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議「白色恐怖」的「政治偵防」
抗議「白色恐怖」的「政治偵防」
「政治偵防」即是「白色恐怖」
嚴正抗議聲明
從李登輝指示國安局加強「政治偵防」,及法務部部長廖正豪下台之後,調查局又恢復「政治偵防」的作業,而有「忠誠檔案」恢復建檔的措施。8月份的《新新聞週報》繼報導情治單位政治偵防的「八二○專案」之後,又報導了調查局正在推動「二一三專案」和「二二二專案」。
根據《新新聞週報》的報導,調查局新專案調查的範圍,對像遍及所有「和大陸有關的人士」,包括演藝人員、文化出版業者、宗教人士及外籍人士,還有長期投資大陸的台商、進出頻繁的遊客,及大陸來台人員。其涵蓋面已遍及有關兩岸民間交流人士。
除了被「八二○專案」點名的中國統一聯盟、新同盟會、勞動黨、夏潮聯合會等統派團體外,「二一三專案」專注搜報的對象則包括新黨及宗教領袖,列名者包括梁肅戎、郝柏村、林洋港、朱高正、李慶華、林郁方及淨心、星雲、證嚴、惟覺法師等。
另據調查局主管政治偵防業務的第三處處長張富雄表示,對於經常與中共聯繫的新聞界人員、曾赴大陸探親旅遊的退休將領、投資大陸的商界人,只要有涉嫌事實,調查局就要列偵,他並表示,反制中共滲透的工作,對各行各業都要做,如果發現法辦要件,就移送法辦。
但是,我們必須指出以下幾點質疑:
(一)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後,兩岸的民間交流是中華民國國民所享有的憲法權利,政府無權剝奪。所以,調查局的新專案實為違憲之舉。
(二)廢除「懲治叛亂條例」、「懲治匪諜條例」及修改刑法第一百條之後,除了新通過的「間諜法」外,調查局要監控法辦兩岸民間交流人士是於法無據的。所以,調查局的新專案根本是違法之舉。
(三)所謂「忠誠檔案」,國民只有對國家和憲法效忠之義務。中華民國憲法是一部「一個中國」的統一憲法,政府不履行國家統一的憲法義務,是政府失職違憲,將保衛中華民國和中華民國憲法的人士列為「忠誠檔案」監控偵防的對象。這完全是一派法西斯獨裁的作法,是對效忠國家和憲法的忠貞之士進行人權迫害。
「忠誠檔案」、「政治偵防」的政策,嚴重違憲,侵害人權。我們經幾十年的努力,才擺脫「白色恐怖」的陰影,如今執政當局以一個落伍、違法的思考邏輯,執行這一個漫無標準的政策,完全是開民主法治的倒車,對我們的社會的殘害是無可彌補的。這一個政策的執行,不但給當權者一個制度化的政治迫害機器與工具來剷除不同意見的政治對手,同時把這種反民主法治精神的極權,封建的落伍思想延續下去,這樣一個嚴重違反憲法人權保障精神的政策,如果容許繼續執行下去,我們過去多年對人權、法治的努力都等於白做了,調查局變成了明代的「東廠」、「錦衣衛」,偵騎四出,捕風捉影,羅織入罪的事,隨時都可能發生,還談什麼民主、法治、人權呢?
在一個民主法治的社會,憲法保障個人思想、言論自由,今天在台灣每個人都可以依自己政治理念,表達意見,贊成台獨,或統一,都屬個人的政治理念,台灣的未來應讓全體二千一百萬同胞來決定。如今,執政者以個人的政治理念為唯一審核忠誠標準,不容許有不同意見的存在,透過這樣一個政策的執行,迫害異議人士的基本人權,製造新白色恐怖。這種沒有法律依據,不容申訴,全憑個人主觀的意見,決定「忠誠」、「偵防」的做法,蹂躪人權,莫此為甚。我們一方面譴責權威時代,政治迫害的不當,而向受害人及家屬表達人道的關懷與歉意之際,而今前一波的斑斑血跡未乾,另一波的人權迫害,再度來臨,真是讓我們不寒而慄。
我們鄭重呼籲執政當局,尊重憲法保障人權的精神,立刻停止此一違法措施。
政治偵防製造白色恐怖
侵害基本人身自由權應立即停止
萬長院長勳鑒:
從李登輝總統指示國安局加強「政治偵防」,及法務部部長廖正豪下台之後,調查局又恢復「政治偵防」的作業,繼情治單位政治偵防的「八二○專案」之後,調查局正在推動「二一三專案」和「二二二專案」。
調查局新專案調查的範圍,對像適及所有「和大陸有關的人士」,包括演藝人員、文化出版業者、宗教人士及外籍人士,還有長期投資大陸的台商、進出頻繁的遊客,及大陸來台人員。其涵蓋面已遍及有關兩岸民間交流人士,人數超過百萬人。
除了被「八二○專案」點名的中國統一聯盟、新同盟會、勞動黨、夏潮聯合會等統派團體外,「二一三專案」專注搜報的對象則包括新黨及宗教領袖,列名者包括梁肅戎、郝柏村、林洋港、朱高正、李慶華、林郁方及淨心、星雲、證嚴、惟覺法師等。都被列為偵防對象。
肅戎敬請明確答覆列名是否屬實,偵查之依據及證據如何?
一、天賦人權,絕對不容蹂躪踐踏
人類的歷史,都是為了爭取人權、自由的奮鬥史。是經過仁人志士流血、革命爭取而來的。免於恐懼的、精神的人身基本自由人權,乃天賦,不容侵害。我國憲法第十條至第十五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有秘密、秘通之自由,有信仰宗教之自由,有集會結社之自由。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第八條規定:「人民之身體自由,應予保障……」第二十二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上列舉之權利,除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張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對於人民的自由人權規定極為明確,此乃人民個人的基本人權。基本人權,不能以任何多數人的民意測驗所可以剝奪。國家安全與人民的自由應有其平衡點,但國家是為保障人民的自由、幸福權利而存在的,否則國家即無存在之價值。這一基本概念,也就是極權國家及民主自由國家最大的區別。如今法務部調查局居然擅自擴張職權,廣列名單,做為政治偵防對象。尤其不可思議的是,調查局主管政治偵防業務的第三處處長張富雄,竟悍然表示對於經常與中共聯繫的新聞界人員、曾赴大陸探親旅遊的退休將領、投資大陸的商界人士,調查局就列偵,顯然違憲違法。
二、調查局只有司法警察權,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無自行決定政治偵防之權
調查局只有在司法機關指揮下的犯罪偵查行使司法警察權(刑事訟訴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調查局組織條例第二十三條),在有犯罪嫌疑的具體事實前提下,才能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不能憑空主觀的推測他人犯罪,更不得以反對己見之政敵為假想犯罪目標,對其言行加以監控,在手段上、行為上監視、竊聽、跟蹤。沒有事實根據的情形下,先行公佈其姓名。政府主導輿論並以黨報公器私用,予以圍剿,已嚴重的對當事人構成違憲、違法、妨害名譽等誹謗罪名。
遍查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條例中,並無規定「政治偵防」之任何職權,法務部調查局第二條規定:「法務部調查局掌理有關危害國家安全與違反國家利益之調查,保防事項,前項保防事項由行政院定之。」該局及國家安全局有何權限?擅自擴大職權,將「危害國家安全與違反國家利益」之調查、保防,改為「政治偵防」事項。次查危害國家安全與違反國家利益,其標準為何?由何人決定偵防?應以法律明確規定,以免濫權。如今調查局在沒有事實根據的情形下,逕自決定廣列社會知名人士作為政治偵防對象,究竟只是調查局擅自擴大職權,或是奉命對政治異己人士進行監視迫害,行政院對此理應有明確說明。
三、「政治偵防」的錯誤措施嚴重影響兩岸交流
調查局此舉,無論是自行擴張本身職權,或奉命鎮壓政治異己,均是將主張海峽兩岸應和平統一之人士視為敵人,此種心態與作法,對消弭兩岸緊張氣氛努力而言,是一種的背道而馳,是表面喊統一,其實在搞台獨、升高兩岸敵對。是否有人意圖把兩岸關係逐漸推向戰爭邊緣。對內而言,造成人人自危,互不信賴,統獨矛盾的升高對立,增加社會不安的因素,深感痛心!
因此請行政院迅速公佈,到底有無政治偵防?如有,其法律依據如何?執行標準如何?以解疑惑,而安民心。敬頌
大安
梁肅戎敬啟 中華民國8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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