務實台獨的內外法理矛盾

黃清賢
(國民黨前主席特別顧問兼大陸部主任)


一、前 言

行政院長賴清德在2018年8月又闡述他的台獨工作者理念,這是他上任閣揆近一年以來,對務實台獨的第三度主要說明或增刪。如果因為是一個信奉台獨黨綱的民進黨員,或是想鞏固獨派支持以競逐大位,賴清德的說法可以被理解;但作為中華民國最高行政機關的首長,如此言論不僅違反中華民國憲法、侵犯總統權責,不符合國際法和國際現實,更會為兩岸關係帶來動盪,導致人民陷入危境,不可不慎。

二、務實台獨的說法

回顧賴清德擔任行政院長後,去年9月26日首度到立法院接受質詢時說,他是「主張台灣獨立的政治工作者,但也是務實的台獨主義者」;台灣已經是主權獨立的國家,不必另行宣布獨立;他的「親中愛台」是以台灣為核心,跟中國伸出友誼的手,表達親善態度,盼藉由交流增進彼此瞭解、理解、和解與諒解。可見他的務實台獨是台灣已經事實獨立,不必名義上宣布,兩岸關係當然是國與國的關係。

到了今年4月15日與媒體餐會時,賴清德重申是務實的台獨工作者,台獨是他的長期主張,還提出三務實、六方向,其中的三務實有:

1.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不必另外宣布台灣獨立。

2.台灣的前途只有2,300萬人可以決定,其他人都不行。

3.率領行政團隊建設國家、發展經濟、壯大台灣,讓國人選擇台灣、支持台灣。

至於六方向則包括:

1.鞏固、捍衛國家的主權。

2.維護台灣自由、民主、人權的生活方式。

3.捍衛國人決定自己前途的權利、選擇的權利。

4.發展經濟、壯大台灣,讓國人安居樂業。

5.自信的展開兩岸交流,求同存異,藉由交流增進彼此的瞭解、理解、諒解與和解,維持兩岸的和平發展。

6.台灣身為國際的一員,也應該跟日本、韓國、美國等亞太區域國家,共同維護亞太區域的和平安全。

由此看來,賴清德的務實與方向,在於台灣主權獨立已是事實,台灣前途只能由台灣人決定,要壯大台灣,有自信的與「中國」交流,跟美、日、韓等國際力量合作亞太事務。

面對有人稱賴清德是沒有作為的「佛系台獨」,他8月5日指出,他所謂的務實台獨,就是民進黨的「台灣前途決議文」,內容是「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她的名字叫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台灣的前途只有2,300萬人民可以決定」

表面上看,為了降低1991年制訂的台獨黨綱的激進,爭取2000年總統大選的中間選民,民進黨在1999年增訂的台灣前途決議文較為溫和,也閃躲宣示法理台獨的困境,因此,賴清德將「務實台獨」與「台灣前途決議文」連結的說法,是對其尖銳台獨主張的緩和。

但賴清德重申自己是台獨的政治工作者,堅持台獨是長期主張,強調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與「中國」要有自信的交流,跟美國等國際力量合作亞太事務等說法,讓兩岸關係充滿了國與國關係的氛圍;所以縱使他運用「中華民國」的名稱,包裝「務實台獨」,反而讓台灣前途決議文的溫和立場,蒙上極端的色彩,讓民進黨用來緩和台獨黨綱的工具,增加了激進的意象。

三、內外法理的矛盾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1946年制定的第四條明文「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1991年起公布的增修條文前言強調「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增修條文第11條指出「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亦即中華民國包括台灣與大陸,兩岸定位是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

因此從憲法法理而言,中華民國的領土範圍、未來目標、兩岸定位,絕對沒有分離主義的台灣獨立空間,身為中華民國行政院長的賴清德,不論理想或務實,都不能也不該成為主張台灣獨立的政治工作者。

從憲政慣例而言,由於修憲條文增列「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後,國防、外交、兩岸常被視為總統職權;所以賴清德身為行政院長還公然主張台獨,不但有與總統蔡英文爭奪獨派陣營支持之嫌,而且違反蔡英文表面上一直強調的兩岸「維持現狀」,更侵犯總統在兩岸政策方面的職權。

至於國際法方面,台灣屬於1912年創建的中華民國,台獨法理無法立足,在《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降伏文書》、《對日和平條約》也就是《舊金山和約》、《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亦即《中日和約》等,這一連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中,顯而易見。

具體而言,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中、美、英三國領袖在1943年12月1日發表《開羅宣言》,要求「日本需將竊取自中國的所有領土,例如滿州東北、台灣與澎湖群島,歸還中華民國」;接著在1945年7月26日發布的《波茨坦公告》中,第八條重申「《開羅宣言》的條件必須被實施」。

1945年8月14日,日本宣布無條件投降,隨後在9月2日於美國的密蘇里軍艦上簽署了《日本降伏文書》,第一條明文「茲接受美、中、英三國政府領袖於1945年7月26日在波茨坦發表,後經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加入的公告列舉條款」,到同年10月25日,日本台灣總督在台北向中華民國政府投降。同日,中華民國政府宣布恢復對於台灣、澎湖群島的主權,開始進行有效治理;隔年的1月12日,明令恢復台灣、澎湖居民的中華民國國籍,並回溯至1945年10月25日生效。中華民國在台灣有效行使主權的法律行為,當時的國際社會皆無表示異議。

除了處於中國內戰的台灣海峽兩岸政府未參加外,二次大戰的同盟國在1951年9月8日與日本簽署《舊金山和約》,第二條B款指出「日本放棄對於台灣、澎湖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這和放棄千島群島、庫頁島、南極地區、南沙與西沙群島一樣,採取不言明歸還何國的體例,並授權當事國與日本另行簽訂條約,解決領土等問題。

因此,中華民國與日本在1952年4月28日於台北簽訂《中日和約》,其中的第二條「茲承認依照公曆1951年9月8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第三條「關於日本國及國民在台灣及澎湖之財產及其對於在台灣及澎湖之中華民國當局及居民所作要求(包括債權在內)之處置……」、第四條「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30年即公曆1941年12月9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第十條「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台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台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台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台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皆已言明台灣回歸並屬於中華民國毫無疑義。

總而言之,《開羅宣言》要求日本需將台灣歸還中華民國,《波茨坦公告》重申《開羅宣言》要求,《日本降伏文書》明文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舊金山和約》指出日本放棄對於台灣的一切權利,《中日和約》內容更直接表示台灣屬於中華民國;所以賴清德口中的台獨,不論務實或理想,皆無法符合國際法的規定。

四、結 語

兩岸關係在民進黨2016年執政後每下愈況,不但官方溝通管道中斷,政治情勢日漸緊張,大陸軍機、軍艦頻繁繞行台灣,台灣不但進不了世界衛生大會等國際組織活動,也陸續在兩年多失去聖多美普林西比、巴拿馬、多明尼加、布吉納法索、薩爾瓦多,剩下17個邦交國。

蔡英文在薩爾瓦多斷交記者會中所說,「中華民國(台灣)是現狀,是現階段最大公約數,也是台灣人民團結的基礎」;正確的來說,應該是包括台灣的中華民國,是現階段處理兩岸關係的最大公約數與基礎,處理好兩岸關係,國防、外交乃至於經濟、內政,都可以得到有尊嚴的發展,這是站在蔡英文記者會旁邊,主張務實台獨的賴清德應該反思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