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真實」與「國家擔當」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入聯」以及「中華民國問題」

李林傑
(四川大學政治系研究生)


50年前的10月25日,第26屆聯合國大會以壓倒性多數通過第2758號決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她的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自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聯合國合法席位。

由此,結束了台海兩岸無休止的「中國代表權競爭」,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中國」的「國家人格擔當」,從而終止了長期以來「中國」這一「國家」在國際舞台上的「虛效擔當」,使得「中國」在新的起點與階段開始支持聯合國在眾多領域發揮更大作用,同時也帶來了之後如何面對「中華民國問題」的回應與思考。

一、國家與國號

在2758號決議的表述與操作過程中,涉及三個概念:「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決議表述與操作的界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此取代「中華民國」在聯合國擁有的 「中國」代表權席位。而這三個概念,分別屬於兩個不同維度的概念範疇:即「國名」與「國號」。

所謂國名,首先是一個地名,實際上是人們對特定地理實體形成人文活動的產物,基礎在於地理實體,但最終還是人文活動起決定作用。而所謂國號,是政府為國家取的官方稱號,基本上是由兩部分組成:核心部分就是國名,是基礎,另一部分則是修飾部分的政治詞彙,藉以說明政府的某些特徵。國名作為直接指認國家之詞彙,是國號的核心與基礎部分。

現代國際法與國家學說認為,構成國家需要具備若干要素,「三要素說」認為國家必須同時具備領土、人民與主權三個要素,而這三個要素是在國名上反映:國名宣示領土範圍、宣示民族獨立,具有主權類型的唯一、排他與獨立性,因而國名構成了國家的名字,反映了國家的主要要素。

國號則是特定時期作為該國家的稱號,是特定時期特定政府活動的產物,構成政府的人為建構結果。政府是「四要素說」的國家要素之一,離開政府的表現形式,國家便無法展示自身,而當特定政府作為國家的代表時,國號便成為國家的稱號,是國家藉由政府行為展示自身的外在表現形式。

以中國作為實例分析,「中國」是我國的國名,具有同一性,「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大清帝國」……均是「國號」,具有政治相對性。中國一直只有一個,中國的主權也只有一個,眾多的國號只代表政府的合法更迭,不改變中國的同一性,不影響中國的國家人格。國號只是特定時期政府對於「國家」的「人格擔當」,具有政治相對性。

二、同一性理論與國家失真

「國號」如上文所述,是「國家」藉由政府行為展示自身的外在表現形式。當有兩個及其以上的「國號」是指稱同一個「國家」時,便會涉及代表權問題,即誰代表國家。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即誰是完整的國際法人,而誰不是完整的國際法人。

從國際法的觀點來看,有三種可能的答案:一方為完整的國際法人,另一方不是完整的國家法人;兩方均是完整的國際法人;兩方均不是完整的國際法人。基於普遍不變的實體法則,兩件東西不能在同一時間佔有同一空間,因而第二種可能需加以排除;基於主權是國家的根本屬性,獨立、唯一與排他性要求確立一個國家人格擔當者作為國家對外表現自身的需要,因而第三種可能需加以排除;由此導出的是同一性理論。

同一性理論,即不可識別的同一性原則,這個原則認為,對於任何東西x和y,如果x和y具有一樣的性質,那麼x和y就會是同一的;如果x和y是同一的,x與y就會具備一樣的性質。應用於國家,當一個「國家」呈現指稱這一實體的不同「國號」,則只有一方具有完整的國際法人地位,作為「國家人格擔當者」,另一方則不具有完整的國際法人地位。具有完整的國家法人地位的一方,根據「構成說」的法理,獲得「國家社會」(國際)的「承認」,在國際法上產生實際權利義務,而視另一方為「叛亂團體」或「交戰團體」。

而在關於「國家」的代表權競爭中,由於種種原因,「國家」被並不適合的「國號」所代表,該「國號」基於該政府的原因,對於「國家人格」實際上扮演了「虛效擔當」,這時就會產生「國家失真」,即由於「國家」被不合適的「國號」所承擔人格,便會導致「國家」在國際舞台上呈現的「失真」,自身並沒有被恰當地代表與承擔。如前文所述,「國家三要素」指涉國家的領土、人民與主權,當「國號」所賴以維繫的政府,不能充分反映「國家」所指涉的排他性領土範圍、特定過度的主體人群與維繫獨立性的主權屬性時,則「國號」對於「國家」而言是「虛效擔當」,「國家」此時在國際舞台上呈現出「國家失真」的現象。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重返聯合國的意義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由於北京忙於意識型態議程而台北加入了美國的所謂「自由世界」,在「中國」的代表權競爭中,台北方面在聯合國層面上長期扮演了「中國」這一「國家」的「人格擔當者」。

與此同時,台北方面對「中國」的「國家人格擔當」是「虛效擔當」,「中國」這一「國家」的國際舞台呈現出「國家失真」。從「國家」的「三要素說」來看,在領土方面,大陸與台北所控制的領土範圍相差266倍,在人口方面,兩方的人口規模差距是58倍,在主權方面,北京的獨立性、排他性的主權屬性遠超台北方面,因此,北京方面是「中國」這一「國家」的恰當「擔當者」。而由於全球地緣政治的結構博弈,台北方面長期佔據聯合國合法席位,成為「中國」在聯合國層面的「擔當者」,造成了「中國」的「虛效擔當」以及「國家失真」,是地緣政治扭曲真實的結果。

直至1971年,第26屆聯合國大會以壓倒性多數通過第2758號決議,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一切權利,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的唯一合法代表。 由此,結束了兩岸無休止的「中國代表權競爭」,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中國」的「國家人格擔當」,從而終止了長期以來「中國」這一「國家」在國際舞台上的「虛效擔當」,「中國」的「國家失真」就此結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要素構成、歷史、規模、實力、貢獻力上對「中國」的國家「實效擔當」。「中國」的「國家人格擔當」不僅得以「真實呈現」,更得到了「更好呈現」,助益於「中國」作為「國家」,在保持歷史同一性的同時,在新的起點與歷史階段,融入並參與世界的文明化進程。

四、如何面對「中華民國問題」的思考

「中華民國」在概念維度上屬「國號」範疇,是依託於所謂「中華民國政權」而發生的「國號訴求」,是「中華民國政權」對「中國」這個「國家」努力嘗試詮釋之結果,是該政權努力詮釋與界定「中國」這個「國家」,冀望自身得表現於外的「主體性訴求」。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由於地緣政治博弈扭曲的結果,導致「中國」這個「國家」在國際舞台上的「人格擔當」是被「中華民國」加以詮釋,這不僅造成了兩岸無休止的「代表權競爭」,也造成「中國」這個「國家」在國際舞台上的「虛效擔當」與「國家失真」。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恢復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席位,解決了長期以來的「代表權競爭」,實現了「中國」國家呈現的「國家真實」,也由此遺留了一個問題,即大陸如何面對「中華民國問題」。長期以來的兩岸互動歷史更告訴我們,大陸倘若不加以面對「中華民國問題」,會造成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瓶頸制約。

任何合理的態度必須基於客觀事實,在此之上注入自身的立場,形成正確的界定。在「中華民國問題」上存在兩個客觀事實,即法理事實與政治事實。第一個法理事實即島內當下運作的所謂「中華民國憲法」是以同一性理論處理與中國大陸之關係,其核心陳述在於「中華民國主權涵蓋全中國」的一中法理;第二個政治事實即島內當下的社會政治動向仍是「反獨」與「獨立」的鬥爭,後者訴求台灣與中國大陸法律關係的脫離。而大陸自身的立場在於,一是「一個中國原則」,訴求「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二是「中國代表權原則」,宣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中國唯一合法代表」。

基於上述事實與立場,大陸對「中華民國問題」的合理界定在於,既要防止「一邊中國,一邊台灣」的印象之出現,維繫法理層面的「一中原則」,又要防止「中華民國」擁有「中國」的話語權,從而削弱自身的合法性基石。即對大陸而言,界定的原則「既不能是中國,又不能是台灣」,如前文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均是作為「國號」,而追求對「中國」這個「國家」的詮釋與界定,是兩個政權同時對同一個「國家」進行「人格擔當」的努力。而根據「同一性理論」,同一時期只能有一個「國號」對「國家」進行承擔與代表,在當下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才是「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因此思考的原則在於,維繫與保留當下「中華民國」對於「中國」這個「國家」的詮釋進程努力,同時阻止「中華民國」對「中國」的「代表與承擔」,由此導出的是默認「中華民國」得「分享」而非「擁有」對「中國」的話語權。

法理學中存在「主觀認定」與「客觀認定」,前者界定問題的主觀方面,後者界定問題的客觀情勢。對「中華民國」何以「分享」而非「擁有」對「中國」的話語權?這可從主觀而非客觀方面界定,將「中國」這一「國家」的承擔狀況分類為「現實承擔主體」與「訴求承擔主體」。

由此對「中華民國」進行認定,一是將「中華民國」還原為「主體」的法律概念,二是以主觀界定得出的「訴求承擔主體」援引至該「主體」的詮釋上,從而導出的合理界定是,「中華民國」是對於「中國」這個「國家」的「訴求承擔主體」,而非「現實承擔主體」,後者已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加以「實效承擔」了。換句話說,大陸對「中華民國」的性質界定可還原為「一中訴求主體」。

「國號」是特定時期特定政府活動的產物,構成政府的人為建構結果,因而「國號」與「政權」息息相關,二者的界定也是相互關聯的,對於前者的界定可以導出對後者的認定,後者是前者的「實體化」。由此,對「中華民國」的「國號」作出「一中訴求主體」的認定後,伴隨著對「中華民國政府」的界定便是「一中訴求實體」。二者均是從「主觀認定」的角度對問題加以界定,符合讓「中華民國」得以「分享」而非「擁有」對「中國」的話語權的原則,以契合台灣的法理事實與政治事實。總之,從「國家真實」與「國家擔當」的角度,能更合理的把握中華人民共和國「入聯」的學理意義,同樣的概念,也有助大陸政府面對「中華民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