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自由絕非橫行自由

論「無害通過」權利的行使和限制

劉實
(旅美評論家)


中美最高級別外交官員在阿拉斯加最大城市安克里治會談後留下的疑問多於答案。習近平主席在會後正式聲明,中國願意在控制大氣污染領域同美國合作。拜登總統則表示在他任內不會讓中國超越美國。

大國需要有大國的樣子

川普的白宮貿易顧問納瓦羅(Peter Navarro)對中方代表的強硬姿態甚為不滿,他表示,當楊潔篪在會談上把中國的集中營和美國的種族議題相提並論時,布林肯就該站起來,抓起蘇利文的領子,立刻離開會場。這次會議的唯一正面因素是:雙方開始接觸了。

就這個問題,美國媒體在視頻上訪問了季辛吉。人們知道,對中美雙邊關係的深入瞭解,恐怕沒有任何人比得上季辛吉。在安克里治中美外交高層會議後,季辛吉的評論:「中國並不是決心稱霸全球,中國只是要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充分發展自己最大的潛在能量。」

但季辛吉同時指出,如果美國不實事求是地瞭解中國,美國就會陷入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前的歐洲局勢。年復一年,事故不斷,每次都是水來土掩,以臨時抱佛腳的態度加以處理。一旦有一件事失控,大戰就爆發了。第一次世界大戰和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夕,盎格魯撒克遜民族和日爾曼民族互爭生存空間,因而互不相容的經驗說明,最終的失控是必然的。次要矛盾的積累,其結果就會出現一個主要矛盾。如今中、美都是需對世人負起責任的大國,對此引以為戒,是對全球人民福利負責任的行動。

有人認為,中國可能在六年內試圖完成統一目標。發生於台灣海峽的戰火,將不會是突發事件。突發和意外事件最有可能發生在南海。在安克里治外交高層會議前夕,美國與日本舉行了2加2會議,美國與韓國、印度也舉行了類似會議,只少了澳洲。這些會議使中國代表認為美國無禮。這種在會前連忙進行的連橫佈局,也使人不可避免地聯想到南海。

美國沒有簽署《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美國一再強調,它在南海享有航行和飛越自由。美國雖然最終沒有簽署《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但它已經宣佈擁有新《公約》規定的12海里的領海和200海里的專屬經濟區。因此美國理應知道,在12海里以外的公海水面和上空,任何國家都享有公海上的航行和飛越自由,南海當然不例外。中國島嶼的存在並不影響任何國家的船隻通過南海水域。關鍵是:美國的軍艦和其他船隻有沒有權利在中國島嶼12海里的領海以內通過?美國軍艦駛經中國島嶼12海里的領海時,是否構成「入侵」?答案是:美國軍艦有權駛經中國島嶼的領海,但需遵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的具體條件,亦即通過必須是無害的。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7條甚至規定「在本公約的限制下,所有國家,不論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其船舶均享有無害通過領海的權利。」這就是說在中國南海各島周圍12海里內,外國船舶有通過的權利,只要通過是無害的。「通過」和「入侵」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概念。《海洋法公約》第18和19條又專門為《通過》和《無害通過》下了定義:

「第18條 通過的意義:1.通過是指為了下列目的,通過領海的航行:(a)穿過領海但不進入內水或停靠內水以外的泊船處或港口設施;或(b)駛往或駛出內水或停靠這種泊船處或港口設施。2.通過應繼續不停和迅速進行。通過包括停船和下錨在內,但以通常航行所附帶發生的或由於不可抗力或遇難所必要的或為救助遇險或遭難的人員、船舶或飛機的目的為限。

「第19條 無害通過的意義:1.通過只要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無害的。這種通過的進行應符合本公約和其他國際法規則。2.如果外國船舶在領海內進行下列任何一種活動,其通過即應視為損害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a)對沿海國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進行任何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違反《聯合國憲章》所體現的國際法原則的方式進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b)以任何種類的武器進行任何操練或演習;(c)任何目的在於蒐集情報使沿海國的防務或安全受損害的行為;(d)任何目的在於影響沿海國防務或安全的宣傳行為;(e)在船上起落或接載任何飛機;(f)在船上發射、降落或接載任何軍事裝置;(g)違反沿海國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的法律和規章,上下任何商品、貨幣或人員;(h)違反本公約規定的任何故意和嚴重的污染行為;(i)任何捕魚活動;(j)進行研究或測量活動;(k)任何目的在於干擾沿海國任何通訊系統或任何其他設施或設備的行為;(l)與通過沒有直接關係的任何其他活動。」

釐清「主權」與「主權權利」

基於以上規定,中國在南海島嶼的管理當局應當儘量避免把駛近各島水域的外國船舶其中特別是美國的船舶立即視為「入侵」。過度敏感比較有可能造成失控的情況。但島嶼管理當局擁有權利監督通過12海里水域的外國船舶是否遵守海洋法規定的無害通過條文。

美國、日本乃至澳洲也必須注意通過中國南海島嶼領海的本國船舶,有無違反《海洋法公約》關於無害通過的規定,以避免因此引起國際衝突。

不久前,曾經有人聲稱外國船舶侵入了該國的專屬經濟區。除非外國船舶實際上是正在捕魚,或正在採礦,外國船舶在專屬經濟區內出現,沒有「入侵」問題。因為從12海里的領海界限到200海里的專屬經濟區外緣,專屬於沿海國的僅限於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上的礦物資源,以及水體內的漁業資源。各國飛機和船舶在沿海國專屬經濟區內享有在公海上的航行和飛越自由(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87條)。所以入侵專屬經濟區的主張,是沒有根據的。以下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一部分有關專屬經濟區的條文:

「第55條 專屬經濟區的特定法律制度專屬經濟區是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受本部分規定的特定法律制度的限制,在這個制度下,沿海國的權利和管轄權以及其他國家的權利和自由均受本公約有關規定的支配。

「第56條 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的權利、管轄權和義務:1.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有:(a)以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資源(不論為生物或非生物資源)為目的的主權權利,以及關於在該區內從事經濟性開發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風力生產能等其他活動的主權權利;(b)本公約有關條款規定的對下列事項的管轄權:(甲)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乙)海洋科學研究;(丙)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c)本公約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2.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根據本公約行使其權利和履行其義務時,應適當顧及其他國家的權利和義務,並應以符合本公約規定的方式行事。3.本條所載的關於海床和底土的權利,應按照第Ⅵ部分的規定行使。

「第57條 專屬經濟區的寬度專屬經濟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200海里。」

因此,我們可以認識到:沿海國在領海以內擁有主權,主權是絕對的,是排他的。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則擁有主權權利,主權權利則是衍生於主權的權利,因而是相對的權利。再強調一次,各國船舶和飛機在專屬經濟區水面和上空擁有在公海上的航行和飛越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