協議」的前提是兩岸必須相互承認為「交戰主體」及「議和主體」;亦即簽署者應為「中華民國總統」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簽訂後並由雙邊內閣層次建立「兩岸和平發展會議」之類的機制,作為常設的運作機構,倘系如此,「和平協議」自是「一中各表」的法制化與固定化。

針對以上台灣媒體的論點,筆者認為,簽訂兩岸「和平協議」,從兩岸關係的政治現實層面來看存在是否可行即可操作性的問題。因為從大陸方面來看,如果簽署者為「中華民國總統」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則簽署雙方必須面對如何定位對方的問題,而兩岸實行政治對話中最困難的便是「政治定位」。因為它涉及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應如何面對在中國版圖內一直存在著的「中華民國」政權這一敏感性問題。假如「和平協議」簽署雙方分別為「中華民國總統」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這無異讓國際社會承認或見證在中國領土版圖內存在著兩個合法的政府。這在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治現實層面恐怕難於接受;即使簽署了,兩岸的國會恐怕也難於通過。正因如此,筆者才會產生簽署「和平協議」存在著許多政治現實層面的可行性與可操作性問題的疑慮。這些疑慮對於台灣方面而言可能會小些,對大陸方面來說恐怕就不那麼簡單了。要大陸方面承認中華民國的事實存在,在目前的政治環境下恐怕難於做到。因此,筆者認為,兩岸簽署「和平協議」,最可取的辦法是避開「中華民國總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稱謂,由雙方派出全權代表作為兩岸政府的「對等的政治法人」,即以「對等的政治法人」的身份進行磋商談判,最後簽署代表兩岸政府的「和平協議」,這恐怕是比較有現實性和可能性的方案。因此,簽署兩岸「和平協議」,必然會涉及簽署者的稱謂即兩岸的政治定位問題。

關於兩岸的政治定位問題,筆者在仔細研讀了歷年來兩岸關係的所有政府文件後,認為在兩岸洽簽「和平協議」過程中必須進入實質的政治性談判,而進行實質的政治性談判之際,最適合、同時也是最有可能被雙方接受的應是「對等的政治法人」的定位。從理論上來講,是因為兩岸政府都是其治下的地區和人民的合法代表,雙方都具備完整的政治人格。而且,「政治法人」的定位具有較大的彈性,它既可以是擁有國家主權的政府的法人代表,也可以作為只擁有權利、義務和公權力的政治實體的法人代表。在國際社會,政治法人意味著擁有政治上的國際人格,這種國際人格無論作為聯合國會員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抑或作為擁有眾多的聯合國政府與非政府組織成員的中華民國皆同樣具備。

從現實的兩岸關係來看,「對等的政治法人」定位最有可能為雙方所接受。因為雙方代表只要坐下來談判,便隱含著「對等」的意義;一旦涉及政治性的談判,談判雙方的代表自然成為政治法人。否則,政治談判便顯得毫無意義了。因為,如果雙方(主要是台灣)不具有政治法人的地位,則兩岸的政治談判即使談了,也不具法律效力,隨時可以更改或推翻,至於「和平協議」的簽署也是如此。因此,「對等的政治法人」定位對兩岸進入政治性談判,繼而簽署「和平協議」至關重要,它可避開許多不必要的爭議而直接進入洽簽「和平協議」的實質性的議題,達到預期之目的。

以上的建議僅供兩岸有關當局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