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繼承論」的理論與實際(一)

張鈞凱
(台大研究生)


壹、導 論

在兩岸關係研究之中,涉及到兩岸政治定位的途徑,當屬「分裂國家模式」與「整合理論」兩途徑。就憲法而言,前者「分裂國家模式」是透過德國與韓國的經驗,來檢證目前正在「分裂中」的兩岸,因此該途徑是用以檢視「當前」兩岸政治定位的詮釋。而後者「整合理論」,大量地借用了歐洲與德國的經驗,以發展未來兩岸政治定位的走向與趨勢。簡而言之,「分裂國家模式」是面對「現在」的,而「整合理論」則是面對「未來」的。

本文認為,在研究兩岸的政治定位問題,必須考量到「時間」與「空間」兩個面向。就「時間」面向而言,兩岸的政治定位可分為「過去」→「現在」→「未來」三個階段,「分裂國家模式」處理的是「現在」這個階段,而「整合理論」則是處理「未來」的階段。兩岸的問題,儘管國際外力因素不可避免,但終歸是中國內部所遺留下的「歷史」問題,「歷史」則是處理「過去」的階段,若是無法認清並解決「歷史」(過去)的問題,則從「現在」走向「未來」的過程中,仍將受到糾纏的歷史關係所絆足。在學界較少受到關注的「不完全繼承論」,則是以歷史的觀點來解釋兩岸政治定位的問題。

其次,就「空間」面向而言,兩岸的政治定位尚牽涉到「主權」與「治權」(管轄權)兩個層次。目前兩岸的憲法均為「一中憲法」,主權的範圍均涵蓋兩岸,但實際管轄範圍卻明顯未如憲法規定所及。存在於兩岸政治定位之間的要素,「主權」與「治權」如何定義,則是不可不面對的「空間」問題。以馬英九總統提出的「不統、不獨、不武」政策宣示來看,其「不獨」是「主權」的相應,屬於憲法層次,兩岸憲法均為一中憲法,中國的主權並未分裂,因此「不獨」是指台灣不會追求「主權」的獨立;而「不統」則是「治權」的相應,兩岸在治權尚未統一,故此宣示是指不追求「治權」上的統一。(社論,2011)兩岸政治定位的「主權統一,治權分裂」情形,影響著兩岸關係現在與未來的發展,而「不完全繼承論」同樣也對此「空間」問題提出解釋。故本文將以「不完全繼承理論」為基礎,探討此理論在兩岸政治定位的淵源、內涵與適用。

此外,在進入正文之前,有必要對「繼承」的意義先行討論。就詞面的意義,根據大陸《新華字典》的解釋,「繼承」是指接受遺產,或是繼續前人的事業。(中國社科院語言研究所,2004:213)根據台灣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繼承」是指承繼先人的財產或事業。(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1994)兩岸就「繼承」一詞並未有過於差異的解釋。在法律意義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起算(第二條),可繼承的「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第三條)。(新華網,2003)而按《中華民國民法》的規定,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第一一四七條),且「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第一一四八條)(全國法規資料庫,2010)兩岸在法律上對於「繼承」的起算時間是一致的,均指被繼承人死亡開始時,而就繼承的權利與義務,台灣《民法》則加了一條但書:「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以上就「繼承」一詞在兩岸詞語與法律的意義做出簡要整理與釐清,提供下文探究「不完全繼承論」的討論基礎。

貳、文獻整理

在台灣規模最大的線上學術資料庫「華藝線上圖書館」,鍵入「不完全繼承」一詞為關鍵字搜尋,找不到任何一篇關於「不完全繼承」的學術論文。由中研院政治所籌備處與台大政治系合辦的兩次「爭辯中的兩岸關係理論」研討會,及其後出版的論文集《爭辯中的兩岸關係理論》(1999)與《重新檢視爭辯中的兩岸關係理論》(2009),同樣沒有學者以「不完全繼承」理論來探討兩岸政治定位。

事實上,在兩岸與海外華人學界主張並提倡以「不完全繼承論」來解釋兩岸政治定位的,是王曉波教授以及其創辦的《海峽評論》月刊為主要陣地,其次則是國際法權威、美國紐約大學政治學系終身教授熊玠。是故,以下嘗就王曉波、熊玠,以及《海峽評論》月刊的若干文章,整理出「不完全繼承論」的理論淵源與雛型。

做為一名哲學學者,王曉波強調兩岸政治定位的問題分為「應然」與「實然」兩個層次,「不完全繼承論」是針對兩岸歷史的實際發展而提出的理論,屬於「實然」範圍,用以解釋過去到現在兩岸政治定位的「現實」。(王曉波,1994)以下本文試著將王曉波的「不完全繼承論」分為幾個部分。

一、中國各個國號政府的繼承與被繼承的關係

:「中國」是「國名」,而中國之內有不同時期的不同「國號」,歷史各代的宋、元、明、清……等等都是國號。國號不是國家實體,國家實體具有人民、主權、領土、政府等要素。中華民國與大清帝國之間的關係,是中國不同國號政府的繼承與被繼承的關係;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的關係,也是如上中國不同國號政府的繼承與被繼承的關係,只是這兩者的繼承關係尚未完成。(王曉波,1992a;社論,2010)

二、國際政治與國際法的繼承關係

:上述中國各個國號政府的繼承與被繼承的關係,在國際政治與國際法上展現無遺,例如197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繼承了中華民國政府所代表的聯合國的中國席位;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繼承了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國與美國的邦交。但是,儘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繼承了聯合國的中國席位和大多數邦交國邦交,至今尚有23國的邦交國未完成繼承,故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狀,在國際法上是一種「不完全繼承」的關係。(社論,2010)

三、領土內政的繼承關係

:就現況認知,中華民國政府的大陸領土主權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繼承,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只繼承了中華民國政府的大陸領土主權,尚有台灣、澎湖、金馬和東、南沙未能完成繼承。故就領土內政來看,兩岸的現況是「不完全繼承」的關係。(社論,2010)【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