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政治談判的思考

以「一個中國」原則結束敵對狀態的建構

辛旗
(和平與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


前 言

最近一個時期,大陸方面又通過各種方式嘗試恢復中斷兩年多的兩岸接觸,並希望著眼於兩岸關係僵局的根本,盡快進行雙方的政治接觸和談判。去年9月下旬,唐樹備先生在美國訪問時提出「海協會願意為兩岸的政治性議題的商談,作出程序性安排和進行預備性磋商」,大陸方面改善兩岸關係的立場是非常明確的和清楚的,具體的做法也顧及了兩岸僵局的特殊性,甚至考慮到雙方的「面子」。今年9月中旬,中共「十五大」報告中「再次鄭重呼籲:作為第一步,海峽兩岸可先就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進行談判,並達成協議,在此基礎上,共同承擔義務,維護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並對今後兩岸關係的發展進行規劃。希望台灣當局認真回應我們的建議和主張,及早同我們進行政治談判,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麼問題都可以談。」〔註1〕11月上旬,大陸海協會為程序性安排和預備性磋商之先期鋪路所作的努力,再次充分體現了誠意和用心良苦。也向世人說明了目前情況下,兩岸關係的進展取決於台灣方面的誠意和具體的回應措施。兩岸商談在經歷了僵局之後,再也不能迴避敏感的政治性問題,而以前歷次事務性商談的結果無不證明了這一點。

海內外也注意到,台灣方面對兩岸關係也曾作出多項表態,從今年夏天多位高層人士對「一個中國」的解釋,到當局首腦呼籲兩岸盡速恢復談判,似乎是「情之切切、言之鑿鑿」。無論是8月15日張京育先生所說「兩岸會談隨時可以恢復,而且兩岸可以進行有別於事務性談判的政治談判」;8月13日連戰先生的「兩岸應盡早恢復協商,但首先要將主權問題暫時擱置」;還是蕭萬長先生9月3日所講的「兩岸領導人互訪指日可待」,海基會董事長辜振甫先生的「兩岸恢復會談的時機在明年春季」。彷彿台灣方面作好了全面恢復兩岸商談的各項準備,「萬事齊備、只欠東風」,只等大陸方面的「善意回應」了。然而,許多跡象表明,事態遠非持善良意願人們所期許的,9月中旬之後,見諸於台灣報章的每每是李登輝先生所言:「必須先承認兩岸分治狀態」,「承認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然後才有兩岸政治談判之可能;「若要訪問大陸只能以中華民國總統身份」;「三通時機根本不成熟」;「為了維護既有的成果,對於兩岸關係的發展,必須慎重」。一言既出,效果立驗。以至於對大陸為恢復談判事先的諸多變通做法(比如大陸11月初,邀請焦仁和先生參加在廈門舉行的「跨世紀兩岸經濟關係展望研討會」)也要泛政治化,予以拒絕,致使雙方扭轉僵局的時機屢失,台階成為溝壑,海峽咫尺,依舊相隔。

1997年12月6日,台灣第五屆「國家統一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李登輝先生發表談話,文中對發展兩岸關係以及「重開協商」使用了諸多平和的表述,但是仍然迴避一個中國,並對兩岸關係的本質作出意識形態方面的限定,升高了兩岸政治對峙的調門,大打「民主牌」和「台灣經驗牌」。不能否認,在關於兩岸接觸談判方面的文字宣示方面,隔海喊話也具有積極的意義,但是問題的關鍵是採取行動,以行動來體現誠意和善意。〔註2〕

表面上看,兩岸談判之僵局似乎在從哪一種形式恢復商談以及如何安排台灣方面的「談判地位」上,而問題的關鍵則在於台灣方面是否還承認「一個中國」的原則,是否願意正視現實緩和、發展兩岸關係,直至漸進實現中國統一。本文從兩岸根本分歧的成因及推進政治談判的關鍵問題上,思考解決之道,提出一己之見。

一、有關兩岸關係定位的國際法思考
(一)國際法主體問題

按照國際法通則,國際法的主體是指直接接受國際法秩序規定的那些人格者。履行國際法義務的行為主體,也是享受國際法規定權利的主體。〔註3〕中國大陸自1971年10月25日在第26屆聯合國大會上以76票贊成、35票反對、17票棄權通過了23國提案,形成了聯大「2758號決議案」〔註4〕恢復在聯合國代表中國的合法席位之後,成為「積極的國際法主體」〔註5〕(不僅是聯合國憲章的締約國,而且是安理會五大常任理事國之一)。當然,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尚未全面結束的1945年4月25日至6月26日,45個國家的代表在美國舊金山參加《聯合國憲章》制憲會議,共同簽署了《聯合國憲章》於當年10月24日生效,當時締約國一節中的所用詞彙為「中華民國」〔註6〕,但是不能否認,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代表團」中,包含當時國內各種政治勢力,中國共產黨的代表是董必武先生〔註7〕,這是40年代中國特殊的政治生態所造成的。當時的中華民國與現在的「中華民國」有著根本的區別。

目前,大陸方面認為,1949年10月建立的人民共和國,完成了中國主權的全面繼承,正像世界各國和歷史上所有國家更迭的事例一樣,成為了代表傳統「中國」的國際法主體,並「具有在一定範圍內參與國際立法,讓度主權的資格」〔註8〕。雖然在50、60年代因冷戰的國際環境,一度未能行使全部的國際法權利,到了70年代之後,終於得到國際法的認可,並得到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廣泛承認,此為一基本之事實。而台灣方面則認為,「中華民國」未被消滅,大陸方面對中國主權並未完全繼承,兩岸目前是對中國主權和治權的分別統領。同時認定中國目前的分裂狀態是主權和治權的同時分裂。甚至認為中國的主權可以在分裂狀態下進行地域性的分割,即所謂「主權在民」的理論〔註9〕

(二)分裂國家的國際法認定

按照國際法關於分裂國家理論的推論,中國處於內戰尚未結束的分離狀態。但是,中國在國際法上的代表權仍然是「完全自治的國際法主體」〔註10〕,因為中國的領土的主體部分或與主體交戰的局部,都沒有所謂「聯合國監督或托管」。台灣方面在1949年10月之前,可以視中共方面為武裝對抗者(官方在1990年結束戡亂體制之前,一直沿用「叛亂團體」的字眼),1949年10月至1971年10月我們權且看成是中國內戰在「主權代表」之層面,形式上還沒有「塵埃落定」,所謂「中華民國」形式上在聯合國代表中國,實際上喪失了代表中國主權的基本要件(包括大部分領土、絕大多數人口、絕大多數國家的外交承認),到1972年以後,台灣成了名副其實的中國內戰狀態下,與中國主體部分交戰的武裝對抗者〔註11〕。我們並不否認,在國際法上認為一國內武裝對抗的團體,也要承擔國際法義務,因而成為「被動的國際法法人」,但這與代表主權是有著極大的區別的。

(三)兩岸敵對狀態和台灣方面堅持武裝割據的國際法定位

「武裝對抗的政府在全部或幾乎全部的國家領土上勝利時,就可被承認為該國的中央政府」。「武裝對抗的組織或團體在一國內形成,而實際統轄該國領土的一部分,並堅持對抗中央政府,就有武裝對抗的性質和武裝對抗的國際法要件存在,無論其要分裂,還是要統一,武裝對抗之政府與事實上主體政府相比,可稱之為地方上的事實政府」〔註12〕。統轄中國局部地區的武裝對抗者,他們的官方行為,原則上被認定為統治行為,而國際法對其在國家交往中的權利義務行為之默認,是一個特殊行為,並不構成國家承認或國際法主體的承認。如果國際社會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方面公權力之機構在國際上就能享有有限之權利。與主體部分對抗的團體具有的「國家形態」,若沒有被主體政權承認或得不到聯合國和大多數國家的承認,不可能成為國際法上的「國家」,即使有長期的外交行為的積累、或長期維持分離狀態,也同樣具備不了國際法上「國家」的綜合指標和要件。同時,未被承認的政權的內部「國家行為」,諸如公民資格的規定、選舉、立法、戶籍、法律文書認定等方面,當觸及國際糾紛和國際交往時,在國際社會可視為政府行為。

二、對「一個中國原則」的思考

一個中國是一個歷史的、現實的、也是決定中國統一採行何種方式的原則,是兩岸關係之所以用現在方式存在的基礎〔註13〕。不論是在軍事對峙時期,抑或政治僵持時期,是兩岸中國人因為歷史的遭遇,形成的隔閡與對峙。如果否認了這一點,就不是客觀地面對歷史和現實,還有什麼兩岸關係可言。當然,我們也充分地注意到,台灣在近代史上特殊的歷史遭際,台灣民眾對兩岸關係有著特定的體驗和看法。所以,大陸方面反覆強調,我們不願將國共對抗的歷史包袱再強加於台灣民眾頭上。並且在談判問題上,更改「兩黨對談」的提法,主張「兩岸平等協商」〔註14〕,更注意到,並尊重台灣社會變遷的現實,考慮台灣特殊的政治生態,提出歡迎台灣各黨派、各界人士參與到促進兩岸的政治談判的運作過程之中。甚至採取「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麼問題都可以談」〔註15〕這樣對待敏感議題的豁達態度。

一個中國的特定涵義究竟是什麼,大陸方面長期以來,在外交上是「三句話」,即: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這些表述完全是遵照國際法相關條文,在國際上說明中國內戰未結束之下,尚未實現完全統一的特殊狀態,是為了國際上避免出現「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和「台獨」的。但是,在兩岸關係上,始終注重歷史與客觀現實,特別是兩岸開始「海協會」和「海基會」兩會協商之後,大陸方面更多地用另外「三句話」表述立場,即: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中國的主權與領土不容分割。大陸方面明瞭,在兩岸仍處於敵對狀態下,讓台灣方面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名號是不可能的,這是歷史上用戰爭方式一直欲達成而至今未果的問題。今天,兩岸大致已經擺脫了歷史上為救中國和實現民族自強所採行不同道路之爭,兩岸從80年代開始幾乎投入全力,從事現代化建設,這是兩岸中國人和平與發展的大好時機。不可否認,1979年中美建交,中國實施改革開放政策和「和平統一」的方針,為海峽兩岸創造了和平發展的環境,直到1995年6月之前,兩岸心照不宣地維持著這一狀況〔註16〕,直到有人試圖突破這一格局。從此意義上講,一個中國的原則就是「和平統一」的原則,就是和平談判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原則,就是結束敵對狀態,共同規劃未來的原則。中共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制定了「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方針,江澤民主席又在1995年1月提出了「八項主張」,今年秋天召開的中共「十五大」更將其作為跨世紀的綱領固定下來。這一方針是一貫的、具有誠意和建設性的。

一個中國的原則,在這樣特定的兩岸關係和國際形勢下,其內容應有如下的內涵:

其一,兩岸都認為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即使對此中國的政治涵義解釋不同;

其二,兩岸都追求緩和、和平和發展的兩岸關係,並在此基礎上,推進中國走向和平統一;

其三,兩岸都願意為發展兩岸關係進行政治接觸和談判。

這樣的一個中國原則,可以排除在國際上出現「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和「台灣獨立」;在兩岸關係上排除雙方以武力的方式繼續進行中國的內戰;在現階段可以排除緊張和僵局給兩岸中國人的利益帶來的巨大傷害。

兩岸關係的核心問題是什麼?目前來講,不是「相互承認對等地位」的問題,不是挑戰國際法、「分割中國主權」和創造所謂新的主權觀的問題;也不是「在國際上給予多大的空間」問題。究其根本,是尊重歷史與國際環境兩岸關係之現實,從兩岸中國人的根本利益著想,為海峽的長治久安考慮,是結束長期內戰和海峽兩岸的敵對狀態,規劃未來中國之完全統一的模式、方法、階段和步驟;是通過平等的協商創造一種中國人的智慧,逐步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共同設計一種合情合理的政治性安排。是通過全方位的兩岸關係「流通」,使中國人的現代化進程因兩岸和解而加快,使亞洲太平洋地區因中國的統一而更加繁榮穩定。

三、「一國兩制」香港模式和「一國兩制」台灣模式的比較

以「一國兩制」構想與英國談判共同解決香港問題,是以全新理論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國際法典範〔註17〕。它不僅符合歷史發展的邏輯,維護了中國的國家利益,也適應了國際社會發展的大趨勢。其應運而生並行之有效的主要條件在於冷戰後期的緩和潮流、中國以經濟建設為重心的新時期基本國策、改革開放和思想解放的國內環境、中國綜合國力的不斷增強、中國外交影響力的不斷擴展,以及香港同胞愛國愛港希望繁榮穩定的民意。「一國兩制」構想的運用,始終把握了香港問題的幾個基本的、實質的和特殊的面向:香港是中國的領土;香港長期受英國的殖民統治但中華文化和民心仍占主流;香港是一個資本主義社會並仍生機勃勃;香港是一個自由港和國際金融、貿易、物流中心;香港是一個國際大城市;香港是中國發展對外經濟、貿易和文化聯繫的重要基地和重新打開的大門。以上是中國政府承諾以「一國兩制」處理香港問題的根本之所在,中英《聯合聲明》規定了香港未來的基本框架,依據「一國兩制」原則和中國憲法所制訂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將中國政府對香港的各項方針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為保持香港長期穩定繁榮提供了根本的保證。

「一國兩制」對處理台灣問題與解決香港問題,無疑是有著普遍的指導意義,其相同之處在於通過協商談判以和平的方式解決中國的統一問題,並主張兩種不同社會制度長期共存,互不干涉。當然,「一國兩制」處理台灣問題有其特殊的一面,台灣問題的產生是中國內戰和外國干涉造成的,屬於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像香港問題那樣有一個恢復行使主權的問題,是中英之間通過外交途徑談判解決。台灣問題是中國的內政,其解決必須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之下,通過兩岸中國人雙方以平等的地位進行政治談判來協商解決,方法是「你不吃掉我,我不吃掉你」,兩制並存,顧及台灣地區長期有效的政權體制和行政治轄,台灣可以保留軍隊,並具有一定的外事權(依循此一思路,甚至可以設想在談判形成兩岸統一架構之下有一定的外交權限)。這樣的處理方式還要通過協商談判的同時,確立兩岸統一之前的過渡階段,經過兩岸雙方共同的努力,來不斷的完善。比如在過渡時期內,兩岸應先行商談經濟的整合,將大陸巨大的市場、雄厚的科技實力和物質資源,與台灣的資金、技術和外貿網絡,香港的金融體系及信息、物流中心的優勢有效地結合起來,將兩岸經貿交流的制度化作為邁向統一的基礎。兩岸在文化、學術、體育、科技等方面的交流也可參照經濟整合的方式,制訂相互照應的政策。「一國兩制」的台灣模式的根本點在於:在客觀面對兩岸分離狀況的前提下,在國際領域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在兩岸關係上通過平等協商談判來逐步解決雙方共同關心的所有問題。兩岸談判統一問題不涉及主權,不存在國際法通行處理方式,也不存在國際的「安全保障」或「第三國擔保」,這完全是中國人的內部事務。

四、對中國統一之國家形式的幾點思考

(一)單一制國家和復合制國家:

兩岸政治談判無法迴避關於未來統一的國家結構、體制、形式等複雜的問題。目前看來無非是要參考業已存在的單一制國家和復合制國家的結構形式,再根據實際情況運用智慧,開創出不拘泥「名」「實」的新思維。

(1)單一制國家結構是由若干地方行政區域從屬中央構成單一主權的國家結構。基本特徵是立法、司法、外交權只有一個;地方政府的權力由中央政府授予;民族自治與特別行政區的設立以服從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為前提。

(2)復合制國家結構是由若干成員國或邦,聯合組成一個國家結構,分為邦聯制和聯邦制。邦聯以條約的形式聯合兩個以上主權國家組成象徵性的統一國家;聯邦以憲法為基礎,在聯邦政府之下成員國或邦擁有自己的立法、憲法和政府。聯邦為代表國家進行外交活動的主權,但成員國或邦有獨立的對外權限。

(二)對「一國兩制」的特殊處理方式的思考

一國兩制解決香港問題重在「兩制」,而一國兩制解決台灣問題則重在「一國」,「一國」如何在兩岸政治談判中逐步達成共識,目前,「一國」的分歧在國際上主要是「一個中國的原則」和中國主權的代表問題,在兩岸關係中是雙方採取什麼樣的「平等協商地位問題」。台灣方面要的是「兩個中國」一起來談判解決統一問題;大陸方面要的是「一國」之下談判解決統一問題。如何擺脫難解之套,似可做如下思考:

(1)排除復合制國家結構的成員國之名,由兩岸各方組成與實際治權分開的、象徵國家統一的中國政府,聯合制定憲法。

(2)中國政府在國際上代表中國的主權,鑒於目前國際承認中國主權之現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客觀上繼承了中國歷史的政治遺產,現在為聯合國常任理事國、聯合國成員國、客觀上代表中國的主權),台灣治權政府在統一之前有一定的外交地位,可單獨處理國際交往中的事務。但不得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更不得宣佈「台灣獨立」。

(3)在兩岸治權互不統屬之下,各自享有立法、司法和終審權。以及在談判統一之前的制憲權。

(4)對外國防事務由主權代表之中國政府處理,兩岸擁有互不隸屬的軍隊,這些軍隊具有保證治權互不重合的防衛權。

(5)制定憲法由兩岸各黨派、無黨派代表按比例組成「制憲委員會」,起草統一的中國憲法。兩岸治轄權範圍內的憲法、法律各自按「一個中國」的原則制定。

(6)兩岸經濟統合中逐漸形成的協調機構應與統一的中國政府有一整套的銜接,以確保中國主權、經濟、國防、外交的真正統一。

五、結束敵對狀態問題的思考

(一)談判的方式:戰區長官、行政區長官、兩岸雙方代表、治權代表、授權代表團或政治協商代表團等。

(二)談判的內容:

(1)正面表述:兩岸秉持和平統一的理想,堅持以和平方式完成中國統一問題。在談判統一之前,在國際上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在兩岸採取特殊的定位處理方式。反對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和「台灣獨立」等旨在分裂中國固有領土、主權之一切行為。反對外國勢力干涉兩岸關係之中國內政、反對外國勢力採取任何方式阻撓兩岸關係的緩和發展以及中國統一進程。兩岸應放棄旨在顛覆、詆毀、加劇關係緊張與敵對的一切宣傳及行動。兩岸政權應共同促進有利於改善兩岸關係及中國統一的一切民間、官方的各項交流、交往。

(2)負面表列:一旦出現有悖於共同協議的狀況,如出現「台灣獨立」或外國勢力之武裝干涉,以武力處理台灣問題不受約束。一旦出現有悖於以平等方式、通過協商解決改善關係和推進中國統一之狀況,台灣方面的「一個中國」的原則之解釋不受約束。負面表列的表述方式可採取各自聲明立場,說明條件及意涵的方式,以增進共識,體現誠意。

(三)談判的細節及不便公開訴諸文字的共識及觀念,可採行《備忘錄》等方式處理。

(四)談判的結果可採取漸進、逐步提升層次的方法公之於眾。如先以金門與廈門、福州等地交戰地區之軍事長官發佈命令的方式,申明海峽停火;再以東南地區各省與台灣省長共同表示結束內戰的意願;進而以兩岸談判代表團公佈聯合聲明,表明各自的立場;簽訂兩岸反對「台獨」和結束敵對狀態的協議。

(五)結束敵對狀態的性質:

(1)結束中國自1946年以來持續進行至今尚未停止的國內戰爭,結束兩岸因意識形態之爭、制度之爭、國共兩黨之爭以及社會隔閡造成各項分歧引發的軍事對抗。

(2)避免兩岸及台灣島內因「統獨之爭」再度陷入新的軍事對抗和戰爭危機。

(3)排除使用武力的問題必須與反對「台灣獨立」問題相提並論,連帶在一起來解決。

六、促進政治談判之前提要件

(一)回到「一個中國」原則的具體指標:首先是善意的互動以不拘泥於小節的方式漸進展開,隨之,任何下列的一項舉措,均可視之為指標的體現。如放開對兩岸經貿往來的限制;外交收斂;島內「台獨」趨勢下降;願意就政治性議題的討論進行先期磋商和程序性安排;有誠意解決事務性問題和進行政治接觸與談判〔註18〕

(二)談判的平等地位之表述:談判的平等地位與通過談判達成的結果(兩岸的定位)不同。

(三)恢復商談的方式:具有一定授權的民間各種專業協會之間的商談之方式;海協會海基會兩會秘書長級會談之方式;汪辜會談之方式;各類預備性磋商之方式;兩岸政治代表的秘密接觸與商談之方式;兩岸談判代表團的正式談判方式,等等。

結 論

兩岸對統一問題,大都注重未來的結果,相互提出一套未來的藍圖,而現實的政策往往與實現談判稍有距離。尤其是比較少地顧及和研究統一之前過渡階段理論和策略之運用。因互信不足和台灣方面對兩岸關係和統一持「漸行漸遠」的態度,導致雙方缺乏主動尋求建立政策的「交集」,忽視了現實政策和過渡時期政策的相互銜接,更沒有營造可以迴旋、調節政策的中介地帶。

目前,兩岸政治談判要解決的分歧和問題,有些是屬於歷史性的,有些是屬於意識形態性的,有些是屬於文化價值觀念和生活方式性的。究其根本,是屬於利益方面的(包括政治、經濟利益),集中體現在兩岸的權力關係之如何定位上。如上文所分析,要解決這一點,雙方應在保持對一個中國的原則有基本的共識之下,客觀面對各自對中國領土大部分和一部分的治轄權;至於在國際上中國主權的代表問題,則尊重現實,並依循兩岸已經共同參加國際組織解決名稱之模式來處理,以維護國際社會廣泛認可和確立的一個中國的原則。兩岸雙方對中國領土的不同比例的治轄權因歷史與現實原因不相重合,互不統屬,因而以和平方式達成統一應當是對中國國家形式的調整過程,香港回歸已經用「一國兩制」的方式初步實現了這種調整,兩岸關係通過談判解決更是尋求新的方式方法和新的智慧全面實現這種調整。

在推進兩岸政治談判問題上,大陸方面已經作出了十分積極的姿態,「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方針以及江澤民主席「八項主張」勾勒出了未來兩岸政治談判的重要內容和過程,其核心似可表述為:「一個中國、和平統一、分階段實施」。其邏輯順序可以分析為:在國際上確立「一個中國」,兩岸對反「台獨」和非武力有共同的承諾;進行初期的政治接觸和談判,轉變台灣的「國際安全擔保」(主要靠美國的《與台灣關係法》),通過結束兩岸敵對狀態而變為中國人自己的安全擔保(簽訂反對「台獨」和外國干涉中國內政的兩岸和平協定);確認統一前台灣在中國的特殊地位(包括一定的國際地位);分階段談判兩岸關係的改善和發展,逐步實現兩岸高層領導人會晤,進行兩岸經濟、文化和社會的全面合作體制,確立兩岸在統一前的「過渡時期」,進行有關中國統一的立法和兩岸法律制度的銜接。

筆者在1992年8月第二屆海峽兩岸學術研討會上曾發表題為《對中國統一前景的幾點思考》的論文〔註19〕,其中提出三點建言:

(一)兩岸盡早結束敵對狀態,相互作出有利於中國和平統一的承諾。

(二)從經濟方面開始建立兩岸共同協調機構,為未來中國統一尋求可行的模式。

(三)在治權互不重合下再造統一中國主權(此觀點在本論文中已作了新的解釋和用辭)〔註20〕

今天,結合兩岸關係新的狀況,筆者在此再提出三點建言:

(一)兩岸盡早恢復接觸和協商談判,盡快進入政治談判議題,就結束敵對狀態達成協議。

(二)從經濟、政治、法律等方面建立兩岸共同協調機構,為未來的統一尋求模式。

(三)在香港回歸實現「一國兩制」的基礎上,在兩岸關係發展和談判解決統一問題的過程中,尊重治轄權互不統屬的客觀事實,實現有關未來統一國家形式的漸次調整。

兩岸分歧與隔閡,由來已久,但兩岸關係始終是向前發展的,不可否認的是共識和基礎也在不斷擴展。「我們面臨著新的世紀的到來,回首20世紀,人類經歷了社會革命、世界大戰、殖民地解放運動和冷戰之興衰。而今,信息革命的浪潮席捲世界,此次世紀末的變革要比本世紀任何一次變革劇烈得多,在展現人類發展廣闊前景的同時,全球性問題也更為突出,特別是自然環境的破壞,很可能將各種潛在問題以大規模社會、自然生態災難的形式爆發出來,威脅人類的生存與發展,遲滯或倒退人類的文明演進」〔註21〕。在此背景下,兩岸何不站在更高的層面上,關注全體中國人的命運,拋棄歷史包袱,捐棄前嫌,解決中國統一的問題。共同參與全球聯合解決諸如制止戰爭、消除貧困、規範金融、普及教育、建立與人類道德協調一致文化價值觀,構築平等對待各種文化的信息傳播網絡,建立公正的世界新秩序。中國人應當有更高、更遠的眼光和更為開闊的胸襟。

1997年12月4日至6日寫於北京復興門外寓所

〔註1〕江澤民在中共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上所做的報告中關於香港台灣問題部分。
〔註2〕台灣第五屆「國家統一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新聞稿。
〔註3〕(奧地利)阿爾弗雷德.費德羅斯等人著《國際法》,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第230頁。
〔註4〕曹世文主編《20世紀大事記》,國際文化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529頁。
〔註5〕同〔註3〕第231頁。
〔註6〕見1945年10月24日公佈生效的《聯合國憲章》的有關締約國部分。
〔註7〕同〔註4〕第302頁。
〔註8〕(英國)勞特派特修訂的《奧本海國際法》(上卷一分冊),商務印書館1971年版,第100頁。
〔註9〕李登輝講話〈從不確定時期到務實時期〉,台北《中央日報》1991年8月17日第1版。
〔註10〕同〔註3〕第232頁。
〔註11〕同上註第299頁。
〔註12〕同上註第240-250頁。
〔註13〕拙作《對中國統一前景的幾點思考──論「治權互不重合之上的主權再造」》發表於1992年第二屆海峽兩岸學術研討會,收入自選集《文化新視野》,華藝出版社1996年版第278頁。
〔註14〕江澤民在1995年1月30日講話《為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的完成而繼續奮鬥》。
〔註15〕江澤民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所做報告《堅持「一國兩制」方針,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部分。
〔註16〕拙作《內傷撫平待新機》,香港《文匯報》1997年7月7日第2版。
〔註17〕拙作《「一國兩制」在中英香港問題的談判中的具體運用》,收入王家英、孫同文主編《香港回歸與港台關係》,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1997年版。
〔註18〕拙作《是海峽變通途,還是要以鄰為壑》,香港《文匯報》1997年11月26日。
〔註19〕同〔註13〕,第279-285頁。
〔註20〕同上註。第278、282、283頁,相關文字如下:對於事實在國際上已經形成的公認主權,權且各說各話。但在兩岸交往過程中必須有一基本的理論共識,雙方可以用目前約定俗成的文化、歷史、地理、民族上的「中國」,以此作為「理念主權」。即雙方秉持統一中國的理想,中國只有一個,兩岸中國人對中國擁有主權。在此前提下,對主權做垂直劃分,在治權不相重合上做文章,在「理念主權」之下,引入「次級主權」概念。「次級主權」即統一之前,相對與未來統一的中國,現實治權代表「理念主權」的程度。……為何稱不同程度,一方面由於雙方治權範圍極不對稱,另一方面由於雙方所受國際間的承認也極不對稱。依此要引入第二層概念「比例主權」,即治權控制範圍的大小以及國際地位影響的程度所決定「次級主權」的比例。……這種主權垂直劃分的理論與主權平行分割有著本質的區別,垂直劃分不承認國際上有兩個代表中國的主權國家,但在兩岸關係上承認相對於未來統一的中國主權,目前雙方治權不相重合,主權各有認定,對一個中國的原則又有著歷史、文化、地理、民族上的共識,未來新中國的主權需要通過平等的談判來協商解決。這就摒除了在談判前必須爭出誰是「正統」,誰為「中央政府」或「兩個對等政府或政治實體」等敏感問題,也排除了平行分割中國主權,先搞「兩個中國」、「雙重承認」的可能性。……兩岸權力應屬一個「理念主權」之下的具有不同比例的「次級主權」。雙方應在保持對「理念主權」有共識之下,相互承認對各自所轄中國領土的治權。至於在國際上「中國」的主權的代表問題則尊重現實,並在國際組織中維護一個「理念主權」(目前許多國際組織之中,兩岸的加入模式大致遵此原則解決了名稱問題)。……兩岸雙方的治權因歷史與現實原因不相重合、互不統屬。在此基礎上達成統一應是一次對統一的新中國之主權的再造過程。……主權的象徵應是兩岸經過談判組成的中央機構,共同擬訂的憲法,單一的國際組織中的席位。統一之主權具有對外的統合功能,治權依舊維持目前狀況。強調主權上兩岸的融合,弱化治權方面的聯繫。……主權再造的過程與區域經濟統合同步進行,用經濟的協作自然而然地建立治權方面的協調。適應共同利益基礎不斷擴大,漸次將經濟權讓度給兩岸共同的協調機構。按經濟協調機構所形成的最佳模式,構建代表國家統一的政治協調機構,漸次將雙方的治權讓度給統一的國家主權機構,實現主權和治權合一的統一的中國。
〔註21〕拙作《落日的餘暉──20世紀人類文化回顧》緒論,世界知識出版社(排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