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參與聯合國

由國家定位與大陸政策規畫分析

宋名晰(政大法律研究所)


壹、目前之時機尚未成熟,已暫勿「加入」為宜:

如多數學者所述,以「加入」或「重返」之方式,均希望渺茫,暫且不論大會表決結果的問題,茲僅由自身國家定位與大陸政策的觀點再闡述之。

一、就加入言

依憲章四條一項,其會員國條件為愛好和平之「主權國家」,依此條件我們做如下的檢視:

A.以中華民國(R.O.C.)為名:

謹按憲章第三條之規定,中華民國因曾簽署聯合國宣言,為創始會員國,僅因2758號決議被「驅逐」,故在適用第四條第一項,容有否定之餘地。故姑不論表決席次及中共反應,以中華民國之名要「加入」聯合國就不可能。

B.以中華台北(Chinese Taipei)為名:

謹按中華台北並非一主權國家名稱,這一點相信台灣當局亦是采此看法,如此一來,則根本與憲章第四條一項之規定不合。

C.以中華民國在台灣為名(R.O.C. on Taiwan):

此可為相當於A.,可為主權國家之名稱,惟其所面臨之困難亦與A.相同,與憲章規定不合。

D.以台灣(Taiwan)或台澎金馬(TPKM)為名:

謹按憲章第四條一項規定為主權「國家」(country),而台灣或台澎金馬僅為「領域」(territory)之名,亦與憲章之規定不合。

E.以台灣共和國(Republic of Taiwan)為名:

若事實上經由公民投票決定成立台灣共和國,則其應該可當為一主權國家,蓋其擁有獨立自主的主權,完整的政府,一定的土地,及兩千萬的人民。在國際法上其為一國際法人,並無疑問(至於國家承認,在國際現實上,現在承認中華民國者,應仍會繼續承認R.O.T.,惟其並非主權國家認定之充要條件)。如此一來,則可符合憲章對加入會員之規定。(編按:依聯合國規定,新會員國申請加入案,必須由安理會向大會推薦,而中共握有安理會之否決權。所以,以「台灣共和國」名義加入,除非中共同意,否則亦為事實之不可能。

F.以中國(China)為名:

謹按中國在現實上並非為主權國家之名稱,北京當局國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P.R.C.),台灣當局的國名為中華民國(R.O.C.),均非中國,但均對外自稱為中國。惟管見以為,中國僅為一感情上之名詞,不管對內外國人,其均為一上位概念,並非為一特定主權國家名稱(見下圖)

中國 CHINA
 
 
 
 
 
 
 
新加坡  港澳  中華人民共和國P.R.C.  中華民國R.O.C.  (觀念感情認同)
(國家或國際地位認同) 
外國 
故其不該當憲章第四條一項之規定,亦可明瞭。

二、就「重返」言:

A.以中華民國為名:

以此為名,在法理(de jure) 上十分恰當。

B.以中華民國在台灣為名:

以此為名,則系遷就事實(de facto)的考量,較符合實際,在法理上亦無大問題。

三、評析:

A.就加入言:

經由上述之分析,可知在申請加入之情況,惟有以台灣共和國之名為本身國家定位才具備加入聯合國之基本要件。惟應考慮的是,北京當局曾經不止一次聲稱若台灣獨立將以武力「解放」台灣,就在最近一次針對台灣當局參與聯合國行動所對世界各國公佈之白皮書,又再一次警告台灣當局,其措詞立場之強硬,更應值吾人注意。若只為外交政策之加入聯合國而造成兩岸戰爭之局面,相信這不會是贊同加入聯合國者所願見到,畢竟代價太大。或謂中華人民共和國不一定會出兵,但試問誰敢保證?誰能負擔成為事實的後果?故依管見以為在情勢未有變動前,這種加入聯合國之方式並不足采。

B.就重返言:

雖然以「重返」方式在本身定位之問題不大,惟其有大陸政策之問題。現今台灣當局雖定位為「階段性兩個中國」,惟仍以「一個中國」為大陸政策之取向。重返目前可能之模式只有「一國兩席」(台灣當局要求的是實質的一國兩席,非舊蘇聯之形式的一國數席),蓋目前台灣當局無能力推翻二七五八號決議以驅逐中共,惟「一國兩席」必須先是成為「一國」之後,才能有「兩席」,由上圖之分析,必須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成為一國之後,然後才可要求「兩席」,否則即為「兩國兩席」(「雙重代表權」制度之實質內容即是如此)。既為兩國,即與台灣當局之大陸政策不合,遑論北京當局的反應了。亦即,台灣當局與北京當局在統一之前,「一國兩席」是行不通的。但是若台灣當局的大陸政策改採兩個中國以求「雙重代表權」是否可行呢?依管見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向來強調中國只有一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且一再警告台灣當局不准搞兩個中國,如台灣當局擺明了是兩個中國,那北京當局鐵定封殺台灣當局重返聯合國。

C.小結: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知,在目前的情形下,除非台灣當局之國家定位與大陸政策有調整且獲北京當局的諒解,否則台灣暫時以不加入為宜,以免徒勞無功,甚至引發不良的後果。

貳、以觀察員方式參與所可能面臨的問題:

觀察員方式是可以達到實質參與之目的,惟其仍需解決台灣當局本身國家定位的問題。憲章本身並無對觀察員身份之明文規定,僅有32條規定:安理會在討論考慮中之爭端國為「非會員國」時,應被邀請參加;及93條規定非會員國得為國際法院規約之參加國(但需經安理會推薦大會決定)。其餘則均由慣例,議事程序規則,或大會有關決議決定。

其慣例是由「非聯合國會員國」外交部長致函聯合國秘書長,表示擬設常駐聯合國觀察團。其前提是要非會員國。如前所述,中華民國本為創始會員國,僅因2758號決議被「驅逐」,並「恢復」(restore )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合法權利。因之,在推翻2758號決議前,聯合國系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中國」,縱使中華民國是「事實上的」(de facto)「非會員國」(因目前並未成為聯合國會員國)但仍因有「代表」且決議仍有效而不能成為觀察員。惟台灣當局可從「代表」去爭論,或許有成功之希望。惟成為觀察員後,可能造成實質的「兩個中國」,是需要考慮的地方。

另一種方法是以台灣共和國為名申請成為觀察員,可能可以迴避掉決議的問題,惟缺點亦同以此名義加入聯合國,有引發北京當局動武之可能,亦需三思。

由上可知,觀察員方式雖可規避表決,但在本身國家定位及大陸政策規畫未完善前,困難仍多。

參、結論:

綜合上述,可知參與聯合國的前提要件,是國家定位與大陸政策之規畫。推廣言之,所有的外交政策何嘗不是如此。希望當局者能注意到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