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國民黨「一個中國研究報告」
評國民黨「一個中國研究報告」
中華民國繼承大清皇朝
12月2日,國民黨中常會通過發表《一個中國涵義的嚴正聲明》,而這份聲明所依據的基礎文件,則為「一個中國研究報告」。這份報告曾經李登輝主席核可,政治小組常委討論,共得出11項結論,由於是研究性質,並非完全是主觀政治的宣示,而具有一定的學術性質。
「報告」中首先確定中華民國之法統地位為「中華民國繼承大清皇朝,至今在中國領土上有效統治」。這是歷史的事實,也是當前政治的現實,至今中華人民共和國並未曾有效統治過中華民國台澎金馬之領土。但是,「報告」中卻有意的遺漏了一點,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有效的統治了中華民國的大陸領土。
「報告」中說:「中共指中華民國為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中華民國,是不正確的說法。」站在主觀的政治宣示上,這是中華民國的立場,但是,又如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效統治大陸領土達44年呢?這就必須把「主權」與「治權」區別。「主權」指主權的所有權,「治權」指主權的行使權。在帝國主義的時代,中國領土屢遭列強佔領或租借,那只是喪失治權或主權的行使權,但主權的所有權仍屬中國,中國有權收復。站在中華民國的立場,大陸領土是主權行使權的喪失,而非主權所有權的喪失。所以,只要中華民國政府還存在的一天,就有權主張並必須主張「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中華民國,是不正確的說法」。否則,中華民國政府的合法性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有權接收台灣的主權行使權。
但是,在客觀上,在國際政治的現實上,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的席位就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了,許多邦交國也被繼承了。最近南韓不但邦交被繼承,連中華民國從大清帝國繼承來的大使館館產也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了。
雖然,國際組織的席位和許多邦交國都被繼承了,但是,還有29個邦交國未被繼承,這也是客觀的事實。
國家內的政府繼承
同理,中共在主觀上,必須宣示「中華民國為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中華民國」,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主權或主權所有權包括台澎金馬。否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性就沒有了,而只能是一個叛亂團體。
所以,目前兩岸的現實是,在主觀上,各自都宣示擁有全中國的主權,然在現實上,又各自分別有效統治兩岸的領域。在國際政治上,中華民國遭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但又有29個國家未被繼承。在這種狀況下,無論兩岸當局主觀的政治宣示如何,事實上是呈現著「不完全繼承」的現象。「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只是國號,而不是國家的實體,所以,這種繼承是國家之內的政府與政府的繼承,而不是國家與國家的繼承(如俄羅斯與蘇聯)。
「不完全繼承」,但也不是「兩個中國」或「台灣獨立」和「台灣地位未定」。
從國際政治的現實來講,直至今天尚未出現「兩個中國」的情形,在聯合國和國際政治組織如此,在邦交國方面也如此,都是各自代表全中國(「一個中國」)與邦交國訂交的,並未有「雙重承認」的現實。
再以中華民國政府的合法性而言,中華民國憲法之領土主權至今仍包括大陸國土,一旦放棄大陸主權,中華民國政府的憲法合法性即喪失。又,1945年,中華民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接收台灣主權,並行使主權至今。一旦放棄了全中國代表政府的主張,就喪失了在台灣行使主權的主觀條件。
舊金山和約是非法的
再從人民主權的觀點而論,自台灣光復後,兩岸主權即屬於兩岸人民全體,而不屬於任何黨派、政府或地區人民。即使台灣當局宣佈台灣獨立,分割與大陸主權關係,若無兩岸人民共同之同意,亦屬無效。所以,至今兩岸主權並未分裂,分裂的只是治權或主權的行使權。「報告」中未能指出兩岸主權並未分裂的統一性來支持「一個中國」,而僅有蔣經國的談話「一個中國就是中華民國」,在理論上是薄弱的。
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不完全繼承」,而兩岸主權的狀態則是「一個中國,兩岸分治」。這也就是「報告」中所說的「中國分治之兩區為『兩個對等政治實體的國內關係』,雙方政府均反對並制止中國內部分裂國土的企圖,並排除外力介入及侵入中國領土。」
至於戰後的台灣主權地位,「報告」中明確指出:「依據開羅宣言、坡茨坦宣言、日本降伏文書,台灣已歸還中華民國,法律地位明確。」所謂「台灣地位未定論」來自1951年9月4日通過的《舊金山和約》,但對此和約,早在8月15日,中共外長周恩來就聲明:無中國政府參加的對日和約是非法的、無效的。9月3日,台灣外長葉公超亦發表聲明:舊金山和會所簽訂的條約對中華民國沒有約束力。該和約亦無兩岸任何的中國政府代表簽字。沒有中國政府代表簽字的條約要中國接受,天下有這種國際法嗎?八國聯軍的《辛丑條約》也得中國政府代表簽字才生效的。
由於兩岸的「不完全繼承」又「一個中國,兩岸分治」的關係,所以「報告」中說:「台灣屬中華民國,不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如果中華民國不存在,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據繼承原則,將主張台灣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屆時,台灣的任何政權都只能是割據或侵佔中國領土台灣。所以,「報告」中說:「台獨或『一中一台』是不通的路,是自取滅亡的路。」
沒有主權的「生命共同體」
「報告」中說「雙方各有承認國,各自積極爭取與國。」這並不妨礙「一個中國」原則,但是,這種外交競爭必然是「零和遊戲」,是具有主權排斥性的,是雙方各自根據憲法代表整個中國唯一合法政府爭取與國的。
所以,「報告」中說,「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整個中國唯一合法政府的說法,目前不切實際。」倒是真正的「不切實際」。「代表整個中國唯一合法政府」是不能以有效統治地區來論的。抗戰時期,雖然有淪陷區又有汪精衛政權和延安的邊區政府,但「代表整個中國唯一合法政府」仍是重慶的中華民國政府。
從雙方主觀上來說,根據各自的憲法,必須是雙方各自「代表整個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又根據目前的國際政治的現實,中共當局是「代表整個中國唯一合法政府」與一百多個國家建交,台灣當局也是「代表整個中國唯一合法政府」與29個國家建交。雖然,台灣當局曾經企圖「雙重承認」,而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具有邦交的國家建交,但是,中共即與之斷交,中華民國「被迫」也只好「代表整個中國唯一合法政府」了。
所以,「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整個中國唯一合法政府的說法」,正好是目前國際政治的實際,而不是「不切實際」。
另外,「報告」中還有一項「不切實際」,即將「中華民國生命共同體」限制於「中華民國台灣境內落籍」。「生命共同體」是一個未經定義而使用的概念,要以未經定義的概念來澄清「一個中國」的概念只有治絲益棼。再說,中華民國的主權既然包括大陸國土,「中華民國生命共同體」也當然應當包括大陸,否則,中華民國豈不變成一個沒有主權的「生命共同體」。
兩岸共同迎接中國的復興
這份「報告」之所以會發生「代表整個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和「中華民國生命共同體」的問題,似乎不是「報告」研究者的理論水平問題,而是為了迎合「彈性外交」和「台灣生命共同體」。這也反映了當前國民黨當局根本沒有國家統一的政策和企圖。
所以,「報告」中僅言「雙方憲法均有條款主張全中國的主權,預留中華民國名義統一中國的空間」。其實雙方憲法是「規定」了全中國的主權,而不僅是「主張」,因此雙方當局都有履行「規定」統一中國的憲法義務,而不是享有「主張」中國統一的權利。
因為雙方都有統一中國的憲法義務,所以,根據雙方的憲法,中國的統一就有其必要性和必然性。在「不完全繼承」下,如何統一,一是完成繼承,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併吞中華民國,也就是「解放台灣」;一是推翻繼承,由中華民國併吞中華人民和國,也就是「中華民國名義統一中國」,但要併吞就免不了使用武力。
要和平統一就必須雙方同時放棄象徵國家權力的國號,由一個新國號和新憲法繼承雙方的國號和憲法。如何制定或通過統一的新憲法,則須召開國民會議,或由兩岸的國民大會和人民大會同時通過統一的新憲法和新國號,以完成中國的統一。國家體制和兩岸的政治地位亦可列入憲法條文或以法律訂定之。
至於在完成統一之前的時期,可由兩岸「政治實體」當局(非政府)談判協商兩岸人民事務,經交流形成「中國命運共同體」,並停止損人不利己的兩岸外交競爭,共同協商國際事務,以待統一條件成熟,中國之和平統一水到渠成,共同迎接21世紀中國之復興,則台灣二千萬人幸甚,中國十二億人幸甚,我中華民族幸甚。附錄
附 錄
國民黨「一個中國研究報告」結論
一、中華民國繼承大清皇朝,至今在中國領土上有效統治;中共指中華民國為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中華民國,是不正確的說法。
二、依據開羅宣言、坡茨坦宣言、日本降伏文書,台灣已歸還中華民國,法律地位明確。
三、台灣屬中華民國不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如果中華民國不存在,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據繼承原則,將主張台灣屬中華人民共和國。
四、自民國38年起,中國暫處分治狀態,雙方政府各受一部分中國人民支持,並接受統治;雙方各有承認國,各自積極爭取與國。中國分治之兩區為「兩個對等政治實體的國內關係」,雙方政府均反對並制止中國內部分裂國土的企圖,並排除外力介入及侵入中國領土。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整個中國唯一合法政府的說法,目前不切實際。
此論點,可做為中華民國政府開拓國際關係的法理心理依據,而且,說明雙方憲法均有條款主張全中國的主權,預留中華民國名義統一中國的空間。雙方反對分裂、共同對抗外國,也可除去「獨台」疑慮。雙方共同對外的實例如:民國63年,中共由南越手中奪回西沙,南越為我反共盟友,因此向我要求聲援;我拒絕聲援,並發表西沙屬中國之聲明,南越外長聲稱要與我斷交,我亦不為所動。
五、中國未統一前,一個中國就是中華民國。民國73年國慶前,蔣經國總統發表談話,指一個中國就是中華民國,對內,做為國民效忠對象,避免混淆。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應放棄武力統一政策、一國兩制。
七、中華民國繼承中華文化傳統,接受西方文化優點,反對共產主義。
八、中華民國要求民主、均富、自由的中國統一。
九、中華民國以主權國家的立場、力量,爭取參與國際事務,盡國際義務、享國際權利。
十、台獨或「一中一台」是走不通的路,是自取滅亡的路。
十一、在中華民國台灣境內落籍,具有國民身份的中國人,不論來自何地區,不論來到時間先後,均為「中華民國生命共同體」的一份子,共同努力、共享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