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論台灣50年代白色恐怖

虛構的國家安全如何踐踏人權

林書揚


前 言

白色恐怖一辭,意味著統治者運用國家機器中的暴力手段,以國家安全為理由,針對反抗現有體制的革新勢力所進行的超制度的摧毀行為。「白色」表示它的保守、反動的性格。

政權是一種最高層權力結構。「支配」是它的最後的機能。而政權的支配,必須以暴力為最後手段,這是文明現階段中尚未被揚棄的客觀規律,不容置疑,也不必粉飾。

不過隨著社會設施的進步和文化形態成熟,原來構成政治核心要素的暴力,將取得某種掩蓋物。最基本的一種,是普及化的公民行為規範。亦即各項「制度」,或更柔性的「慣例」等。暴力不必「行使」,而只以「暗示」,便可以使行為者考量越軌行為的後果而產生恐懼。這樣,受支配者「自動」遵守規範,支配者不必訴之於暴力的直接行使,而能達到控制的目的。所以一個社會的法制系統,即是暴力的文明化現象,也就是暴力的最大掩蓋物。

法制的正面作用,在於利用普及化、恆常化的行為模式約束成員,使其慣性化,從而使支配、被支配雙方之間的緊張得以潛入人心,維持一定的形式上的秩序。

但要依靠法制系統達成穩定效果,還是需要各方面的條件的配合。諸如:為了適度地紓解被支配者的反感或恐懼,設計一些通用的價值原則,盡量把受支配者的被動的屈從,變成主動的認同。所謂西方民主的「人民同意權」的觀念,其實便是根據這種「被設計的價值觀」上面的、穩定支配關係的心理因素而已。其次,在社會設施方面,也要建立一些安全裝置,以便吸納經常性的小動盪或局部危機,防止其累積到爆發的臨界點。但這些都要有訂立制度推行政策的組織力量和效率性,同時政府組織形式和社會結構之間也要有平衡點,各項實際施政要有一定的周延性等。

現在,設想一個政權,尚未具有上述的充足條件:還沒有充份的「人民同意權」設計,還沒有充份的社會安全裝置,組織結構不合理,政府行為與社會需要之間還沒有契合點,往往只有負面的、妨礙進步的作用等;而這個政權在這樣嚴重的缺陷下,仍然要進行它的原始收奪性的運作:這個時候,它絕對是一個穩定度極低,帶有經常性危機的政權。而因為一切政治層次的制度或體系,都以經濟的基礎狀況為直接間接的決定要素,則凡是經濟發展落後,生產力低,分配不公的社會,它的政治總是達不到一定的穩定水平。支配者與被支配者之間,也經常存在著難以轉移難以潛化的緊張關係。來自於人民的,意圖突破現有支配關係的行為如一旦匯聚,便形成革新的有形運動,亦即,受壓人民的反抗權運動。而來自於政權方面的,企圖以暴力的直接行為來補充制度規範力的不足的暴壓行為,就是所謂的白色恐怖了。因此,白色恐怖通常見之於政治未上軌道的落後國家。不過,即使是處在先進的發展階段的社會,如果它的結構性矛盾的積累逐漸超越它的安全裝置的負荷力,而將出現巨大的階級衝突的危機時,還是會出現赤裸裸的白色恐怖的。本世紀最大的實例,應該是二次大戰前以德、義、日為首的法西斯主義的大浪潮。當年那些法西斯上台後的血腥紀錄,至今仍然是全球人民的夢魘,卻也是證明階級支配的無情實態的歷史事件。

50年代台灣白色恐怖的時代背景

1949年,國民黨政權的殘餘勢力撤退至台灣。1950年3月1日,形式上已經辭去了總統職位的蔣介石,在「全黨全民」的邀請下「復職」,台北國府正式成立。省政由蔣氏嫡系陳誠主持,準備固守這一個最後基地。此時,台北國府所面臨的情勢,無疑是非常嚴峻的。首先,內戰的慘重失敗帶來的,是權力人事結構的大混亂,和黨政軍士氣的普遍瓦解。其次,在這個基地上,是1947年二.二八事變以來持續緊張的官民關係。再其次,是在大陸戰場上已經獲得了全面勝利的紅軍,乘勢攻台的可能性。最後,是美國政府對中國情勢的消極觀望態度(所謂的艾奇遜報告就在這時機出現)。在這樣的困難情勢下,台北國府仍然不得不準備做困獸之鬥。然則,它的鬥爭態勢如何呢?

先在1948年第一屆國民代表大會中,強行推出了「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建立了總統個人獨裁的基礎。蔣氏在台復職前,1949年5月1日,實施全島戶口總調查。同月20日,發佈軍事戒嚴令。其他有關的法令如:國家總動員法,懲治叛亂條例,動員戡亂時期匪諜肅清條例,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非常時期人民團體法等等,逐漸完成了極其嚴密的控制體系。

至此可以說,台北國府已經整備好了進行白色恐怖的主觀條件。到了5月底為止,事實上,在它的多系統的各地軍憲特務機構手上已經扣押(都以秘密逮捕方式)了上千名的政治「嫌疑犯」。但除了基隆中學光明報案以「裁定感訓」處理(尚未動用懲治叛亂條例)外,其他都還沒有正式移送法庭。國府當局只關押嫌犯而遲不「開刀」,表面理由是「案雜人多偵訊費時」,但實際上是因為主政者還有一分顧忌。如前述,當時台北國府所處的客觀情勢相當不利,如貿然發動全島的軍法大審,恐怕引起原已積怨多日的民間的激烈反彈。如果因此而再度發生類似二.二八事變那樣的動亂,實在不易收拾。但就在這個關頭,突發了一個大轉機,那就是1950年6月25日爆發的韓戰。

韓戰對於面臨困境的國府,幾乎產生了絕處逢生的影響和作用,杜魯門政府的對華政策立即有了大轉變。首先,派遣第七艦隊到台灣海峽阻斷大陸紅軍的可能渡海攻台;重新開始援助計畫;派來軍事顧問團,甚至國防部情報部門的現地機構也成立了。此外,美國政府在聯合國也開始全力支持這個已經失去了99%的土地與人民的殘餘政權的中國代表權,運用其影響力,積極阻止北京政府取代國府。以上這些美國為了對應韓戰而採取的策略措施,一時間使台北國府轉危為安。於是,在新情勢的鼓勵之下,國府終於發動了籌備已久的島內肅清活動。開始了腥風血雨的、被通稱為「台灣50年代白色恐怖」的全島大掃蕩。

在未進入這個恐怖政策時期的種種實況以前,為了使讀者更多地瞭解50年代台灣白色恐怖的世界史意義,筆者先把當年國際情勢中具有重大關聯的部分情況略述如下。

首先,國府的保護者美國,也就是台灣白色恐怖的間接主導者的美國國內,自1947年起便刮起了美國版白色恐怖的風暴。當年杜魯門政府發佈了一項行政命令稱為「忠誠調查法令」。文官委員會所進行的調查建檔範圍達三百萬人。交給聯邦調查局成案者有一萬四千件。其結果是,兩千名僱員遭強迫辭職,兩百多名因「忠誠」問題而被逐。凡軍政(包括地方政府)機構,全國各職業公會、工會、民間企業團體等,都展開員工的思想忠誠調查,強迫「忠誠宣誓」。拒絕宣誓者,不論所提的理由是政治的、法理的,甚至是宗教的,都一律被逐。受調查的範圍擴及當年全國就職人口的五分之一。

到了1950年,所謂的「希斯間諜案」正式定讞。而以此案為契機,惡名昭彰的麥卡錫主義全面籠罩了政府與社會。麥氏以「國內安全法」為武器組織了通稱的「麥卡錫委員會」。自1950年到五四年之間,猖狂地「肅清」了「潛在和顯存的美國內部敵人」。其中包括學界、藝術界、新聞界甚至政界的多位傑出人士。像黑人解放運動鬥士杜波伊思、著名歌手羅伯遜、中國人民之友斯諾(《紅星照耀下的中國》的作者)、名演員卓別林、美國原子彈之父奧本海默、《美國人民的歷史》作者休巴曼等。後來麥氏竟然把矛頭指向民主黨政府,指責杜魯門政府的國務卿艾奇遜是「紅色教長」,說民主黨執政的20年是「反叛美國的20年」,最後在艾森豪就任後,直接指控馬歇爾和杜魯門兩人是「協助俄國建立赤色霸權」的幫兇。至此,共和黨政府才警覺於麥氏的活動已經嚴重破壞了資產階級民主的體系,違反憲法,造成了統治集團內部的嚴重困擾,終於在1954年底,通過了譴責麥卡錫案,解散了麥卡錫委員會。

在全球性反共戰略方面,這一段時期裡由美國策劃主導的地區性反共國家組織,有:1949年的北大西洋公約組織,1950年的美韓共同防禦協定,1951年美澳紐太平洋安全條約,同年美日安全保障條約,1954年中(台)美協防條約,東南亞公約組織,1955年巴格達公約組織等。而在這種全球性的反共大協作體系裡,特別是在那所謂的落後地區的多處社會中,也都出現了白色恐怖的風暴。其中特別著名者,如南韓李承晚、樸正熙(延續到全斗煥、盧泰愚)、越南吳廷琰、泰國乃少裡政權,他農政權;菲律賓麥格塞塞政權、印尼蘇哈托政權等,無不有過白色恐怖的血腥紀錄,在當時的國際媒體上翻騰了一段時日。

以上的內外情況,構成了台北國府在50年代所推行的白色恐怖政策的時空背景。同時也表示出國民黨在台灣的血腥暴政,已經不是單純的內部政策,而是美國霸權主導下的全球佈局的一個環節。

台灣白色恐怖的實態

既然稱為「白色恐怖」,可想而知,其主要的施行對象是一般所說的左翼人士和運動。在具有戰後新殖民地社會性格的地區中的,爭取民族解放和民主改革的運動中,以社會主義理念為指導宗旨的團體,常常便是不分國界的白色恐怖政策的標的物。

因為台北國府在大陸戰場上的挫敗,它的「恐共.恨共」心結特別深刻,視一切反對內戰,主張國共和談、統一國家、和平建設改善民生的人民為共產黨間諜,列為整肅的首要對象。其政策的殘酷性也就特別突出。下面數點可列為國府白色恐怖的具體特徵。

一、運用多種條例,企圖全面控制人民的、政治的、經濟的、社會的,甚至文化和精神生活的內涵。

二、運用大陸時期多系統的情治特務單位機構,使其在工作執行過程中互相競爭監視(如通稱的「軍統」、「中統」、「CC」、「藍衣社」等,當年的台灣人民大都耳熟能詳)。

三、特別重視軍中控制系統。三軍總司令部各有獨自的執法單位,常運用「戰時軍律」處斷軍中不穩份子。軍中政工制度,特別是「保防系統」,是軍中恐怖政策的策劃和執行者。

四、多元的情治特務系統在形式上最後集中歸屬於具有太上內閣之稱的「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會議」。實則其指揮權掌握在蔣介石個人手中(後來委之於其子蔣經國)。由此一部門發出的指令,具有最高權威(所有政治案件的最後審核也在這裡)。

以上數點,是屬於制度或結構方面的概況。至於為了確保對社會基層的有效控制,在民政、警政方面的單行規定特別多。如警民協會、民眾服務站的設立、匪諜自首辦法、匪諜檢舉辦法、五戶連保辦法、國民身份證制度、臨時戶口登記規定、機關人事制度中的安全規定等等。

恐怖政策的第一步是製造恐怖氣氛。滿街的宣傳口號,如:「通匪者殺!」(所有電影院裡在上演本片以前必須先打出這幾個字在銀幕上。)「匪諜就在你身邊!」「檢舉匪諜人人有責!」「知匪不報與匪同罪!」等。車站、市場等公共場所,常常貼出紅字佈告,內容是當天被槍決的「匪諜」姓名、年歲、籍貫等。報章雜誌上也充斥著「反共作家」們的文章,描繪匪諜的「邪惡」、「醜惡」面貌、歌頌各式各樣的「反共英雄」事跡,特別是檢舉共匪的「愛國」事跡。那些作家們的共同論點是:匪諜是該殺的:「寧使一家人(被處決的人那一家)哭,不可讓一路人泣(意謂,如不處決匪諜,將來會有許多人遭殃)。」

從逮捕到審判,在白色恐怖政策下的情況是如何的呢?

一、逮捕人的機構很多,警察、憲兵、特務,也不必論什麼管轄範圍。完全可以不顧「法定手續」。如:逮捕不必出示逮捕令。偵訊沒有時間限制。不必通知家屬。用刑是天經地義。多人在各地秘密監牢中受盡折磨數個月甚至數年。

二、移送軍事法庭後,(50年代初期)沒有起訴狀,沒有辯護律師,沒有旁聽,判決下來後沒有上訴權,有時候連判決書都省了(由法官宣讀,並不頒給被告),至1950年中期才稍有改善,有公設或私聘律師,有上訴權、有起訴狀、有判決書。但在當年恐怖氣氛下,一般的執業律師多不敢接「叛亂嫌犯」的案子。而只有少數特定的、具有國民黨立委身份的律師,或曾當過國府南京時代的軍法官的(著名者如石美瑜等人)現執業律師才肯接案。但他們的「辯護」絕少發生作用,律師費卻訂得奇高。至於公設辯護律師,大概只有一套公式。先肯定法官的論告後,再提出「辯護」替被告求減刑。效果如何可想而知。

三、在判決中倖免死刑的被告,被送往執行機關。規定上,叛亂案受刑人歸國防部軍人監獄戒護,而軍人監獄有幾種形式不同的分支機構。其中著名者有採行集中營方式的「綠島新生訓導處」;執行被裁定「感訓教育」者的管制工作的生教所;或各地管理「流氓遊民」的所謂職訓隊裡面,也有特定的單位專門負責管理那些刑期已滿卻被繼續羈留下來的政治犯。不論是集中營勞動營式的管理也好,還是軍人監獄的禁閉也好,都非常嚴酷。身負叛亂犯罪名的受刑人,不能適用非常時期人犯疏散辦法,不能適用大赦或特赦減刑辦法。自1950年懲治叛亂案條例生效以來,只有兩次例外。第一次是在所謂的建國60週年慶典項目中有過一次特別減刑,但在數千名政治犯中受其「恩典」者僅數十餘名;另一次則是在1975年蔣介石過世,有數百名政治犯被減刑出獄。此外,監獄法中的假釋辦法也不適用於這一類受刑人。

四、更殘酷的是,顯然出於政策需要的有計畫的假案。或者說,出於「預防」目的的「嚇止」性案件。在軍中、教育界、公務界、文化界、少數民族、華僑、華僑學生等等關係圈中,時而出現這一類的冤案。著名者如:被視為孫立人案的旁系的、新兵訓練中心案;閩南和平師範案;所謂的湖南幫案;國民黨產業黨部案;唐山交通大學案;泰雅族山地青年案;雜誌自由中國案;馬來西亞僑生案等等。因為構陷而成的案情過於荒誕,馬來西亞僑生案的被告不准持有判決書。連居住馬國的被告親屬趕來要求閱見判決書,都被當局拒絕。這些政策性的假案,在50年代後期、60年代特別多。此外,也有出於情治系統高階層的內部權力鬥爭而成案者。

五、數年前筆者與在日韓僑的政治犯(良心犯)援助機構有過一次交流。筆者曾寄去一篇文章簡論南韓和台灣兩地的社會結構和政權體質的異同點。並兼及有關兩個政權對政治犯的處理方式問題。下面摘錄其中的有關部分。

共同點:

一、統治者的認識中有「政治犯同時是思想犯」這樣的觀點。因此,不受一般囚犯管理的通則約束,特別重視思想和意志中的敵對因素,而以其克服為政策的重點。

二、為此目的,建構出克服「危險思想」的價值觀體系。以強制灌輸的方法,企圖把當事人的人格統一性逼入混亂狀態,使其產生罪惡感或無力感。

三、為了增強這種「道德的」、「心理的」壓力,也利用肉體的直接加虐手段,刺激恐怖本能,期能瓦解抵抗意志。

差異點:

一、台灣的國民黨政權在過去的歷史中,與中國共產黨有過幾回的聯合與鬥爭。因此在思想鬥爭的技術層面上,有意學習對方的「柔軟性」的作法。具體的表現是,在形式上避免採取如南韓的僵硬的「轉向制度」(師承戰前日本所採的強迫思想轉向)。而表面上以「誘導」、「感化教育」等為主要手段。

二、獄中的恐怖政策在兩個政權的手段中同樣都佔有主要地位。但在台灣比較傾向於大房間、集中營式的集團管理方式。目的在於製造集團內部的恐怖效果的感染過程,並乘機進行內部的離間反目。而在南韓似乎以獨房禁閉的個別的折磨摧殘方法為主。

三、簡單地說,在思想或精神管理方面,台灣方式比較陰險、曲折。而南韓則運用日帝式的直接高壓手段強迫屈服。

四、對於刑期已滿出獄者,訂有非常繁瑣而苛酷的離監手續和居住地管理規定。出獄前要找保證人兩名填寫多份保單(子女不能保父母,保人要擁有一定額度的財產,人保以外還要有店保),寫明負責看管出獄者如有再犯情事願受連帶處分等。保單填妥後寄往本籍地由警察機關對保,經審核後轉呈警備司令部,最後由國防部軍法局核准,監獄才發給開釋證,最後一道手續是宣誓。

回本籍地後被列入特別管理名單,生活中必須遵守各項規定。如:每個月到當地警察機關報到一次,接受有關生活情形的詢問;短期旅行超過十天時應事先請准;派出所或調查局機關召喚時應即時報到;上述機關亦可隨時派人到住所或就業場所去查看;甚至可以要求被管理人提出書面報告或就某一特定題目提出心得、感想等等。

初期在就業方面也有相當嚴酷的規定。如醫師、律師、會計師等自由職業,因各該公會組織法中有排除曾經犯有叛亂罪名的會員的規定,有些入獄前具有上述會員資格者也因受到有罪判決而喪失了會員身份,出獄後仍未能正式執業。至於公教方面更無復職機會。在公司法上,也有禁止曾犯叛亂罪者出任要職的規定。此外服役中被認為仍有問題時,滿期後還會繼續被羈押,期限不定,稱「留訓」。

以上,自舉發、株連、構陷、偵訊、審判、執行到刑滿出獄,對叛亂案的一貫處理方式,再配合執拗煽情的群眾宣傳,確使整個社會陷於慢性的恐懼心態中。對政府反對者,甚至被認為是「潛在」的反對者的語言的、心理的、肉體的、社會的層層的暴壓措施,頗能產生當局所企圖的、大眾生活中的恐怖效果。數十年來台灣一般社會大眾中的政治恐懼症、冷感症等,正是這種恐怖效應的具體結果,竟然形成了政權「防衛」戰線中的一個重要環節。

台灣左翼運動和國民黨的心結

國民黨的理論家們,曾經洋洋自得地「驗收」著他們一手捏弄出來的一大堆「叛亂案件」,把那慘絕人寰的白色恐怖的成果說成是「另一個戰場的勝利」。雖然只是一句宣傳陳調,但也反映了一層事實。這場政治風暴的發動,除了上述的,兩極化體制下的世界史意義外,的確也是二次大戰後急轉直下的大陸上的階級戰爭的延續。

從大陸戰場上敗退下來的國民黨,在台灣得有機會初步重整態勢後,如何肅清島內的潛在危機因素,變成了首項任務。蔣介石等人所深以為憂的,還不是台灣的地方主義(這一類自然傾向國府在大陸上已有多次處理經驗),而是台灣的殖民地時代反抗運動中的左翼要素,因為得到大陸上新起的工業聯盟大形勢的鼓勵而復活,且可能進而與來自大陸的秘密工作系統發生聯繫,形成新局勢下的台灣左翼運動。

台北國府的情報機構頭子之中,不乏富有國共鬥爭經驗的老手。他們雖然弄出一個「日治時期台灣共產黨員登記辦法」,卻不敢奢望真會有結果。於是他們開始深入瞭解舊殖民地時代的左翼反日運動實況和組織人事方面的追蹤調查。這些都算是他們佈置「另一個戰場」的準備工作。

近代台灣左翼運動的萌芽,是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全球性形勢所促動的。第一次大戰是帝國主義國家之間的利益衝突的結果,戰爭中自然有勝有敗。而在勝利國家之間又有了新的利益瓜分。戰前的被壓迫民族、被搾取階級,則毫無翻身機會,他們的困境只有加深,並沒有獲得改善。在這樣的形勢下,全世界範圍的,以社會主義理念為行動指南的左翼反帝殖民地鬥爭,從思想啟蒙運動到工運、農運、學運的廣大戰線上展開了與殖民地社會中的其他受壓迫階級包括部分本土資產階級、小資產階級、農民、知識份子等,結成了反帝國主義統一戰線,且經常是其中最富有戰力的前衛部隊。

台灣的殖民地左翼運動,最早自20年代初期的留日、留大陸學生團體的學習研究運動開始,很快和民族資產階級的民族主義抵抗運動聯繫,時而共同鬥爭、時而獨立展開。1919年東京的新民會、1921年上海的台灣青年會等,便是初期啟蒙運動團體中具有代表性者。隨著20年代殖民地鬥爭的世界性風潮,這些啟蒙運動逐漸地推廣了他們的實踐空間。在10年之間,先後出現了文化協會、台灣共產黨、台灣農民組合、赤色救援會、台灣普羅文藝作家協會、工友協助會等等組織,在總督府的嚴厲壓制政策下展開了各條戰線上的奮鬥。他們的活動空間,在當時的政治現實的有利條件下,得以跨越台灣、日本、中國大陸三地,而他們的運動理念,則被定位在民族與階級的雙重解放鬥爭。

直到1936年,日本政局進入全面侵華戰爭時期,島上的一切社會運動遭到戰時體制的殘酷摧殘而消失。至此為止,根據不完整統計,島上15年的左翼社會主義運動中,各種組織成員約達五萬左右,連同其外圍團體及支持群眾,其動員力相當可觀,遠超過其他政團。

台灣社會運動的跨國性格,使它的運動在組織結構上兼有日本因素和中國因素,甚至蘇維埃因素。因為在政治現實上,台灣是日本帝國的殖民地,而在地緣、血緣和文化傳統上,台灣又與對岸的中國大陸具有極為緊密的關係。早年台灣青年留學海外,總是以赴日本和大陸者最多。有不少留學生中的活躍份子,且經常隨著當地政情的變化,或由於研究上的需要,頻繁地往返於兩地。他們個人不論在組織上或運動上多具有一定的兩地人脈關係。因為當年的日本和中國社會、形態有異、結構不同,在發展階段、歷史背景和國際關係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別。反而頗能使學習意願和研究心強烈的台灣青年有機會去體會兩種不同的運動形態或組織方式。使他們從中理解到左翼理論在實踐領域的不同發展。

事實上早期運動中的人物,如最早的彭華英、許乃昌、謝廉清、謝文達、范本梁等人;稍後台灣共產黨建黨時期的中心人物翁澤生、謝雪紅、林木順、蔡孝乾、蘇新、王萬得、林日高等人,無不同時具有日本和大陸兩地的活動經驗。他們奔馳於台北、東京、上海之間;穿梭於三地的運動和組織之間,他們的組織文件和學習文件有中文也有日文。他們有充份的機會親身體驗日本的政黨議會鬥爭及合法非法的現代產業勞動者運動;也目睹了中國30年代極其複雜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的鬥爭,尤其是農村武裝鬥爭等。在這種情況下,如1926年的無政府主義秘密團體台灣黑色青年聯盟、1928年台灣共產黨,從籌備到成立的過程中,成員們無不巧妙地利用既有的日本關係和中國關係,掌握台灣的人與地的一些特殊性,而得以順利達成目標。

台灣共產黨是以日本共產黨民族支部發足的。但仍要因事制宜,在籌備期間及成立大會期間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重點指導和韓國人同志的協助。台共與日共、中共之間緊密的三邊關係,即使後來台共從日共獨立出來,變成第三國際遠東局的直屬支部後,仍然沒有變化。隨著運動領域的擴大,凡文化協會、農民組合等組織所領導的工、農大眾的活動,或其他文化性藝術性活動,都盡量與日本和中國大陸上的相對動態保持著一定的配合聯繫。

由於上述一段歷史,顯示出台灣左翼運動家們,原來就具有相當深厚的階級和民族的雙重認同感,這就形成了台灣左翼運動傳承中的中國意識。這種傳統的心理傾向,即使後來組織遭到日本戰時體制的壓迫而消失,再經過1936年到1945年的皇民化政策的衝擊,仍然被保留下來。也就是說,有相當部分的,具有一定的政治認識和運動記憶的40年代、50年代的台灣人,大都知道同屬於漢民族的對岸社會之中,同樣有為了擺脫異族欺凌和階級壓迫而奮鬥的團體存在。雖然實質的關係中斷了一個年代,但當1945年日本投降,台灣復歸祖國之後,台灣左翼的傳統的中國意識十分自然地復活了。甚至在彼時大陸上展開的壯觀的運動大浪潮的鼓勵下,自覺地將其提升為明確的民族紐帶和階級連帶感。

現在回想50年代白色恐怖的犧牲者之間,雖然也有殖民地時代便已參與過運動的中老年代,但大多數都是還不曾具備本土運動中的真正中國經驗的青年人。他們從小受日語教育,是在皇民化年代長大的。卻由於日本歧視下自發的民族感情,二二八事變後急速滋長的反國民黨情操,相比照之下,大陸上革新運動的波濤洶湧,在這樣的心理背景之下,他們都願意真實地擁抱另一個新中國。記得二二八前後,在台灣各大城市中的書店裡,琳琅滿目儘是上海幾家左派出版社的中文書籍。因該時期國共兩黨間的抗日合作關係尚未公開破裂,從30年代的文學作品到一些社會科學啟蒙書,甚至部分馬列經典等都公然推出。使一向看慣日本的單調沉鬱的軍國主義刊物的台灣青年們躍然心動,被誘發出強烈的學習慾望,那也是很正常的現象了。

有趣的是,上述專賣中文書籍的書店,從前大都是日本人所經營,光復後由新來台的國民黨黨工主持,是黨營事業。書架上雖然也少不了一些國民黨的宣傳書,但除少數的台籍公務人員出於工作需要偶爾購買外,一般社會青年都很少碰它。有流言說,那些左派書籍都是國民黨的陷阱,說國民黨特務就在附近監視誰去碰過那些問題書本。這種傳說雖然無法證實,但也反映出當局的焦慮和不安心理,以及官民之間的無形緊張。那一批情治機構的老手們,想必從這個時候便已憂慮著,深怕在台灣又出現了國共兩黨爭奪青年的思想戰場。事實上,對於台灣青年的反國民黨「親左」的傾向的恐懼,也是日後蔣經國親自擔綱建立思想警察網的有關因素之一。

結 論

中國國民黨在近一個世紀的政黨歷史中,先是由於落後社會的落後體質,在它的統治期間處心積慮地進行不斷的暴力支配。直至在戰後的全面內戰中失利而退守台灣後,始被招納為美國霸權佈局下的一顆卒子。顯然那不是它的原有反動性的揚棄機會。相反地,是它的反動性得到了肯定。在美國霸權的佈置下變成了具有效用的工具,而取得了「被保護權」。

出賣主體性換取工具性,竟變成了落後地區的,既橫暴又脆弱的反人民政權,在世界冷戰結構下圖存保權的普遍方式。對人民來說,白色恐怖的悲劇因而是雙重的。那就是民族的和階級的雙重悲劇。台灣人民特別在50年代,飽嘗了它帶來的無比痛苦和悲哀。

然而,時至90年代,號稱後冷戰時期,台灣的白色恐怖是否已經完全成為歷史中的幾頁記載了呢?人們多麼願意相信如此。但我們不得不承認,事實並非如此。下面把白色恐怖年代後的台灣局勢的演變略述一二指出當前階段中時而隱現的危機。

按70年代後台灣社會的結構性變化,有相當大的幅度。因為台灣資本主義在當年的開發獨裁體制下,利用美國「准殖民地」的條件,以50年到60年的恐怖高壓政策全面扼殺兩大生產階級──工人與農民的合法自衛權利,在很高的剝削率下快速進行資本增殖,使台灣經濟的發展有了凸顯的過程。而台灣資本主義的發展,使社會的經濟基礎結構產生變化,與上層的,以官僚特權資產階級為核心的政治結構之間發生了矛盾。至80年代,此種結構性矛盾反映為新興的本土資產階級向獨佔性官僚資產階級的政治性爭權運動,而被泛化為本土化運動。至90年代,執政黨國民黨的自我調適過程開始。其目標在於改善原來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革命民主」政黨舊體質,自行改變為資本主義形式民主通則下的,以議會民主、政黨制度為主的機能性政黨。所謂的台灣民主改革的時代性意義在此。88年二代強人蔣經國逝世,前一年廢除了長達38年的戒嚴令,代之公佈施行國家安全法。接任的李登輝推動國民黨本土化,91年宣佈「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廢除賦與總統獨裁大權的臨時條款,九二年刑法第一百條修正,言論階段的反政府可以不罰。至此,台灣的民主改革似乎大致具備了一定的形式。但只因民主改革的性質未超越矛盾結構中的階級立場的限制,國安法中仍然規定主張共產主義為首項政治犯罪。且也規定戒嚴令時期被定案的叛亂案件不得翻案。近日來,更在立法院國防司法委員會會議上通過以大陸為唯一外敵的間諜法、明文規定罰則。這個間諜法,是在朝野三黨合意之下訂立。在其審議過程中自誇台灣民主化功臣的民進黨表現很熱心,其黨員幹部且有出面舉發數位曾赴中國大陸參加兩岸關係學術座談會人士犯通敵罪者。台獨系統的報刊也數度撰文恐嚇,說國安局不久將再度法辦「匪諜案」雲。令人感慨資產階級民主觀念中無法逾越的局限性和虛偽性。

所謂的國家安全,所謂的基本人權,文字上的涵義如何並不重要。因為概念的形成來自具體生動的歷史過程。而當人類社會仍然內含著階級對抗,一切的概念都會變成工具甚至武器。我們在台灣看到的是歷史所造成的兩種具有衝突性的資產階級。其中獨佔了國家權力的一方,一切作為可以在國家安全的名義下得到合法性,為所欲為。而受迫害的一方則以基本人權奮力抗拒。不過當情況處境有所改變,曾經力說人權普遍原則者,也會毫不猶豫地變成國家主義者,毫不保留地踐踏其心目中的敵對份子的人權。至於國家安全的正當性,基本人權的正當範圍,都以本身利害為權衡。

當然,吾人無意否定在歷史進程中國家的必要性,也無意忽視國家的安全問題。當執權者欲以國家安全為理由提出強制措施時,唯一的正當性基礎應被放在一個事實,而非一種理論。那個事實應該是國家的確是人民的國家而非握有權柄者的私器。而成員個人的任何行為應否受到人權行為的認可,其判斷基礎亦應非天賦的個人主權,而寧可說是群體的共同利益。然而,社會構造日益複雜多元,不論國家行為、個人行為,要判定其真實意義,時而有困難,爭議難免。

只有人民多數的清醒和警覺和有組織的監視力量,以90年代的現時點而言,也許只有人民跨越國界的共同努力,始能形成有力的國際公論、培育各地人民正確的批判力,以突破各國統治者的媒體操作。人們不時地做痛苦的回憶,和一再訴述那段慘澹歲月,並進行一些科學性探討,其意義就在這裡。

最後,尚有幾點做為國家安全問題,和個人人權問題的整體考察的初步結果,列述於後。

一、國家是一個集體,而任何集體,都是由多數個體所構成,國家三要素中,個人成員的存在是首要條件。

二、但個人成員不是單純的自然人。而是復合凝聚多種社會關係的社會人。這是因為個體為了維持生存必須群居,個體的自然屬性中,有一種集體指向性之故。

三、個體組合群體以群體力量保證個體的生存權和發展權。這是個體和群體統一的存在方式。生存權和發展權是人權具體項目的基礎。

四、當社會中存在著結構性的階級對抗時,國家機器只是階級支配的工具。在社會的發展階段尚處在資本主義政權體制時,難期實現真正的人權普遍原則。人權仍然需以既有體制下的個別政經條件來實現。

五、既然個人人權各按個人的社會地位而實況有歧異,人權仍然以階級制度為界限。如在資本主義社會,經濟人權缺落,政治人權也就形式化了。

六、同時,人權既為社會人的人權。而社會的結構是變移的。社會生活的實況是變遷的。因此人權的具體內容是歷史所規定,而不是超絕於歷史的。

(作者為50年代政治犯,遭判處無期徒刑,關押34年另7個月後釋放,出獄後曾任「台灣地區政治受難人互助會」創會會長,「中國統一聯盟」主席現任勞動黨副主席,本文為1995年11月漢城國際人權會議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