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儀與台灣

(上)

孫彩霞


1945年,隨著抗日戰爭勝利,中日甲午戰爭中被日本強行割占的台灣回到祖國的懷抱。當時,陳儀被任命為國民政府首任駐台行政長官兼警備總司令,代表國民政府從日本手中接收並治理台灣。一年半以後,台灣爆發了「二二八」起義,陳儀「引咎辭職」,結束了在台灣的主政生涯。本文所要論述的是,陳儀接收台灣、治理台灣的措施,以及對他的治台措施作一評價。

(一)

台灣雖因孤懸海外,日軍受降儀式比大陸晚了一個多月,但接收台灣的準備工作卻與內地同步進行。

1943年12月,中美英三國首腦簽署了《開羅宣言》,宣佈「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國。日本亦將被逐出於其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所有土地。」〔註3〕《開羅宣言》莊嚴昭告中國將在戰後收復東北、台灣和澎湖列島。自此,以熊式輝為秘書長的國民黨中央設計局開始著手規劃收復失地的工作。時陳儀任國民黨中央黨政工作委員會考核委員會秘書長兼中央訓練團教育長。陳和熊都是新政學系的重要巨頭,他們希圖政學系能在台灣獲得發展,經常一起商談台灣的收復問題。1944年4月17日,中央設計局內設立「台灣調查委員會」,作為收復台灣的籌備機構。台調會以陳儀為主任委員,沈仲九、王芃生、錢宗起、周一鶚、夏濤生為委員〔註2〕。辦公地址就在中央設計局附近的棗子嵐埡。從此,接收台灣的準備工作在陳儀的主持下,緊鑼密鼓地開展起來。

台灣已和祖國分離了51年,政治、經濟以及風俗習慣和內地相差很遠,怎樣收復台灣,台調會委員們心中無數。陳儀指示他們先從蒐集、研究日本統治台灣的法令規章入手,然後擬訂接管計畫,培訓接管人員〔註3〕。台調會從1944年4月17日成立至次年10月底結束,經過一年又六個月的努力工作,先後編輯翻譯了:日本統治下的台灣行政制度、戶政概要、社會事業、警察制度、專賣事業、教育、交通、貿易、衛生、金融,以及《台灣地方行政制度法規》、《台灣財務法令選輯》等大量的資料和書刊〔註4〕;還先後擬訂出《台灣接管計畫綱要》和台灣地政、金融、警政、教育接管計畫草案。其中「綱要」經過反覆討論修改,最後經蔣介石「修正核定」,於1945年3月23日正式頒發。在日軍尚未投降,台灣尚未歸還祖國的情況下,陳儀領導台調會籌劃接收台灣的第一步準備工作,也只能是先從書籍雜誌中收集資料,擬定接受綱要草案。

在準備接收幹部方面,頗令陳儀感到為難。他致函陳立夫說:「台灣收復後,最困難的問題,是人員的問題,因為台灣各機關高級人員幾乎都由敵人擔任,收復以後,立刻須由中國人接任,這一大批人員的補充,真是困難。」〔註5〕1944年8月5日,蔣介石命令陳儀和吳鐵城、陳果夫、段錫朋、張厲生、熊式輝六人共同籌劃培訓東北和台灣的接收幹部。因陳儀任中央訓練團教育長,於是決定在中央訓練團舉辦黨政幹部訓練班,「各班一切行政均由中央訓練團辦理」。〔註6〕12月25日,第一期台灣行政幹部訓練班開業,陳儀親任班主任,招收學員120人。根據《中央訓練團台灣行政幹部訓練班學員招選辦法》,這些學員是由中央各機關或附屬機關從現職人員中選送的,年齡在25歲以上45歲以下,並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高等考試及格」、「曾任薦任職務或相當職務」、「曾在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但必須「服務成績優良」。學員分為民政、財政金融、工商交通、農林漁牧、教育、司法六組實施訓練。為期四個月,至次年4月20日畢業。

有關警察幹部的準備,主要是舉辦了一期台灣警察幹部講習班和一期台灣警察高級幹部訓練班。前者招收學員38人,10月2日開課,12月22日畢業;後者則會同中央警校在福建長汀舉辦。

另外,四聯總處(中央、中國、交通、中國農民銀行聯合辦事總處)招考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生40名〔註7〕,舉辦「台灣銀行人員調訓班」,作為台灣金融方面的接收幹部。

由此可見,台灣行政幹部訓練班、警察幹部訓練班以及四聯總處台灣銀行人員調訓班所培訓的幹部,是陳儀接收台灣所準備的骨幹隊伍。按照常識,培訓接管台灣的人員,應盡量遴選台灣人或與台灣有關或對台灣有特別研究者充任,但從選送學員所規定的條件和當時在內地任職的台省籍人數分析,似不大可能。所以說,陳儀所準備的接收台灣的幹部,雖然不是清一色的內地人員,但其中台籍人士也是極少數。這也是造成他以後被迫離台的原因之一。

1945年8月15日,日本正式宣佈投降,接收台灣的準備工作加快了。28日,國民政府特任陳儀為台灣省行政長官,不久又任命兼台灣省警備總司令。30日,國民政府派葛敬恩為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秘書長,派錢宗起、周一鶚、趙乃傳、張延哲、趙連芳、包可永、徐學禹、胡福相分別任秘書、民政、教育、財政、農林、工礦、交通、警務處處長〔註8〕。9月1日,以陳儀為首的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和警備總司令部在重慶設立臨時辦事處,正式開始辦公。接著,成立了接收台灣的先遣機構──台灣行政長官公署及警備總司令部前進指揮所,葛敬恩和范湧堯任正副主任。10月5日,全體前進指揮所官兵71人乘美機抵達台北,與日方先行接洽受降及接收事宜。17日,第二批赴台人員,包括國民政府直屬各機關駐台人員,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及警備總司令部人員,共二百餘人到達台北。同時,國民黨陸軍第70軍、第62軍及一部分空軍也進駐台灣。

10月24日,陳儀乘飛機抵台北,受到台灣人民的熱烈歡迎。次日,在台北公會堂舉行受降儀式。首先由陳儀說明他奉命為台灣受降主官,茲以第一號命令交與前日本台灣總督兼第十方面軍司令官安籐利吉。接著,由日方投降代表安籐利吉在受領證上簽字。受降儀式結束後,陳儀即席發表廣播演說:從今日起,台灣及澎湖列島已正式重入中國版圖,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於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權之下。這種具有歷史意義的事實,本人特報告給中國全體同胞及全世界周知〔註9〕。淪為日本殖民地達半個世紀之久的台灣正式回到祖國的懷抱,陳儀作為國民政府駐台的首任行政長官,開始了他主治台灣的生涯。

(二)

陳儀在抵達台北市松山機場時發表演講說:「本人此次非為做官而來,而是為台灣服務而來,一方面為人民謀福利,一方面為國家求建設。」並進一步表示他「做事及勖勉部屬,素來奉行六大信條,即一不撒謊、二不偷懶、三不揩油、四激發榮耀心、五愛國心、六責任心。今後仍當依此信念,努力建設新台灣,希望台胞協助」〔註10〕。陳儀是抱著要有所建樹、有所作為蒞台就職的。事實上,他到台後,根據台灣的實際情況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實施了一系列有別於內地的措施,來完成他治台的抱負。

一、成立異於各省的行政長官公署。

台灣光復後,究竟實施什麼樣的行政制度?在光復前,陳儀就和台調會的委員們經過反覆討論,並邀請國民政府主管會署、設計局各主管部門以及台灣籍的專家進行共同研究。有人認為從前是一個省,收復後當然按內地制度,建立省政府。陳儀認為:台灣經過日人的長期統治和經營,形成了和內地各省截然不同的特殊環境,因此必須建立特殊的行政組織,成立異於各省的行政長官公署。台調會採納了陳儀的意見,並上報國民黨中央獲批准。根據國民黨政府公佈的《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長官公署的權力如下:一、依據法令,綜理台灣全省政務;二、在其職權範圍內,得發佈署令,並得制訂台灣省單行規章;三、受中央之委任,得辦理中央行政;四、對於在台灣省之中央各機關,有指揮監督之權〔註11〕。再加上行政長官兼任省警備總司令,可以自由指揮調動一切駐在台灣的軍隊。這樣,陳儀不僅掌握了台灣的行政、立法、司法和軍事大權,而且有些權利還涉及中央。當時,內地各省行政采委員制,一般省政府的職權僅限於省政的範圍,即使某省設有中央機關,如中央銀行、海關、海陸空軍等,權能屬於中央範圍的,省政府是無權過問。兩相對比,台灣省行政長官陳儀的權力大大高於內地各省政府主席的權力。

不僅如此,行政長官公署組織之龐大,也非各省政府所能比。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明確規定,除設署秘書、民政等九處外,「必要時得設置專管機關或委員會」。截至1946年4月,長官公署設有機要、人事二室,秘書、民政、教育、財政、工礦、農林、交通、警務、會計九處,法制、宣傳、設計考核、土地、接收日產處理、日僑管理、學產管理、經濟、物價九委員會,專賣、貿易、糧食、氣象四局,農業、水產、糖業、工業、海洋五實驗所,圖書、博物二館以及經濟院和省銀行〔註12〕。這只是陳儀任職半年之內成立的機構,到他卸職離台時,又成立了很多機構。如此眾多的機構,僅正副職銜已洋洋可觀,再加上各機關的秘書、編審、課長、股長、委員等等,機構規模之大,官員人數之多,可想而知。據1946年12月台灣省公務人員概況統計,長官公署有行政機關183個,官員18,736人〔註13〕。而內地各省省政府組織法規定:省政府設秘書處和民政、財政、教育廳,必要時得增設實業廳及其他專管機關。雖然事實上,各省政府都增設了不少機關,但與台灣省長官公署所擁有的組織自難比肩。

二、實行獨立的銀行貨幣體系。

抗戰勝利後,日偽的金融機構都由國民黨、中央、中國、交通、中國農民四銀行和中央信託局、郵政儲金匯業局接收。台灣的金融機構在日據時共有銀行七家、產業金庫一家、信託會社一家、信用組合農業會約四百餘單位〔註14〕,主要通行貨幣為台灣銀行兌換券。對此,國民政府財政部也想控制,於10月下旬頒布《台灣省當地銀行鈔票及金融機關處理辦法》,規定:台灣省的銀行鈔票,由政府分別面額,定價分期收換;其定價及收換期間,由財政部公告;台省內敵人設立的金融機關,由政府指定國家行局清理接收。隨後,中央銀行在上海趕著印製了26億台灣流通券,備赴台軍政機關使用和收換舊台灣銀行鈔票,並遴派人員準備赴台設立分行。陳儀反對這種做法。入台前他建議蔣介石:「台灣貨幣金融暫維現狀,中央銀行在台設行為期尚早」,希望暫不插足台灣,並表示「台灣貨幣應由台灣銀行繼續發行,如中央不予贊同,則當商請中央銀行委託台灣銀行發行,由中央銀行派人監督」〔註15〕。入台後,陳儀經過實地考察,更堅定在台實施獨立貨幣體系的決心。他致電行政院秘書長蔣夢麟,說明根據台灣目前的情形,「中央銀行此刻決不宜來台設行發行,致與台灣銀行發生競爭,使弟無法控制,以致通貨膨脹,幣制混亂,物價高漲,人心動搖。」〔註16〕希望通過蔣夢麟向行政院長宋子文疏通。最終,國民政府行政院下達指令,同意台灣省「目前幣制應照陳長官所擬辦理」。

台灣實行獨立的銀行貨幣體系經國民政府批准後,陳儀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第一,調整改組金融機構。日據時期的台灣金融機構有如上述,其中台灣銀行是日本統治台灣金融事業的樞紐,管理通貨,辦理匯兌、存款和放款。陳儀首先接收改組該銀行。改組後的台灣銀行名稱仍舊,但改其宗旨為:調劑本省金融,扶助經濟建設,發展本省生產事業。規定其資本總額為台幣六千萬元,由國庫撥給。經營範圍為存款、放款、貼現及押匯、國內匯兌、儲蓄業務、信託業務以及其他財政部許可之合法銀行業務,並受國民政府委託,辦理代募公債及其還本付息事宜、代理各級公庫、代理政府其他委辦事項,以及中央、中國、交通、農民四行所委託代辦的各項業務。此外,該行經財政部核准,可以於規定數額內發行台幣兌換券〔註17〕。改組後的台灣銀行成為光復後台省金融機構的總樞紐。其他銀行,陳儀指示一面改組,一面繼續營業。至1946年10月,台省所有舊有金融機構基本接收改組完畢。例如,三和銀行歸並於台灣銀行,12家損害保險會社合組成台灣省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產業金庫改組為台灣省合作金庫,商工銀行改組為台灣工商銀行。調整改組原有金融機構,顯然是陳儀維持台幣和使台銀行自成體系的第一步。

第二,由台灣銀行發行新台幣掉換舊台幣。至台光復時,原台灣銀行發行舊台幣約為28億至30億元,另有在台通行之日幣6億至8億圓,共計約35、36億台元。為收回這些舊台幣,台灣銀行先是委託中央印製局在上海印製新台幣,後經行政院核准,給予台灣銀行「印製新券自辦發行之權」〔註18〕。隨著在滬印製的鈔券陸續到台,台灣銀行宣佈自1946年9月1日起,在全省各地同時開始發行新台幣,並收回舊台幣。至同年12月12日止,共收回舊台幣359,600餘萬元〔註19〕。總計,陳儀主台期間,經國民政府財政部批准,共發行新台幣60億元,其中391,000餘萬元用以兌換舊台幣,實際發行新台幣205,000餘萬元〔註20〕。同時,行政長官公署頒令,限期收繳日本統治時期所發行的各種債券、庫券,並發佈「處理省內日本銀行兌換券及台灣銀行背書之日本銀行兌換券特種定期存款存戶支取及抵押借款辦法」,以收回主要掌握在日本軍人手中的日銀兌換券。此舉逐漸以新台幣代換舊台幣,從而統一了台省幣制。

〔註1〕《反法西斯戰爭文獻》,第163頁,世界知識出版社1955年版。
〔註2〕台灣調查委員會存在期間,還先後聘任了許多兼任專員,如謝南光。黃朝琴、游彌堅、林忠受等。
〔註3〕周一鶚:《陳儀在台灣》,轉引自《陳儀生平及被害內幕》,第105頁,中國文史出版社1987年版。
〔註4〕《台灣調查委員會工作大事記》,轉引自陳鳴鐘等主編:《台灣光復和光復後五年省情》(上),南京出版社,1989年版。
〔註5〕《陳儀致陳立夫函》,1944年5月15日,《民國檔案》,1989年第3期。
〔註6〕《東北及台灣黨政幹部訓練辦法草案》,轉引自自陳鳴鐘等前揭書(上)。
〔註7〕《台灣省通志稿》,卷10,光復誌,第26頁。
〔註8〕《國民政府公報》,渝字第846號,1945五年9月1日。
〔註9〕重慶《大公報》,1945五年10月28日。
〔註10〕《中華民國史事紀要》(初稿),1945年10-12月,第419頁。台北版。
〔註11〕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秘書處編輯室編:《台灣省行政各機關組織規程》,第1頁,1946年4月。
〔註12〕據《台灣省行政各級組織規程》統計。
〔註13〕陳鳴鐘等前揭書(上),第265頁。
〔註14〕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秘書處編輯室、民政處秘書室編印:《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施政報告》,第88頁。
〔註15〕《國民黨行政院檔案》。(2,6999),轉引自陳鳴鐘等前揭書(下)第424-425頁。
〔註16〕同上,第428頁。
〔註17〕《台灣銀行章程》,1946年4月11日。
〔註18〕陳鳴鐘等前揭書(下),第427頁。
〔註19〕《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工作報告》,(1946年度),第49-50頁。
〔註20〕同〔註18〕,第462頁。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